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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标准化的“丑”不能作为淘汰依据
2013年08月26日 10:31近日,网名为“湘西大山人”的网民发帖举报称,自己近期参加了湖南省公务员考试,并以笔试、面试总成绩第一名进入体检,但因脸上长痤疮、“长得丑”遭淘汰。官方回应称,这名考生不合格原因系“面部有癍痕影响面容,且癍痕难治愈,反复发作。”(8月25日,新华社)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第一部分是关于人民警察职位的一些特殊要求,其第三条规定,“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不合格。”这也就是专家医生检查会诊后给出“不合格”意见的依据。从有据可依的角度来看,专家的意见称得上有理有据,并无不妥。
问题在于,有据可依并不意味着其所依之“据”就是合理的。那条规定本身就很有问题,比如,所谓的“难以治愈”指的是在多长时间内“难以治愈”?由谁来作出“难以治愈”的判断?这三位作出“不合格”结论的医生是皮肤病专家吗?如果是皮肤病专家的话,他们的结论足够权威吗?还有,怎样才算“影响面容”?斑痕在单位面积内达到多少,或者斑痕本身的面积达到多少,才算“影响面容”?谁能作为“影响面容”的结论?如果当事人的妈妈或其女友认为不影响面容,能不能与专家的结论相抗?
问这么多问题并不是在故意较真、抠字眼或抬杠,而是因为,当一个标准具有很大的可操作空间、不同的人可以据此得出不同的结论时,这样的标准就很容易引发争议,依据这样的标准得出的结论也就很难让人信服。
有句俗话,说的是“情人眼里出西施”,这句话隐含的另一个意思其实是,这位被情人视为西施的女子其实并不像西施那么漂亮——至少不是所有的人都认为她漂亮。换句话说就是,美和丑的标准其实是很模糊的,比如,到底是樱桃小口的姑娘漂亮,还是苹果似的大嘴的姑娘好看,不同的人就会有不同的看法。
如果认为“丑”是一个淘汰标准,就要将丑予以标准化,甚至要具体到斑痕的单位密度、五官的相对位置等等——判断好的标准的标准,就是具有某一资格或某种专业知识的不同的人,能否依据这一标准得出一致的结论。
具体到这一事件中的当事人,也遇到了不同人在标准的认定上存在不同观点的问题—— 一位皮肤科专家检查后让其“勉强通过”,而到了“带队参加体检的非医务人员”那里,则又劝其主动写申请放弃资格,最终的结果则是三位专家给出“不合格”的结论。这就不得不让人疑惑:到底是标准影响了录取,还是专家发挥了作用,还是“带队参加体检的非医务人员”的意见起了决定性作用?
当事人发帖举报表示对遭淘汰不服,正是缘于对“丑”的标准的不服。可惜的是,有关部门似乎并不觉得这样的标准有什么问题——这才是最让人担心的。
责任编辑:叶其英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3/0826/72985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