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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也谈“住房闲置7年政府将收回”

2013年11月01日 10:12

 

【百姓心声案例】

【事件介绍】

国务院官员建议处罚空房 闲置5年组织流浪汉入住

“解决目前房价高涨不下的一个核心对策是16字方针:允许买房、限制卖房、奖励租房、处罚空房。”在近日举行的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中国与世界经济论坛”上,国务院参事室参事陈全生如此认为。

陈全生解释说,允许买房是说,如果你有钱,政策不限购,想买100套都卖给你,但是限卖。为什么?因为投机买房者是为了卖,从而套取中间差价获利。那么怎么限卖呢?就是国家对差价征收高额税费,比如买房后一年就卖的,房屋总价与买房时总价差价的95%由国家收走,若两年后卖的,85%的差价归国家;三年卖的为75%;四年卖的为65%;五年卖的为55%,以此类推。通俗来讲,掐断投机者的获利方式,这些人自然不会买房了,把房源留给真正需要住房的人。而奖励租房是指把房东的租房所得税全部免掉,这样的好处是利用部分有房的百姓解决部分百姓住房问题,同时增加部分百姓的收入,也有利于社会稳定。处罚空房是指,比如可以向德国学,闲置3年,房产税翻番;闲置5年政府组织流浪汉入住;闲置7年,收归地方政府所有。这样的方式中国也可以适用。

对于他的观点,与会的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陈东琪也表示赞同。他说,限售可以把租赁市场搞活,鼓励对长期不住的房子进行惩罚。但同时要拓展投资渠道。“资本市场搞活的关键是看资本市场有没有投资机制。美国人养老有30%左右的钱在房地产上,剩下的大量资金在股票和其他方面。简而言之,中国可投资的稳定渠道太少。所以,要拓宽投资渠道,让资金分流到其他领域,地产投机客自然就减少。”

处罚闲置房不能“打土豪”

将闲置房收归政府所有的观点,前几年就有人提过,亦曾引发公共舆论的争议,赞成者和反对者都很多。该观点是意在惩罚囤积住宅者,通过加大闲置成本,甚至剥夺其房屋所有权的形式,逼迫房主将空房抛向市场,从而降低房租和房价。此举迎合了部分人“打土豪”的心理,有一定的舆论支持市场,但潜藏着很大的社会风险,违背了依法治国的原则,不应倡导。

目前国内住宅市场分配失衡,部分炒房者和权贵阶层,拥有大量房产,而许多中低收入人群,则因囊中羞涩,对房价的承受力有限,陷入无房或购房难的困境。住宅拥有量多寡,一定程度上成为衡量财富的工具,极少数权贵者手握数十乃至上百套房产,也早已不是啥稀罕事了。

 

面对这些房产“土豪”,民众的心理也非常复杂,既厌恶炒房者将房价抬高,痛恨权贵者利用房产搞腐败交易,亦惋惜自己没有赶上炒房致富的大潮。经过房地产十年黄金期之后,住房作为一个载体,初步完成了财富的分配和积累,社会贫富格局基本确立,屌丝逆袭的概率大大降低。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难免有人希望通过“打土豪”的方式,将房产重新分配,以重新实现社会财富平衡。

将闲置房给予流浪汉居住,或者收归政府所有的观点,确实有理论支持的现实土壤,赢得部分民众的追捧。但需清楚,房产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我国《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除了少数腐败官员、犯罪分子非法获得的房产,需依法予以没收或处置之外,其他人的合法房产都应予以保护。“打土豪”的处罚方法,则是漠视公民的合法权利,负面影响力非常大,容易诱发社会恐慌心理。

由于个人的赚钱能力差异很大,社会财富总是处于不均衡状态,少数人拥有大量财富,乃是一个社会普遍现象。依靠“打土豪”均贫富,不仅有悖法治精神,而且容易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现阶段,对于闲置房的处罚,只应采取符合经济规律的措施,用税收和经济政策来调节,而非行政强迫性手段。而对于“打土豪”的观点,公众则需保持警惕之心看待,切勿盲目追随。江德斌

观点纵深

“闲置7年收归政府”听起来很美

“允许买房、限制卖房、奖励租房、处罚空房”,乍听之下,这套“16字组合拳”简直是字字贴心,令人振奋。可不是吗——“允许买房”保护了刚需,“限制卖房”遏制了炒房,“奖励租房”温暖了无房客,“处罚空房”扼住了投机者的咽喉。可是且慢。这付药方,真的“只杀病菌、不伤肌体”?你确定它只会沿着我们所希望的“正道”走吗?

