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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陈永洲事件之警示
2013年11月05日 09:41
【网络传媒案例】
【事件介绍】
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刑事拘留
“如果我还有机会重新从事新闻工作的话,一定会遵守新闻工作的基本操守,公正、真实、客观、全面去报道新闻,不受利益的诱惑。”日前,身处湖南长沙第一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向办案民警坦承,为显示自己有能耐、获取更多名利,其受人指使,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连续发表针对中联重科的大量失实报道,致使中联重科声誉严重受损,导致广大股民损失惨重。陈永洲对自己的涉嫌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深刻悔罪,向中联重科、广大股民和自己的家人道歉,告诫同行“要以我为戒”。
这是记者10月25日从湖南公安机关获悉的。目前,陈永洲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已被长沙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据介绍,2013年9月9日,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向长沙市公安局报案称,2012年以来,新快报连续发表多篇署名为记者陈永洲的文章,捏造事实对中联重科进行诬蔑诋毁,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商业信誉并造成重大损失。经初步调查后,长沙警方于9月16日正式立案侦查。在掌握大量证据的基础上,10月18日,在广州警方的协助下,长沙警方在广州将陈永洲抓获。
警方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陈永洲,男,1986年8月出生,2009年大学毕业后进入新快报社担任记者至今。自2012年9月29日至2013年8月8日,陈永洲受人指使,根据他人提供的现成材料,在未经核实、也未对中联重科进行调查采访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分析和主观臆断,编造中联重科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畸形营销、销售和财务造假等问题,在新快报连续发表署名文章10余篇,被互联网大量转载,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办案民警介绍,2013年5月中旬,陈永洲接到中间人电话,要求以他的署名发表一篇关于中联重科广告费的负面报道,由于自己在出差途中,陈永洲便让中间人直接和报社联系予以安排。几天后,对自己发表过的文章从来不看的陈永洲对这篇署名报道却格外关注,原因是这篇题为《一年花掉5.13亿元广告费 中联重科畸形营销高烧不退》的报道发表后,引发极大反响,中联重科不得不发表声明予以澄清。他对照原报道和中联重科的声明后发现,报社此前发表的文章实在是断章取义。这篇报道将中联重科2012年度年报中发生额约为5.128亿元的“广告及业务费等”归类为“广告费”,称中联重科招揽许多“公关人才”搞不正常的营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湖南分所对中联重科2012年度财务状况进行严格审计发现,其中“广告及业务费等”发生额约为5.128亿元,该项费用除包含广告费以外还包括差旅费、市场推广费等,广告费仅占其中20%。
办案民警介绍,2013年5月27日,陈永洲无视两家正规会计师事务所对外公布的审计报告,在新快报发表题为《中联重科再遭举报财务造假 记者暗访证实华中大区涉嫌虚假销售》的报道,称中联重科华中区涉嫌虚假销售和财务造假。该报道给中联重科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中联重科A股被迫停牌两天,引起监管机构、股东、社会知名人士、广大股民对公司财务、管理、销售广泛质疑和批评,公司不得不发布公告澄清。司法鉴定结果表明,公司A股、H股在5月29日超过行业平均跌幅而减少的股价市值为13.69亿余元人民币,致使广大股民损失惨重。对此,他“当时感觉很担心,是不是捅了篓子”。
证据显示,在发表针对中联重科的失实报道期间,陈永洲多次收受他人提供的数千元至数万元人民币不等的“酬劳”。特别是2013年6月、7月,在他人授意和周密安排下,陈永洲先后赴香港、北京,向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和中国证监会实名举报中联重科。虽然中国证监会及时向陈永洲作出书面答复,称“经核查,未发现中联重科华中销售区销售财务造假,未发现中联重科澄清公告与年报数据矛盾情况”,但中间人认为负面影响已经客观形成,达到了预期目的,先后多次给陈永洲数十万元人民币和数千元港币作为“酬劳”。
