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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头刀与网络大谣

2013年09月29日 10:54

 

舌头,是说话的重要器官。通过舌头,人们能发出最好的语言,但是也能说出最恶毒的语言。唐代诗人陆龟蒙有:“赤舌可烧城,谗邪易为伍”诗句,恰切地道出了“赤舌”(谣言)的为害。古人把专门用谣言搬弄是非、诛杀良善的谣言称之为“舌头刀”。孔子讲过:“上士杀人使笔端,中士杀人用舌端,下士杀人怀石盘”,其意是说:用舌头杀人往往比用凶具(“石端”)更厉害,因为它杀人不留痕迹,令人防不胜防。英国作家乔叟的《坎特伯雷故事集》中有这样的话:“害人的舌头比魔鬼还厉害”。人们用“赤舌”、“舌头刀”和“魔鬼”形容谣言,表达了正直善良的世人对谣言的深恶痛绝。

令人惊诧的是,这种用谣言杀人的卑劣行径在今日的网络上谬种流传,在时空上呈现超乎常人想像的漫延之势。“秦火火”“立二拆四”、周禄宝、傅学胜们专门通过互联网策划网络事件,蓄意制造传播谣言及低俗媚俗信息,用网上“赤舌”恶意侵害他人名誉,不但利用凭空编造的谣言攻击诬陷铁道部、中国红十字会、企业及寺庙,以及罗援将军、张海迪等名人,甚至对已故的雷锋和狼牙山五壮士等名人也不放过,刻意制造一个以人物为中心的事件,然后再雇佣网络水军大肆炒作,在互联网上引起轩然大波,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当问到造谣为什么针对名人时,“秦火火”说只有针对已经成名的名人,才能快速提高知名度。由此可见,用网络杀人比过去的用“舌端”杀人要凶险无数倍。傅学胜制造的“中石化女处长非洲牛郎门”和“上海金山区公安局长贪腐20亿并杀人”等大谣,给当事方的形象和信誉带来巨大的损害。中石化张女士称,8个月来一直以泪洗面。由此可见,网络谣言确实是一把杀人不见血的软刀子,令人防不胜防。用“秦火火”的话来说,通过网络谣言,煽动网民情绪与情感,能将有些人一辈子爬到的官位,一辈子赢得的荣誉,一辈子积累的财富,一夜之间摧毁。一语道出了网络大谣的险恶用心。

诚然,古今谣言和网络大谣有个共同点,那就是用舌头刀杀人,杀人不见血;但是二者又有很大的区别。在古代社会及印刷时代,谣言大多是针对造谣者周边的人物和直接相关利益,一般不涉及地域外的人物及已故名人,空间和时间都比较有限;而在信息时代,网络谣言传播的时空范围竟大得无边无沿。比如“秦火火”们编造的中国政府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的谣言,两个小时就被转发1.2万次,光他一个人就制造传播谣言3千余条,真可谓“谣翻中国”。这在信息时代之前绝对不会出现。这给我们敲起了警钟。

如何制止网络谣言?对每一个网民来说,都应当不信邪、不传谣,看到来路不明的传闻,多用鼻子嗅一嗅,多刨根问底,多动动脑子,至少不当留声机、中转站,更不能当“扩大器”。这是广大网民应当坚持的,因为“谣言止于智者”嘛。然而还要看到,今天光靠“止于智者”远远不够了。因为面对瞬间铺天盖地,重复千万遍说得跟真的似的大谣,以及人们认识上的先入为主,“首因效应”,“智者”可能会变成“不智”,掉进大谣的陷井,甚至跟着转发、传播谣言。因此谣言不仅止于智者,更要止于法律。网络绝对不是法外之地,超出边界应当受到法律惩罚,对于网上制造和传播谣言,根据其造成的危害和恶果给予惩处,仅仅拘留几天起不到震慑作用,该判刑的就应判刑。有人以互联网是“虚拟社会”作挡箭牌,造谣无须成本,毫无顾忌。其实互联网从来不是虚拟的,它是由真实的人构成的,是现实社会在网络上的延伸。网络世界既不是天堂,也不是地狱,更不是“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的虚无缥缈的梦幻境。网络谣言的攻击者和被害对象全是现实社会中活生生的人,网络事件和网络热点统统都发生在现实社会,又何谈“虚拟”呢?信息网络与人们的现实生活完全融为一体,密不可分,一些不法之徒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谣言攻击、诋毁公民、法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很严重,因此必须强调依法治网。现实社会所有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的法律法规,在网络社会也同样适用。先前曾有网民认为,网络世界对制造和传播谣言没有给出清晰的法律界定,因此陷入了虚拟社会可以无法无天的认识误区。“立二拆四”也曾问过律师,有律师竟回答说对网络新闻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这种把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截然分开,认为法律管不着“虚拟社会”的看法是十分荒谬。网民的权利与责任是对等的。“立二拆四”等被抓了,那些跟着传谣为五毛钱蝇头小利自愿当二传手、违规有偿删贴发帖的普通网民也应当深刻自责,为网络大谣充当幕后推手的薛蛮子之流的网络“大V”更应当受到法律问责。还有人认为,犯罪行为应当有现场行为,用舌头软刀子杀人未见血,不能算杀人,认为网络谣言制造者没有组织人员现场实施,就构不成犯法。怎么看?笔者以为,如果其他人在谣言蛊惑下发生违法行为,或者谣言直接起到了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或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恶果的,以及在网络上辱骂、恐吓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造谣者就应当承担其法律责任。当前至关重要的问题是,维护网络秩序,必须建立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基础上。有了明晰透明,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才能保障网络社会健康有序的运行。令人高兴的是,针对网络谣言“两高”打出重拳,公布了操作性很强的司法解释,规定利用网络信息诽谤他人,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人以上即可构成诽谤罪。以谣言的点击和转发量作为入罪的标准,为惩治网络诽谤、敲诈勒索等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尺,为规范网络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过去很少有一份司法解释如此引人注目,在公布的当天就引爆舆论,受到绝大多数人的支持和认同,这反映出“两高”司法解释来得及时,深得民心。它有效地避免运动式执法可能出现的失准、失衡现象,从法律制度上彻底阻断“秦火火”们“让谣言止于下一个谣言”恶性循环的梦呓。这是构建网络社会健康有序运行长效机制的治本之策。因此笔者建言,还要把“两高”解释的要点正式写入刑法中。

