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经典案例 文化产业
【案例】“夏俊峰之子画作涉嫌抄袭”引发的道德考量
2013年10月22日 10:26
【文化产业案例】
【事件介绍】
夏俊峰之子画作版税将捐出 律师:出版需尊重原创
沈阳小贩夏俊峰已经被执行死刑,但围绕这个家庭的话题似乎还没有结束。10月9日下午,台湾知名漫画家几米品牌官方微博的一则针对“天才小画家”的维权声明引发网络关注,网友纷纷质疑夏俊峰之子强强的画作涉嫌抄袭几米作品。
9日晚,夏俊峰之妻张晶连发三条微博致歉,称自己“只初中文化,不知道画还有抄袭之说”。10日,张晶向媒体记者表示,目前未收到有关画作的任何版税,待结算后将全数以强强名义公开捐出,并称以后将好好照顾孩子,不再发微博。10日,几米品牌发声明称,若诉诸法律会影响几米的创作心情,希望公众还作者安静空间。律师指出,临摹作品本身无可非议,对于孩子甚至应该鼓励,但若出版临摹画,则应尊重原创作者。
画作:有临摹但作了修改
10月9日,几米品牌官方微博(幾米JimmySPA)发布微博称,关于近期出现的两位天才小画家事件,几米品牌已在了解相关讯息并拟定对应办法当中。
该微博发出后,网友质疑强强的画作涉嫌抄袭几米作品。9日晚,张晶在其实名微博中连续发出3条微博,向几米公开道歉。她称强强确实临摹了几米的画,也出版了一本画册。“我书读的少,只初中文化,不知道画还有抄袭之说,如果此事伤害了几米老师,我在这里先表示歉意,我真的不懂,请谅解好吗?”
10日,张晶对媒体解释道,强强确实临摹了几米的画作,但并非抄袭,自己道歉是不愿意伤害他人。她称,自己确实不知道画还有抄袭之说,又没能联系上几米老师,所以先把这个责任揽下来。张晶称,强强在两年多前接触到几米的漫画,十分喜爱,并加以临摹。据介绍,强强从7岁到现在的300多张画中,有十几张临摹了几米画作,但是每张画强强都加入了自己的想法。
记者也注意到,2012年7月、9月,张晶在微博上与网友的对话中也多次公开表示,强强有些画作是看几米画作启发的或者是根据几米画作修改的。
张晶:版税结算后将捐出
尽管张晶称自己不懂,但出版机构却是专业的。据悉,强强画作的出版策划方是二楼出版机构,出版方是吉林美术出版社,果麦文化传媒董事长路金波也有参与画作出版。
10日,二楼出版机构负责人葛磊对媒体表示,强强作品中同几米风格类似的作品有十几张,之前张晶也有过交代,并未刻意隐瞒,从出版的角度,当时并不觉得有什么问题。吉林美术出版社社长赵国强则表示,出版社目前正在对夏健强的作品和几米的作品逐幅进行对照,临摹是否涉嫌抄袭,出版单位会根据出版法版权法有一个回应,下一步将把书下架封存,出版社进行回收。
几米品牌也再次公开发布5点声明,该声明称,对于商业上恶意的盗用或剽窃,他们依然会努力坚持依法保护原创者的权益;近年来层出不穷的模仿画作形式,会影响到几米从事创作的心情及时间,所以请公众“让几米保持宁静,继续他单纯的创作生活”。声明中,没有明示会否采取法律措施。
10日,张晶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对于网上针对孩子画作的质疑,她不愿多谈。她对记者表示,目前还未收到有关画作的任何版税,待结算后将全数以强强名义公开捐出。她还表示,以后将停写微博,专心照顾孩子。
律师:出版需尊重原创
临摹是否涉嫌侵权?对此,广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饶卫华表示,作为初学者,临摹任何名家的画作本身无可非议,对于孩子甚至应该鼓励。但若将临摹的画作直接出版,既未征得对方同意,又未署名原创者,此类做法极为不妥,有侵权之嫌。
饶卫华指出,判断一幅已出版的画作是否构成侵权(排除未出版),主要根据画面的结构、布局、色彩、风格、线条、光线、主体思想等综合判断,看其与原创相比是否有实质性差别,若无则涉嫌侵权。而最关键的环节,在于有临摹性质的画作,是否公开出版,若出版前征得对方同意,并署名了原创作者,则不构成侵权。
他还表示,如果原创作者的权利人并无追究此事,法院也不会过问或受理侵权之事。
夏俊峰之子画作涉嫌抄袭案应回归法律面
绝大多数绘画者以及著名画家在一开始学画时都会临摹别人画作,模仿别人画作,这种行为本身无可厚非,也没有任何的罪过。但是,将临摹、模仿的画作拿出去出版发表时,从保护和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角度说,必须公开注明发表的作品是临摹和模仿的作品,而不属于个人原创作品,灵感不完全来自个人。如果没有说明临摹、模仿信息,那么出版的作品就不能再认定是临摹、模仿行为,而应当认定为抄袭行为,属于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换言之,临摹、模仿别人画作本身无罪,但是不加说明的公开出版就有错。
