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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对“行贿代理人”需亮出监督与法律双剑

2013年10月16日 09:33

 

【反腐倡廉案例】

【事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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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受贿频频出现代理人

在近年来的贪污贿赂案件中,一些行受贿代理人的出现让查办贪官更加困难。他们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亲朋好友,或是专家学者或为退休干部。他们代官员接受贿赂,再转给受贿者实际支配。由于有了这些中间人,受贿人与行贿人不必直接接触,对于受贿的财产也只拥有“使用权”,帮助贪官逃避侦查。

西城检察院反贪局近日发布的一份调研显示,贪污贿赂案件大量出现“行受贿代理人”,给侦查工作带来一定困难。不过,“行受贿代理人”只要被查出,也会涉嫌介绍贿赂罪或成为受贿共犯。

亲朋好友最常见

亲朋好友是最常见的行受贿代理人。他们与受贿人之间是亲人或者多年好友,信任度极高,也有一定的默契。了解这层关系的行贿人多会直接找到代理人,提出自己的要求,事后也会将好处费交给代理人。整个行贿过程,自始至终与受贿人可能从未谋面。代理人接受贿赂后,或者转交受贿人,或者通过成立私人公司等方式将受贿财物隐匿于公司或者私人账户,供受贿人日常消费使用。

西城检察院在2010年查办的某机关房管部门领导魏某受贿串案中发现,魏某安排自己朋友王玉祥成立私人公司,利用自己主管本单位房屋开发建设的职权,接受一些施工单位或房地产企业给予的高额贿款及价值近90万元的汽车一辆。这些财产都挂在王玉祥公司的名下。

建立在一种稳定的默契关系上,受贿人除了应请求进行权钱交易,有时也通过代理人主动进行权力寻租。这时,“代理人”便成为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出售“权力”经纪人。

西城检察院今年查办的一起行受贿窝案中,拥有重要资金及项目审批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梁某,在日常工作中与几个私企管理人员成了朋友。当有了资金或项目审批的机会时,梁某就会主动找到这些代理人,让其联系相关企业,“议价”售权。有的代理人还“雁过拔毛”,将部分贿款中饱私囊。

检察官表示,在这种情况下,行受贿双方的口供就变得较为重要,否则无法将贿款的间接流转情况与行受贿行为进行联系。这种代理模式的出现给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专家学者也成掮客

如果说亲朋好友型的代理人是建立在长期接触的基础之上,那么“专家学者型”代理人的出现则相对具有偶发性。

通常,一些政府的招标项目,都会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专业评审,这给负责项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评委搭建了一种联系。同时,投标单位为了顺利中标,急需要取得项目负责人的“支持”和“内幕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第三方的评委便成了既能联系项目负责人,又掌握有关信息,最上通下达的桥梁。检察官说,如果这些评委自身法制意识淡薄、职业道德不高,极容易成为活跃的行受贿代理人。

前文中提到的国家干部梁某,在一次政府招标项目中,结识了作为评审专家的工程师孙成。随后,梁某与孙成密谋,由孙成出面与一家投标公司协商,为其争取中标机会,直接索要好处费。该公司顺利中标后,支付给孙成60万元好处费,孙成接着转交给梁某。后经查明,梁某与孙成以同样的方式先后向5家公司索要好处费300余万元。

退休干部最受欢迎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建立了庞大的关系网,即便退休后,这些关系也不会消失。再加上身份的转变,与企业单位接触起来也更加容易。因此,退休干部比普通行受贿代理人更受“欢迎”。

西城检察院查办的陆某受贿案中,陆某曾官居副局长,退休后经人介绍认识了一家房地产公司的经理付建文。付建文正准备承接一项政府工程,请陆某帮忙打点。双方甚至签订了一份1500万元居间费的合约。陆某便利用自己的关系,为工程牵线搭桥。事后,付建文多次给陆某“居间费”,并通过陆某将好处费打给工程主管领导。

行受贿代理人一样判刑

检察官分析说,“行受贿代理人”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随着国家反腐力度的加强,贪官越来越有所顾忌,因此也不断摸索更加隐秘的犯罪手段,提升反侦查的意识与能力。由于“行受贿代理人”阻断了受贿人与行贿人的直接联系,给侦查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不过,随着检察机关对侦破此类犯罪的研究与实践,更科学有效的侦查手段也迅速成型,在侦查与反侦查的角力中,犯罪分子永远不可能逍遥法外。”检察官笃定地说。

在此,检察机关也提出警告,“行受贿代理人”也不可能置身事外,全身而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如果在介绍过程中有分成、获利行为的,还可能构成行受贿罪的共犯。