据陈永洲供述,他在不到一年时间内先后发表的10余篇中联重科负面报道中,只有“1篇半”是自己在他人安排采访下完成的,其余都是由他人提供现成文稿,自己只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加工,有的甚至看都没看,就在新快报等媒体上刊发。“我没有审核这些文章的真实性,只是在文章上做了小的修改,并使用了较多的模糊用语,以规避中联重科对我本人及我们新快报的追究”。此外,陈永洲根据他人授意,撰写了3条关于中联重科的负面评论,经他人审核后,发表在为此专门新注册的一个微博账号上,被大量转发。
对于自己的这些报道被新浪等知名网站大量转载给中联重科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和巨大经济损失,陈永洲承认,“我知道这些报道会对中联重科的信誉产生一定负面影响,但没想到影响会这么大”。他自己很清楚“这个事情有风险,查到了都得死”。
陈永洲对自己的涉嫌犯罪行为悔恨不已,表示“主要是贪图钱财和为了出名才这样做的,我被利用了”“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违背了新闻操守”。他说:“我自己也在反思,这些事情是怎么出现的。对当前的新闻媒体来说,我可能不是孤例,整个新闻行业应该以此为戒。”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事件回顾
2012年9月26日到2013年6月1日,陈永洲曾发表10篇有关中联重科“利润虚增”、“利益输送”、“畸形营销”及涉嫌造假等一系列批评性报道,陈永洲被抓祸起中联重科。
5月27日
《新快报》刊发了《中联重科再遭举报财务造假 记者暗访证实华中大区涉嫌虚假销售》一文,报道中联重科去年在华中大区涉嫌销售造假事件。
7月10、11日
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高辉在微博中连续发布以“舆霸与打手”等为题的微博内容,直指新快报及记者陈永洲,并将陈永洲的记者证及身份信息在网络上公开。高辉称:陈永洲"先后10篇负面文章"抹黑中联重科,致其股价大幅下降。
8月7日
针对新快报社、陈永洲本人以涉嫌侵犯名誉权对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及高辉提起诉讼,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立案。
9月16日
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对陈永洲予以立案。
10月18日上午
陈永洲被长沙警方带走
10月23日
《新快报》就记者陈永洲被跨省刑拘发表声明。
当日,针对长沙警方“跨省”抓走《新快报》记者陈永洲一事,中国记者协会表示已关注,并表态坚决维护记者正常的采访。
同日,中联重科表示,案件已引发中央高层关注,中纪委中宣部已介入关注案件,相信定有公正处理。
10月24日
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一案经立案调查,目前正在按法律程序办理。
10月25日
记者获悉,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刑拘,自称受人指使收人钱财,发表失实报道。陈永洲向民警坦承,为显示自己有能耐,获取更多的名利,他受人指使,连续发表针对中联重科的大量失实报道,致其声誉严重受损。陈永洲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供认并深刻悔罪。
10月27日
《新快报》头版发表声明,就记者陈永洲受人指使收人钱财发表大量失实报道一事向社会各界致歉,承认报社对稿件的审核把关不严,事发后报纸采取的不当做法严重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并承诺将以此为戒,对存在问题进行认真整改。
10月30日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对新快报记者陈永洲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批准逮捕。
新华网评:陈永洲的“以我为戒”说与谁听?
就目前已经披露的细节来说,陈永洲在不到一年时间内先后发表的10余篇中联重科负面报道中,只有“1篇半”是自己在他人安排采访下完成的,其余都是由他人提供现成文稿,陈永洲只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加工,有的甚至看都没看,就在新快报上刊发。深层次原因,在于其本人业已供认的多次收取他人“酬劳”。
相信,每位媒体人都会对这样的采编细节感到难以置信,记者“看都没看”就署名,完全不顾新闻报道实事求是的基本要求和记者一切从事实出发的道德操守。报社审稿环节也对这种行为毫无觉察,对重大监督报道在一年多的时间内把关不严,记者“看都没看”的稿件,竟然连续登上报纸版面,成为系列的重头稿,结果赔上报社的社会信誉不说,也极大损害了媒体的整体社会公信力。
记者个人和报社的行为令人无法接受,也必然会受到相应的惩戒。中国记协已经指出,陈永洲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严重违背了新闻真实性原则,严重损害了新闻媒体公信力,新快报在长达一年的时间中连续发表多篇该记者署名的捏造事实的报道,严重失职,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随着案情的进一步追踪和更多细节的披露,法律自然会对这一案件作出权威公正的判决,相关责任人和责任组织,都会付出相应代价。但这起在短期内引起喧嚣、争论乃至激烈交锋的事件,留给新闻从业者和整个社会的反思,当不止于法律的判决。
