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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莫让社会抚养费成为一笔糊涂账

2013年09月23日 15:53

 

【百姓心声案例】

【事件介绍】

15省份去年征收128亿元超生罚款 四川数额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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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省年收社会抚养费超百亿,这一巨额资金的收缴与支出到底是以何种形态存在?

“从性质上来看,社会抚养费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一种对公民财产的征收行为。”

持续追踪31个省社会抚养费收支情况的浙江律师吴有水认为,“31个省中,关于收缴抚养费的总额陆续有15个省依法予以回复。”

然而,相关要求抚养费的预算、收支、审计三方面的信息,均没获得任何公开信息。“这项这么巨大的收缴金额,会是不明不白存在的吗?”吴有水说。

这一方面的数据缺失,也已经引起审计部门的关注。

国家审计署特派员驻西安办事处官员曾在审计署网站上撰文指出,由于缺少最关键、最核心的基础数据,对社会抚养费的审计非常困难。

15省年收128亿

吴有水是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在7月11日世界人口日之际,向31个省级计生委及财政厅(局)共62家单位发出要求公开社会抚养费相关情况的公开函件,内容包括2012年度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总额,使用预算,使用情况,审计情况。

迄今已经五十来天,吴有水陆续收到了大半的回函。截至目前,共有15个省的财政厅及计生系统将社会抚养费2012年的收缴金额予以反馈。收入总额总计约128亿元,其中四川省财政此项收入最高,为24亿元。

已答复的41家中,有4家告知延期答复。15家仅提供社会抚养费总额,其余称不掌握情况,还有26家则连总额也称不知道。而广东和江苏的计生委答复被称之为最“牛气”的答复,称属于内部掌握的情况,不能公开。

基于前述情况,2013年8月12日开始,吴有水向国家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共寄送31封快递,就19家省级计生委、12家财政厅未在法定期限公开社会抚养费信息提起行政复议。

 

吴有水表示,如此巨大的数字,支出情况、审计报告无疑应当披露。但是,所有的省级财政部门均告知支出情况不掌握,审计报告建议另找审计部门。

“并非是不公开信息,而是有的内容是审计系统的情况,这必须得向审计部门了解。”一名地市级审计系统官员认为。

记者从重庆市财政厅一份“回函”中发现,重庆市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为16.5亿元,并称“其他信息不属于我单位信息公开内容,可以根据‘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向其他相关部门申请”。

抚养费的执行在基层是计生部门。一名计生系统基层工作人员称,一般几乎没有违法者自动缴纳处罚,所以,计生工作几乎是基层乡镇最为重点的工作之一。首先必须通过各大社区或者乡村干部掌握育龄人员的动态。但由于人口流动性的因素,这一环节开始,就投入财力与人力,往往占到计生费用的近半比例。

紧接着,一旦发现违反计生条例的对象,先是口头通知、谈话。一般民众是不愿意马上配合收缴的,强制执行是惯常规律。

“但这个强制执行,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第四十一条称,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前述计生工作人员熟练地告诉记者。

多变的征收倍数

在吴有水看来,抚养费的征收执行倍数,太过随意。根据公开的地方政府相关细则梳理,实际上,各地均有自己出台的收缴政策细则。例如,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012年是40188元,如果超生一个,就要按这个数字的三倍征收:即3乘以40188元,夫妻两人,再乘个2,就要征收超过24万元,如果超生两个,第二个就要按6倍征收,就是40188乘6了,征收额度达到48多万元。

而且,上海的征收倍数跟其他省相比,采用的倍数符合国家的最低标准。北京的倍数则显得更高,分别按3到10倍和6到20倍计算。也就是说,前述在上海最高6倍,达到48万元的征收额度,在北京则最高可达80多万元。

更甚的是,根据《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还可按实际收入的倍数来收。

对此,律师解读,也就是说如果你月工资是1万,那么年工资就是12万,如果根据20倍来征收, 12万可以征收240万,对配偶的另一方,还要按同样的规定再征收。

坐支、截留、挪用乱象

“抚养费收缴倍数以及收取细化标准,法规没有统一和明确规定。”律师吴有水称,所以,这个倍数导致收缴资金容易处在混沌状态,基层收缴积极性仍然很高。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可能出现违规征收。

