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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尿歪罚款”不能实现的尴尬
2013年09月20日 20:34
【网络舆情案例】
【事件介绍】
深圳拟规定公厕尿歪将罚款百元 市民质疑
从近期深圳市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出台并将从9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将深圳市的公共厕所分为市政公共厕所、社会公共厕所和协议公共厕所三大类。
此外,对于在公厕内乱涂乱画、吸烟、吐痰以及便器外便溺等行为,有关部门将处以100元罚款。公厕产权单位擅自收费、停用或拆除公厕的,将被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有市民质疑办法出台后,如何进行监督与执法,让相关规定不会成为一纸空文。
“协议公厕”解百姓内急
深圳是国内市政公厕比例最低的城市之一,在街头极少能见到市政公厕,不少外地人来到深圳最大的感受是“如厕难”。本次出台《办法》便是为了解决这一难题。
《办法》将由城市管理部门投资建设和维护,或者由相关单位按照城市规划配套建设后移交城市管理部门维护的公共厕所称为市政公共厕所;而公交场站、口岸、地铁、火车站、机场、文体旅游设施、医院、公园、公共绿地、广场、商业设施、金融电信营业网点、加油站、旅游景点、机关单位对外开放区域等公共场所的公厕称为社会公共厕所;此外,深圳市城市管理部门还将与有关单位签订厕所服务协议,让后者内部厕所对外开放,即为协议公共厕所,将会对这部分厕所内部进行改造升级,达标后对外开放。
《办法》确定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公共厕所的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公共厕所管理的责任主体。《办法》还要求合理设置男女厕位比例,适当提高公共厕所中女厕位数量。
记者了解到,多年来,深圳一直在逐步推进社会公共厕所向公众开放,但是社会公共厕所“在服务时间内开放”的规定,让公众不时就被“拦”在厕所门外。而协议公厕是个新生事物,深圳以前从未尝试过,面临着业主的心理抉择、配套的人员管理、厕所的改造升级和开放时间如何设置等难题。
“在便器外便溺”属违法
新出台的《办法》对于不文明使用公共厕所的行为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在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刻画、乱张贴;随地吐痰、吸烟、乱扔杂物;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物和废弃物;在便器外便溺。
根据《办法》,这些不文明使用公共厕所的行为,将由区主管部门处100元罚款。
对此,市民沈小姐表示:“深圳市此前曾出台禁烟条例,但是实施很多年了,却没有开出一份罚单,现在厕所内不准吸烟也面临一样的问题———怎么落实罚款?违规行为如何界定? ”
而市民蒋先生则质疑称:“尿到外面我不是故意的,也该罚?”
市城管部门回应:处罚不是目的 不会装摄像头
8月28日,市城管局举办了关于《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的新闻发布会。据悉,该立法将于2013年9月1日起施行。记者从发布会获悉,深圳将在加强现有公厕管理的同时,兴起一批新的厕所,并将15类公共场所的厕所纳入公厕范围向社会开放,以期较好解决如厕难问题。
除了城管部门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厕,本次立法明确将公交场站、口岸、地铁、火车站、机场、文体旅游设施、医院、公园、公共绿地、广场、商业设施、金融电信营业网点、加油站、旅游景点、机关单位对外开放区域等15类公共场所配建的厕所列入公厕的范畴。
全市公厕管理要实现布局合理、数量充足、设施完善、环境协调、管理规范的目标,至2020年规划新建公共厕所827座,全市公厕数量增加至3417座。全市公厕免费开放,其中中心城区市政公厕一般每天不低于16小时,部分繁华区域的24小时开放。
此外,对于市民关注的女厕位数量问题,《深圳市中小型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设计规范》中明确应适当增加女厕的厕位数量,其中商业街、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男女厕位比应为1∶2~1∶3。
另悉,最受市民热议的,当属“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关于“在便器外便溺罚款100元”的内容,人们形象地把这个规定戏称为“尿歪罚款”。在征求意见阶段就颇多争议的这项规定即将实行,但操作性并不强。其一,因为厕所是个私密的场所,不可能安装摄像头监控人们尿歪与否;其二,即便有人因为故意尿歪而被发现,公厕管理员没有执法权,不能对违规者进行罚款。
深圳市环卫处袁宏伟科长表示,设立“在便器外便溺”处罚的本意是禁止在厕所内随地便溺,其目的不在于处罚,主要是用来警示和教育,更多的是规范大家的行为,倡导文明。
深圳城管部门明确表示,目前这一处罚主要是约束教育,并不会真的装摄像头取证。
【热议】
朱永华(职员):实属误解
政府出台某些管理办法、处罚规定,并不是单纯为了达到处罚目的,而是作为一种行为规范,要求和倡导、警示和提醒市民守规矩、讲文明。现实中,不少人并不是不讲文明,而是在没有警示和提醒的情况下就“忘记”了应保持的文明习惯。
以笔者分析,《办法》实际上并不是为了罚款,而是有了这项《办法》,可以做到执法有依据、处罚有规定,填补了城市公厕管理的一个制度空白。不仅市民可以投诉举报公厕乱涂抹、乱张贴、随地吐痰、吸烟、便器外便溺等故意行为,执法部门也可以依据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李克杰(法律工作者):此说法欠妥
《办法》的原规定是“在便器外便溺罚款100元”,被媒体概念化为“尿歪罚款”。不过,并不是所有的法律用语都可以用寻常思维解读的。按照违法构成原理,违法的构成需要同时具备四个要素:违法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主观方面要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违法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因此,即使出现“在便器外便溺”行为,如果要对行为人罚款,还必须看其是否年满十四周岁,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换句话说,“尿歪”并不必然导致罚款。“尿歪罚款”的说法实在欠妥。
房清江(公务员):应汲取民意
深圳市给公厕立法的周期并不短,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到审议通过,整个过程绵延近两年,然而仍没有挡住该“带病条款”的出台。
当然,这并不是说深圳给公厕立法没有征求意见,在“闭门造车”。从公厕的比例、开放后的维护与管理等,都能窥见来自不同群体的意见。但是,“便器外便溺要罚款”的“带病生效”如一面镜子,说明征求意见的不充分、不彻底。对如厕不文明行为的罚款管理,直接关系到市民的切身利益,那么在征求意见中,有没有听到他们的声音?或者说,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没有给他们便捷、有效、能发挥影响力的通道?