媒体从业人员要坚守职业操守的底线。媒体之所以是“社会公器”,新闻记者之所以是“社会航船的瞭望者”,就在对社会丑恶的揭露和监督是其职责和使命所在,这也是社会对媒体和记者赋予光环的重要原因,但在这种监督权力下,如果没有职业操守,丧失职业底线,失去的不仅是职业尊严,还有整个行业的社会信任。
法律是社会行为的准绳。无论是记者还是媒体,其社会活动都必须在法律准绳下。这种利益熏心、图名为利背叛职业操守的记者必须受到严惩,这种利用自身影响裹挟民意的媒体必须受到谴责。
人民日报评陈永洲事件:守住记者职业底线
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依法刑事拘留。陈永洲“要以我为戒”的追悔,可谓发人深省。
从报社呼吁“请放人”,到警方决定刑事拘留,在这起事件中,有许多值得关注的问题。就陈永洲本人而言,根据其供述,有一点已经很明确,那就是他的行为不仅令企业声誉严重受损、股民损失惨重,也辜负了那些信任他的人们,更败坏了新闻工作者的形象。
类似行为并非个案。这些年来,媒体高度介入社会生活,舆论监督的影响进一步扩大。然而,当许多记者怀着理想和道义,追问事实与真相的同时,也有一些害群之马,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吃拿卡要、敲诈勒索,把本是服务大众的媒体,当成谋取个人、小团体利益的私器。这种行为,让公众厌恶,令同行不齿,也使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受到损害。坚决反对新闻敲诈,是维护法纪的需要,也是行业整风的需要。
今天,身处资讯高度发达的社会,媒体人理应秉持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出于公心、守住底线,在价值多元中呵护良知;新闻工作者只有恪守敬畏事实、秉持正义的道德伦理,才能善用记者权利,不辜负社会寄予的厚望。
陈永洲事件警示法律面前没有“无冕之王”
《新快报》记者陈永洲事件给所有媒体和媒体从业人员、尤其是新闻记者敲响一记警钟。
在市场经济社会里,无处不在的利益角逐,让被誉为“无冕之王”的记者职业也面临着恪守新闻职业道德与利益诱惑的权衡与挑战,在时下人们的心目中,记者不只是有着特殊的舆论话语权,更是维护法律正义的代言人。也正因为如此,公众向来对传统媒体和媒体记者充满着很强的信任感,只要传统媒体刊发的新闻、消息,几乎没有人怀疑其真实性,即便偶尔出现报道失实,负责任的媒体也会很快进行更正并致歉,也正因为传统媒体捍卫新闻真实和富有强烈的职业责任感,陈永洲因批评中联重科而被长沙警方“跨省刑拘”的消息一传出,人们立刻在为陈永洲“鸣不平”的同时,也对长沙警方的这一做法提出诸多质疑,但现在看来,陈永洲被刑拘不仅不“冤”,长沙警方也完全是在捍卫法律。
显然,陈永洲不仅违反了法律、涉嫌犯罪,更“出卖”了一直关心和支持他的《新快报》,以及所有一开始“同情”他的媒体和很多社会人士。陈永洲被刑拘3天后《新快报》用头版呼吁长沙警方“请放人”,这在中国传统纸媒历史上恐怕还是首例。很多社会人士包括某些法律界专家学者也是在媒体发表同情陈永洲“遭遇”的文章、评论,质疑警方的所为,尽管这些做法现在看起来有些仓促,是“哭”错了人,但事实上这些做法能付诸实施并展示出来,既说明媒体和社会大众对正义的支持,更说明我们社会的法治环境和舆论氛围有了很大进步。是陈永洲违反新闻道德操守和贪婪心理,辜负了信任和支持他的《新快报》,玷污了社会大众对媒体记者的正义感情。在真相大白之际,中记协的谴责和《新快报》很快做出的致歉也体现了媒体负责任和尊重法律的态度。
法律面前没有“无冕之王”,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蚀让新闻领域也已不是“清静之地”,出现极个别记者借采访权敛财违法甚至犯罪也是正常现象,没有什么可奇怪;但是,所有媒体都应当从这一事件中吸取深刻教训,不仅要对旗下的记者关心和信任,支持记者履行正常采访尤其是批评报道的正义监督,更要强化对记者的自律和素质教育,对涉及商业利益的批评报道一定要慎之又慎,对新闻真实性来不得半点含糊。陈永洲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在没有实地采访甚至在没有执笔的情况下,就同意将涉及诋毁企业声誉的“外来”稿件署上自己的名字交予报纸刊发,而报纸编辑审核人员也没有经过严格审核就“照单全收”并与发表,媒体对自己记者的信任不是问题,但“感情”绝不能取代新闻真实的严肃性,应当说,中记协对《新快报》“严重失职,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认定既是一针见血也是客观事实。
