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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不让座就赶下车”背后的道德强迫症
2013年10月15日 10:04
【网络舆情案例】
【事件介绍】
南宁拟立法:公交乘客拒让座将可被赶下车
备受关注的《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出炉,这是南宁市首次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立法。其中明确:拒绝给老弱病残孕让座,经劝阻仍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拒绝提供服务是不是就要赶下车?”意见稿一出,立即引来广泛关注。大家在肯定立法初衷的同时,也提出了很多质疑。
“由于国家、广西尚未制定关于城市公共交通的法律法规,‘公交优先’缺乏法制保障;财政对公交的投入与补贴补偿机制没有建立,对公交事业发展的扶持机制和投入力度不够,公交服务质量也受到影响;公交经营管理制度滞后,行业监管难度较大。因此,亟须出台政府立法,把公交发展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南宁市法制办公室相关同志说。
从2007年起,南宁市交通局启动公交立法初稿的起草、调研工作,此次出台的《办法》共八章四十五条,涵盖规划管理、运营服务、设施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办法》还要求,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载、强行拉客、中途逐客;不得拒绝持规定免费证件的乘客乘车等。对违规者,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针对“不让座就拒绝提供服务”的规定,舆论褒贬不一。有支持者认为,公交立法是进步,该规定能规范、塑造乘客文明乘车行为;而反对者则提出,不让座是道德问题,通过立法“强制”,混淆了法律与道德,有点变味,可操作性不强。
观点碰撞
广西社科院数量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姚华:惩罚机制应更细化明确
南宁通过立法把公交发展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是一大进步。这表明城市管理者开始思考、探索公交事业的科学、有序发展。《办法》在惩罚机制相关规定上应更明确、更细化些。
南宁市民周阿姨:立法为老人坐车添底气管理
虽说大部分年轻人碰到老年人都会主动让座,但也有些人占着老弱病残孕专用座,对一旁的老人、孕妇视而不见。有了这规定,老年人坐公交车底气足了。
桂林公交车司机曹师傅:不应只向司机施压
现在,大部分公交车都实行无人售票,整辆公交车运行途中只有司机一人在服务。上来一位特殊乘客,让哪位乘客给让座?真遇到拒不让座者,正在开车的司机怎么赶其下车?如果引发争执,会不会给乘客带来安全隐患?
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慧华:拒绝让座不是解约依据
法理上说,买同一张票坐同一辆车拥有同样的权利。给不给老人孕妇让座,是道德问题,更多的应该是提倡,而不能用法律强制。拒绝让座并不能成为公交方解除与乘客间服务契约的依据。
不让座就赶下车,这是什么法规?
所谓“拒绝提供服务”,不就是不让座要赶下车吗?
南宁这个规定,显然是个馊主意。而这样一个馊主意,竟然还会被当作地方法规,更是匪夷所思。乘坐公交车,给老弱病残让个座,理所当然。一些乘客不给老弱病残让座,屡有所见。说这种现象是社会之痛,并非夸张。然而此痛无论如何也是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倘若以立法形式对其惩治,岂不是制造“冤假错案”?
且不说这个法规没有可操作性—既然规定乘客不给老弱病残让座要被罚,那么一车乘客,哪个必须让座,哪个可以不让,由谁说了算?是驾驶员、乘务员想罚谁就罚谁,想赶谁下车就赶谁下车吗?如果公交车上不让座要赶下车,那么市民若有不文明行文,难道要被赶出城?南宁这个规定的死穴更在于,不论哪个乘客,上车买了票,就是和公交公司订立了契约,公交公司有义务把其送到相应的站点,而没有权利因为其不让座而单方面解除合同,更没有权利赶其下车。倒是乘客如果问一声:坐车买票该有座,公交公司没给座,是否也该被赶出市场呢?
将道德层面的问题用法律手段处治,既违反立法精神,更面临“剪不断、理还乱”的局面,最终必然把法律套牢。既然所立之法本身就“先天不足”,一旦冒然推出,出现大量的“违法”现象几乎是必然的。倘若“违法必究”,该会有多少人成为“罪人”;要是“法不责众”,那又将置法规于尴尬境地,损害法律的尊严。而可以预料的也是必然的结局,就是变成“短命法规”。
在制订规章制度乃致法规的时候,未作周密考虑就草率行事,以至制度法规刚刚出台,就进退两难,要么朝令夕改,要么法如空文,这样的教训已有不少。要想得正着,不能靠歪打。立法是极严肃的事,对某件事情是否需要立法,不能仅仅凭想当然。一拍脑袋就决策行不通,脑袋一拍就立法同样行不通。法律法规需要尊严—把法律法规当成“以毒攻毒”,本身就是亵读了法律法规。对南宁此举,我们或许可以用“好心办错事”解释,然而总是“好心”总是“办错事”,又怎能让人释怀?
