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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强堵动车门”免罚的负向激励

2013年08月21日 10:02

因同伴未能及时赶上火车,为延缓发车,两男子竟强堵动车车门。因此变故,动车D3258在汉口火车站滞留半个多小时,而车上近200名准备到武汉站换乘高铁的乘客,被迫临时改签。面对众人谴责,两人态度蛮横,后民警赶到现场,对两人进行了批评教育。(8月20日《武汉晚报》)

鲁莽也好,冲动也罢,强堵动车门,究其后果,确实够恶劣:全车人滞留,上百人改签;还可能带来“链式反应”,影响多辆车正常运行……在微博上,二人的撒泼行径,遍遭痛斥:在私利驱使下,竟野蛮绑架公众权益,最终殃及一群人,这想不激起公愤,都难。

“公域讲秩序,私域讲权利”,群己权界,本该恪守。“你可以走自己的路,放别人说去吧,但别踩着别人的脚”。同伴未至车已发,另作计划,是个人权利;可若在车站放刁,强堵动车门,将私利置于公共秩序之上,则是价值次序上的错乱,逾越了权利边界,也侵犯了他人权益。

从该案看,两位堵门者非但为祸不浅,在事发时,还态度骄狂,屡劝无效。于情于理,二人都该被严惩。它侵扰治安,还涉嫌犯罪。在我国刑法中,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等公共场所或破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尽管二人尚不符合严格的“聚众”标准,可比照其危害的量级与程度,即便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该从重惩处。

只可惜,民警赶到后,仅对二人批评教育,而未诉诸对应级别的行政处罚,甚至刑罚。这委实让人遗憾:二人既已犯科,且后果不轻,就该依法惩治,光是批评教育,无异于隔靴挠痒,毫无震慑力可言;更何况,就现实情形看,肇事者很是骄狂,并无悔过意图,就连最后“服软”,也是看到犯了众怒后的“识趣之举”。在此情境下,批评的效果几何,也是存疑。

一边是强堵动车门,一边是民警息事宁人、批评了事,肇事与追责的严重不对称,不但难以让人信服,恐怕还会有恶性示范效应:违法成本畸低,会逆向助长部分人“以身试法”的心理,让他们失去对法的敬畏,进而抱以侥幸,犯科作奸。由此角度讲,对“强堵动车门”免罚,或形成负向激励。

应看到,强堵动车门,虽是个例,它背后连着的“寻衅冲动”与“闹大心理”,却并不罕见。早些时候,频发的“打人、撞死、拦飞机”等“空闹”现象,就曾备受关注。在观点磨合中,公众逐渐形成共识:就算维权,也该守法,讲究理性,采取野蛮手段总会于事无补,还可能两败俱伤。

而某些人之所以敢滋事,既与法律“失灵”、执行疲软有关,也可归因于失衡的“自我本位”观念:在有些乘客看来,他们该是“上帝”,应被尊重;而铁路部门与乘客在博弈格局中的强弱,也动辄被舆论嫁接到个案分析中来,夸大“维权”缘由的合理性……这多重动因,也构成了部分闹事者的心理支点。

面对“强堵动车门”式的无赖行径,执法者不该“心太软”,而应执法从严,避免“高容忍度”下的负向激励。而作为公民个体,也须为自身行为找到理性起点,再率性的表达,也该以循守规则为前提。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3/0821/72915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