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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格提拔:“破”与“不破”之间

2013年08月23日 10:58

 

正是由于制度缺失,年轻干部破格提拔工作才会出现监管“软肋”,一些不符合破格提拔条件者得以“火箭提拔”

有所“破”,有所“不破”

要实行破格提拔,首先必须明确其政策目标,然后再谈破格提拔的标准和做法。破格提拔到底是为了搭配班子,还是为了科学使用干部,或是出于其他组织考虑,在开展工作之前应有一个明确的决策。受各地行政生态环境影响,不同的政策目标可能会带来不同的政策效应。为了避免产生负面的政策效应,合理选择“破”点显得尤为重要。

“不拘一格降人才”,这里的“格”是指对年轻干部成长发展的限制和束缚。在当前政治生态中,年轻干部成长发展面临的最大障碍是官场潜规则和陈旧的人才观念。破格所要“破”的正是这些“潜规则”和陈旧观念,让年轻干部跨过任职年限、工作经历、任职经历等条件限制,更快进入上一级领导岗位。

年轻干部走上工作岗位,都希望自己有所作为,若有意压制他们的才能发挥和个人发展,随着时间推移,他们很可能会丧失信心和追求,甚至有点权力就胆大妄为,进而胡作非为。破格旨在破除这些官场潜规则和陈旧做法,让优秀的年轻干部早点被发现、被使用、被培养,拥有其发挥个人才干的位置和舞台。

干部使用是干部培养的一种重要形式,破格提拔无疑是年轻干部培养的一条重要渠道。但须注意,领导干部的培养和成长具有一定规律,需要经历一定磨炼,积累相关工作经验,进而提升其领导能力和水平。这些一般规律是不可随意跨越的,否则,不仅会伤害破格提拔工作本身的公信力,而且还会伤害年轻干部的成长,甚至会伤害干部人事制度的正常运行。对年轻干部的破格提拔要充分考虑其实际能力和业绩,不能因人破格、因事破格,要避免年轻干部因过快提拔而陷入彼得原理的困境。因此,要把年轻干部群体成长的一般规律与年轻干部个人成长的特殊规律结合超来,不能让破格提拔异化为“拔苗助长”。

 

破格提拔需要制度化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破格提拔要实行制度化。《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除此之外,中央政府层面尚未正式推出专门针对年轻干部破格提拔的具体规定。现在,虽然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制度,但其适用范围仍然有限,具体标准和细节也有待进一步完善。何为“特别优秀”,何为“工作需要”,如何评价“特别优秀”,如何界定“工作需要”以及是出于个人的工作需要还是出于单位的工作需要,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明。可以说,正是由于制度缺失,年轻干部破格提拔工作才会出现监管“软肋”,一些不符合破格提拔条件者得以“火箭提拔”。

年轻干部破格提拔属于一种制度行为,既不能把“破格”当作“出格”,也不能把“破格”简单地理解成“破例”,“破格”本身需要制度的约束和规范。既然是“破格提拔”,那么这项工作肯定要突破现有制度的一些规定,对于如何突破、突破的空间、突破的方式、突破的弹性都应有“规矩”。当前年轻干部破格提拔能否获得公信力,取得社会的信任,主要取决于破格工作本身是不是公开透明、程序是否合理、干部本身是否具有公认的业绩,而这些都需要相关制度加以规范。不能让破格提拔沦为特殊利益集团的内部分赃,也不能沦为个别领导干部搞裙带关系的借口,更不能沦为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工具。

为了避免破格提拔的异化,关键在于实现破格提拔工作的制度化。破格是破旧制度之窠臼,又要树制度之权威,发挥制度导人、制度育人、制度管人的作用。当前,要建立健全破格提拔的信息公开制度,避免“关起门来办事”。在破格提拔之前,干部的家庭背景、财产收入、教育背景、工作业绩、民主评议等信息均应在一定范围内全部公开,并说明破格提拔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对于破格提拔的年轻干部,不能“一破了之”或“一提了之”。要完善后续的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对破格提拔者实行更为严格的考核机制。 

 

破格提拔工作要过硬

年轻干部破格提拔要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最重要的是年轻干部自身的素质和能力要过硬。在破格提拔过程中,要坚持宁缺勿滥原则。破格提拔不是一种常规性的干部选拔任用方式,而是常规干部选拔任用方式的必要补充,是在常规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外为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提供成长空间。在条件尚未具备的情况下,不应为了机械地达到既定的领导班子年龄构成而匆匆实行破格提拔,宁可此年龄段干部空缺,也要多花些时间开展干部培养和锻炼工作。“宁缺勿滥”既是对年轻干部成长规律的尊重,也是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严肃性的坚守。

与提拔一般干部工作相比,破格提拔年轻干部工作要更为严格、更为严肃、更为严谨。“严格”应对拟破格提拔的年轻干部的各方面素质进行全面考察,坚守德与才标准这条底线。要从严设定提拔标准,对“特别优秀”、“特殊需要”情形要作出详细说明,可以在同级别年轻干部群体中采用竞争性选拔方式确定破格提拔者。“严肃”要求整个破格提拔的决策过程、考察过程、评议过程及其结果应全面公开,充分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能把破格提拔权力仅限于个别“一把手”,更不能在少数人中破格提拔少数人。“严谨”要求整个破格提拔工作敢于和善于接受社会质疑,对于一切可能出现的风险要及时处理,不能采取“驼鸟埋沙”或“外交辞令”来应付社会质疑。

(作者为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3/0823/72966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