法律面前不能有“无冕之王”,陈永洲及《新快报》对中联重科一系列捏造事实的报道,给中联重科造成惨重损失。有媒体报道,自今年2月份以来,中联重科A股股价从10.44元/股持续下跌至被腰斩,最大跌幅一度达52%,市值最大蒸发约340亿元。中联重科H股今年以来市值也曾跌去上百亿港元,长沙警方刑拘陈永洲之后,受舆论争议影响,AH股连续两天双双下挫,市值两天累计蒸发约32.05亿元。股民损失更是惨重,尽管陈永洲表示悔罪,《新快报》一改两天前的“坚决态度”同样在报纸头版做出道歉,但因此导致中联重科和股民的损失注定难以挽回,给中联重科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也同样需要时间的缓冲,媒体记者捏造事实或媒体不实报道所产生的后果虽不像“谋财害命”那样血腥,但给报道对象和社会秩序造成的破坏和恶劣影响其实比任何凶器更具杀伤力,因此,也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面前不允许存在“无冕之王”。最近几年,一些媒体或媒体记者经不住利益诱惑,屡屡出现有偿新闻,甚至严重违反媒体真实性原则和道德底线,以负面报道为要挟对企业实施敲诈的案例。而一些无良企业为了恶意竞争、诋毁同行,也把拉拢媒体记者对同行企业进行“负面报道”作为自己的“营销战略”。不难想象,陈永洲之所以受利益驱使利用记者身份多次“批评”中联重科,损害其商业信誉,其背后注定有商业财力的支持,相信不用太久时间就会水落石出,这种明显违法的恶意竞争,只有借助某些媒体或媒体记者的身份来“合法”的实现,因此法律在保护媒体记者正常合法履行采访报道权的同时,不允许也不能给任何记者和媒体有突破法律底线的“无冕”权力,这在任何国家都是如此。其实,人们之所以将记者誉为“无冕之王”,完全是对记者尊重事实、恪守新闻道德、捍卫法治正义和不畏权势执业精神的一种敬重和赞扬,但在法律面前,谁都无权也不能将自己视作“无冕之王”。
【启示与思考】
事实胜于雄辩。随着陈永洲案的进展,呼之欲出的真相让读者感到惊讶。作为一个媒体职业者,为了一个利字,竟放弃自己的职业原则,将责任意识抛弃到九霄云外,真是让同仁们齿寒。诚如中国记协所称,陈永洲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严重违背了新闻真实性原则,严重损害了新闻媒体公信力。
陈永洲应该为他的行为付出代价。但是,陈永洲显然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一般来说,记者发表在供职媒体的稿件属于职务写作,稿件能不能发,怎么发,往往并不取决于记者,记者写好稿件之后到报纸正式发出,还有诸多程序要走,必须要过编辑关、主任关,乃至值班老总关等等。在此想请问新快报管理层,陈永洲在不到一年时间内先后发表10余篇中联重科的负面报道,多数他都没有采访,怎么就能够轻易见报?任何一家有操守、有管理制度的报纸都不敢这样乱搞,而新快报居然能够轻易将问题稿件发表出来,有两种可能,一是内部管理体制完全失灵,相关把关人失明;二是存在利益输送,一些管理人员为了达到目的,故意选择性失明,为问题稿件大开绿灯。换言之,陈永洲应该承担责任,新快报也难辞其咎。对此,中国记协已经表态:新快报在长达一年的时间中连续发表多篇该记者署名的捏造事实的报道,严重失职,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了新快报承担责任,还有必要深挖这起事件的幕后。相关证据显示,在发表针对中联重科的失实报道期间,陈永洲多次收受他人提供的数千元至数万元人民币不等的“酬劳”。而陈永洲也表示,“主要是贪图钱财和为了出名才这样做的,我被利用了”。都是谁在利用陈永洲?又是谁向陈永洲提供现成文稿,其目的如何?在这起黑色利益链条上,陈永洲也许只是个小卒子。
陈永洲案让社会都需要反思。在物欲横流的社会,如何遵守职业操守,如何不为名利所累,需要媒体人反思自己的行为。作为记者,一名媒体人,更应该负责地报道任何事件的真相,应该为这个社会传播正能量,可事实呢?一些不良媒体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挖社会的阴暗面,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勾结以达到非法目的。对此,新闻单位岂能听之任之,放松了纪律教育,使无良记者肆无忌惮地在泥坑中越陷越深,到头来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对当前的新闻媒体来说,我可能不是孤例,整个新闻行业应该以此为戒。”让我们明白了做人的操守,同时更让我们每一个明白了,做人要有责任,没有社会责任,离开了法的轨道,最后的结果只是死路一条。陈永洲现在表示后悔了,并且用事实说法的行为给新闻人做出了警示,希望陈永洲案在新闻界是最后一个案子,切不可再出现第二个媒体人步入陈永洲后尘,如真的再出现,才是新闻界最大耻辱。
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时,要正确把握自身利益与大局利益的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既不能为追求所谓的新闻卖点而炒作,也不能为了自己的特殊利益而失语;要严守职业道德,杜绝“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的不正之风;要坚持客观、公正、有效的舆论监督,维护监督的权威性,使新闻媒体和从业人员“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自觉严以律己取信于民,成为“群众喉舌、舆论监督、政府镜鉴、改革尖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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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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