不能让腐败掮客兴风作浪

“行受贿代理人”是一种颇为隐蔽的犯罪模式,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直接接受贿赂,而是通过自己信任的人间接接受,再转由自己支配,行贿人也心照不宣地将贿赂送到“代理人”手中。在这种模式下,受贿人与行贿人一般没有直接接触,而受贿人在法律上也常常不具有所贿赂财物的“所有权”,只是拥有“使用权”。这种犯罪模式阻断了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的直接联系,给反贪侦查带来一定困难,容易使腐败分子规避和逃避法律的制裁。

“行受贿经纪人”这类“腐败掮客”是权钱交易的衍生品。只要存在权钱交易的市场,就可能滋生这类经纪人,满足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不法需求”,从而为腐败行为推波助澜。因此,惩治腐败犯罪,不仅要严惩行受贿职务犯罪分子,也不能忽视充当腐败掮客的“行受贿经纪人”,要严厉打击这些苍蝇。

我国法律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同样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而如果在介绍过程中有分成、获利行为的,还可能构成行受贿罪的共犯。刑法第392条的介绍贿赂罪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行受贿经纪人的姑息迁就,就是对腐败行为的心慈手软。遗憾的是,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介绍贿赂罪,但在现实的司法判决中,“介绍贿赂人”很少受到法律的严惩,即便是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免于刑事处罚的多,真正判实刑的少。介绍贿赂罪最高刑期仅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司法实践中适用实刑较少,建议适当提高介绍贿赂罪的法定刑,并可考虑设罚金刑,增加介绍贿赂的风险成本。

 

行受贿代理腐败新变种?

遗憾:法律虽明确但很少严惩

“行受贿代理人”是一种颇为隐蔽的犯罪模式,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直接接受贿赂,而是通过自己信任的人间接接受,再转由自己支配,行贿人也心照不宣地将贿赂送到“代理人”手中。“行受贿经纪人”这类“腐败掮客”是权钱交易的衍生品。只要存在权钱交易的市场,就可能滋生“行受贿经纪人”满足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不法需求”。惩治腐败犯罪,不仅要严惩行受贿职务犯罪分子,也不能忽视充当腐败掮客的“行受贿经纪人”。反腐败既要打老虎也要打苍蝇,包括“行受贿经纪人”这样的苍蝇。没有“行受贿经纪人”的推波助澜,腐败分子也就难以兴风作浪,也就难以轻易规避法律的制裁。

对于愈演愈烈的行受贿经纪人现象,我国法律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同样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而如果在介绍过程中有分成、获利行为的,还可能构成行受贿罪的共犯。《刑法》第392条的介绍贿赂罪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遗憾的是,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介绍贿赂罪,但在现实的司法判决中,“介绍贿赂人”很少受到法律的严惩,即便是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免于刑事处罚的多真正判实刑的少。介绍贿赂罪最高刑期仅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司法实践中适用实刑较少,建议适当提高介绍贿赂罪的法定刑,并可考虑设罚金刑,增加介绍贿赂的风险成本,加大对介绍贿赂罪的惩戒力度。

行受贿经纪人为腐败推波助澜现象不可小觑,对于行受贿经纪人的姑息迁就,就是对腐败行为的心慈手软。

反思退休干部怎成“最佳经纪人”

作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动帮着国家工作人员出售“权力”,“亲朋好友”、“专家学者”和“退休干部”,成为行受贿犯罪的专业经纪人,且成为主力军,“行受贿代理人”这种犯罪新模式正悄然滋生。“行受贿代理人”犯罪模式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直接接受贿赂,而是通过自己信任的人间接接受,再转由自己支配,行贿人也心照不宣地将贿赂送到“代理人”手中。那么,退休干部成了最受欢迎的“行受贿代理人”警示了啥?

警示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权力还未完全被关进笼子。“行受贿代理人”犯罪模式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随着国家反腐败力度的加强,部分有不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越来越有所顾忌,但又心存侥幸,于是开始探寻新的犯罪手段,提升反侦查的意识与能力。“行受贿代理人”这种犯罪模式,使得受贿人与行贿人没有直接接触,而受贿人在法律上也常常不具有贿赂财物的“所有权”,只是拥有“使用权”,这就为侦查取证带来很大困难。受贿人除了应请求进行权钱交易,有时也会通过“代理人”主动进行权力寻租。

警示了一些退休干部道德底线和法律意识的缺失。一些干部法治意识淡薄、职业道德不高,便极容易被“拉下水”,成为活跃的“行受贿代理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建立了庞大的关系网,而退休后这层关系也并不会消失,由于自己身份的转变,与企业单位的接触也更加容易,这使得退休干部比普通的亲朋好友、专家学者更容易成为最受欢迎的“行受贿代理人”。  

