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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打击网上非法售药 国外治理经验值得借鉴

2013年08月22日 13:28

 

重拳打击网上非法售药 国外治理经验值得借鉴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信部、公安部等五部门8月20日“会诊”网上非法售药,决意对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的违法犯罪活动“动刀”。在电子商务大潮的推动下,我国互联网药品交易也飞速发展,但与此同时,网上非法售药问题严重,假药、处方药泛滥。专家表示,根除网上非法售药,需要打击、规范、引导“三合一”。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目前世界各国对互联网药品服务的态度不尽一致,发达国家对网上药品销售的管理方法值得借鉴。

高压严打网上非法售药

网络在为消费者提供了便捷的同时,也给虚假医药信息和假劣药品提供了巨大的隐匿空间。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查办此类案件需要多部门协作,加之查处难度大,对这一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力度不够,导致网上非法售药问题日益突出。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汪凡介绍,当前,利用互联网销售的假劣药品多为治疗肿瘤、糖尿病、冠心病、高血压等重大疾病的药物,社会危害极大。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互联网站竞价排名等方式争取点击率、提高关注度和信誉指数,虚构冒名研究机构或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药品广告,使用电子邮件和QQ群进行联络、利用网上银行进行转账交易,甚至使用境外服务器。

“产、供、销利益链分散化,犯罪分子千方百计逃避打击,打击网上药品售假违法犯罪的任务仍然艰巨繁重。”汪凡透露,公安机关将深入开展线索经营,依法立案侦查,对网站的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采取相应措施,并加大深挖力度,捣毁假药生产窝点,摧毁假药销售网络,依法严惩犯罪嫌疑人,从源头上打掉网上制售假药犯罪的利益链。

“打击网络非法售药除了要有行政责任,还要有司法的责任”,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胡颖廉认为,治理网上非法售药乱象需要“重拳”出击,从严打击,对此类犯罪绝不姑息,形成震慑,不能只是“罚钱”了事。

对此,有关部门表示,将加大对网上非法售药的打击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从严处理,符合吊销许可证情形的一律吊销许可;对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网站和个人,一律列入黑名单予以行业禁入。

专家还建议,司法机关应尽快修订关于打击药品犯罪的司法解释,解决好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鉴定条件等问题,切实增强指导性、操作性,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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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北京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北京市破获的一起特大跨境销售假药案,抓获33名犯罪嫌疑人,捣毁销售窝点9个,查获假药2500余包,约70余万粒。据了解,这些药为泰国YANHEE(燕嬉)减肥药。但由于该药未经国家药监局批准进口,在国内没有正规销售渠道,因此,有很多人以代购名义在网络上非法销售。)

 

加强监管规范引导网上售药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上非法售药也出现一些新变化,搜索引擎、QQ、微信等成为新的推广、销售渠道。犯罪分子有的通过注册虚假网站、提供虚假身份、宣传虚拟产品等进行伪装;有的把服务器设在境外;有的组织跨区域作案,和监管部门打游击战,致使网上售假问题屡打不绝、屡禁不止。

据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胡颖廉介绍,近年来我国政府部门加强了对网络售药的监管,包括发布广告警示、关掉非法网站等,但监管手段跟不上市场因素带来的无序扩张。“网上售药的监管是世界性难题,没有统一模式,就我国目前而言,还是要建立完善最严格的监管制度。”

对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尹力指出,要完善监管制度,提升网上药品交易规范化水平。将认真研究互联网药品交易发展状况、经营模式、存在问题和监管难点等,建立更加科学、严格的网上药品交易监管制度,净化网上售药环境,促进互联网药品交易市场健康规范发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尽管已连续四年发布互联网购药安全警示,但效果并不明显。专家认为,尽管网上非法售药吹得“天花乱坠”,但只要公众具备一定常识,并不难鉴别。所以有关部门应加大网上安全购药的宣传、引导和警示力度,告诉群众如何去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形成自觉抵制非法网站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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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先进经验值得借鉴

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目前世界各国对互联网药品服务的态度不尽一致。瑞士、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完全禁止网上售药;瑞典的网上售药权由一家国营企业独享;英国、荷兰则基本持放开态度。

据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胡颖廉介绍,网上药店于上世纪90年代末在欧美发达国家出现,经过十几年发展,其安全状况随着时间推移呈现出“倒U字形”曲线的特征。市场形成之初,网络伪劣药品泛滥,但在互联网药品销售额扩大到占据整体销售额10%左右时出现拐点,形势逐渐好转并保持稳定。

目前国外互联网药品监管模式主要有以美国为代表的“多元主义”,以英国为代表的“法团主义”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主义”三大模式。

一、美国模式:强调政府、市场、社会相互协作,各州药房理事会负责网上药店及其药师准入和日常事务管理,美国药房委员会负责优质网上药店的认证工作,联邦政府机构依职能划分进行监管,消费者则拥有集团诉讼等司法武器。

优点:监管成本低和制度自运行能力强,当一种手段失灵时,其他手段可以弥补缺陷;缺点:过于倚重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政府难以在事前发现互联网药品安全风险,只能被动地事后介入。

二、英国模式:政府与行业协会保持长期良性互动,英国最大的药品行业团体英国皇家药学会负责网上药店注册及药剂师服务监管,制定一系列标准指南指导规范网上药店服务;英国药品和健康产品管理局则负责监督网上药店的药品销售和供应,并对违法网站进行查处和打击。

优点:政府与行业协会合作密切,政策敏锐度高且执行阻力小;缺点:政企关系过于紧密,可能造成产业界对监管部门的“俘获”。

三、德国模式:强调政府主导,以强大的社会医疗保险为支撑,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药店和药物不予报销,从制度上消除了假冒药品在互联网流通的可能。此外,德国政府通过药剂师协会规范全国所有实体和网上药店行为,设立药害赔偿基金并建立药店监察制度。

优点:政策统一,执法高效;缺点:政府干预市场过多,无法避免“政府失灵”的风险。(完)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3/0822/72944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