韩玉印:莫被权力糟蹋了
如果说,一意孤行的“尿歪罚款”再一次让我们见识了“程序”之丑,倒不如说是权力的说一不二。
不会在厕所装摄像头,就意味着无法取证,装摄像头又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这就说明“尿歪罚款”不具备可操作性。
“现在连执法主体都未确定”,公厕管理员不能够成为执法者,说明“尿歪罚款”于法无依。老年人由于生理原因,无意尿到便器外,也要罚款是于理无凭。
藉此诸多不利,足以说明“尿歪罚款”不可行。
我们不得不承认,有关部门制定规章的初衷是好的,但任何规章都必须符合民意,只有如此才具有约束力、号召力,而那些不顾实际的拍脑袋,不经科学论证,听不进任何建议和意见一意孤行就不受待见了,如此一意孤行不仅流于形式,贻笑大方,而且还让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受到质疑。
笔者认为,面子事小,谁说的算也无关紧要,只要他说得对,我们就改正,他说的办法对人民有好处,我们就照他的办。这才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表现。
“尿歪罚款”一个民主的好平台,一个树立政府公信力的好机会,可惜被权力的说一不二给糟蹋了。
高家祥:让公信力很受伤
有上述部门解释在此,深圳市民也可以放下心。可是另一个问题紧随而来,《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规定,“在便器外便溺”属违法,将由区主管部门处100元罚款。如今相关部门的解释又是以教育为主,人们究竟该听哪一个?
任何法律和法规,规范公共生活,并在其前提下,让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都得以保障。因此相关部门在制定相关地方法规时,就更要注意可操作性。如果连基本的违法如何界定以及由谁来执法都成问题,这样的法规同儿戏没什么两样。上述“尿歪罚款”法规不要也罢,只会白白破坏地方政府和人大的公信力。
【启示与思考】
在厕所私密空间便溺毕竟是私密行为,不好认定是否违法,也不好取证,再加之公共厕所的管理主体不能确定,谁来代表执法部门罚款也不能确定,因此该《办法》只能是一纸空文,成为“花瓶制度”,无法被有效执行。
让不能法律规定的事情上升为法律,会侵害公众的自由。法律的价值是最大限度的保护自由,只有自由受到侵害和限制时,才有必要制定法律,靠道德约束的事情,政府只能制定倡导性规范,引导公众予以自觉遵守。就如“尿歪”问题,更应该是道德层面的问题,我们的社会、政府更应该从倡导性规范下手,鼓励公众遵守规范,做文明公民,而不是挥动大棒进行处罚,以罚代管。当法律过多的对公众生活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其实就是限制了公民的自由,违背了法律的本意。
或许,公众针对“尿歪”的吐槽有些偏激和过度反应,但毕竟是人们对有关部门解决民生问题不力的一种失望表现,对此,城市管理部门应该尽量吸纳,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不是一句空话,它需要城市管理人员着力培养自己科学理性的规则意识和科学态度,不能拍拍脑袋就决定,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敞开大门多方收集民意。闭门造车,忽略了即使是情绪化的表达所释放和发酵的民意,都将造成管理的被动局面。另一方面,网民也要时刻保持理性,不能把网络当成公厕和痰盂,怀揣批判一切的“惯性”思维和“有色眼镜”,情绪性地挑剔和批判有关部门出台的一切条款,这不利于社会秩序的良性构建。
成熟的管理办法,一要体现法律意志,二要展示管理智慧,它需要被量化、人性化,需要可操作的细节阐述。否则,仅凭一套“霸气外露”的罚款条文,很难得到市民的好感和遵守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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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3/0920/73525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