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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方面着力推动举报工作
2013年10月28日 12:34
1988年至今,我国检察举报工作已经开展了25年。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不断深化举报工作,逐步建立起以宣传、管理、初核、保护和奖励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举报工作机制,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检举权利,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以及腐败现象的日趋复杂,现有举报工作还面临诸多问题,建立完善的举报制度并从工作措施上解决存在的问题势在必行。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建议。
整章建制,着力推进举报工作制度完善
完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明确检察机关举报中心的职能定位、职责权限,科学配置举报中心人员编制;进一步明确举报中心“线索管理中心”地位,严格保密制度,规范举报线索的受理、管理、审查、移送、反馈、清理及举报案件的查处期限等程序;规定对举报案件线索的交办、督办权限;规范举报线索的不立案审查程序,健全举报线索的监督制约机制;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作出原则性规定等。
修改《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明确举报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举报中心对举报人基本情况的保密义务和对举报人人身的保护责任,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设立举报人保护制度,消除举报风险;建立对举报人的预防性保障制度,防止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等恶性事件发生;增设举报人权利救济途径,完善对举报人财产、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
补充《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针对现实中举报奖励标准的不统一性和操作的不规范性,进一步细化举报奖励的条件、数额、申报、发放、备案和保密等问题,加大举报奖励基金的建设力度。
制定《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工作办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称《规则》)专门把举报中心对不立案线索的事后审查作为一项法律要求确定下来,这种监督保障了程序的公正性。《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工作办法》可由受理、审查、预警、补查、督办、考评等环节组成,通过对不立案决定所遵循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程序是否具有合法性,以及举报线索的调查阶段,调查力度、调查效果是否具有合理性,进行综合分析评判。明确赋予举报中心退回补充侦查权和自侦部门退回线索的再次分流权。
拓宽渠道,努力营造举报工作良好氛围
坚持定期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以“举报宣传周”活动为契机,多渠道、全方位地进行举报宣传,增强宣传的感染力、号召力。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突出宣传的重点和热点,营造舆论氛围,充分调动群众的举报热情和积极性。
在举报宣传的内容上下功夫。目前匿名举报线索多,但举报内容质量较低,建议在宣传内容尽可能突出针对性、实效性和启发性。比如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有何不同、举报信该怎样写等,以引导群众正确举报,提高举报线索质量。
不断拓宽举报宣传渠道。既充分运用广播、报纸、电视新闻等传统媒体宣传,还要学会运用检察门户网站、检察博客、检察微信平台等新兴媒体,以增强举报宣传的辐射性和影响力。既可以通过街边设点、法治讲座、现场法律咨询等传统方式向群众面对面地提供举报知识、法律问题解答,也可以把举报宣传贯穿于接访、下访、巡访、咨询、办案等各个环节。
开展举报宣传效果评估。营造良好的举报氛围是检察举报工作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需从受理举报线索的数量和质量的变化情况入手,综合评估宣传活动的效果,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
强化措施,不断扩大举报工作实践成果
严格管理举报线索,健全举报保密制度。举报线索管理、保密,是全部举报工作的基础,也是举报人权益保障的基础。一是严格保密责任,做好保密工作。依法管理好涉密岗位,固定专职人员,减少涉密人员范围,对泄露举报人身份材料的行为,给予处罚。二是规范内部登记,防止线索遗失。对受理的每件举报线索情况完整登记,对移送其他部门的举报线索,严格办理交接手续,使举报线索去向清楚。三是实行微机化管理,促进信息化建设。在完善举报线索录查询等功能的同时,实现网上管理、网上传输、网上交办和网上督查,实现举报中心对移送线索的全程监督与制约。
做好举报初核工作,加快线索的消化处理。举报中心的初核与侦查部门的初查虽然同属立案前的调查核实,但任务和目的的侧重有所不同。举报中心应不断改进初核方法,使举报初核与自侦部门的初查、侦查职能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有效滤除无查办价值的线索,进一步理清群众举报的主要内容,增强线索可查性,缓解自侦部门的压力。
积极查处打击报复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须积极保护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及民主权利,对构成犯罪的打击报复行为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属于严重违纪的,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严厉的党政纪处分,并及时跟踪督促;对举报人因举报在调动、奖金、解聘等方面遭受不公正待遇的,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并建议上级主管机关重新妥善处理,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群众实名举报,重视举报反馈工作。《规则》将对实名举报人的书面答复职责确定下来,从而成为举报中心的法定义务。举报中心应在尊重匿名举报的同时,在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加强保护举报人权利的基础上,鼓励公民实名举报。同时,寓宣传、教育、引导于答复之中,使检察举报工作得到群众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不断探索,促使举报工作向深层次发展
对举报立法的期待。笔者建议,制定举报法,既保护举报人的知情权和表达权,让举报人有法律的安全感,维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也能真正实现检察举报工作的有法可依。
协同有关部门共同预防职务犯罪。通过举报线索的收集、初核和研判机制,注重对某些权力集中、腐败系数高、公众关注的领域和行业的信息情报的收集、分析,及时提出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健全制度、强化管理的检察建议,防患于未然,协同有关部门共同预防职务犯罪,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加强举报工作的理论研究。针对管理、宣传、初核、保护和奖励等不同阶段,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开拓思路、调整策略,不断开辟反腐败新途径,更好地发挥举报的作用。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
责任编辑:闫文刚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3/1028/74211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