比如,在征收环节,一些计生部门就“激励”工作人员多征收,在这股力量的推送下,一些工作人员容易变相扩大征收额度。吴有水亦接触过一些再婚夫妻生育遭遇收缴抚养费,因此提起诉讼的案例。吴有水曾做过类似案件的法律援助。

相关法律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扩大部分如何弥补漏洞?基层的审计人员透露,这个环节就很容易滋生“漏洞”,比如为了截留这部分多余的资金,这个问题就主要体现在出具的不规范发票上。

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审计局对该县2008至2010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就发现了该县各乡镇存在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随意,票据管理、使用不规范,以及坐支、截留、挪用社会抚养费等问题。

 

吴有水启动这场追问,实际上是因为社会抚养费收缴环节的一些乱象,令他对这一项费用充满好奇。

“太多了。”吴有水介绍,曾经半个月,就有近二十起类似的案子咨询。但他分析,如果专门以个案去打官司,显然无法摆正这个现状。但他认为,基层收缴如此不惜扭曲法规来执行,显然在某些环节存在不“正常”。

根据“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针,收支环节属于各区县执行,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并且最近几年对于社会抚养费的收支,均有一年一审计。

一名基层审计人员介绍,近几年,国家审计署对这一项的审计工作均有统一部署。但是,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一些基层政府出具的票据不规范,或者一些地方计生系统随意划拨这部分款项为计生工作费用,实际上却以“奖金”分门别类。

128亿的超生罚款,是否有不能说的秘密?

在这上报的抚养费省市中,15家仅提供社会抚养费总额,其余称不掌握情况,还有26家则连总额也称不知道。而广东和江苏的计生委甚至说,这属于内部掌握的情况,不能公开。而有的则说,这内容是审计系统的情况,这必须得向审计部门了解。重庆市的回答是其他信息不属于我单位信息公开内容,可以根据‘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向其他相关部门申请”。各种不同的答案,让人心存怀疑。究竟这背后是否有不能说的秘密?

每年的超生人数是增多?还是超生费在乱收?目前抚养费收缴倍数以及收取细化标准,法规没有统一和明确规定。所谓的抚养费标准可能导致收缴资金容易处在混沌状态,所以基层收缴积极性仍然很高,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可能出现违规征收。甚至可能出现坐支、截留等现象。不排除一些基层政府出具的票据不规范,或者一些地方计生系统随意划拨这部分款项为计生工作费用,实际上却以“奖金”分门别类的可能。

应及时把这背后的秘密挖掘出来,及时找出方案整治。可以将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并且最近几年对于社会抚养费的收支,均有一年一审计。以此来加强监督。

其实,大多超生的家庭都属于经济普通的家庭,找的每一分钱都可谓是来之不易。那几倍的超生抚养费给他们会带来多大的压力。当然政策的规定是必须执行的,但那几倍的罚款也是规定的吗?

严格规范基层发票,社会舆论加强监督,基层“奖金”才能花的放心。

“超生罚款”不是摇钱树

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在中国实行已有30多年,作为实现这项国策的内容之一,就是计生部门依法对超生二胎的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在农村简称“超生罚款”。

这本是用经济手段调节生育的一种手段,但在某些地方却有被歪嘴和尚念歪之嫌。近日网上一则新闻:河南省邓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文简称计生委)下发红头文件,对各乡镇办下达征收“超生罚款”任务指标,这引起部分乡镇村组干部不满,他们说,村里超生二胎的不多,但下达的征收社会抚养费任务数还要如数上缴,这种做法不是在“逼”村民们超生吗?

