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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香港拟立“道歉法” 彰显执政新风

2013年08月23日 10:25

 

                                         【基层执政案例】

【事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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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拟立“道歉法” 为所犯的错误向民众道歉

为应对政府部门出错后“道歉难”的问题,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2013年7月22日表示,正研究引入“道歉法”,建立政府出错道歉机制。“道歉法”机制下,政府应为所犯的错误向民众道歉,同时也不必担心道歉会为日后带来法律责任,因为政府道歉的内容不能作为法庭证供。

申诉专员黎年表示,政府部门为错误道歉,可以降低市民投诉的机会,同时能有效的平息纷争。他建议香港参考其他普通法国家和地区,订立“道歉法”,同时在法例中规定不会将道歉内容作为法庭证供,使政府部门在道歉后,不用担心日后担负额外的法律责任。

热议:“道歉法”引围观内地可借鉴

“政府制定法律向公众道歉,没有听错吧?”消息一出,立刻引来网友的热议。大多数网友认为,这体现了政府的执政诚意和亲民作风。“@刑辩特训营黄云律师”就说,不错,内地也值得借鉴!

不过也有一些网友表示担忧:既然要制定法律,就应该有惩戒的作用。现在却说不会为日后带来法律责任,那意义何在呢?网友“@刘大状啊”说,道歉可以,问罪免谈,诚意不足啊。

现象:基层政府道歉少见又乏诚意

网友的担忧不无道理,内地政府向公众道歉比较少见是不争的事实,也是大家关注“道歉法”的原因所在。

2005年1月,时任北京市市长王岐山因居民生活中出现供暖危机而道歉,并表示“不犯重复错误”,获得民众认可。贵州瓮安事件发生后,时任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没有把“板子”打在群众身上,而是打在当地官员身上。他三次向群众鞠躬致歉,表示认错改错的决心,赢得公众和媒体的好评。

不过,与此相比,更多的基层政府道歉还是很少见。例如,瓮安事件中,被免职的瓮安县委书记、县长、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未见媒体报道出来致歉,更不见在这一事件中不作为、乱作为的执法人员来向公众道歉。

不止如此,诸如作秀道歉、洗责道歉和领导要求的道歉,不一而足,但都与道歉的本意南辕北辙。

2007年12月3日,四川阆中市副市长文春涛就一段乡村公路未能按时通车在电视上向全市群众公开检讨。据悉,这是阆中市委市政府“慎重研究”后决定的,实际上是“一切听从组织安排”。 2008年7月5日,因道路改造等工作给市民带来不便,株洲市委书记陈君文竟然委托身边工作人员在网上向群众道歉。

有评论认为,道歉少有和缺乏诚意成为一种现象,导致官民之间关系紧张。

 

探讨:政府道歉折射公共事务治理观念转变

道歉,确实让人感到尴尬、难堪、被动和不好意思,尤其是让政府道歉。向公众认错,要承受巨大的“形象压力”,甚至会受到行政批评和公共问责。但另一面,当政府能对自己的错误主动认错,其道歉的态度越诚恳、主动,就越能创造出意想不到的效果。

有网友总结了如下好处:其一,给公众树立一种有错就改的精神正能量,而不是犯了错误,蓄意掩饰、弄虚作假。其二,体现出实事求是的负责精神,敢于道歉,将其不足化为下阶段的动力,有助于未来工作的拓展。其三,道歉更会对公务人员形成一种“压力和形象倒逼”,迫使公务员更加严谨自律。其四,也是对行政和社会发展规律的一种敬畏和服膺。政府不是“神”,只要工作,总会出现失误,犯错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错不改错。

有论者认为,政府失信后主动致歉,不会自降形象,失去信用,反而会在人民群众心中加分。

新华网评论文章称,按照现代政府的权力属性,政府部门作为公权力机构,享有一定管理社会的权力,也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政府部门为其失职、渎职行为公开向市民道歉,是一种最基本的责任形式,也是政治文明的体现,折射公共事务治理观念的转变。

思考:道歉不能成公关,认错还需改错

在传统观念中,政府是衣食父母,不能向民众道歉,也不必承担任何责任。现在强调责任政府的建设,事实上责任政府首先要改变政府和民众之间的关系,重新确立民众是委托人,政府是代理者,只有这样,才可能为政府承担其他方面的责任确立基础。从这个程度上来说,政府向民众道歉,是政府承担责任最基本的形式。

公众担心的当然不只是道歉,而是道歉之后。很多时候,道歉做秀走过场,成为向民众抛售的廉价口水。事后诸葛亮式的道歉,只不过是在道德层面上,给公务员加了道“咒符”,这种做法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根本不能服众。

那么如何保证“政府道歉”真正能得到市民认可呢?

