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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网络购物“后悔权”门槛提高
2013年10月30日 14:28
【全球财经案例】
【事件介绍】
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将增限制运费须买家自付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10月21日上午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继续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等。
网络购物,有些商品可能不能在7日内无理由退货了,退回商品的运费也要由消费者来承担。这是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规定的。规范网络购物,是三审稿重要的修改内容,主要涉及7日无理由退货的限制,以及在何种情况下网络购物平台需要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焦点1:电子书或不能无条件退货
消法修正草案二审稿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除外。这被称为消费者的“后悔权”。
但在上次审议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提出,建立网络销售商品的无理由退货制度是好的,但也应防止权利滥用,进一步明确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种类,同时明确退货的运费由谁承担。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苏泽林介绍,草案增加列举在线下载的数字化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同时增加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不过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这意味着电子书等在线购买下载的商品,今后将可能不可以7天内无理由退货了。
解读
无理由退货运费为何要消费者支付?
由于这不是商品质量出现问题,退货原因不在商家,因此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来承担。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表示,无理由退货,指的是消费者利用被赋予的“后悔权”,对自己购买的商品不喜欢了,在7天的冷静期进行的退货。由于这不是商品质量出现问题,退货原因不在商家,因此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来承担。
“但公众千万不要对此误解了”,刘俊海说,如果是商品有瑕疵、有缺陷等质量问题,属于有因退货,就要按照三包规定来进行退换货,这时的退货费用就要由经营者承担了。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张严方也称,此项规定是从保护交易双方的共同权益来考虑的,消费者有冷静期,对不满意的商品可以退,但如果由此产生的新资费却要经营者承担,无疑也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
焦点2:网络交易平台失察要先行赔付
草案二审稿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展销会、租赁柜台适用相同的条件,这意味着,如果在网络上购物,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络平台需要先行赔付。
据苏泽林介绍,在二审的时候,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网络交易不同于实体交易,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在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商品的电商数量庞大,对二者不加区别地对待,也不一定对消费者有利。
草案三审稿减轻了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草案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解读
提供卖家信息网购平台就能免责?
专家建议统一规定对第三方网购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
张严方说,网购平台提供卖家的信息给消费者,这样消费者就可以直接找卖家来索赔,也是可行的。
而刘俊海则指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先行赔付,是在“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这样一个条件,与此前草案相比,无疑是有些弱化了像淘宝这样一类的第三方网购交易平台的责任。网购平台守土有责,不能因为向消费者提供了卖家信息,就能免除责任,应该更多地建立自律交易规则。
“不能牺牲消费者的权利换来电商所谓的大发展”,他认为,如果弱化了第三方网购平台的责任,消费者丧失了信心,反而不利于电商发展,建议“统一规定对第三方网购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或者在条款中增加规定,网购交易平台监督销售者有过失的,也应对消费者先行赔付,让网购平台真正肩负起对卖家的监管责任。
焦点3:明确“惩罚性赔偿”可索两倍赔偿
按照草案二审稿的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除了追究刑责,受害人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赔偿。其中,没有明确“惩罚性赔偿”。
苏泽林说,有委员提出,建议将“民事赔偿”修改为“惩罚性赔偿”。法律委认为,二审稿规定的“损失”,不仅包括人身、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再明确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最终,草案三审稿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规定赔偿损失,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解读
欺诈造成严重损害赔偿力度够不够?
