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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谈“养老制度如何改革”
2013年10月23日 09:42
编者按:最近,多部委与多套养老方案的设计者们召开会议,专家们在养老制度改革上达成多项共识,其中包括延长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养老金实行并轨。全国人大代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孙洁认为,如果延长缴费年限,必须提高养老金计发标准。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养老方案的改革关系千家万户的利益,读者纷纷发表各自的见解。
请充分听取民意
王石川
在一个民意勃兴的时代,公民的权利意识日趋强烈,职能部门制定政策前应当充分征询民意。公民的广泛参与可减少政策上的流弊;没有民意的参与,公共政策就难以做到科学、公正,也难以得到顺利执行。
以养老方案为例。去年,人民网曾发起过一项176万名网友参与的网络调查,高达94.5%的人反对延迟退休。网络调查也许不能完整地反映民意,甚至在一些时候会存在失真,但毕竟是民意的一种,起码代表了一部分人的心声。现在,既然专家们就养老制度改革达成了多项共识,那么,能否尽快公布具体的方案,交由民众检阅?须知,少数专家学者的意见,总有考虑不周的地方。养老方案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尤其应当做到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和民主决策。让方案接接地气,听听各阶层、各群体的不同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方案就可以做到尽可能兼顾多数人的利益。
养老制度需政府兜底
斯涵涵
适当延长目前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称得上一个较为积极和稳妥的思路。因为很多人的工龄都可达到二三十年,实际缴费年限会远远超出15年。增加缴费年限,如果增加不多,对个人的影响相对较小;但增加年限过多,则会沦为延迟退休的翻版,可能引发民众不满。
不过,推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个关键在于破解养老金双轨制。就中国国情而言,不患寡而患不均,双轨制被认为是公共养老金体系不公平的集中表现,相关部门不可不察。另一方面,养老制度也需要政府兜底。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仅为1 2%,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30%-50%的比例,即使是一些中等收入国家,这一比例也在20%以上。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社会互济制度。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政府应当承担起更多的公共服务的责任,加大财政投入,通过削减三公经费、国有股转让、增加国企利润向社保转移比例等手段,补足养老金缺口。这两个方面才是最根本的。
兼顾可及性和激励性
张贵峰
在“延长缴费年限已达成共识”的背景下,具体的制度究竟应该如何设计?
这实际上涉及这样两个问题,一是,养老保险的“可及性”问题——如何合理设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门槛,确保其充分“可及”;二是,养老保险的进一步“激励性”问题——如何合理设计长期缴费与养老待遇之间的关系,以便确保形成更为有效的“缴费多、待遇高”的激励机制,鼓励人们积极主动地多参保、多缴费。
无论是养老保险的“可及性”还是“激励性”,都不可或缺、不可偏废。因为,若“可及性”太差、门槛太高,势必会限制参保者享受保险的资格,妨碍养老保险基本保障作用的充分发挥;而如果“激励性”太差,又会制约“缴费多、待遇高”激励机制的充分发挥。
笔者个人以为,可以考虑在达到最低缴费年限之后,按2%—5%的标准,阶梯式地多计发养老金。比如,在20年最低年限基础上,缴费20年—30年的,每年多计发2%;30年—40年,每年多计发3%或4%;40年以上则每年多计发5%。这样能在适当延长缴费年限的同时,兼顾养老保险的可及性和激励性。
责任编辑:姜波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3/1023/74080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