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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公积金”能为“大病”埋单乎?
2013年11月26日 09:34
【百姓心声案例】
【事件介绍】
部分城市尝试“大病提取”公积金:买房钱治病
买房的钱能不能用来看病?
近期,有的城市住房公积金出现吃紧的现象。什么情况下才能提取公积金?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目前各地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基本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离休或退休,因各种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本市且迁入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租赁自住房等。
但一些城市出台办法,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取公积金救急。真的能提取吗?怎么提取?能提取多少?日前,记者在多地进行了调查。
是否有法可依?
不久前,青海省出台《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按照这个意见,职工因患特种病、慢性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职工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医疗证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此做法并非是青海省的创新。几年前,四川省宜宾市、湖南省湘潭市也开展了职工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开办了职工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有三条政策依据。
一是2005年1月10日发布的《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经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二是2009年出台的《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五条:“遭遇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三是2009年7月实施的《湘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第三条:“中心认可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为何“开了口子”?
事实上,公积金吃紧也只是今年以来的情况。有数据显示,2011—2012年,全国公积金年结余约有四五千亿元。由于用途受限、提取困难,这笔巨款长期“沉睡”。
近些年,青海一些地方公积金结余较多。截至2012年12月末,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归集余额为32.03亿元。如果职工不买房,直到退休前,也无法取出这笔钱。
青海省一些地方困难企业和职工比较多,部分企业职工患上大病后导致家庭贫困。为此,青海省有关负责人提出,公积金有大量结余,缴存者不买房,但治病也急需花钱,公积金可以发挥救济作用,这是惠民的好办法。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归集管理科科长聂中新说:“公积金只是代为职工管理的本属于职工的钱,当职工遇到大病时,生命权要高于居住权,保命更重要,所以允许大病提取。”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达了类似的看法:“尽管住房公积金的功能设计主要是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但当缴存人及家庭面临重大疾病,造成家庭严重困难时,生存权是第一位的。因此,将原本用于购房的资金用来治病是合理合情合规的,是一种人性化的做法。”
如何“大病提取”?
“5年来清远只有近100宗提取公积金用于大病医疗救助的例子,提取资金月330万,总体来说不是很理想。”广东省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肖宁认为,住房公积金在解决群众危难急重问题上本该发挥更大的作用。
记者在各地采访后发现,因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的额度基本为住院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即医疗费用实际发生额减去医保报销部分后的差额。成都市还规定个人所负担医疗费用不包括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金额。
另外,天津要求,如果职工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债务,在贷款结清前,职工及配偶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宜宾市也要求,因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者,需要无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成都提取的标准是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支付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6倍且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在疾病的种类上,天津包含了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各种癌性病变、主动脉手术等23种疾病类型。宜宾最初对疾病种类的设置与社保一样,后来增设了一条“一次性医疗费用超过2.5万元以上的”。
在使用范围上,天津和湘潭规定必须是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病才可提取,而宜宾和成都允许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提取,直系亲属包含本人的父母、子女。
能否推广开来?
近6年来,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为近150名职工提取近270万元,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患病职工家庭的经济负担。截至今年9月,成都公积金中心累计为2488名重病职工提取4193万元。
但是,不同于青海省住房公积金有结余,成都在为重病职工解燃眉之急的同时,其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已多年保持高位运行状态,政府不得不在日前提高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门槛”。杭州、北京、上海等楼市成交较旺的城市出现公积金吃紧、贷款难的问题。有专家认为,从全国范围来看,让“住房公积金”为职工“重大疾病”埋单,似乎并不可行。
公积金“资金池”的分散管理,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使得各地“忙闲不均”。有专家建议,应加强全国公积金计划管理,加强公积金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不可以?
支持:“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这个可以有
不可否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保障人们住房需要的。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需要专款专用。但这一制度长期实施下来后,又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一方面有些地方巨额公积金长期“沉睡”得不到使用,成为一种资源浪费;另一方面,有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急需钱救急。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也正是基于这一点考虑的。
从情理的角度来看,住房公积金是缴纳人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归属权在缴纳人的一项保险基金。既然钱属于缴纳人自己,相关部门只是一个代管机构,那么与其让钱闲置得不到使用,不妨先为缴纳人救急。
再从法律和政策的角度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虽然没有住房公积金用于大病治疗的相关规定,但对住房公积金的用途,只做了“应当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规定。况且2005年1月10日发布的《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也规定:“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经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难看出,住房公积金用以治病法无禁止,且有相关政策依据,并非不可以。
综上所述,一方面住房公积金属于缴纳者所有,另一方面与买房等居住权相比,大病和重病治疗所保障的生命权更加重要。因此,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这个可以有。
反对:“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是拆东墙补西墙
“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对于有特殊情况的家庭来说,的确是受益的。但是,对于大病患者来说,他们得到的最应该是社会救助的温暖,而不是用买房的钱去看病。民间有句俗语,“一个萝卜一个坑”,居家过日子最讲究这一点,我们不能拿买盐的钱去打酱油。
尽管一些地方住房公积金长期“沉睡”,但也不应该挪作他用。这种动用公积金看病的柔情,尽管可以让特殊家庭缓解燃眉之急,却给公积金今后的使用管理带来一系列问题。
“大病提取”公积金,实际上是“拆东墙补西墙”,让公众看到的是有些地方在社会保障面前的退缩。用买房的钱去看病,住房问题怎么办?如果到时候需要买房,难不成还要搞个“买房提取养老金”?
公积金看病触痛两大民生难题
不久前,青海省出台《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按照这个意见,职工因患特种病、慢性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职工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医疗证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四川省宜宾市、湖南省湘潭市也开展了职工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
截至2012年12月末,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归集余额为32.03亿元。如果职工不买房,直到退休前,也无法取出这笔钱。青海省一些地方困难企业和职工比较多,部分企业职工患上大病后导致家庭贫困。青海省有关负责人提出,“公积金治病”是惠民的好办法。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经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有专家认为,“公积金看病”触痛了两大民生难题的神经,一是住房难,一是看病贵。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汪丽娜认为,公积金使用范围狭窄,几乎演变为养老金,有“劫贫济富”的嫌疑。“公积金看病”对于当前住房制度和医疗制度改革来说,都是一种提醒。
【启示与思考】
一直以来,公积金由于用途受限、提取困难,这笔巨款长期“沉睡”,成为人们所说的诟病,而在笔者看来,一些方法在公积金充裕的情况下,“提取”给因患上重大疾病的企业职也未尝不可,但这并只是“权宜之计”,并不能形成长久的机制,解决困难职工、贫困人群“因病致贫”的关键还是要探索统筹的医疗保障制度。
在求生需求大于住房需求时,住房公积金中心适时开办大病提取业务,发挥公积金的救济作用,也是一件惠民利民的人性化举措。当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需严格审查申办资格和条件,避免人性化举措被别有用心之人钻空子,毕竟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功能还是用于职工购买和翻建住房等方面。
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城镇职工合作医疗制度、大病救助等工作;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如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面;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城市非就业人员、低保人员及少年儿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做法,采取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办法,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保险;这才是解决“燃眉之急”的关键。
让“住房公积金”为职工“重大疾病”埋单,只能解决一时之需,并不是长效的机制,解决“因大病返贫”的关键还在于切实可行的健全的医疗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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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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