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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另类维权,揭示维权者的无奈
2013年08月29日 14:55
【百姓心声案例】
【事件介绍】
“政府偷拆房子,何时还我?”
2013年7月28日,有网友发微博说,在沪杭高速嘉兴段看到一个“南京政府偷拆房子,何时还我?”的户外广告牌,引来不少网友关注。
广告牌设在高速路旁
从网友发的照片看,广告牌上写着:“南京政府偷拆房子,何时还我?”下面还有几行小字:“南京鼓楼区政府租用我的房子办公,租金不付,反倒偷走物品、偷拆房屋,被国家信访局定性为违法强拆后,欺骗国家信访局:当事人已签字解决。本人上访数年无果,无奈广告鸣冤。”牌上还留了张海山的名字和电话。
张海山告诉记者,他通过一家广告公司在浙江嘉兴市王店镇建农村登的这个巨型户外广告。他说,这个广告牌是2013年7月28日早上开始安装的。
对于此举的初衷,张海山说,2009年7月,南京下关区(2013年2月,下关区撤并到新鼓楼区)拆迁办通过他姐姐租了他家房子作为拆迁指挥的办公场所,2010年5月,在未通知他和家人的情况下,拆迁办将租用的房屋下关区宝善街262巷47号拆除。他们曾上访,得知此事被定性为强拆。
张海山给记者的一封上访信回顾了这一过程。信中称,2011年8月22日,张海山的表弟到国家信访局反映,被告知“你们这个房子就是违法强拆,去年10月就已定性为违法强拆了”。2012年11月12日,其表弟再次到国家信访局,被告知:“你表哥已经签字确认,钱都拿走了,你还来干什么?”
官方:不是不赔,是价格未谈妥
记者未查询到这份“苏终备报{2012}040号”文件,鼓楼区拆迁办的电话也无人接听。江苏省信访局局长沈成对记者表示,他正在出差,“查清后即告”。另据媒体报道,协助分管城市建设的南京市鼓楼区副区长沈吉鸿当天回应,广告牌反映的内容肯定不属实。
2010年7月15日,《南京日报》对此事曾作报道。报道称,下关区拆迁办一名负责人称,拆除张家房屋并非偷拆而是误拆,张海山的房子多次被窃,屋内被洗劫一空,“工人误认为这户已搬家,造成误拆”。
在张海山写给南京市委书记的邮件信访中,下关区委办公室也曾在2011年6月20日对此事作出回应。在这封编号为“2011-1580”的回复中,下关区委办公室称,在拆迁过程中,动迁工作人员多次与张海山面谈和电话协商补偿事宜,但双方终未就补偿价格达成协议。下关区委办也强调,此事并非偷拆而是误拆。
对于7月28日登出的这幅广告牌,张海山称,已被有关部门拆除。他告诉记者,28日晚,当地警方找了他去谈话,后来警方从网帖中找到具体位置,“29日早上6点多钟就去把它拆了”。
广告牌维权
对于纳税人而言,如果表达利益诉求的路径不通畅,那么,如何抬高自己的地位或扩大自己话语权,便成了相当难的问题。这位叫做张海山的业主,通过高速公路的广告牌的“广告效应”,才引来了众人的“围观”,才站到了可以与地方政府平等对话的平台上。
然而,“广告牌维权”的路径毕竟并不怎么靠谱。一者,广告制作费用并非小成本支出;二者,这个广告牌,只存在了一天,就被拆除了,能不能实现维权,还是个疑问。
按理说,在法治社会中,面对强拆,维权的方式应该是多样化的。“保底”的,还有正规法律途径。2011年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称为“新拆迁条例”)开始实施。“新拆迁条例”不仅进一步让行政强拆退出了历史舞台,而且明确了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更明确了市场化的补偿标准。但是,真实的情况都如我们所看到的,一方面,强拆依然横行;另一方面,维权依然艰难。
高速路登“还我房子” 映射一个拆迁户的无奈
对于官方回应“工人误认为这户已搬家,造成误拆”,显然不能让人满意。在进行拆迁时,现场岂能只有工人在拆,而无指导拆迁的工作人员?工人不知晓具体情况可能“误拆”,而拆迁工作人员却是熟知该拆范围的,只能说明此举为故意为之。事后的拆迁赔偿问题上,始终悬而未决,“不是不赔,是价格未谈妥”,这种先斩后奏的做法,让群众难以接受。如果不能先安抚群众受伤的情感,拆迁问题就不会得到妥善解决。类似高速路上立讨房广告的事件就会再次发生。
拆迁和强拆一字之差,但是引起的社会反响却大为不同,就现在社会环境来看,虽然有少部分地方政府存在不规范,但确实有部分群众在自身利益和城市整体建设之间存在过分提出要求。笔者认为,要做到和谐拆迁,在政府开展拆迁工作时,应该将该走的程序走到位,该做的工作做到位,还可以在拆迁工作中引入媒体加以宣传引导,尽量避免“误拆”“强拆”事件的发生带来不好的社会舆论影响。更要让拆迁不仅没有使群众受到损失,而且让群众得到了更多的实惠。做到依法拆迁、文明拆迁、高效拆迁,让群众成为城市发展的最终受益者。