据了解,在一些地方,“超生罚款”已经变成“罚款超生”。由于掌握“超生罚款”的行政权力,一些地方的计生部门渐渐成为“香饽饽”。一位长期在乡镇工作的干部向笔者透露,现在“超生罚款”几乎成为该乡镇唯一的收入来源,因为农业税取消了,农民也不用交“公粮”了,乡镇干部能打主意的,现在只有“超生罚款”了。

以红头文件形式下达征收“超生罚款”指标,邓州市计生委恐怕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把“超生罚款”作为摇钱树的地方,现在真该查查到底有多少,这不仅亵渎基本国策,也是变相鼓励村民超生。据披露,现在邓州各乡镇,甚至包括公职人员,“交罚款”就可超生二胎、三胎。邓州市(县级市)人口目前已达170万人,在河南省成为人口大市。

如果仅以征收“超生罚款”作为计划生育管理手段,上级红头文件指定有任务数,下边村组干部为完成任务,只好睁只眼闭只眼默许村民们超生,然后再罚款,收取“社会抚养费”,不但生育达不到“计划”目的,而且容易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为某些地方干部拓宽寻租空间。

但曝光和查办不是目的。与征收“超生罚款”相配套的政策才是治本关键。比如转移支付解决乡镇财政匮乏问题,使地方干部不以征收“超生罚款”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监督使用好“超生罚款”社会抚养费的本来用途,把这笔钱真正用到解决超生给社会增添的负担上来;大力宣传正确的生育观念,向村民解释“超生罚款”的意义,不使村民形成“交了罚款就可超生”的印象。

计划生育政策实行以来,中国遏制住了人口突飞猛进的势头,对我们国家和民族的影响不可谓不深远,作为执行这项政策的具体行政手段之一,“超生罚款”绝不可不慎重,绝不可成为某些地方的“摇钱树”。

 

【启示与思考】

一直以来,被民间称为“超生罚款”的社会抚养费似乎并未引起社会足够重视。这项基于贯彻落实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而征收的费用,总量有多少,都用于哪些方面了?更深层的问题是,这笔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的社会抚养费,是否符合一般规费征收的程序正义?且不说相关部门的政务公开没有这方面的涉及,即便有律师依法申请信息公开,所到的的答复也是语焉不详甚至讳莫如深。对于社会抚养费的来龙去脉,多年来相关部门确实欠公众一个真诚的解释。

15个省的财政厅及计生系统将社会抚养费2012年的收缴金额予以反馈。收入总额总计约128亿元,其中四川省财政此项收入最高,为24亿元。从公布的社会抚养费总额来看,这笔款项不是小数目。而有关部门对这笔款项的预算或用途缄口不语,更使人们有理由质疑这笔款项是否真正做到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社会抚养费被民间称为“超生罚款”,由此可以看出民间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基本认识。这种朴素的民间观感或许不够深入,但却有着现实的基础。跟计划生育政策紧密相连的“社会抚养费”,在行政法规层面上或许有着较为合理的公益考量,但在具体执行中发生的畸变,一定程度上无不折射出当前人口计生政策下光怪陆离的社会现象。某种程度上讲,“社会抚养费”已经被异化为“有钱就可以超生”的代名词,这或许可以考验出不同社会阶层对政策的应激能力,更是抵近观察社会阶层疏离的一个窗口。

虽然有15省市区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但公众仍无法得知该款项的征收细节、预算以及预算审计等情况。按照有关部门的说法,社会抚养费是为了补偿公共资源的消耗,既然如此,就应该公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细节以及明确用途。而在实际执行中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征收的这笔费用,是否真正纳入财政预算,是否真正用于补偿对社会事业的公共投入,在社会抚养费信息公开付之阙如的情况下,不得而知。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的“土政策”,也在无形中瓦解着这笔款项投向公共福祉的成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既然社会抚养费应该上缴国库而不能挪作他用,那么,算清楚这笔账想必不会太难。

但从当前情况来看,社会抚养费确实是一笔糊涂账。全国的征收总额、用途以及相关预算、审计等情况,都有待于相关部门进一步公开信息。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原始初衷在于认为“超生会占用更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这个观点是否站得住脚,仍旧有待讨论商榷,因为即便一个人在成年前确实会“占用社会公共资源”,但人在成年后本身就是一种社会资源,而且人通过劳动还会创造更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这些本源问题,比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征收标准、征收主体以及征收和支出中的自由裁量空间,都应该让公众清楚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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