权大还是法大,政府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什么是越位,什么是错位,这些话天天在讲,早已耳熟能详。然而讲来讲去,平常时节也点头称是,一碰到实际向题,却马上故辙重蹈,搬出了行政权力来越俎代庖。南宁这个不让座就赶下车,就是又一个提醒。它再次警示我们,权比法大,不仅损害了政府形象,更凸现了政府法治精神的缺失和政府自身改革的必要和迫切。如何制约和规范行政权力,促使政府依法行政,这必由之路仍是任重道远。
不让座就赶下车,如此立法不妥
应该说,南宁的这条规定,初衷虽好,但恐怕利少弊多。
先说可操作性。若立法规定了不给老弱病残孕让座可被强令下车,可乘客就是不下咋办?再立法赋予驾驶员、乘务员警察般的强制执法权?若没有执法权,动辄就往派出所拉?这样的立法,让平等主体的经营者和乘客之间为让座的问题而彼此对立起来,等于立法在制造矛盾和纠纷,并危及一车人的安全,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
再说地方立法规定强制给老弱病残孕让座,同国家法律的冲突。《合同法》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不得拒载”。这是法律通过强制性规定来保障乘客实现出行目的的重要规范,是乘客的基本权利,也是承运人的重要义务。
其实,“给老弱病残孕让座”,根本不该上升为立法。
法律格言有云,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说明,道德与法律没有截然的界限。诚实守信、夫妻忠诚等道德规范,现在都上升为法律原则了。尊老爱幼历来是重要的道德规范,该道德规范在“必要”和可“能的”条件下也是可以施以法律的保障的。
住建部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这就是在“必要”和“可能”时,为道德加上法律的保险。尊老爱幼须体现在具体的行动上,这就是“必要”;在客运车辆内设置专用座位,有便于在法律上控制和操作的客观判断标准,这就是“可能”,有这两个基础,才能上升法律规范。
相反,即使有“必要”,但缺乏客观判断标准,在法律上无控制和操作的“可能”,也不能上升为立法。“给老弱病残孕者让座”,也很有“必要”,但驾驶员、乘务员无法短时间内判断出坐专用座位者是否也是孕妇,是否也生病等,现实生活是复杂的,对于谁是否该让座,很难做到客观地控制和操作的“可能”,这种情况下,立法就不应介入。
“不让座就拒载”背后的道德强迫症
不让座是乘客文明素质欠缺的表现,也是一种缺少道德情操的行为,应该受到社会的道德谴责。不过,谴责不让座的行为与“不让座就拒载”,完全是两码事,二者不能随便混为一谈,也不能企图以设定“拒载权”的办法,倒逼乘客做文明人。
文明是个体内在的品质要求和行为体现,个体不具备相应的文明道德素质,社会要引导和培养,甚至可以采用适当的方式谴责。但是,一个人的文明素质形成需要一个时间过程,急不得。不能因为有人不道德、不文明,就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倒逼其立马做道德人和文明人。在道德问题上,必须厘清一个是非曲直:似乎谁也无权强迫他人必须做一个有道德的人,更没有权力剥夺其乘座公交车的权利等等。
事实上,在文明社会,对待公民,不论是积极让座的乘客,还是拒绝让座的乘客,都要合理合法,不能耍小孩子脾气,不能逼司机搞“以其人之道还治其身”的极端做法,不能鼓动大家生硬的对待不道德的人,尤其不能鼓动彼此对着干。显然,持这种有意“挑起事端”的态度、出台这样种激化矛盾的公共空间治理办法,对社会和谐没有多大好处,遑论提升公民的道德素养了。
进一步说,政府部门出台任何政策,必须恪守促进社会和谐与文明的底线和责任。比如,出台管理办法,凡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问题,不能为了达到某一个目的,就抛弃社会公平正义,甚至罔顾政府要为每个公民提供必须的公共产品的责任。
总而言之,一个人的道德意识是在不断教化中形成的,其中环境的影响非常大。一个人人有道德、讲文明的环境,会不知不觉引导他人养成文明道德意识,有的甚至可能引起不小的震动,有一种幡然悔悟的猛醒和领悟。社会的教化和环境的培育,很容易使道德种子在人们的心中开花和散发出迷人的芳香。
反过来,强迫他人道德,谁不道德就利用权力施以惩罚,迫使对方道德起来,把道德变成了一种“强迫症”,不仅“强扭的瓜不甜”,同时也有些操之过急,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道德教育,且有扭曲道德、给道德涂抹上一层功利色彩的嫌疑,令人不快和不以为然。
强制让座让不出文明
中国式让座曾多次引起国人争议,南宁市法制办公室一份《意见稿》再次使让座问题成为众议焦点。在以往,让座争议话语多局限在民间场域,官方声音鲜见踪影,这次终于有政府部门冲到前台,成为让座争议的主角,那么,政府部门在让座问题上是否该出现,或者应该以怎样的姿态出现呢?