这里,且不论“闲置7年收归政府所有”是否与物权法等既有法规相抵触,问题还在于,哪类房子才算是“闲置”?怎样界定,谁来界定?一年住一两天算不算闲置?有几个人的房子真“闲”到要被强行没收也租不出去的程度?倘若房主赶在被没收之前将手头的房产统统租出去,岂不是既可规避“限制卖房”、“处罚空房”,又可获得“奖励租房”之利?

仔细一想,不得不说,这套“16字组合拳”可谓条条都可能产生难以克服的副作用。譬如限制卖房,那些改善性刚需怎么办?他们还等着出售旧房换一套稍好点房子呢,这不是让可怜的、无法一步到位的房奴们一辈子只能蜗居了吗?再看“闲置7年收归地方政府所有”,陈参事说是向德国学习,我不知道德国是不是真有这样的法律,就算真有,也很想知道,德国是如何界定房屋闲置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有何配套细则?收归之后,地方政府又会怎样处置?拿什么来保证它不会沦为地方官员的小金库、打击异己的紧箍咒、权力寻租的新乐园?

其实,且不说方案本身有太多“系统漏洞”,即使再好的方案,也必须解决一个根本问题:谁来执行?可以预见,倘若没有建立起严密的“笼子”约束和监督权力,强化公权力对社会资源控制权、处置权的措施,很可能会导致新的寻租空间。

毋须对国务院参事的“处罚空房”论太在意

日前,国务院参事陈全生关于调控房价的16字方针—“允许买房、限制卖房、奖励租房、处罚空房”,引起轩然大波。引发最大争议的,莫过于“处罚空房”论,也就是“可以向德国学,闲置3年,房产税翻番;闲置5年政府组织流浪汉入住;闲置7年,收归地方政府所有。”

然而,时隔不久,又爆出德国人出来“辟谣”的微博,说这所谓的“德国做法”没依据。这一来一往,让公众一头雾水,难辨真伪。

 

其实,对陈全生参事的话,大可不必太在意,应该从积极的一面去理解。毕竟,陈参事上述建议都是出于好意,为的是转变调控思路,把行政手段转变为市场手段调控为主,最终达到“家家拥有住房”的目的。这样的思路和目的,没有什么不妥。至于说到德国的做法,也只是陈参事个人的见解,对与错、真与假,都无关大局。

最为关键的一点是,陈全生是国务院参事,所谓参事,顾名思义,其意见和建议仅供参考,这些意见和建议还没有上升到政策的层面。应抱着广开言路的态度,以海纳百川的胸襟和气度,允许人家发表不同意见和建议,做到言者无罪闻者足戒,这才是可取的态度。

因此,毋须拿参事的话小题大做,对其横加指责,应该看到,参事的话不是政策规定,更不是“圣旨”,大可不必揪住不放。

当然,作为各级政府参事,既然是受聘于政府的参事,就理应尽职尽责,发挥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的作用。同时,值得引起注意的是,参事也要言之有据,慎言笃行,准确地反映社情民意,且不可脱离实际,自圆其说,这样就失去了参事的作用。

总之,不管是参事还是公众,都应该抱着客观、公正的心态,理性地对待诸如此类的事情。只有这样,社会民主化、文明化程度才会有较大的提高,政府的决策也才会更加科学和合理。这正是广大公众所期待的。

专家例证“处罚空房”岂能空穴来风

虽有网友将个别专家戏称“砖家”,但相信包括笔者在内的绝大多数人,还是对专家们“高山仰止,景行行止”。对国务院参事,笔者更是多了一份敬意——他们是专家中之翘楚,是为数不多受聘于国务院、参政议政建议可直达国家最高领导人的专家学者。

陈参事“处罚空房”论中“政府可收走住房”,很有新意、创意和爆炸力,但遭致的非议却最多。

其一、法治社会和市场经济之下,国家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有着严格法律规定和市场规则制约,对“没收私人财物”更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如《物权法》中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所以,个人房屋用于住人,是空闲,或作他用,均是产权人的自由权利。若个人财物“闲置”状态就可“收归地方政府所有”,此先河一开,则诸如厂房等财物“闲置”,难不成都可成为政府没收私人财物的理由?这未免太荒唐可笑。专家发言,如果连基本法理和市场伦理都不靠边,怎能让公众对其师法学习和信任?

其二,作为专家,发表高论,应讲究最基本的论证原则、方法和逻辑。其论点要由有力的论据支撑,其论据中的例证更要真实存在吧?论据生造或选择性为我所用,实事并不存在或难以与论点对号入座,这样的论证当然不可能有力或成立。所以,当德国籍网友说:“问我这个‘德国政策’是不是真的,我只能说我老德听都没听说过它,而且查也查不到。你觉得德国人会支持自己的房子自动变成政府的吗?”——对此,陈参事应作出回应,到底是德国籍网友空口无凭,还是咱们空穴来风?