担心对违法者震慑力还不够,建议依然实行“上不封顶下有保底”
刘俊海说,修正案草案三审稿与现行消法相比,赔偿向消费者倾斜,减轻了消费者为“追回一只鸡而杀掉一头牛”的现象,体现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不过,对于因造成消费者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欺诈,此次三审提出的是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刘俊海认为这对违法商家的震慑力不是很大,力度略小了点,依然建议实行“上不封顶下有保底”,损失赔偿要涉及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实际损失。
追访
消协:改“社会团体”为“社会组织”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社会团体,负责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国家工商总局和中国消费者协会提出,消协由政府主导设立,没有会员,履职具有公益性,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由会员组成的社会团体不同,建议重新定性。
草案三审稿将消协等的定性修改为“社会组织”,并规定其应当听取消费者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案进行“出台前评估”
据苏泽林介绍,10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出台前评估会议”,对消法修正案草案和主要修改内容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后的社会效果进行评估。参加者包括全国人大代表、消费者、经营者等方面的代表。
评估的总体评价是,草案针对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完善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规范了新的消费方式,有利于提升消费信心,促进正当经营、诚信经营。内容明确、具体,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
【热议】7日无理由退货,网购运费该谁付
网友“雪地极限”:最好是7日内无理由退货由商家承担运费,7日以上由消费者承担退货运费。
网友“波光77”:我是开网店的,由于不需承担运费,很多买家买了衣服穿几天后,因为一句不合适就退了,衣服并无质量问题,正是因为这些不良买家的存在,有些商家被坑得快关门了,因此,我支持无理由退货由买家付运费,如此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不良买家的存在。
海南海口网店店主张先生:既然选择网购,就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如果都是卖家承担风险,淘宝卖家都会逃之夭夭的。
网友“和谐100号”:7天无理由退货是商家对自家的产品高度自信,是对产品质量的保证内容,不应由法律来强制规定。同时,该规定还是商家进行商业竞争的手段,同时给予消费者相应的权利,如果硬性规定7天无理由退货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无异于限制商家进行商业竞争。
网友“硅谷老丁”:在美国,买了东西,不喜欢就可以退货,连邮费都是卖家负责。当然,买家不会故意刁难卖家,因为每次退货都有记录的,您要是退的次数多了,人家有保留不卖东西给您的权利。
网友“blake20”:7天无理由非质量问题退货运费由谁出的问题,可分成两种,如果买的是包邮产品,退回去的运费是卖家来出,但买家得到的退款是当时购买的包邮价格,卖家不得从中扣除运费。如果非质量问题,退货运费都由卖家来付,这显然不公平,毕竟快递费用对卖家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现在淘宝也出了诸如运费险的方式来平衡买家的利益。
海口市民刘海生:这个其实没什么影响,以店家跟消费者的约定为准。如果大家都不包邮,你包邮,那买家可以自己选择,可以由市场来决定。
网购退货限制,消费者包退时代终结
七天无理由退货,同时由卖家承担退货金额,这是多么大的诱惑。对于经常网购的人来说,能够退货就像是吃了一颗定心丸。但是往往这样会造成消费者盲目的消费,没有看清商品的性能介绍就下单,以至于收到货以后又要求退货。
目前网购退货开始做出限制:有些商品已经不能七天无理由退货了,如果要退货,将由消费者自己承担退货金额。
尽管无理由退货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种保护,但是同时对于商家来说则不太平等,有人认为,无理由退货不能一味的强调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理应承担理性消费的义务,如果开放无理由退货,则会造成消费者盲目的非理性消费,从而给商家带来损失。