让我们回到《意见稿》本身,“乘客遇有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时,应当主动让座”,虽然语气稍显生硬,但出发点是好的,一个城市市民如何对待老、弱、病、残、孕,最能反映这个城市的文明程度,曾多次荣膺“全国文明城市”的南宁市作此倡议,倒也不足为怪。可是,接下来的规定就有些过分了:如果乘客违反此条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乘客不为更需要座位者让座,当然不够文明,顶多可以说乘客素养不高,但远远谈不上“违规违法”,更配不上“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的惩罚。
暴力强制让座是以正义之名戕害同等权益者的正当权益。同老、弱、病、残、孕者一样,拒绝让座者也拥有占座权,大家共同遵循着“先来后到”的社会默认游戏规则。以“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相威胁,让拒绝让座者让座或不坐公车,其客观结果是以正义之名剥夺了一部分人占座、乘车的正当权益,剥夺了他们享用社会公共服务的平等权益,虽然更需要座位的老、弱、病、残、孕者权益受到了保障,可另一部分公民的正当平等权益受戕害,政府滥用职权的负面现实同样客观存在。
这份强制让座意见稿的影响极其恶劣,因为它的制定者是南宁市法制办公室,试问:公权和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这个南宁市法制办公室怎能以戕害一部分人正当权益的方式维护另一部分人的权益呢?它再次提出一个问题:政府部门是否有凌驾公民正当权益和法律之上的特权?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公车上为老、弱、病、残孕者让座,本应是政府文明办的事情,南宁市法制办公室怎么会越俎代庖发布了这个《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背后的原因耐人寻味,我们知道,南宁市多次荣膺“全国文明城市”,而全国文明城市是全国城市综合荣誉的最高奖项,每3年复评一次,其重要程度非同一般。南宁市当地政府为了保住“全国文明城市”的最高荣誉,在城市市民文明水平的窗口公交文明上狠下功夫,倒不难理解,是不是看到文明办的规定不痛不痒,才特地让享有权威的法制办公室发布了这个《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用强制暴力的形式确保实施?
如果是这样,南宁市政府为了保住“全国文明城市”的招牌,可谓走的太远,须知虽然用强制暴力的形式实现了公交让座文明,另一部分人的正当权益受到戕害无疑是给“全国文明城市”的招牌沾上了污点。
南宁市法制办公室发布《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本就无厘头,“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的规定更是值得商榷,公权力强制让座,不仅戕害了部分人的正当权益,公权力失范更让南宁“全国文明城市”的招牌蒙尘。
【启示与思考】
尊老爱幼、怜恤孱弱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在不让座频引暴力事件的当下,南宁尝试出台“不让座可拒服务”的规定,透视出对道德滑坡的焦虑,折射出尽心护驾社会道德的法治善心。但把该规定置于现实环境考量,并不可行。
乘客让座与否,之前属道德范畴,现在成为规范性文件的条款,无疑给驾驶员、乘务员硬性增加了一份“额外工作”,尤其在无人售票线路,所有工作由驾驶员“一肩挑”,必须要专心驾驶,怎能有精力深度过问让座之事?且在现实生活中,哪些属特殊乘客,界定本身存在诸多困难。再则“不让座不开车”,还是强行“请出”公交车,无论哪样都不可避免的是一阵争吵,甚至诉诸拳头。既不利和谐的乘车环境构建,又威胁到其他乘客的乘车安全。
另外,规定“不让座可拒服务”多少有“强迫让座”的意味。道德从来都不是强制、强权的产物,而是一种自发、自律的产物。给需要帮助的人让座本来是美德,拒绝让座也的确私德有亏,但通过立法来惩罚乘客,却是以行政强力干预道德发育。美德之所以是美德,就在于他发自内心,强制的美德也就失去了美德本身的意义。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法治精神,其实质是缺乏德治的耐心,缺乏从道德上去化解道德问题的意识,缺乏“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道德”的理念。实践中会造成对不让座乘客权利的侵害,制造新的不公平。这样的办法,不是对法律的推崇,而是以法律的名义,包藏简单粗暴的思维。
常有网友感叹,每次挤公交车都有想死的冲动,好不容易有个座位跟得了上帝的赏赐一样,这背后叙说的其实是公交资源有限的问题。“不让座不开车”的做法,的确可以解决一时之需,但如果不改善公交资源有限的局面,这样的做法只会让公众成为受害者。而在倡导让座的事情上,笔者以为引导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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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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