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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领导干部不得企业兼职:从政一心一意 官商各行其道
2013年11月12日 09:32
【基层执政案例】
【事件介绍】
中央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意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在以往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进一步规范完善管理制度,体现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
《意见》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意见》明确,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意见》提出,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凡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即党政领导干部不得“两头占”,不能既保留公务员身份及相关待遇,又在企业领取报酬。
《意见》强调,要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期间的管理。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告单位组织。
《意见》要求,要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意见》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意见》同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意见》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管理。
关注领导兼职,民众痛恨的是“以权谋私”
对于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为什么容易引发社会大众的关注和质疑?很大程度是因为近些年来有些领导干部利用兼职这种看似合法的表面方式,把兼职当成了谋求自身利益的捷径,暗地里做了很多损公肥私的事情,给兼职锻炼干部能力、促进企业发展的本色人为地披上了“以权谋私”的外衣,因此使兼职在社会层面看来不再是那么单纯明了。
关于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问题,我们可以从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发展的脉络中清晰地看到它的轨迹。从“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方针确定后,各级领导干部就开始陆续出现行政与经商同步的现象,在最初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为了更好的把握和贯彻国家政策,让企业能更好地发展壮大,当时不但鼓励干部到企业兼职,更是鼓励干部们立业创业,当下有的市场著名品牌,就是那个年代试水的干部们创立的。在那个年代,干部们把兼职干好,给企业带来效益,推动地方经济发展,那是很大的政绩!而且能得到社会民众对能力的认可,更不会像当下这样认为你是在用权力“套现”,并且那个年代的干部思想也不想现在这么多元、这么复杂,做事往往不是从自身发展的角度去考虑,而是从国家发展的角度去分析。很多干部都是在企业发展困难的实情下,肩负重任走上兼职岗位的,也正是在那些干部的带动下,才有了广东沿海改革的累累硕果。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物质生活丰富的同时,人们的思想也受到了极大冲击,同样是干部,有企业的或在企业兼职的干部身价倍增、名利双收,而没敢走上时代潮头,成为弄潮儿的一些干部,在对比中产生了心理落差,特别是在物质生活有了明显差距的情况下,他们的思维有了质变,开始从为国家思考逐渐转为为自己思考,逐渐把到企业兼职当成一种“为自己搞福利”的时髦,也正是这种不良风气的蔓延,加之适时“大船搁浅、舢板逃生”的国有企业改革,转制过程中让少数负责的人赚取了巨大利益,而普通职工权益受到了损害,引起了社会民众的大幅不满,再发展到当下,商业化思维充斥到社会各个角落,一些领导在自己负责所领域企业里搞兼职更是引发了社会民众对腐败的猜疑。
通过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历程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其实,社会民众并不是真的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有意见,而是对领导们在兼职中的“以权谋私”行为很痛恨。领导干部本身就有着强大的社会资源支配权,当他把本该行使的公平分配的权力偏向于自己时,可以说是易如反掌。
当然,党一直也在防范这个问题,从发现不良风气开始,就逐步对领导干部的从政兼职经商的行为进行规范,从72条不准到52条不准,一直都在与时俱进,特别是《公务员法》颁布后,更是以法律的形式对公务人员从事本职以外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和要求。根据新闻,我们可以看出本次所实施意见针对的重点人群是那些即将“到站”或已经“下车”的老干部们以及按照组织要求到企业挂职锻炼的重点培养的干部们,在依照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对什么情况可以兼职、什么情况不能兼职、要兼职就要放弃啥、兼职干部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都做出了明确界定和要求,同时以制度的形式对“双头占”现象的予以了否定,可以说是从方方面面的细节上都做了明文规定,从这中间我们也能读出党中央从严管理干部、消除腐败土壤的决心。
习总当年就说过,不要看到经商发财而感到怅然若失……如果觉得当干部不合算,可以辞职去经商搞实业,但千万不要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还要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官商结合必然导致官僚主义。其实,这个意见的出台从深层次角度分析,正是为了消除“四风”之一的“官僚主义”而采取的实际行动,有意见不过是个良好地开头,关键还是在于抓落实,把一切违规的兼职行为彻底清除,让依规从事兼职的领导干部禁得起社会大众的质疑和查证,把兼职公开化、透明化、制度化,用实际行动消除群众对领导干部兼职的猜疑和联想,使领导干部兼职中的“以权谋私”无处存身,这才是意见出台的本意。
同时,我们也应该引导想要发挥作用的老干部们,不要总想着到企业里去发挥作用,十八大提出的培育公民社会、建设“小政府大社会”,我们当下的各种社会公共服务、公益事业都急需发展,而老干部们在这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和影响力,如果他们引导和帮助青年人开展基础工作,必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关于兼职,我们还要重视一个问题,一说领导干部,往往有人就认定是公务员,其实,我们所谓的领导干部,不仅包括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同时还包括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科研院所、学校医院等各行业各领域的负责人,他们都不是公务员,当我们规范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兼职行为时,在去除某些领域的行政化的同时,对非公务员领导干部的兼职行为也应一并严格规范。