这起沈阳小贩夏俊峰儿子强强画作涉嫌抄袭案,其实只是一起非常单纯的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事件,案件的解决应该回归法律层面,是私下和解,还是走上法院打官司,都只是双方当事人的个人私事,公众不应该过度干扰。尤其是不能因为夏俊峰儿子是未成年人,夏俊峰儿子及其妻子属于社会弱势群体,我们天然的同情他们,就可以在情绪下,操起道德大棒对知识产权遭受侵犯的几米进行抨击,或者无底线的维护属于侵权角色的夏俊峰的儿子及其妻子。
从法律角度说,被抄袭者几米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抄袭者夏俊峰的儿子或者其监护人继续经济赔偿,这是法律赋予几米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剥夺。我们不能因为几米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要求小贩夏俊峰的妻子为他的儿子抄袭几米画作一案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就批判几米的行为和诉求,就认定几米没有良心。相反,作为被抄袭者的几米,如果不追究抄袭者夏俊峰儿子的法律责任,那是几米个人的善行和宽容,也完全由几米个人决定,外人不能依靠舆论力量对几米进行施压。
实际上平息沈阳小贩夏俊峰儿子强强画作涉嫌抄袭案的最有效办法就是回归法律面,究竟是抄袭,还是临摹或者模仿,让司法认定,让法律说话,而不是围观者认定,靠情绪说话。司法认定之后,该道歉的道歉,该认错的认错,该纠正错误的纠正错误,该赔偿的赔偿,当然被侵权者可以在善心之下免除侵权者的经济赔偿,而不是公众在同情心下进行评判和对其中的一方进行道德施压,逼迫一方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
总之,弱势群体和同情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免责金牌,被侵权者的权益永远应当得到保护,这一点我们应当清晰的区分开来。
夏俊峰之子画作抄袭:以悲情之名违法损害多数人权利
用谴责宏观负面问题来为个人违法行为开脱,进而推导出悲情主角即能有限度违法的逻辑,这是十分有害的,本质上是对法治精神的蚕食,其最终损害的将会是多数人的权利。
备受关注的夏俊峰之子画作涉嫌抄袭事件已经有了明确的说法,夏俊峰妻子公开承认儿子画作临摹,并向原作者道歉。
夏俊峰的妻子在微博上写道,“临摹了他的画,也出版了一本画册,在爸爸夏俊峰9月25日被执行死刑之后,大批的网络水军开始谩骂我们,说我儿子的画是代笔、抄袭,我很伤心,我书读的少,只初中文化,不知道画还有抄袭之说,如果此事伤害了几米老师,我在这里先表示歉意,我真的不懂,请谅解好吗?谢谢。”
这是一段十分悲情且惹人怜悯的话,但就如同夏俊峰事件一般,难以掩饰其背后的违法事实,面对着充满感情色彩的话语,人们应该有明辨是非的能力。“临摹”与“抄袭”恐怕只是表述不同,并无实质上的区别。“临摹”他人画作直至结集出版,对于他人知识产权的侵犯是显而易见的。而被“临摹”者官方微博的回应也十分耐人寻味,“非常感动看到还有很多人支持维权的,谢谢大家!”
被侵权者依法维权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为什么看到“很多人支持”会被“感动”?还要加上一句“谢谢”?难道仅仅是因为侵权者是一个悲情故事的主角,正在经历着在人们看来不幸的命运,理应得到人们更多的同情和容忍,乃至向其维权也是一种不敬?在这里,能够再度读出一种值得警惕的倾向:混淆法律与情感的界限,不恰当地渲染某些违法行为的悲情色彩以换取人们更多的包容乃至纵容。
事实上,在夏俊峰最终被执行死刑前后,一个悲情故事已经被有意无意地演绎到了淋漓尽致的地步。以网络上一组名为《夏俊峰家人的这些年》的摄影图片为例,夏俊峰憔悴的妻子、年幼的孩子、年迈的父母逐一出现,配以简陋的住宅、哀伤的表情,足以令旁观者动容。但是,人们也应该去了解一下另外一个同样悲情的故事:一位被夏俊峰刺死者的妻子选择了搬家,同样独自抚养孩子的她说,“谁愿意在那伤心地,到处都是回忆,就算我能面对那个环境生活,孩子能面对那个环境生活吗?”当以悲情之名违法后,违法行为受害者的悲情又该向谁去诉说?
