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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关于官员“自首式举报”的思考

2013年11月15日 10:03

 

【反腐倡廉案例】

【事件介绍】

官员自首式举报上级贪腐 曾称调查避重就轻

一名安徽国土部门基层干部多次公开举报上级领导,甚至称自己也是行贿者,不惜用“自首式”的方法拉对方下马,所为哪般?因“作风问题”被免职后,举报者回应:“杀人犯也有举报的权利,有没有个人恩怨是另外一回事,我举报的是不是事实才是关键。如果是诬告可以把我抓起来,作风问题也可以一起查查。”

近日,题为《致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孙爱民同志的一封公开信》的网帖受到关注。在这封公开信中,安徽亳州市利辛县国土局员工周文彬,举报该局局长于强非法协议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15亩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此前,周文彬曾举报于强受贿索贿,称他自己参与行贿。11月5日下午,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执法局向记者证实,他们已经派工作组去调查,目前尚无结论。

举报上级非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市场用地必须进行招拍挂供地……令人不可思议的是2011年9月30日,利辛县国土局竟然以协议方式出让市场用地115.46936亩给安徽省徽商集团用以建设‘利辛徽商大市场’。”

周文彬在举报信中做如上表述。他认为这违反了国家有关土地出让招拍挂的程序,并且低于当时国家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低价——“以最低价计算,也流失国有资产近800万元。”周称,由于没有进行招拍挂供地,土地的真实价值无法体现,流失的国有资产已不能细化到具体数额,“但可以肯定的是,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应高于这个数额,甚至是高于几倍于这个数额”。而周文彬口中所称的“招拍挂”是指土地出让时要经过招标、拍卖、挂牌,是国家规定的程序。

周文彬告诉北青报记者,2012年他曾向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举报此事,并到北京上访。后来办理此举报的亳州市国土资源局给他的答复中,认定该地是“置换”而非协议出让;土地受让方所欠的出让金,由“代建的道路工程”折合1800万元出让金,与出让金折抵了。但他对调查结果“完全不予认可”,并逐一反驳。

在公开信中他称,拆迁赔偿款估计也在5000万元人民币,除去重复计算,“实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在5540万元。”今年的10月24日,他再次到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举报,并于近日选取了公开信的方式。

北青报试图联系利辛县国土资源局未果。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相关人士告诉北青报记者:“省厅领导非常重视,已经派人去调查,但是涉及到一些政策问题,正在向国土资源部土地管理司请示,现在还没有结论。”

该人士称,经济发展太快,但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未跟上,现实中都是国土资源部门出台的政策做指导,有些政策不排除会在某些方面有突破。

 

自己也参与行贿

这并非是周文彬的首次举报,也不是他曾举报的全部内容。2011年4月,周文彬举报他所在的国土局局长于强等局领导受贿,并在微博上直播了自首的过程,称自己曾参与单位贪污行贿。

“我那是没办法才选择的方式。”周文彬告诉记者,他曾匿名举报了一年多,将于强等人的“贪污受贿索贿”等材料寄往省、市两级相关部门,但是“得不到重视和查处”。有次他和一个朋友聊天时,朋友问他和于强有无经济往来。周说,自己也走了“潜规则”的路子,曾向于强“积极表示心情”。朋友提醒他,有没有想过采取自首的方式。

“我当时听了脑袋就轰的一声,脸也发烫。”周文彬说,他在考虑了一个多月后,决定以自首的方式实名举报。2011年4月13日,他在实名认证的微博上直播了自首的过程,称其向于强和另一名领导任某某行贿,“我当时送了于强烟、酒,他也承认。”

据当时媒体2011年的报道,亳州市纪委介入后查证:2009年春节、中秋节期间,周文彬先后两次送给于强共计剑南春酒2箱、中华烟2条和苏烟2条。2009年至2011年春节、中秋节期间,利辛县国土局两名工作人员先后送给于强一些烟酒、螃蟹、鱼、水果等礼品。

为此,于强被认为违反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没收所收礼品,折款上缴财政,周文彬向领导干部送礼的行为也被批评。

周文彬称,他举报的数额不止这些,但“没有内讧就很难查证”,不过这个处罚至少说明了他不是诬告。

举报是因为私人恩怨?