有分析认为,具体而言,时间上要尽量早,不能等到媒体曝光、纸包不住火了,才慢吞吞地出来道歉。既然是道歉,就应该让公众清楚,究竟是什么事,出于什么样的原因而道歉,以及失职渎职的程度,相关公务人员的责任归属等等,所有的这些信息都应该公之于众。

从本质上说,道歉是为了改进工作的不足。因此,道歉决不是终结,在政府部门作出道歉的同时,相关机制也应立即启动起来,除了人所共知的责任追究之外,对制度的查漏补缺等也必不可少。如果只关注于“道歉”本身,而忽视了这些后续工作,那么“道歉”就极有可能最终流于形式甚至成为逃避责任的借口。

结语

公众不仅要听其言,更要观其行。如网友所言,“我更关心的是下次是不是涛声依旧,重要的是拿出些行动。”

政府道歉 “对不起”之后还要“有关系”

为应对政府部门出错后“道歉难”的问题,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表示,正研究引入“道歉法”,建立政府出错道歉机制。“道歉法”机制下,政府应为所犯的错误向民众道歉,同时也不必担心道歉会为日后带来法律责任,因为政府道歉的内容不能作为法庭证供。

无独有偶,2013年初,深圳市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政府部门失职要向市民道歉”。在“照镜子、正衣冠”路线的指引下,各地都在对作风之弊、行为之垢进行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敢于剖析自身之不足,自觉将问题摆在光天化日之下,同时也敢于正视自身问题,接受群众监督,接受群众批评。这是文明执政的体现,也是对人民负责的政府的姿态。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政府部门也会犯错,关键是面对错误的态度。最近网上炒得沸沸扬扬的“坟爷”事件、城管打人事件,群众愤怒的原因除了事件本身之外,政府部门不敢正视错误,加以改正,反而遮遮掩掩、歪曲事实,更加让人怒不可揭。

政府部门作为政策的执行者,作为实现“中国梦”的带头人,历史和群众都不不允许其犯大错,更不允许其错而不改。主动认错,敢于道歉已经跨出了很大一步,但是不能将“道歉”作为“挡箭牌”,作为一种“软抵抗”,不能一句“对不起”后就“没关系”了,而要积极思考犯错后的“善后”工作,思考如何以此为诫。

政府道歉,古已有之。皇帝下“罪己诏”,然后大赦天下。此虽为无可奈何之举,却也给当今政府在面对自身错误时提供了参考依据。能弥补的错误及时弥补,能减轻的伤害要尽量减轻。过失巨大的,政府相关部门和官员不仅要道歉,更应该接受“问责”,甚至接受法律的制裁。并将这些“错误”的经验教训总结传承,以为后世之师。

用“有关系”回应“对不起”,用实际行动减轻错误的影响,用真诚的态度践行文明执政的方略,真正做到为民着想,让民满意。

 

【启示与思考】

为应对政府部门出错后“道歉难”的问题,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表示,正研究引入“道歉法”,建立政府出错道歉机制。“道歉法”机制下,政府应为所犯的错误向民众道歉,同时也不必担心道歉会为日后带来法律责任,因为政府道歉的内容不能作为法庭证供。

这则新闻着实让人眼前一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大潮也波及到了实行“一国两制”政策的香港,同时也是践行群众路线、改进工作作风的创新之举。

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在全党自上而下分批开展,活动通过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切实解决党内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四风”问题,达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目的。这对于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赢得人民群众信任和拥护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当前,在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矛盾突显期,要处理好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的关系、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的关系、胆子要大和步子要稳的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等“五个关系”,各级党委和政府任重而道远。特别是基层单位离群众最近、与群众打交道最多、生活工作在群众中,要协调处理好各种关系,头绪杂、变化快、个案多,可谓难上加难,也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错误”。“错误”必定导致部分群众意见大和利益受损,如不及时道歉并合理处置,可能造成群众集体上访,甚至发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恶性事件。

“道歉法”的引入,政府部门可在发现错误后,第一时间向群众公布说明原因,向公众道歉以示诚意,并及时修订完善措施、弥补损失以示决心;道歉内容不作为法庭证供,不必担心道歉所带来的法律责任。“道歉法”的实施,可更大的激发政府部门的工作热情,增强实践创新的能力,提升服务群众的水平,推动各项工作落地生根。

“道歉法”的推广,可缓解群众怨气,得到心理抚慰,避免矛盾升级和事态扩大。从很多涉及群众利益的恶性事件来看,大部分是因一些小事演变而成的,与政府部门应急措施不到位、态度不诚恳、不及时说明情况、不及时道歉、怕担责任思想有直接关系,如在事件萌芽状态及时向群众公布信息、及时向群众诚挚道歉、及时向群众弥补损失,事件必然得到有效控制。

若“道歉法”这一剂猛药和良药能得以逐步实施和推广,必然顺应了群众意愿,必然加快工作作风的改进,必然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创新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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