“去官化”利于政企各归其位
中组部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问题的意见》表明,党政干部在企业兼职的现象虽未被彻底禁止,但党政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和方向。与此相对应,要求废除国企人员行政级别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这两种指向不同的改革动向,本质上是同一个问题:政府与企业的严格区分。
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是一个老问题,政企分开的话题已经延续多年。传统的观点认为,政企分开是一个经济、政治问题,但在我看来,它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在法律体系中,规定政府权力及责任的法律主要是公法,规定企业权利及义务的法律主要是私法。按照公法原理,凡是法律没有明确授予政府机构的权力,政府机构都不得行使,即“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而按照私法原理,凡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事项,没有列入“负面清单”的事项,市场主体都可以做,换句话说,对于市场主体,应当坚持“法无禁止即权利”的原则。这两项原则应当成为政府法治建设与市场法治建设的大趋势。
因此,政企分开应当在法律、法治的框架下来解决。政府的职责是公共行政,是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即政府是为所有人服务的主体。代表政府的具体的人作为公务员,也是为所有人服务的人员。正是这种“公”的性质,构成了政府与企业的分界线。因为企业在本质上是一个追逐利润的市场主体。无论是企业家还是企业,都是以追求利润作为根本的、核心的价值目标。
当前,中国的改革正在进一步深化。改革虽然千头万绪,但种种疑难都需要回应一个共同的目标:各归其位,各司其职。政府就做政府的事,政府不能去做企业的事,政府不能与市场主体相混同,政府公务员也不能去做企业管理者的事。不过,从媒体披露的多起案例来看,过去三十年一些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中,国家公务人员兼职的现象并不少见。这种现象有时就成为深化改革需要拆除的障碍。试想:如果一个市长同时兼任一家公司的总经理,这个市政府还是一个为全市人民服务的政府吗?假如出现了这种极端现象,那就意味着政府的终结。另一方面,企业是市场交易主体,为企业管理者赋予行政级别,其实是混淆企业家的角色,它造成了企业家身份的模糊与错位,消磨了企业家精神,无助于造就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市场主体。从这一点来看,在企业等经济组织上有效“去官化”,不单是要实现“各归其位”,也是在努力提高改革的成色。
当前,中央在清理党政干部在企业兼职的情况,这是一个过渡性的措施,最终的目标应当是禁止这种兼职现象。应当通过完善的政府法治与市场法治,实现党政机构与市场主体的严格区分,让企业成为严格的市场主体,让政府成为严格的公共行政机构。
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要多管齐下
规范官员在企业兼职任职行为,要从以下四方面入手。
加强专门监督。对于党政干部在外兼职要严格按照规定,并且让监察和审计部门进行专门监督,防止政策落实不到位。
加强社会监督。各级党政机关应该严格落实信息公开,把党政机关干部在外兼职的情况进行公示,让广大群众可以方便了解有关信息,同时设立有关部门接受监督举报,让社会对党政机关干部在外兼职的情况进行监督。
加强党政领导干部职业道德建设。让广大干部加强自身学习,了解到自己背负的社会责任和荣誉感,牢记进入公务员队伍时所立的“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格尽职守、廉洁公正”的誓言。
推动政企分开,建立有限政府。官员到企业兼职从社会环境来讲还是由于政府掌握了大量资源,很多行政审批过于复杂,部分招投标不透明公开,所以还应该积极推动政企分开,减少行政审批,例如上海自贸区企业登记只需要四天,这样大大减少了行政审批,方便了企业发展,企业也不会去权力寻租了。
《尚书》有云:“非知之艰,行之惟艰。”党政机关干部在外兼职不得领取报酬落实会遇到一定困难,但相信这是政府用制度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的一项举措,对于中国完善市场经济有积极的意义,在全社会的努力下一定会成功。
【启示与思考】
近日,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在以往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作出了更加明确、严格的规定,为从严管理干部又推出一项有力抓手。
当前,“兼职”干部不在少数,而且发展趋势向基层单位集中,一些基层干部既是书记也是副总,是科长也是总经理,还有一些干部甚至有五六个“兼职”,每天都“忙”得焦头烂额。领导干部兼职不喊累,明目张胆的“官商结合”,一手抓权力一手抓利益,变相地为权力松绑,群众对此意见很大。
从职务兼职到权力兼职,“兼职”干部现象也确实引发了不少问题。领导干部身兼数职一来容易导致职务混乱、职责不清,成为日常工作推诿扯皮的借口;二来容易导致价值观产生偏差,一旦“是否有兼职”成为领导干部自我肯定、自我标榜的准则,就会形成一种错误导向,使得干部追名夺利;最严重的问题是容易滋生腐败,且不说“两头拿好处”的合法性、合理性值得质疑,如果官员手中的权力方向发生倾斜错误,兼职就成了以权谋私的工具,是干部管理的重大隐患。
此次《意见》的出台无疑对眼下混乱的干部兼职拉起红线,但要保证领导干部不越红线,制度落实到位是前提条件。领导干部兼职合理合法,组织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认真对照意见要求进行审查,思想上扭转部分干部头衔衡量地位的错误观念,行动上做好相关整改工作,确保把从严管理干部落到实处。
有了规范,还需要有效的执行和严格的监督。党政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规定要求,严格遵守纪律规定,主动接受监督,自觉维护干部形象。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严格管理,对违规兼职任职的行为进行清理。要加强监督检查,与社会公众监督形成合力,将从严规范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行为落到实处,用看得见的方式和成效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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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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