10月21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规定明确列举定做商品、鲜活商品、报纸期刊、电子书等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范畴,源于这些商品可能存在滋生恶意退货的漏洞,影响商家的二次销售,从而使其利益受损;运费由消费者支付,则体现了“权责对等”原则,毕竟退货并非质量问题,过错不在商家。
再者,运费自付也能够让消费者在购物之前多一分冷静,看清楚商品介绍,想清楚自身需要,避免冲动下单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消费者理性了,不再为疯狂让利而趋之若鹜,电商价格战的虚火也能得到降温,转向客户体验、售后服务等良性竞争,从而规范销售行为,推动行业发展。这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也是一种益处。
网络购物该有消费者的更强音
在网络购物立法这块,很多网站比相关部门要先知先觉些。淘宝网很早就已经利用保证金的制度,来约束卖家的某些不规范行为,从而来保障消费者权益。毕竟淘宝现在作为创业的重大平台,很多卖家也忌惮于它的强势。同时在网购时代下,信誉度也是很重要的保证。所以在详细法律还没完全铺开之前,网购的条条框框,早就用市场的方式来进行规范化。
作为“7天内无理由退货”这一里程碑式的条款,它的上岸时间还是稍微晚些。当淘宝商城以B2C来面世的时候,“7天内无理由退货”才开始大面积蔓延。然而在淘宝网有大量的C2C卖家,他们并没有像B2C那样的旗舰规模,所以也不愿承担起“7天无理由退货”这样高年级的承诺。对于这个群体的“启蒙”,个人觉得应该是消法重点关注的对象。
其实相关部门应该听到的是,很多消费者都不满足于7天无理由退货的期限。诚然,在7天的时限里,很多产品的瑕疵,或者使用不悦感都能体现,但是在物流阶段的时间却没有被充分顾及到。笔者经常看到有“支付宝都已经付款,但货还没收到”的顾客留言,这并非小概率,有些快递他确实能考验你足够的耐心。欧美施行的14天无理由退货已在大行其道,甚至都已经有“副产品”,比如资深网民所熟知的14天机。
中国网购的力度深度早已经让国外叹为观止。去年淘宝双十一的购物狂欢也早已经彪炳中国网购史,但巨量的交易量早击穿“7天无理由购物”的底限。这也让我们更有理由思考14天这一时限的合理性。当然作为卖家肯定是不大愿意的,因为这将大大的延长他们的回款时间。其实很多有良心的卖家,即便再付款之后,也愿意提供无理由退货的保障。当然,这也仅仅是存在于道德和信誉的基础上,但相关法律是否姗姗来迟,我们也就不得而知。
不可否认的是,面对喷涌的网购之势,卖家呈现两极分化:旱的旱死,涝的涝死。大部分不适合在网络创业的人也在鱼龙混杂,对于他们的准入门槛提高,希望是消法能提到的。另外,大量假冒货品充斥在网络中,似乎永远是百足之虫死而不僵。如何把他们给一刀切了,也是消费者最希望看到的。对于消费者权益的确不能有放纵之嫌,但是足够的多元化,却又是立法部门的应有之义。
【启示与思考】
随着互联网络的普及,网络购物逐渐走入人们的生活,被众多网民所接受,成了很多人的又一种消费方式。网民们足不出户,即可在网上买到自己需要的商品,并且网购过程中只需要点点鼠标,就可以“货比三家”,选择自己认为最满意商品付费,相比逛实体店既节省时间,又节省体力。最主要的原因还有网络上的大部分商品与实体店的商品相比,价格上占了很大的优势。但是在网购过程中也经常会遇到一些令自己不快的事情,比如衣服、鞋帽不能试穿,买回来发现不是自己喜欢的类型;或者卖家所售商品与所描述商品不符,质量比较差,甚至就是地道的假货。
相信很多网民们在最初网购时都会买到过一些自己不满意的商品,所以,随着网购经验的累积,很多网民为了保险起见,会选择有“7日无理由退货”标志的店铺去购物,同样“7日无理由退货”的保障也确实为商家争取到了大量的客户。但很多消费者认为“7日无理由”退货运费是由商家承担的,所以,就会导致在买卖双方出现误解和矛盾,甚至认为是因为买家退货而遭到卖家的故意刁难。
笔者认为,“7日无理由退货”与“退货运费”并无太大关系,因为商家在宣传店铺时承诺的是商品“7日无理由退货”,即:商品可以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无理由退回,但卖家不承担退回时所发生的运费。比如,我们去商场买东西,东西买回去后,我们又后悔了,去商场要求退货,商场同意退货,买卖双方算是很愉快的达成协议了。而在到商场退货时,则没有消费者要求商家赔付来往商场的交通费,其实这与运费是一样的道理。
商家与客户之间应建立良好的信誉关系,在打击不法商家行骗的同时也保护合法商户的权益,用法律去约束那些图谋不轨恶意消费的网民与缺失诚信的商户。
因此,新修改的“门槛”似乎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如何才能真正做到保护交易双方的合理权益才是真正需要落到实处的关键。这需我们管理部门完善法律体系、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提升消协组织的工作能力、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才能构建一个健康、良好的网络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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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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