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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有关“诈弹”频发的反思
2013年11月07日 09:56
【网络舆情案例】
【事件介绍】
5天内黄花机场两遇“诈弹”疑犯自称从云南购买爆炸物
仅隔4天,长沙黄花机场再遭“诈弹”威胁。10月31日,4个进出长沙黄花机场的航班遭受爆炸物威胁,或备降或延误。这些航班经过排查未发现爆炸物,
10月31日,有网友通过微博爆料,称自己所乘飞机遭遇爆炸物威胁,长沙黄花机场随后发布消息,证实有4个航班遭受炸弹威胁。
消息称,当天中午,长沙黄花国际机场接到爆炸物威胁电话,JD5662(长沙—杭州)、CZ3743(哈尔滨—长沙—深圳)、MF8258(南航CZ5488,和厦航MF8258共享航班代码)(兰州—长沙—杭州)、3U8998(福州—长沙—成都)等4个航班受到影响。
警方经过调查证实多个恐吓电话系一人所打,目前嫌疑人已被公安部门控制。
长沙黄花机场近日连续遭“诈弹”威胁。据媒体报道,10月27日晚8点,长沙黄花机场也曾接到匿名电话称飞机上有炸弹。随后警方和机场方面经过大规模排查,并未发现爆炸装置,该事件造成11个航班延误。警方随后经过侦查,于10月28日11时在广东东莞将嫌疑人抓获,并将其刑事拘留。
焦点
“诈弹”为何频发?
律师称因违法成本低,司法解释规定应从重处罚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表示,近年来航班遭受威胁的事件频发,今年尤为密集,原因之一就是违法成本过低。
易胜华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发布针对航班的“诈弹”信息,一般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应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如司法部门认定“造成严重后果”,处以有期徒刑的上限最高可达15年。
“根据近年情况来看,很少判5年以上的。”易胜华表示,其实法律应该看到,航班受到威胁后,在备降返航油耗以及安置旅客方面要遭受的巨大损失。
“因此在刑法之外,检察机关还应代表国家、航空企业以及乘客对作案者提起民事诉讼。”易胜华介绍说。
记者注意到,2012年12月,备受社会关注的“8·30”深航航班“诈弹”威胁案在湖北宣判,被告人熊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近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应当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的5种情形,其中包括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该案就属于上述情形。
“诈飞机”背后的社会心理待剖析
看待飞机“诈弹”现象,更要将视线前移,去认真剖析每一个案中的犯罪动机与原因,以寻找造成犯罪多发的普遍性因素。
近日,长沙黄花国际机场接到爆炸物威胁电话,共有4个航班受到影响,造成飞机迫降和航班延误。目前1名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这早已不是第一次出现飞机“诈弹”的新闻了。虽然在法律上,此类行为会受到刑法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追究,但是值得反思的是,为什么在国家刑法明确定罪立刑的规制下,为什么在司法机关专门出台依法从严打击此类犯罪的通知背景下,为什么在最高法刚刚公布《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情况下,依然有人甘愿铤而走险、顶风作案?这样的行为是在挑战法律与司法的权威,还是传递出什么不一样的社会心理?
从常理判断,行为人谎称飞机上有炸弹,不会不知道这种虚假信息会带来多大的恐慌,因为飞机绝非普通的公共交通工具,一旦出现险情乘客生还率极低。恐慌不仅影响具体航班上乘客的权益,也会向社会传递出航空安全脆弱性的负面效应,因而具备了恐怖的特征。这是现代国家普遍从严打击此类犯罪的理由,但也可能就是嫌疑人选择飞机“诈弹”的行为动机——扩大恐怖的受害面积,引起社会的关注。由此,我们挖掘此类犯罪背后的原因是必要的。
或许在不同的个案中,嫌疑人作案的动机各不相同。有的出于刺激和玩笑,有的出于个人诉求得不到关注,也有的出于报复社会的极端心理。但不管怎样,他们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其行为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社会的影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犯罪可以被视为社会问题的一种别样反映。有学者就将犯罪比作细菌,把社会比作培养基。特别是在转型期,利益分化、冲突加剧、人心浮躁等,当社会成员的尊严、安全、成功的机会逐渐削弱或丧失时,社会应有的整合功能也随之式微,犯罪就容易成为少数人针对社会的示威、反抗。
与其他犯罪不同,编造飞机炸弹并不是直接针对怨恨对象,而是泛指那些无辜的人,这种完全“损人不利己”的犯罪所透露出的心理,或许折射出我们社会心理机制对一些人的意志失去了控制力。我们当然不能否认犯罪中的个人原因,但也应重视个案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否则司法的事后治理往往会“按下葫芦浮起瓢”。因此,看待飞机“诈弹”现象,不能只是把眼光紧紧盯住司法如何依法从严惩治上,更要将视线前移,去认真剖析每一个案中的犯罪动机与原因,以寻找造成犯罪多发的普遍性因素。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系统解决好犯罪预防这一课题。
