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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数千男师生验DNA该反思些什么?

2013年11月24日 19:44

 

【网络舆情案例】

【事件介绍】

数千男师生验DNA 因女大学生返校途中意外身亡

武汉晚报报道的《女大学生返校途中意外身亡》的消息,11月19日有了新的进展,警方初步判断此案是一起刑事案件,要求附近四所学校的数千名男性师生提供血液样本。对此,不少男生表示不满。

最先向武汉晚报反映此事的是银河学院的一名学生,他说:“死的女大学生是珞珈学院的,我们学校只是跟他们公用一个校区,也被纳入了怀疑范围,我们全校的男生都要过来抽血验DNA,这有点太不尊重我们了!”

接到报料后,记者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此时,在湖北银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一楼的108号办公室外,围满了等待采血的学生。房间内有民警和医护人员。学生按照名单上的顺序被依次叫进房间,登记个人信息并在手指上采血。

记者注意到,同学们的心情大都比较轻松,还不时地拿怕疼的同学开着玩笑,但不少同学还是有一些不满,有学生说:“这不是把我们看做潜在的嫌疑人么?虽然没有什么损失,但心里还是有点不舒服。”

房间内的一位民警告诉记者,在男生中采集血样是由公安和卫生部门联合进行的,目的是调查11日晚珞珈学院学生遇难一事。该民警同时表示,校区内的男性老师也在调查范围内。

一名银河信息技术学院的教师向记者介绍,总计有4所学校的数千名男性师生需要接受采血,它们分别是武汉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南校区)、武汉大学珞珈学院、湖北银河信息技术学院,“我自己也刚接受了采血,反正是协助警方,我们都没觉得有什么。希望调查早日有一个结果。”

律师看法

学生称警方要求他们提供血液样本,是不尊重人的做法,记者就这些质疑请教了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的邱华律师。邱律师表示,对于这起重大刑事案件,警方的做法没有任何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况,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数千师生被验DNA:破案成本谁埋单?

像本案这样不计人力和财力的“撒网式排查”并不少见

将数千人定为嫌疑人“一锅端”检测DNA的案例最近就发生了两起

10月下旬,山东滨州学院5000多名本科男生全部被采血验DNA,只为了揪出学生宿舍里的小偷;如今,武大珞珈学院一名女生意外身亡,警方则要求邻近的四所高校的男性师生“集体采血验DNA”。

中国政法大学侦查学研究所副所长肖承海在接受采访时就表示,虽然《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但公安机关侦查案件也是有程序的,一般要先排查,根据监控、调查现场遗留物、现场提取的脚印等信息,通过对比和排除,逐渐将范围缩小至某一个人或某几个人,“这一个或几个人才能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实务中,DNA采样主要用来充实嫌疑人犯罪证据,用DNA寻找嫌疑人的情况很少。

而这样DNA采样对象多达数千人。肖承海认为,这些案件的采样检验实际上处于排查阶段但却又跳过排查阶段,“他们事实上是在通过采验(全部)师生的DNA,寻找犯罪嫌疑人”。“照这样,如果有一个案件发生在北京,是不是要采北京几千万居民的血来比对呢?”肖承海反问。

此外,这个简单的过程也耗费不菲。2010年后,DNA鉴定的成本从200多元降低到100元以下,如此估算,采验几千人的成本也在几十万元。更不要说还有调动几千人的组织成本,被调查学校和当事人所需要付出的时间成本。

“一锅端”检验背后:一旦被定性为“大案、要案”,警方就不计成本的投入人力财力

根据此次命案发生地湖北省省公安厅的消息:“2012年,湖北省现行命案发案数为历年最低,共发562起,破获547起,破案率达97.33%,居全国先进水平。先后攻克了公安县袁丹平作案6起杀死9人杀伤3人的系列杀人、抢劫、放火案,黄冈市顾正军抢劫杀人案、十堰市陈晓明特大杀人、抢劫、盗窃案等一批重特大案件。”从这个公报中,湖北省对“大案、要案”的态度就可见一斑。

根据公安部时任新闻发言人武和平2006年透露的刑事案件侦破费用的一组数据:“一起一般的刑事案件在追逃过程当中,需要支付人力、物力平均至少要1万元左右。”稍大的刑事案件的侦破费用都要在10万元以上,“甚至上百万、数百万”。还有一组来自苏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2011年透露的数据,在苏州,命案的破案成本案均为50万元。