周文彬称,他“自首”举报后一段时间,其正常上班,被举报者于强仍当领导,两人平时在单位遇见了还会打个招呼。“去年听说他经过考核要升官。”周文彬说,2012年8月份,他又来到北京实名举报,涉及11个问题,其中也包括此次举报所提到的“非法协议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周文彬称,第二次举报使得国土资源局一个会计贪腐的问题得以暴露并被查处。

“举报再多,人家拣不重要的查一下,关键问题漏掉了。”周文彬称,他第三次举报只提出了这个重要且关键的问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他曾表示:“不是我进监狱,就是他进监狱,我现在很乐观。”

当地国土资源系统人士告诉记者,可能周文彬与被举报者有恩怨。该人士称,周文彬曾因“作风问题”被免去所长职务,他曾到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上访,说自己冤枉,“但真实情况我们都不清楚”。

周文彬也向记者证实,他的所长职务被免是“作风问题”,他通过正规途径讨说法未获解决。“所长被免只是觉得没面子,一个男的,贴上作风问题的标签,我不能接受。”

“关键是我举报的是不是事实。”周文彬称,每次去举报都会被说是因为“作风问题”,他认为这是另外一回事,不管有无个人恩怨,都不该影响相关部门对自己所举报问题的调查和及时回复。他认为,不是自己的错就是对方的错,总要有个结论。

 

周文彬为何选择“自首式举报”

剖析“自首式举报”的内涵,其实并无新奇之处,有些类似“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的悲壮意味。继2011年,周文彬再次运用“自首式举报”,微博认证也称自己为“自首举报人”,如果第一次运用“自首式举报”概念,实为噱头,引发注意力,意图扩大举报实效。那么,第二次自发、纯熟地运用此概念,我们能推理,周文彬已经“尝到了”2011年“自首式举报”的“甜头”——迅速得到回应、调查、处理结果。

其实说是“甜头”,亦不尽然,只是为契合当下实名举报腐败的道路不仅险阻并且艰难,反腐调查速度、力度疲软,举报人屡受打击的语境。

管中窥豹,可见一斑。虽然中纪委2013年表态,凡是实名举报的,优先办理,及时回复,但是即便体制内人士实名举报,也步履维艰,难达天听。所以周文彬递送举报材料时才殚精竭虑、花费心机,如将材料亲自交给安徽省国土厅执法局局长,并暗自不安揣测,“从省厅领导的言谈举止,我感觉这个案件会搁浅。”那么,从此角度而言,周文彬再度选择“自首式举报”,不过是想通过媒体,捕获更大范围内的注意力,不让“举报”泥牛入海,在有关部门面前如同“东风吹马耳”。

根本而言,“自首式举报”也是“网络反腐”“媒体反腐”的变种。现实中寂寂无名、默不作声的实名举报,往往道阻且长。一旦公布于网络,获知于媒体,不仅举报力度被无形放大,反腐机制启动的力度、速度也如影随形,可谓朝发夕至。周文彬用“自首式举报”,刷新人们举报贪腐方式的新认知,不过是想将“自首式举报”发酵为网友、媒体竞相关注、转发、报道的“病毒”,更好利用“民意反腐”这个平台。

这是一个悲哀。反腐机制的启动,本来应该以反腐线索的到达为触发点,而非网络民意汹汹。然而,反腐机制的不畅、被举报官员的阻挠、独立第三方调查机制的缺失等,逼迫举报方式不得不五花八门、名目繁多、曲径通幽、“曲线救国”。

前不久,实名举报宁陕县副县长公款旅游的柯尊年,为防报复打击,头戴钢盔、手拿擀面杖,进而被全国媒体热转。周文彬的“自首式举报”,其实和钢盔、擀面杖的效用一样,都在极大彰显着这个时代举报贪腐的戏剧性、举报贪腐先须取悦舆论的荒谬性和反腐仍是人治、并非法治的困境。

谁逼迫官员自首式举报?