机场频遭“诈弹”袭击,谨防恐怖“狼来了”
机场或飞机遭遇“诈弹”袭击,有各种原因,造谣者的动机与目的各不相同。有的人是诚心恶作剧,制造恐慌;还有的人是一时嘴上没把门的,瞎说八道;更有男生为挽留离去的女友,不惜让航班与机场停滞;当然,也不排除居心叵测者搞“狼来了”,试图迷惑麻痹安保,这回是“诈弹”,下回没准来真的。
无论是哪种情况,机场、航空公司、警方都必须进入紧急状态,启动事先演练的应急程序,最大限度确保乘客的人身安全。哪怕被“诈弹”戏弄,也绝不可对类似威胁掉以轻心。否则,狼真的来了,没有后悔药买。
对于航班“诈弹”的制造者,一旦查实严惩必不可少,这一方面是为了以儆效尤,另一方面也是让居心叵测者罪有应得。但人们也要明白,任何国家和地区,都不可能天真地认为,一加强安保,一警戒预防,就可以完全杜绝威胁与危险的发生。理性的态度是,透过不懈地努力,尽量减少问题的发生,降低伤害的可能。
“诈弹”终归还只是停留在“诈”的层面,更大的威胁是真正实施。其中的犯罪动因,有些可以避免,有些则不易破解。比如,翼中星在首都机场实施爆炸,本质上是个人受害维权无门后的报复社会。如果他没有被殴打致残,如果有关部门能替他伸张正义,这样既危害社会又损害自己的恶性事件恐怕就不会发生。尤其在社会转轨、利益矛盾多发的当下,各级管理者能否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社会的安康与否。
而像10月28天安门恐怖袭击案,则是由“东突”分裂势力有组织、有预谋实施的极端恶性犯罪。这种暴力恐怖袭击是反人类、反文明的。对于这样丧尽天良、以无辜平民为袭击目标的恶行,并且以自杀式袭击为手段,已然指望不上严惩。现实的举措只能是,进一步加强反恐信息的收集与分析,提高预警预防水平,有针对性地应对。另一方面,政府更应在国际社会揭露恐怖分裂势力的丑恶嘴脸,争取国际社会的同情与支持,寻求国际性的反恐合作,联合打击活动于境外与境内的恐怖分子。在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这三股势力的道路上,必须有打持久战的决心与恒心。
【启示与思考】
最近几年,航空公司遭“炸弹”威胁事件频发,当然所谓“炸弹”最后多被证实为“诈弹”。拨打恐怖威胁电话的动机可谓花样百出,有的为了阻止债主索债,有的为了挽留女友,有的竟称“开个玩笑”。虽然由犯罪分子作案动机所反映出来的主观恶性并不一致,但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相同。
飞机安全要求的极度特殊性决定着,不论消息真伪,航班都必须立刻停止运行,接受检查。“诈弹”频袭,一方面造成了非物质性损失,导致航班正常秩序被迫中断;引起一定区域内的社会公众心理恐慌;也使公安等国家职能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受到严重的干扰、破坏,如需要出动大量警力对可疑区域进行查爆排险等。
另一方面也必然造成物质性损失。每经历一次类似事件,航空公司都需要承受巨额损失,少则数十万,多则百余万。无辜旅客的经济损失则难以计算、追回。向肇事者索要民事赔偿,更谈何容易。即使法院判决肇事者赔偿,又有几个肇事者有足够的赔偿能力?
眼下的舆论场基本形成了一个较为统一的意见,即把问题的矛头指向虚假信息威胁航空器条款不明,司法实践惩戒力度不够,未能凸显威胁航空器不同一般的危害性。而促进相关立法和法律的修改,变得极为迫切。
应当说,作为特殊的公共场所,为确保航空器飞行安全,以更高的规格、戒备、专门性立法是一种通行做法,国际上也不乏经验借鉴。相比之下,国内相应条款可能确实存在不够明确的问题,有必要通过进一步立法作出着重于航空器特殊性的调整。
不过,承认法律问题,并不意味着立法就能完全解决问题。拿刑期规定低、罚金数额低、量刑结果低的“三低”来说,轻则5年以下,重则5至15年的刑责难说有多轻,量刑轻需要看到主观恶性、经济影响外的其他后果等,考虑罪责刑相适应的一面,罚金某种程度上与机场、航空公司等方面“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关。
实际上,法律问题之外,航空器公共安全频受威胁,也与社会认知缺失有关。高空飞行具有更高的不确定性,登机前要经过严格的安全检查,这是大众对航空公共安全的一般性看法,它潜在地承认了航空器的特殊性,但显然是不够的。现在所谈的,因私人原因、义愤发泄甚至玩笑式的“诈弹”只是一个方面,诸如屡屡冲击停机坪、机上大打出手,都与认识不足有关。什么行为、到什么程度,就算对航空器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呢?不是直观到劫机、面临机毁人亡的紧迫才算。如果不处理好这个问题,伴随飞机成为越来越多的国人的出行选择,一个庞大数目又认知参差的群体“接触”飞机,大大小小的事件只会越来越多。
另外,把“诈弹”放在哪种情境下看也是个问题。“诈弹”数目频繁度均爆表,一时间引起高度重视。客观地说,坚持“无当有”的原则,积极排查化解危机,表明民航系统具有一套较为成熟的应急机制和危机处理能力。不过,若是视“诈弹”为未经证实的恐怖信息,那么对恐怖信息的预警本身就该纳入机场安保机制中,在常态中时刻戒备。
“诈弹”就是未经证实的恐怖信息,在信息传播途径多元,虚假信息散布面广的当今社会,可以说应急天然处在被动位置。但人类创造航空飞行器已有这么长的历史,虽然有安全事件发生,但它仍然成为不可取代的交通运输方式。这就是因为,人们对威胁风险的预见和应对,并创造了无数经验。“诈弹”源于人的动机和心理,无论是临时起意,还是有组织行为,没有哪一个国家能把它扼杀在摇篮中。能做到的,就是在各个层面确立对航空飞行安全特殊性的重视,建立并完善常态化应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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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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