 

当前有一个症结需要澄清,就是打击网络谣言是不是等同于打压、妨碍言论自由,这是一个认识误区。人们对所有社会现象、问题、人物、事件都可以自由讨论、评论,自由发表意见和看法,即使讲错了、不正确、甚至偏执,与主流声音不尽一致,也可以但说无妨,言者无罪嘛。但是一切讨论、评论都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摆事实、讲道理是天下有良知人的共识,只有在事实的基础上才能讲清道理,建立在谣言的基础上怎么谈得上讨论问题。谣言是社会垃圾,是非人性、不可理喻的。在谣言谎语充斥、弥漫的环境中,只会有无耻、缺德、野蛮和险恶,只会有无数正直善良的人被舌头刀杀害。常言说得好:“人有人言,兽有兽语”,信口雌黄、胡说八道的谣言似应归入“兽语”之列,不在言论自由范畴之内,不应享有自由的权利。人们对待谣言,只须澄清、抵制、打压、嗤之以鼻,它根本没有讨论的价值。制造传播谣言与言论自由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码事。如果给了个别人制造谣言的绝对自由,就意味对所有人自由的恣意侵害和剥夺,广大公民将丧失自由。网络谣言是与人类所崇尚的自由价值相违拗的。任何自由都是有边界的。有序与自由、规则与权利二者互利共赢、相辅相成,这恰如道路交通,如果没有红绿灯管控,必将混乱不堪,大家都失去行驶的自由与权利。用谣言、舌头刀杀人太恐怖、可恶了。天下一切正直善良的人都不会赞成把造谣传谣当作言论自由加以容许。言论自由中的“言论”二字绝不涵盖谣言谎语。这次“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了什么是正常的言论,什么是诽谤、敲诈勒索等罪,设定了明确的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界限,厘清了网络谣言与言论自由的界限,明确了具体的违法犯罪的标准,网民只要不触犯这个底线,就可以自由地发表言论,这实际上是对正常言论的一种保障。环顾环宇,有哪一个国家和政府把制造传播谣言当作言论加以容许、保护。即便在西方发达国家也为自由划定了法律制度禁区,冲击禁区也要受到惩治。网络专家斯诺登爆料的美国当局对公民私人信息恣意监控,更加反证出他们那里根本不存在绝对自由。可以说,法治与言论自由并行不悖,相得益彰。只有跳出言论自由就是绝对自由的认识误区,才能使公民真正享受到自由和权利。只有打压网络造谣传谣者,托住文明的底线,才能使言论更加自由,善良人不再受舌头刀伤害,社会和人际关系才能更加和谐。

网络社会是法治社会,广大网民在网络活动中必须守住基本的道德法律底线,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不信谣、不传谣,坚决抵制,积极举报网络造谣传谣违法犯罪行动,坚持文明上网、绿色上网,共同维护建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共同铲除在网上利用舌头刀杀人的环境和土壤,营造明朗清新的网络空间。人们绝不能生活在一个遍布舌头刀,进而导致道德伦丧、无法无天的社会环境中。大家齐努力根治网络谣言,不让世人痛恨的比魔鬼还厉害的舌头刀兴风作浪,祸害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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