随着我国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强,举报渠道也不断拓宽,匿名举报、实名举报、网上举报、微博举报等等,我们在为此感到欣喜的同时,亦要清醒的看到,在一些地方,举报的路还非常艰辛,否则亦不会出现陕西举报“达人”柯尊年戴头盔防报复的尴尬和产生后悔的念头了。大凡涉嫌腐败者,手中或大或小都掌握一定的权力,具有一定的小圈子和人脉,再加之上层的保护伞或怕拔出萝卜带出泥等诸多原因,因而说,扳到一个贪腐官员很难,不是有人说,若想扳倒一个县委书记需五年时间吗。但是不论反腐之路多么艰难,但是,仍有许多正义之士仍前赴后继的与腐败现象做永不调和的斗争。这不,安徽亳州市利辛县国土局干部周文彬又开创举报新路子,“自首式举报”。而这种举报方式当即引起舆论的关注,对此,周文彬表示很乐观。

开始时,周文彬是采取直接到省国土厅送举报材料,可是,“从省厅领导的言谈举止,我感觉这个案件会搁浅。我的材料不可能送到厅长手里,所以我就决定发一封公开信给国土资源厅厅长孙爱民。”当然,也许是周文彬多疑或是省厅相关领导认为举报不应直接到省里。总之,周文彬为了直达上听,不得已才采取给厅长发公开信的做法,这种做法是把双刃剑,虽然引起高层和舆论重视,但是也暴露了自己举报人的身份,因此,周文彬才会说“不是我进监狱,就是他进监狱(局长)。”对于周文彬举报最后结果如何,笔者不想预测和多说,只想就周文彬为啥要改变举报方式说几句:

 

大凡举报者,往往都会遇到这样的困境,同事有非议,家人不理解,有时上级还不待见,因此还会受到打击报复等等。如果没有超人的胆量和抗压能力还真不敢迈出这一步。有的即使迈出这一步也可能因各种原因而导致中途退缩,值得引起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反思:

要看道,就目前来说,我国已落马的官员中大多数都是因举报而被查处的,可以说举报者是反腐的主力军之一。而现在举报者因各种原因萌生退意,这就说明我们的反腐败之路还不太通畅,举报者还没有享受应有的保护和待遇等。谁来破解这一难题,来抚平举报者心灵的创伤就成了当务之急,否则,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举报者选择逃避,不要怪他们意志不坚定,毕竟他们也是人,不是生活在真空。当然,我们国家和相关部门已认识到这一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改善,如中纪委开通网上举报平台、要求加强对举报人保密和保护等,但这还不够,还应借鉴和吸纳国内外一些保护举报人的先进经验,采取确实可行的措施大力营造让举报者扬眉吐气,正大光明,让腐败者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氛围才好。同时,我们也期望社会各界人士对举报者多一些理解和支持,并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鼓励和支持他们,让其感到不是一个人在战斗。尤其是司法部门要加强对举报者的保护,严厉打击那些恐吓和伤害举报人的案件等。

总之,要尽力营造一个有利于反腐败的环境氛围,使反腐败工作走上健康运行的轨道。这不但是举报者的需要,亦是反腐败工作的需要。

“自首式举报”应鼓励而非诋毁

早在2011年4月,周文彬就“自首式举报”了他所在的利辛县国土局局长于强等3名局领导受贿行为,并在微博上直播了自首过程,承认自己曾参与单位贪污行贿。亳州市纪委认定于强受贿2万元,对其作出“接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除此就没了下文。

这一次,周文彬又一次实名举报于强非法协议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15.46936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约2000万元,举报前就做好了“要么我进监狱,要么他进监狱”的准备。对于周文彬的实名举报,该局一名工作人员反而认为,周文彬曾因作风问题一直得不到提拔,多次举报是在发泄个人情绪。依照这样的说法,周文彬“自首式举报”不是出于公心,而是带有个人成见。

