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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征收环境税情况调研
2013年10月22日 14:30
最近的雾霾天又让征收环境税的讨论热闹起来。其实,在一向注重环保话题的西方国家,环境税亦是绕不开的话题,其征收过程经常也是阻力重重。
环保税种繁多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征环境税、也是最先使用税收手段治理碳排放和气候变化问题的国家之一。根据毕马威的一份环境调查报告,英国是世界上利用税收手段强迫企业采取可持续措施达到一定的绿色指标目标最积极的国家之一。目前英国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种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税、气候变化税、英国机场旅客税、机动车环境税、购房出租环保税、垃圾填埋税、石方税等。
近年来,英国政府将环境税不断细化。2011年4月1日,开征气候变化税,尚属全球首创的新税种,主要针对电力,煤炭、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的销售,向企业和公共部门征收。
(2013年1月,河北邯郸市民在雾霾天气中行走在学步桥上。)
早在20世纪70年代,芬兰就开始征收环境税。发展至今,芬兰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环境税制度。芬兰并没有直接称之为“环境税”的税种,而是具体化为燃料税、电税、能源税、交通税和排放税以及垃圾税等形式,几乎囊括国民经济的各部门:农业、采矿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业等。
同芬兰一样,日本没有直接称为“环境税”的税种。在日华侨创办的中国通讯社营业部长姜德春介绍,与环境相关的税种包括汽油税、(汽车的)重量税、电力税以及森林环境税、水源保护税等。
2012年10月1日,日本开始阶段性施行“地球温暖化对策税”,与“环境税”内涵很接近。日中创职协会久永事务所代表泽田笃志指出,该税以削减二氧化碳为目的,根据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化石燃料的使用量征税。征收的税金被用于对节能结束开发、节能产品普及等提供补贴。
开征阻力重重
纷繁的环境税种,出台也是经过了艰难的斗争。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为了应对地球的温室效应,日本也曾酝酿征收二氧化碳税,起名叫做“环境税”,但由于经济界的反对,并未形成法律。日本经济界反对的理由很简单,同时在发达国家这种理由也比较普遍,即环境税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必然要消弱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也必然会影响到发达国家自身在国际上的地位。
不过,对于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和危机感,政府、企业、学者和国民都拥有一致的认识,所以虽然花费了不少时间,但是经过各种制度设计和与原有制度的调整,最终达成了一致。
在芬兰,有人认为,征税提高了企业的成本,影响了芬兰产品和服务的国际竞争力。另一些人则声称,环境税只是政府增加收入的手段,并未达到预期的环保效益。针对这些异议,芬兰议会和政府不断修改和完善立法,使之尽量趋于合理,平衡各派的声音。
(图为瑞典哥德堡运河码头沿岸的露天咖啡馆。)
在1987年开征环境税前,荷兰就对此进行了激烈讨论。有学者认为环境税能有效刺激市场,促进经济向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也有批评意见认为,种类繁多的环境税增加税制复杂性,而且由于并非专款专用,因此到底对环境产生怎样的影响很难界定。
美国政府想要通过税收补贴治理环境污染的开支,更是遇到重重阻力。最近几年一种直接对污染排放收费的税项——碳税逐渐被提上日程。出于对全球变暖成因的认识分歧,美国人对这个税项的争论极大,短时间内还不可能开征。
征收的对象也是一个难题,因为许多复杂的环境污染情况无法认定污染源。更重要的是,某些环境污染对人类短期危害不很明显,长期危害不敢打包票,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无从界定,税收便无从收起。
2013年6月底美国科学院刚刚出炉的《美国税收政策与温室效应气体排放报告》还没公布,便已遭到诸多怀疑全球变暖人士的炮轰,说这是一起利用科学研究追求政治目的的计划。可见,美国的环境税仍然将是一个民主党和共和党长期较量的项目。
也因为阻力太大,美国与环境有关的税收,至今仍然只有有限的几种。
征税形式各异
各国设立的环境税种名目繁多,具体征收起来也各不相同。通常情况下,税收开征具有三个原则:一是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即某项税收是否能高效地实现其设立的目的;二是分配的公平性,也就是说税收是否能够促进社会财富更合理而健康地被重新分配;三是可行性,这指的是税收项目越复杂,执行起来则越难,导致越多的避税与逃税机会。
在英国,环境税的征收让污染严重的企业感到了巨大的压力。以水泥产业为例,在国际市场上,特别是在面对那些来自缺乏严格环境法规的国家的竞争对手时,英国的水泥产品竞争力明显削弱。众所周知,水泥生产属于高能源消耗产业,产生污染严重,所以它面临高额环境税成本,其中包括气候变化税,税率为35%。同时,水泥企业还要为支持国内再生能源发展支付巨额费用,英国叫再生能源费。在此情况下,许多英国水泥企业不得不放弃在英国发展,到国外例如土耳其等国家开发新的生产基地,以减少成本,增加竞争力。
(图片为地球。)
日本政府2011年底决定了2012年度税制大纲,决定实施“地球温暖化对策税”。从201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以在现行的石油煤炭税基础上追加的形式,根据化石燃料使用量征税。对于利用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所有化石燃料,要根据环境负荷(二氧化碳排放量)公平负担。
芬兰的环境税规定得非常详细,比如每燃烧一吨煤要缴纳能源含量税47.1欧元、二氧化碳税84.43欧元、战略储备费为1.18欧元,共132.71欧元;每使用1度电,要交能源含量税1.69欧分、二氧化碳税为0.013欧分,共1.703欧分。
为实现税收促进绿色经济的长远发展,荷兰将税收与鼓励创新政策相结合。为此,荷兰设置了两套系统:一个称为“sticks”(将税收用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污水制造、饮用水消费等经济刺激政策的首字母缩写,拼成单词“棍棒”),第二是“carrots”(政府对于绿色创新产品补助政策的首字母缩写,拼成单词胡萝卜)。
税收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都像是“棍棒”一样,但荷兰政府在开征环境税的同时,及时有效地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给予能够主动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绿色经济发展的企业与个人以各类资金优惠或者补贴等“胡萝卜”,较好地实现了税费征收与促进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平衡,从而真正实现了开征环境税的初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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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3/1022/74054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