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纸张 字号选择:超大 行高 带图打印 返回原文

首页 > 专题 重大事件专题 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反腐倡廉建设

“火箭干部”背后的“黑箱”治理

2013年08月26日 09:06

 

“火箭提拔”问题何在?

从新闻报道来看,“火箭提拔”之所以引起公众质疑,除了当事人的履历存在“硬伤”等原因之外,还有三个直接原因:

一是提拔过程不透明、信息不公开。从公开资料来看,“火箭提拔”行为往往由组织部门自行操作,暗中推进,搞成既成事实,百姓最终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另外,当地组织部门往往巧立名目,以“干部年轻化”、“异地任用”等名义,试图为“火箭提拔”披上合法外衣。

二是违反了关于任职年限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于干部的任职年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等等。如果这些年限规定得不到认真执行,极易给百姓造成当事人“火箭蹿升”的不良印象。例如,在湘潭县副县长徐韬事件中,社会质疑的焦点之一就是徐何以在一年半时间就完成了从正科到副处的晋升,期间还能够“分身有术”,同时在湘潭大学攻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事发后湘潭大学根据有关规定,对其作了退学处理。)

三是被“火箭提拔”的当事人背后往往有身为领导干部的亲属。百姓反映强烈的一些“火箭提拔”案例,背后多半有“高人”在精心规划和运作,而且这些“高人”往往就是当事人的亲属甚至直系亲属。这就产生了另外一个疑问:这些操作究竟如何规避了现有的任职回避制度?

坦白地说,现有的任职回避制度太过宽松,缺乏约束力。例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只要亲属在不同部门工作,即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所以,现有的回避制度对于“火箭提拔”的限制作用十分有限。

在某些“火箭提拔”案例中,当事人不是迂回规避任职回避制度,而是直接违反这些制度。以扬州的“火箭神女”袁慧中案例为例。《江苏省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立工作安排回避制度。选调生的直系亲属是县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法院、检察院、组织、纪检、人事部门正副职领导干部的,在工作安排上实行地区回避。然而据相关的新闻报道,2009年袁被选调在扬州市任职时,其父亲就时任扬州市委常委,违反了上述的回避制度。“火箭提拔”现象表明,我国现有的任职回避制度,无论是规定本身的严密性还是其实际的落实执行,都还有很大的改进余地。

 

“火箭提拔”如何治理?

治理违规“火箭提拔”行为,必须实行打防并举。一方面要通过强制的信息公开和过程透明来打破“黑箱”,另一方面对于明显违反国家规定的“破格提拔”行为,要追究组织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以儆效尤。

引起社会质疑的“火箭提拔”案例,其具体情况各有不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不排除确实有个别人员非常优秀,属于不多得的青年才俊。但即使确属“破格提拔”之列,也要坚持规则透明、过程公开、程序合法三大原则,不能一“破格”就可以置现有规则和程序于不顾,一路大开绿灯。

为了从制度上规范“破格提拔”行为,需要针对各种“破格提拔”制定具体的规则和程序规定,并将规则公之于众,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换句话说,“破格提拔”行为不应处于监督暗区甚至盲区,而要置于公众监督的阳光之下。

如果年轻干部确实优秀,需要破格提拔,组织部门需要在作出提拔决定的同时公布破格提拔的决定、依据和理由,尤其要向社会公布当事人的业绩表现,让群众来综合判断其是否真正具备“破格提拔”的资格。反之,如果组织部门只告知结果而不公开过程,势必会引发群众质疑,而使其自身陷于被动。

组织部门往往以当事人条件优异、人才难得来作为破格提拔的理由,这就涉及到几个具体问题:何为青年才俊?谁才有资格来判断其是否属于青年才俊?其实答案已十分明确。中共中央办公厅2009年印发的《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明确指出: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贯彻民主公开的要求,重视在推动科学发展的实践中考核评价干部,充分体现群众对干部考核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引导领导干部创造经得起实践、群众和历史检验的政绩。

由此可见,青年干部是否真的属于才俊,其政绩表现究竟能否够得上“破格提拔”之列,应由当地的人民群众来评定,而不是组织部门自行评定。俗话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领导干部究竟是否勤政廉政,实际政绩如何,百姓有着最为直接、客观和全面的判断。对于领导干部的政绩评定,百姓不仅要有充分的知情权,更要有话语权和决定权。

 

对于那些确属青年才俊的年轻干部,组织部门究竟应采取怎样的态度?笔者认为,一定要让其在实践中充分锻炼、长期磨炼,在实际工作中展示才华、增长才干、培养群众感情,而不是走马观花、蜻蜓点水般的频频提拔。那些明显是为了完善其个人履历而“点到为止”和“点不到即走”的现象,不仅极易造成当事人年轻气盛、目空一切的心态,助长其政绩冲动和行为短期化,而且对于其任职的地区和百姓也是极大的不负责任。

干部年轻化固然是趋势,但也不要唯“年轻化”是论。年轻未必一定就是才俊,青年干部的品行和才干需要在实践中得到长期锻炼和检验,方能担当大任。在短时间内急速提升,往往会导致其心态失衡,为其今后的职业生涯埋下隐患。这方面有不少前车之鉴,我们应吸取教训。

百姓关注“火箭提拔”问题,是对“破格提拔”背后的非正常操作和不公平待遇的不满

百姓关注“火箭提拔”问题,从表面上看是质疑当事人有何德何能,年纪轻轻便能够官运亨通、火箭式蹿升,实际上则是对“破格提拔”背后的非正常操作和不公平待遇的不满。在这些案例中,年龄问题只是表面,百姓更关注的则是干部提拔的规则透明和程序正义。

公开与透明是大势所趋,新一代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者应当牢固树立公开与程序意识,正确看待并积极回应社会质疑。“心底无私天地宽”,人若没有私心杂念,行为经得起检验,就不怕社会质疑。适当、正常的监督能使公职人员常存敬畏之心,防范各种不当行为。

那些醉心于各种“运作”、热衷于编织关系之网的人士应当明白,在关系之网之上,尚有牢不可破的法律之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青年才俊也概莫能外。令百姓目不暇接、莫名其妙的“火箭提拔”和巧立名目的“破格提拔”,应就此休矣。

(作者为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3/0826/72966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