现在信息畅达,百姓不傻,求证容易。知名教授、专家、院士、国务院参事等的公开发言,都具有相当影响力,但“术业有专攻”,再权威的专家对其发言都应有所精确求证,不能为了迎合民众或故作高论吸引眼球而随意发声。若不谨慎而为,“嘴上跑火车”,不经意间“砖家”称号揽身,实非情愿,实为可惜。

 

【启示与思考】

打蛇要打七寸,楼市调控则应着力于遏制暴利。基于此,国务院参事陈全生提出的“16字方针”,应该是个不错的调控办法。“允许买房、限制卖房、奖励租房、处罚空房”,其中“允许买房”是要保护房产交易的自由,“限制卖房”则是要掐断投机者的暴利获取,“奖励租房”和“处罚空房”,是要从奖惩两个方面让房产归位于居住的本来价值,将租赁市场真正搞活,避免房租价格不断上涨,让租房者从中受益。

相比当下的限购限贷,“允许买房、限制卖房、奖励租房、处罚空房”不仅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要义,而且有望达到更好的调控效果。其中的关键就在于“限制卖房”和“处罚空房”。现在我们只对经适房的上市交易有所限制,而且对差价的征收比例也不高,对其他房产基本没有任何约束。对于资金炒作特征明显的房产,不让人随便买,却任由人随便卖,显然是搞错了调控的方向。限制卖房并不一定要像陈参事说的那样狠(一年内卖房95%差价收归国有),但肯定是一个比限购更合理也更有效的方向。

“处罚空房”道理同样如此,房子造起来就是给人住的,你买下来自己不住又不租给别人住,就严重浪费了有限的房产资源,就应该受到处罚。用调控的手段,倒逼市场上的空置房都进入租赁市场,连涨44个月的房租才不至于如此疯狂。反过来,如果租房的收益远远抵不上房贷的支出,房价即便上涨,短期内卖房收益也大多归了国家,追逐短期暴利的热钱才不会如此大量地涌入楼市。所以说,这的确是个楼市调控的好办法,不妨一试。

毫无疑问,“处罚空房”言论存在两个无法撇开的硬伤:一是引用了一个并不存在的事实;二是忽视了现有《物权法》对公私财物的绝对保护权。就此而言,陈参事受点非议也在情理之中。

但不能忽视的一个关键问题是,不管是虚无的事实还是忽视法治,都不是陈参事要表达的问题核心。其想表达的核心是,要政府通过改革,让群众有房可住、有便宜房可住。这样的思维,无疑是为民、护民和不容置疑的。

谈到政府改革,从形式来讲主要有三种。一种是直接“拿来主义”,照抄照搬他人或他国经验;另一种是亦扬亦弃,借鉴他人或他国经验的优势,抛弃缺点,结合自己实际,“东西合璧”、“内外结合”;再一种形式就是“独自创新”,自我单独完成革新。而从改革的层次来讲,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细枝末节的修补,即在现有的法治、制度的框架内就一些形式的内容进行革新;另一种形式就是颠覆性的改革,这需要通过一些根本性制度的革新来完成。比如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是土地制度的一颠覆性、项革新性的改变。

以此来对照陈参事的“惩罚空房”建议,国外有没现成经验、德国到底有没有这项制度,以及有没有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相悖,都不是关键。因为,外国没有现成的制度,我们可以独创;违背现行法律精神,可以通过修改法律的一些规定来推进。

基于此,陈参事提出的“16字方针”,“允许买房”是要保护房产交易的自由,“限制卖房”则是要掐断投机者的暴利获取,“奖励租房”和“处罚空房”,是要从奖惩两个方面让房产归位于居住的本来价值,将租赁市场真正搞活,避免房租价格不断上涨,让租房者从中受益,进而对降房价、稳房价发挥正能量。这可谓是在针对此前的房空政策不彰的针对性和颠覆性措施,其中的无私、大胆、为民之心彰显无疑。

相反,一些只顾抓住细枝末节而不管根本的一味批评之声,倒显得有些小家子气。况且,自新一届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班子组成以来,一个高瞻远瞩的思路就是,我们目前的改革已经到了“深水区”,仅靠一些细枝末节的修补已很难满足群众和改革的需要,需要进行一些根本性的变革,触动一些深层次的利益,才能把我们的改革开放有效和深入进行下去。与此对照,陈参事的言论虽有瑕疵,甚至是硬伤,但仍掩不住其高瞻远瞩的闪光亮点。如此,“处罚空房”背后所表现出来的为民思维,难道不是更值得我们去呵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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