建议亮出监督与法律双剑

这种行受贿经纪人危害更大,一方面,他们处于监督空白区,可以帮助官员逃避监督,更隐蔽腐败,给反腐败工作带来难度;一方面,由于他们在充当经纪人中赚到好处,实现了一种自我价值,官员腐败成为他们的活动市场,因此,他们是官员腐败培养助推的重要力量,对官员腐败起一个推波助澜的作用。更重要的是,这些人的存在,败坏社会风气,助长社会丑陋,造成官与民的畸形关系,他们是当前反腐败工作中一群拦路虎,一片绊脚石,一堆臭狗屎,必须坚决铲除。

如何铲除呢?笔者认为,必须出监督与法律双剑,双剑齐舞,这些行受贿经纪人才难逃制裁。

 

监督之剑,就是我们必须建立对官员亲朋好友、专家学者,尤其是对官员退休干部的全程监督体系,防止他们上蹿下跳,活跃于权力腐败场。这个监督可采用公民举报、媒体曝光、制度登记等办法实现。法律之剑,就是制定行受贿经纪人罪,这个罪的量刑要高于受惠者行贿者,因为他们是腐败的助推剂,危害更大。

当然,我们在出双剑铲除的同时,也应该打造更多让专家学者以及退休官员闪现阳光价值的平台,让他们的能力与精力为社会公益服务,为社会美丽工作,正气占领阵地了,邪气就不会有市场。

当前,我国反腐工作战果累累,这是好事,同时,我们也应该认真剖析,对于造成腐败的诸多问题进行梳理,比如这个行受贿经纪人现象,就是很值得我们注意的现象,这种现象是腐败滋生源、诱惑剂,铲除他们,对于反腐工作效益大有裨益。

提醒入职即犯罪从业须警惕

经纪人是指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的中间商人。作为一种职业,经纪人好像并没有神秘感可言。这年头,街上随便指个人就可能身兼两个职业。除了主职单位的本职工作外,说不定还兼职做业余经纪人,靠个人精力和头脑为一些他人介绍些生意,捞些外快也无可非议。如此,经纪人成了大众职业,艺人经纪、证券经纪、房产经纪、文化经纪、保险经纪……只要想得到,就能做得到。

经济效益催生新兴职业,经纪平台应运而生,各种经纪人的业务范围也突破业界观点,新生词汇层出不穷,新增了“招工经纪人”、“农业经纪人”、“生猪经纪人”等等种类,很大程度上充实了经纪人的队伍,细化了经纪人的分类。但其中,也悄然滋生了一种挑战经纪人职业操守和国家法律的灰色群体:行受贿经纪人。行受贿经纪人,顾名思义,就是主动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售“权力”,以金钱为单位“评估”权力的价值,接受贿赂,从中抽取好处费的代理人。

“行受贿经纪人”的滋生,虽然给钱权交易披上了更加隐蔽的外衣,但其本身为促成行贿和受贿交易的行为,就兼具了受贿和行贿犯罪的显著特点,既有受贿,又有行贿,属于中介腐败。当权力被明码标价地兜售,必然会破坏国家事业,危害民生大计。行受贿经纪人的滋生,无疑促进了腐败的滋生。腐败损害国家形象,伤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侵害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利益,挫伤群众的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破坏社会稳定,给社会安定造成隐患。一切催生腐败的职业和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中国是法制国家,奉行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必然会受到国家法律的打击和惩处。

“行受贿经纪人”是一种触犯法律和道德的高危职业,入职即犯罪,从业须警惕。

警惕“行受贿代理人”与反腐赛跑

作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动帮着国家工作人员出售“权力”,“亲朋好友”、“专家学者”和“退休干部”,成为行受贿犯罪的专业经纪人,且成为主力军。据报道,日前,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向媒体透露,该院反贪局在近两年办理的贪污贿赂案件中,很大一部分出现了“行受贿代理人”,这种犯罪新模式正悄然滋生。

“行受贿代理人”这种犯罪新模式的滋生,虽然很丑陋很无耻很恶劣,但公众也不必太生气,因为这毕竟与近年来国家反腐力度不断加大、每年都有不少“老虎”和大批“苍蝇”落马有很大关系—贪官们已经明白,在反腐的高压下,在反腐机制及举措不断刷新、电子偷录偷拍设备非常普及、利用自媒体举报贪官的效果越来越好的情况下,如果继续毫无顾忌地当面接受贿赂,无异于自己找死。但他们又无法遏制自己的贪欲,于是就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用坚决避免与行贿者直接见面等办法确保自己安全受贿。这样,就让因种种原因和目的而行贿的人当面向官员送钱送物的难度越来越大。但是,只要有需求,就会有“贿机”,于是,以“曲线操作”、“中介服务”为特点的“行受贿代理人”应运而生。