国土工作人员“自首式举报”,关乎举报内容是否真实,无关“发泄个人情绪”。从2011年4月周文彬举报于强的调查结果来看,认定于强受贿2万元。这么看来,周文彬“自首式举报”就实有其事,而非无中生有。即便“发泄个人情绪”,也不影响举报的真实,而不能以“发泄个人情绪”否定其举报价值。正是“自首式举报”人对局长于强等3名局领导受贿知根知底,这才让其露出了尾巴。因此,这样的“自首式举报”就更有价值,应该对其高看一等才是。

对周文彬“自首式举报”应予鼓励,而不能存有偏见而诋毁。周文彬不止一次进行举报,这是“自首式举报”的继续,该反思的不是举报人,而是相关执法部门,若把举报与“发泄个人情绪”划等号,不仅歪曲了“自首式举报”,还会影响反腐倡廉的深入推进。

 

【启示与思考】

公共部门工作人员举报顶头上司,并且将自己“曾参与行贿”的不光彩行为进行“主动曝光”,“自首式举报”引发社会热议。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举报而言,举报者作为一般工作人员举报顶头上司,同时还将自己“参与行贿”的不光彩行为主动曝光,这种俨然“鱼死网破”式的举报行为,更加给人一种荆轲刺秦般“慷慨赴义”的感觉。

举报者周某并非第一次举报所在单位局长了。从举报局长受贿并微博直播自己“自首”过程,然后到京实名举报,到如今以公开信的方式进行举报,周某的举报可以说是“路漫漫其修远兮”,中间的艰辛可想而知。

贪腐作为侵蚀社会发展的毒瘤,是公权力异化的产物。民众对贪腐行为深恶痛绝,“既要打老虎,也要打苍蝇”、“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言犹在耳,一系列“老虎”、“苍蝇”也在不断倒掉,整个社会对于遏制贪腐形成了一种深度共识。在此情况下,对公职人员的实名“自首式举报”,有关方面显然不能等闲视之。

据媒体报道,对于周某举报“局长于强非法协议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15亩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问题,此前亳州市国土资源局回复称:该地是“置换”而非协议出让;土地受让方所欠的出让金已由“代建的道路工程”折合1800万元出让金,与出让金折抵了。但周某对此答复并不认可。即便此次周某以公开信形式的“自首式举报”发出后,相关方面“经济发展太快,但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未跟上”的答复显然不能令人信服。在自媒体不断发展的今天,信息流动加快,透明度不断增强,认真调查、负责答复,显然是相关方面的职责所在。

对于周某“尽心竭力”的举报行为,还有一种“动机说”,认为他的举报动机不纯,是因为“死人恩怨”。周某因所谓“作风问题”被免去所长职务是事实,但迄今并未有证据表明他举报上司跟自己被免职有直接因果关系;退一步讲,即便周某举报上司是出于“个人恩怨“,这也丝毫不影响其举报行为。就像周某本人所言,“关键是我举报的是不是事实。”事实比动机更重要,动机并不会改变事实。只要举报内容属实,即便出于“卑鄙的动机”,也无可厚非。总盯着举报者的动机做文章,对于举报内容却遮遮掩掩,这样的动机才可疑。

无论是通过哪种方式获得贪腐线索,纪检机关都应该充分利用。舆论对这种自首式举报中的“内讧”成分颇为反感,完全是不必要的,用不着紧抓不放。要知道,内部的举报往往更加真实具体,提供的线索也更加有的放矢。舆论过度关注举报者与被举报者之间是否有个人恩怨,反而是本末倒置了。

百川归海,殊途同归。举报方式不同,最终目的只有一个:将贪腐者绳之以法,让公权力切实服务公共利益,谋取公共福祉。因此,不论周某“自首式举报”的动机如何,对于他的举报都不能漠视。实名制举报尚且要优先办理,对于周某的“自首式举报”,自然更要当回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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