拆迁户登广告索赔,也是迫不得已
拆迁户说是偷拆,南京官方说是误拆,其实一个基本事实是清楚的,没有经过业主同意,就把房子给拆除了。把人家房子给拆了,就该陪人家钱。4年拖着不给,也不给个说法,拆迁户登广告索赔,也是迫不得已。
其实,即便国家信访局领导不说,南京有关单位也是强拆。按道理说,拆不拆,不是地方政府说了算,房产是谁的就是谁说了算。国家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还有《物权法》,补偿多少,都是可以算的。完全没有必要搞什么强拆,如果真遇到硬的,杀你几个强拆的,对地方来说,也没意思。这事情也不是没有过。
在日常拆迁中,在每个地方的房地产经营中,都是开发商和拆迁户利益的零和博弈,都是开发商要想多得钱,就要少给拆迁户才能实现。现实中,很多都是原来的平房转眼改成高层楼房,即便是“一换一”,拆迁户也仅仅是原来使用资源效益的几十分之一,利益大多都被开发商掠走。
市场经济下,政府需要做的只是宏观调控,需要的是制定出适合当地的政策,用一双无形的手来管理。除了公益项目外,政府本不应该出面,更不能搞强拆。因为中国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官员是人民的公仆,做仆人的,怎么能强拆主人的房子呢?
谈法律也好,说政府也罢,聊道德也行,但这个前提是在房子存在的情况下,一旦没讲过拆迁户的同意,将房子给搞没了,问题就严重了,因为这些是违法行为,需要追究相关人的责任。房产是一个家庭的物质和精神支柱,寄托着诸多情感,很多还有历史纪念意义。人家本身想时代相传的,可以你这一“误拆”,让人家感情很受伤害。所以嘛,既然误拆了,情况就大变了,地方政府就不要再按正规路子,给人家瞪着眼讲道义了,毕竟你们不仗义在先。
话又说回来了,如果拆迁户真执意要通过法律来处理,坚决追究某些人的法律责任,又有哪个官员敢站出来承担?
何必纠结于偷拆还是误拆
张海山真有才,找到了维权的新途径:在户外打广告,“叫醒”不愿赔偿的官方。结果还是不妙,28日网友拍的图在网上走红,警方29日早上就去拆了。
可以肯定,这次绝对不是误拆。广告牌的内容或许不和谐,但按《广告法》,管理机关是工商行政部门。即使拆除,也应该走正规的程序。请问,警方有什么权力,不经程序,就可以直接去拆?不光是拆掉房子、拆除广告,当地政府在此前,竟然捏造文件,说张海山已领取了赔偿金……行为霸道,让人感叹。
说要价太高,也是一种霸王思维。不管是偷拆还是误拆,没有赔偿就拆了,就犯了错。犯了错当然要付出更高的成本,怎么能怪对方狮子大开口?以“误拆”为借口打口水仗,有意思吗?
处理房屋拆迁问题,政府应该直面,而不是通过瞒捂的方式拖延问题。这样看,表面上事情被盖住了,其实是让明火变成了暗火。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屋的价格上涨,政府处理的成本只会越来越高,这样更是限于死循环。
【启示与思考】
制作一块巨幅广告,成本应该不低,可这是无奈的选择。这起强拆事件三年前媒体曾报道过,但没有结果。迫不得已,张海山选择了出资制作巨幅广告。只是如此广告维权也昙花一现——28日安装的广告牌在29日一早就被官方拆除了。
即使认可南京鼓楼区所谓赔偿未谈妥是因张海山要价太高的说法,当地官方在这一事件中的表现也难以取信于人。官方说房子并非偷拆而是误拆。纠结于“偷拆还是误拆”,其实意义并不大,反正都未经房主的同意。事实上,强拆打着误拆的旗号在现实中已经屡见不鲜。其二,拆迁办四年前先租张海山的房子做指挥部,后又“误拆”。不免叫人怀疑,“误拆”说法的牵强。
而从江苏省信访局忽悠国家信访局上,更能看出当地官方诚信的缺失。国家信访局在认定张海山的房子属于强拆之后,要求江苏省信访局办理。江苏省信访局对于国家信访局的回复是已办结,而且当事人也已领走赔偿。可事实上,并没有办结。
制度维权渠道的不畅,恰恰跟官方机构诚信的缺失互为因果。在这种情况下,无奈的张海山只好剑走偏锋,选择刊登巨幅广告、高成本维权。张海山这次广告维权引发全国媒体的关注,当地官方能够给张海山一个说法吗?“拆除”公民维权广告的最好办法,是还当事人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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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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