不得不承认,当下有各种各样称得上悲情的事件,比如和夏俊峰命运类似的北京小贩崔英杰,这些事件与体制弊端、社会转型或是法治不健全等宏观问题存在紧密联系,也反映出社会存在的某些深层次问题,而在当前尤其是互联网上则出现一种习惯性思维:用谴责宏观负面问题来为个人违法行为开脱,进而推导出悲情主角即能有限度违法的逻辑,这是十分有害的,本质上是对法治精神的蚕食,其最终损害的将会是多数人的权利。就如夏俊峰一般,作为弱势者的他在与被普遍视为“恶人”的城管对抗中刺死两人,进而成为人们同情的对象,他的家人又在他被执行死刑之后再度以悲情的姿态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一种愈发悲情的语境中,违法行为的受害者又增加了。更何况,当悲情成为抗拒法治的理由时,悲情也变得不那么纯粹:一些媒体在报道夏俊峰案时用错了照片,将北京小贩崔英杰的庭审照片拿来当作夏俊峰的照片使用,令人诧异的是,连夏俊峰的妻子在转发微博时也“误将崔英杰当作夏俊峰”,以至有人对此产生联想,“崔英杰在庭审上擦眼泪的表情更容易博得同情”。
天若有情天亦老,人不能没有情感,这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所在,但人的情感无论悲喜不能逾越法治的范畴,这也是保持整个社会所有人权利最大化的基本要求。当前,社会转型矛盾多发,网络舆情纷纭复杂,要格外警惕将宏观问题造成的个人悲情进行助推炒作,进而将违法行为也悲情化甚至合法化的倾向。对此,应该牢牢坚守法律底线,维护法治尊严,一方面,对于违法者应该依法追究责任并施以惩戒;另一方面,要不断加强和完善法治建设,不断用法治去规范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只有遵从法治信仰法治才能从根本上祛除体制的“恶”、医好社会的“病”,让悲情的故事不再上演,让以悲情之名进行的违法行为不再出现。
夏俊峰之子抄袭:本不应成为新闻
沈阳小贩夏俊峰在被执行死刑之后,关于这个家庭的风波仍未停息。有声音称夏俊峰之子新近出版的画册为“抄袭”,而台湾画家几米方面也发布维权声明;辩护者则认为,夏俊峰之子最多算是“临摹”、“模仿”,和“抄袭”无关。
支持“抄袭论”者认为,夏俊峰之子的几幅作品,在创意、构图等方面,与几米作品无异,一眼就能看出来是“抄袭”。而否认“抄袭论”者则坚称,模仿是每个画家的必经之路,且夏俊峰之子是孩子,“知名度”与几米相差很远,完全不在一个等量级,只能算是一个绘画爱好者在向一位知名画家“致敬”。
在技术派以理性依据不断证明夏俊峰之子抄袭说成立而暂居舆论上风的时候,有网友贴出了几米画作与国外画作的对比,认为几米抄袭了马蒂斯的《舞》、达利的《钟》、宫崎骏的《龙猫》和乔治·修拉的《大碗岛的星期日下午》,相似度超过60%。于是人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难题:如果认定夏俊峰之子的画为抄袭,那么按照同样的逻辑,几米的画也涉嫌抄袭。
这场舆论事件,其实可以剥离开来看,让艺术的归艺术、标准的归标准、道德的归道德。正是这些混杂在一起,才让这件事情只剩争论双方的互相谩骂。单就绘画层面的相似度看,夏俊峰之子与几米,几米与其他几位国外名家,的确存在着雷同的状况,这种雷同不分作者的身份、知名度,是一种事实的存在,这个事实是不容感性态度来左右的。但偏偏大家都在以感性的思维来衡量夏俊峰之子抄袭与否、几米抄袭与否。
有人建议,让法院来判定,让冰冷的法律条文来说话。但法律介入艺术作品侵权,又是个啰嗦的事情,几米方面选择不走法院渠道来维权,也含蓄地透露了不愿意为此给孩子造成伤害的意思。事件就此落下帷幕,保护孩子成为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理由。《新京报》所发表的社论称,“不要再让成人世界的喧嚣,搅扰这个爱画画的孩子的成长”,这句结束语,也可以当成整个事件的句号。
反思这起事件的起因与发展过程,夏俊峰之子画册的出版是一道槛。画册出版方是一家颇有名声的公司,且画册的定价在常人看来是偏高的,由此落下了商业手段参与的“口实”。假若夏俊峰之子的画没有出版,没有实现版税方面的收益,几米的维权自然无从谈起,说到底也不过是一个孩子的临摹而已。由此也可以认为,几米方面在声明中没有明确提到夏俊峰之子的名字,是没有把维权对象对准他,对准的是“商业出版”。