“行受贿代理人”为何多是“亲朋好友”、“专家学者”和“退休干部”这几种人?很好理解,因为“亲朋好友”与贪官有着血缘、交情和贴身的优势,“深浅话都能说”,不可不利用;因为“专家学者”都有一定名气,又有“中立”“正直”的文人形象,贪官和他们来往可显得光明正大且“虚怀若谷”,不可不利用;而退休干部也不可小觑,他们虽已离开官场,但其在官场人脉及知情“知俗”等方面还有一定的剩余价值,不可不利用。这些人知道官员及其家属的住处、爱好等信息,不但能确保让官员放心受贿,而且能急贪官所急所需而把钱物送到“点子”上,成功率很高。只要事情能办成,双方皆大欢喜,“行受贿代理人”不愁得不到丰厚的“中介费”。这种事做得上瘾了,做的人多了,自然就会成为一种职业甚至产业了!

“行受贿代理人”的出现,导致腐败行为更加隐蔽,增加了打击的难度,绝不可任其泛滥成灾,我们必须拿出更有效的办法让官员们“伸手必被捉”,否则,在反腐压力没有达到足够大的前提下,在反腐机制没有瞄准他们的“七寸”、没有捏住他们的“软肋”的情况下,无论倒下再多的贪官,他们仍然会觉得是那些贪官太笨太粗心太不动脑,仍然认为自己有空子可钻,仍然觉得有更可靠的策略和办法躲避风险。如果是这样的话,国家反腐的决心和声势越大,他们改变受贿思路的动机就越大;我们抓获的大小贪官越多,他们设计“行贿受贿新模式”的创新能力也越强,其他新的行受贿办法会继续和反腐机制赛跑。

 

【启示与思考】

出现这样行受贿的“权利二道贩子”或者说腐败权力“掮客”,一方面,反映了反腐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毫无疑问,在反腐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一些敢于权力腐败者也感受到了反腐的压力,不再敢明目张胆的直接搞权钱交易。另一方面,说明反腐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明里不来,暗里来;不敢直接行受贿却通过“行受贿代理人”曲线“腐败”,而且渐成趋势,说明我们的反腐败还有监督漏洞和监督盲点,需要进一步与时俱进的完善和加强。

但无论如何,毋庸置疑的一点是,不管是直接行受贿,还是找人“代理”行受贿,从根本上说,都还是拿权力在非法交易、大肆行受贿,折射的则是公权失范情况依然存在。而“行受贿代理人”曲线“腐败”渐成趋势,不客气一点说,则昭示了权力失范情况的依然严重和顽固。事实上,关于权力腐败“掮客”现象的新闻早已不算什么新闻,但今天由反腐机关提出并用“专业”、“主力军”的字眼来总结形容,本身就说明这一现象的严重,理应引起各方高度忽视。

对于“行受贿代理人”而言,“亲朋好友”、“专家学者”和“退休干部”,之所以能够成为行受贿犯罪的专业经纪人,甚至主力军,某种程度上是我们目前反腐成果的呈现—腐败者已不敢明目张胆、赤膊上阵行受贿。但从另一层面讲,也证明了我们腐败的土壤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去除—公权力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监督公权力的“笼子”仍没有扎紧、扎实、扎密、扎牢。

试想,如果有一个严谨、细密、科学有效的监督公权力的“笼子”,公权力时时处处都在阳光下运作,不能被随意使用甚至违法违规滥用,相对方得不到正当程序和规定之外的一丁点儿额外不法利益,所谓“亲朋好友”、“专家学者”和“退休干部”等“行受贿代理人”,岂还有钻空子游说的机会和被利用的价值?“行受贿代理人”现象还会蔓延?

某种意义上说,贪污腐败、权利勾兑让人狠,而更让人可怕、让人愤懑的,则是权力制约机制的缺位和错位。这就提醒我们,去除“行受贿代理人”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具体的腐败案件固然十分重要和亟需,但更为紧迫和必要的,则是立即编制制度的“笼子”,加大政务公开等,把一切权力都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阳光运行,有效破除暗地运作、布袋买猫的黑暗交易。

反腐历史表明,反腐败工作是一个系统、复杂工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而是一个持续渐进的过程。今日之“行受贿代理人”现象,就是明证。腐败出新招,反复不停歇。腐败“魔高一尺”,反腐败就要“道高一丈”,有针对性地制定各种制度和防范措施加以遏止。这是职责和义务,更是民意和方向。

一日是人民“公仆”,终生都该清正廉洁。人格的考验,不以退休结束,而是一个新的开始,晚节不保、遗臭万年真的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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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3/1016/73950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