对于“大案、要案”不计成本的投入,但很多时候这种“很舍本”投入的人力和财力的却被浪费掉了。而这种浪费习惯甚至还会转移到一些并不那么“重要的”案件。

今年年中,温州城投集团一官员诈骗上亿元潜逃,有线索称其藏匿在福建石狮一带。为此,鹿城警方的便衣警察吃遍了石狮当地100多家小餐馆。终于将在一家餐馆冒充“见习厨师”的犯罪嫌疑人蒋公开抓获。需要补充的是,这些便衣警察并不是在用餐过程中暗访,而是在吃完之后再出示警官证盘问,点菜吃饭并非盘问必要条件。事后,便衣警察“吃遍百家”小餐馆的行为不但没有因为执法成本高被调查,反倒被当做了“机智破案正面典型”。前文提到的滨州为抓宿舍小偷而全校5千人验DNA也是一样的道理。

纳税人为正义的成本埋单,侦破成本和破案率关系需要权衡

不惜一切代价的追求“正义(破案)”,最终还是由纳税人埋单

台湾大学经济系教授熊秉元曾写过一篇名为《正义的成本》的文章,专门从经济学角度探讨“追求正义,可以不惜代价吗?”文中这样写到:“窃车、强盗、杀人越货、欺诈抢劫等等罪行,个别来看,破案率都有其极限。放在一起看,彼此之间,也有排挤效果。多花警力和司法资源在诈欺犯罪上,处理其他犯罪的人力物力自然受到排挤。要求所有案件破案率百分之百,当然不切实际,那么,该怎么想这个问题呢? 由经济学的角度看,其实脉络很清楚──就看社会的中坚分子、也就是纳税义务人,愿意负荷多少的税负,以支持司法体系。纳税义务人愿意缴的税愈多,司法体系的资源就愈多,也就能追求更高的破案率。”

 

因为成本,英国放弃提高破案率的技术,美国直接向犯罪人索要侦查费用

2010年,英国哈德斯菲尔德大学(Universityof Huddersfield)调查心理学研究中心的David Canter教授研发了一套能够将盗窃案破案率提高达10%-20%的计算机系统。不过时值经济危机,当时减少警方的开销,才是英国政府关注的重点。因此,在Canter教授信心满满的准备推广系统的时候,却被时任伦敦市长Boris Johnson拒绝了,原因就是Canter教授开发的系统和英国警方老旧的计算机设备难以兼容,而出于成本考虑,英国警方短时间内又难以更新计算机系统,只得放弃。

对一些耗时久或者经济案件,美国和中国香港政府则会要求犯罪人支付调查费用。2011年曾轰动一时的美国“杀女案”主角凯西·安东尼就被判必须为调查她两岁大女儿的死亡支付10万美元。因为虽在当年7月她已经被无罪释放,但她被裁定曾四次对执法部门撒谎。对凯西女儿之死的调查耗尽了人力财力,执法成本缺口高达50多万美元。

2009年11月,当时香港最大一起操纵股价案作出司法宣判。而根据香港的《证券与期货条例》,涉案4名被告除了面临2年到4年的监禁,由于香港证监会为此案花费逾百万港元调查费,4名被告还要各自向香港证监会支付28.84万港元调查费。

在总预算受限的情况下,集中投入可能影响整体效益

由于人均警力低,再加之资源倾斜严重,非“大案、要案”的侦破就被挤压

目前发达国家警察与人口的平均比率是万分之三十五,而中国则只有万分之十三。在城市,警力与城市人口的比例西方国家平均是l:300,而我国一些地方只有1:1250。此外,由于公安机关机构设置臃肿,真正用于侦查破案的警力往往只占全局总警力的10%左右。再加之前面说到的资源向“大案、要案”倾斜严重,很多案件就都被以“侦破成本高”、“警力不足”等理由搪塞。

根据国家“七五”社科规划重点项目《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公安部课题组的调查结果显示,犯罪明数(立案数)最多只占实际发生的1/3;其中杀人、强奸、爆炸、涉枪等严重侵犯人身、公共安全案件隐案较少,明数约占90%;盗窃非机动车、扒窃等侵犯财产犯罪案件立案数量往往只占接报案件数的10%。

还有一份对2001-2009年《中国法律年鉴》中的犯罪统计数据的分析显示,21世纪以来侵财犯罪仍居于各类犯罪之首。2000-2008年,盗窃、抢劫、诈骗案件数之和基本都在80%左右,且一直保持在高位,而伤人,命案等案件不足2成。所以,实际上,在刑事案件中更普遍,更容易影响每个人生活部分是侵财犯罪,但这部分侦破工作所需的资源就被“大案、要案”挤压掉了。