画册的出版与销售,的确构成了其商业特征,但夏俊峰之子的画册,其公益属性重于商业属性。首先出版方表示了他们的公益倾向,如果出版方公布了画册出版的全部收支明细,画册的收益方向全部指向夏俊峰之子的话,那么出版画册的炒作一说便不攻自破。其次,购买这本画册的读者,其购买动力主要是为了帮助和鼓励孩子,其画作质量高低、欣赏价值是无足轻重的。忽略画册出版的公益特征,而紧抓着出版本身的商业性不放,这不符合对出版行为的善意理解。即便画册出版有“谋利”嫌疑,但正如一位网友所说,“每个人都有消费自身苦难的权利”,旁观者应予理解和同情。
美国作家弗·司各特·菲茨杰拉德在他那本《了不起的盖茨比》开篇中写道,“每当你想要批评别人的时候,要记住,这世上并不是所有人,都有你拥有的那些优势”。在夏俊峰之子模仿还是抄袭无法认定的时候,这起舆论事件考验的是人内心的良善,即能否用最大的善意,来对待那些无辜的人。无论怎样,夏俊峰之子都是无辜的人,他不应承担起因对夏俊峰事件有不同看法而导致的争论结果,人们也不应直接把污水泼到孩子头上。
夏俊峰之子的画作本不应成为新闻,一个成熟的、拥有理解与爱的能力的社会,可以让这个事件消弭于无形之中。现在它发酵到如此之大,令人心冷的同时也令人质疑: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我们对周边人与事物近乎一致的不信任?
【启示与思考】
夏俊峰儿子的画作之所以出版并广受关注,最主要的是因其特殊遭遇博得了同情。现如今,他的画作陷入“抄袭风波”,在网上掀起了一番风浪,口诛笔伐之声不绝于耳。
强强画作是否侵权,这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不能拿道义上的情绪来捣糨糊。夏家的境遇固然值得同情、强强的人生固然需要社会支撑,但凡事一码归一码,权益面前打情感牌是不合适的。当然,对于每一个初学者刚开始绘画时都会临摹别人画作,模仿别人画作,这种行为本身无可厚非,也没有任何的罪过。但是,将临摹、模仿的画作拿出去出版发表时,从保护和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角度说,必须公开注明发表的作品是临摹和模仿的作品,而不属于个人原创作品,灵感不完全来自个人。如果没有说明临摹、模仿信息,那么出版的作品就不能再认定是临摹、模仿行为,而应当认定为抄袭行为,属于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换言之,临摹、模仿别人画作本身无罪,但是不加说明的公开出版就有错。假若夏俊峰之子的画没有出版,没有实现版税方面的收益,几米的维权自然无从谈起,说到底也不过是一个孩子的临摹而已。
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在对待此事,特别是对一个喜欢画画的孩子上,人们真正需要的是“宽容”。不要因为这件事就将一个孩子一棍子打死,否认其画画上的天赋。其300多幅画中,雷同的毕竟是少数,还有很多独立的画作散发着他创作上的灵性。
在一个人成长道路上,特别是文艺者,都会去模仿别人的行为或者作品的。夏俊峰的儿子也是在模仿几米这位前辈,只是不同的是他的不幸遭遇让其画作能够出版,其中有几幅是模仿之作,从而有了侵权之嫌。
胡适先生说:容忍比自由更重要。大众们有批评此事的权利,可以并且应当指责侵权行为。但是,请理性一点。对于这个孩子来说,这只是场意外,他本质上并不了解。但是这个无意之失,却要让他承受如此之重的压力。如果处理不当,他的画笔有可能就此搁下。谁能忍心看一个孩子因为外在因素不堪其扰,继而放弃他喜欢做的事呢?
无论怎样,夏俊峰之子都是无辜的人,他不应承担起因对夏俊峰事件有不同看法而导致的争论结果,人们也不应直接把污水泼到孩子头上。而有关侵权的责任,其监护人规避不了。退一万步说,即便强强母亲“书读的少”而“不知抄袭之说”,对知识产权天生敏感的出版方也难逃其责。
当悲情遭遇和侵犯他人利益相遇时,我们也应当坚持一个基本的观点:对弱势者的关爱,再低的姿态,也不能拿公序良俗送人情,就像若干年前培根说的,“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这看起来是一对矛盾,历史一再证明,却是保障权益与秩序不至失范的根本。
欢迎继续关注经典案例。
(转载请注明来源:宣讲家网站71.cn,违者必究。)
责任编辑:蔡畅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3/1022/74058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