“不计成本”的侦查对改善治安的整体效益也不显著,还会挤压预防犯罪等领域的投入

与“不计成本”的投入侦破相反,欧美的最新经验表明,在警务工作预算紧缩的情况下,将更多资源投入到预防犯罪,而不是“不计成本”的破案上效果更好。《经济学人》就分析了近十年欧美主要国家的犯罪率,并认为犯罪率下降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可以归功于由“侦破警务”向“前瞻警务”的转变。而《纽约时报》也通过对全美首先引入“犯罪预报”体系的美国加州圣克鲁斯市警察局的采访发现,通过合理的安排资源去预防犯罪,可以在预算紧张的情况下,更有效的打击犯罪。

“严打”就是一个“不计成本”侦破,反倒收效并不如意的典型。由于“严打”期间,刑罚和罪名不匹配,往往罚大于罪,这也使得与之配套的侦破工作也因此投入了过多的成本。在当时,全村甚至全县动员去侦查偷窃案件的案例也很常见。云南省原公安厅厅长江普生就曾在公安部主办的《公安研究》上发文反思:综观20多年“严打整治”斗争的历程,出现了这样一个怪圈,发案、破案、抓人;发案多、破案多、抓人多;发案更多、破案更多、抓人更多。

而由于“不计成本”的投入,效果再不如意,期待和结果的反差也使得很多警务人员承受了很大压力,这一因素也间接的促进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经济学家罗斯巴德曾说过:“每种法律体系都需要某种为社会同意的截止点(cutoff point),司法程序到此结束。”套用这句话,实际上,对罪案的侦破所投入的成本,也需要一个社会所同意的限制点。

 

【启示与思考】

女大学生在返校途中被害,鲜活的生命被残害。对这名遇害女大学生而言,我们的社会唯一能为她做些什么呢?那就是要及时查出凶手,并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更何况严惩违法罪犯分子,本就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只有严惩违法犯罪分子,才能给受害女生及家人一个交待,也只有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了,才能更好地保障整个社会的生命财产安全。

不容置疑,如果犯罪分子一天不被抓获,那么我们的社会就会多一份危险,也许还会有更多的人被犯罪分子所害。可是,如此“集体采血”,和山东滨州有的一比。10月份,山东滨州学院5000多名本科男生全部被采血验DNA,原因就是今年以来滨城区已发生了38起学生宿舍盗窃案,为了“尽快破案,排除学生间的误会”,警方不得已采取的方式。该做法一经爆出,旋即引来热议和质疑。但很显然,这并没有对武汉警方再次集体采血验DNA形成有效影响。

毋庸置疑,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等生物样本。但问题是,像采血样查嫌犯这样劳师动众,又费钱费力,影响很大的方式,不能轻易随便就实施,应该有一些前置条件,比如进行大量调查有效缩减嫌疑范围、穷及其它手段仍无法破案的情况下。

的确,一个花季大学生,生命的突然消失令人心痛,必然引起社会的较大关注,警方的破案压力也就自然巨大。这种时候,警方采取一些非常手段也在情理中。但即便如此,公安机关侦办案件,也要做科学的大量前期排查,通过对比和排除,尽可能将范围缩小至某一个人或某几个人,即所谓锁定的少数“犯罪嫌疑人”。具体到该惨案,发生在武汉几个学院的附近,人命关天,可能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案情复杂,仅前期排查工作,便需要警方大量艰苦卓绝的努力。这需要时间。

但事实却是,从案发到相关学院师生集体大验血,短短一周左右时间,当地警方DNA采样对象一次就多达4000多人,涵盖附近几所院校全体在校男师生。这不但可能因此白白花费数额巨大的公共资财,更是在把4000在校师生全部纳入犯罪嫌疑人之列,是一种对在校当事师生人格权、身体权和隐私权的三重侵犯。这就很难让人相信这是经过所谓的精心排查、比对和科学排除后的科学所为,被质疑办案粗放,算不上有多少冤枉。

在“命案必破”的高压之下,笔者理解警方的苦衷,但是,办案应当更为智能、科学和精细。如通过建立各类人群血型库,尽可能多地把人员血型记入档案。如果遇到案情需要逐人排查,可以直接通过血型库中的血型来比对,不动声色中,把嫌犯查实,也不用兴师动众搞面对面的排查。换言之,如果嫌犯真在这四所高校中,看到警方如此排查,还会那么乖乖地接受抽血检验吗,只怕早作鸟兽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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