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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违纪通报“某”字频现,利焉弊焉?

2013年11月29日 12:55

 

【基层执政案例】

【事件介绍】

近期部分违纪通报“某”字频出 网民质疑有意遮羞

近日,黑龙江省向外通报严肃查处了547起顶风违纪案例,然而包括一副省级干部违纪在内的案例都只见事不见人,违纪干部被以“某”字代替,引发网民质疑。盘点近期的一些违纪通报,“某”字现象频出,是程序要求如此,还是有意遮羞?

据媒体报道,黑龙江集中破解群众反映强烈的作风问题,自揭其短。目前,已严肃查处547起顶风违纪案例,通报424人、调离岗位7人,其中对一名喝酒致陪酒人死亡的副省级干部,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降级的处分。

查处群众深恶痛绝的违纪案件,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但是通报的时候用“某”字隐去违纪者姓名,如此扭扭捏捏,让网民感觉如鲠在喉。

网民“方圆”说,敢于揭疮疤是好事,但揭而不透或避重就轻,民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大打折扣。还有网民认为,批评与自我批评,就要光明磊落,不能遮遮掩掩。

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群众路线教育不断推进、落实,各地纷纷查处、曝光了一批违纪干部。然而“中国网事”记者梳理了各地通报违纪的情况发现,“某”字现象普遍存在。

今年9月,辽宁省纪委公开通报了10起党员干部作风方面问题的查处情况。而公布的这10起案件中,都是“点到为止”。例如其中一起案件通报称“抚顺市纪委查处某工商分局局长私设小金库用于单位招待费和部分干部旅游问题。抚顺市纪委给予当事人党内警告处分,收缴违纪款97790元。”

记者发现,虽然都用“某”字,但是各地对违纪通报的公开程度也各不相同。有的通报只“吝啬”地透露出违纪干部所在的县区,具体单位和姓名完全隐去,让人无法获知“某”的具体指向。而有的地方在通报时只隐去了违纪人员的名字,地区、部门、姓氏都予以公开,稍作推测就能知道违纪者是谁。

另外,也有一些地方在通报时铁面无私,把违纪者的基本信息完全公开。11月9日,四川省纪委对外通报了4起涉及“四风”问题的典型案件,这些案件公布时全部有名有姓,违纪事实、违纪者一目了然。

由此可见,用“某”字代替违纪者姓名、职务的行为并非纪检监察部门的统一规定,也非外界所猜测的根据官员行政级别而定,而是由各地自行裁量。曝不曝光,怎么曝光,曝光到什么程度,都是有所考量的。

 

宁夏纪检监察部门的一名干部也向记者证实,违纪通报是否要晒违纪者名称,纪检部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的做法不同,都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决定的。

在新浪微博发起的话题讨论中,75%的网民支持公开包括违纪者姓名在内的具体信息,只有25%的网民认为不应该公开。网络上主持这一话题的贵州哲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段明祥认为,用“某”来代替当事人,一般出现在涉及未成年人和涉密人员的对外通报。官方既然决定公开违纪情况,就说明这些信息并不涉密,民众有权知道这些违纪干部的信息。

“不论隐去违纪干部名字的做法是否有保护他们的初衷,客观上这样做已经起到了对违纪官员保护的作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问责制度面前同样人人平等,如果对一些干部讲情面、留遮掩,会严重影响问责通报警示教育作用的发挥。”段明祥说。

不少网民认为,既然没有规定不许公布违纪者名称,就应该一五一十地公开违纪细节,只有这样,才能依靠民众的监督形成对违纪违法官员人人喊打的氛围,才能让被问责官员和部门在公众的监督下积极认真地改正进步。

“某”字频现,是程序还是遮羞?

据报道,黑龙江集中破解群众反映强烈的作风问题,自揭其短。目前,已严肃查处547起顶风违纪案例,通报424人、调离岗位7人,其中对一名喝酒致陪酒人死亡的副省级干部,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降级的处分。但是通报的时候用“某”字隐去违纪者姓名,如此扭扭捏捏,让网民感觉如鲠在喉。

网民“方圆”说,敢于揭疮疤是好事,但揭而不透或避重就轻,民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大打折扣。还有网民认为,批评与自我批评,就要光明磊落,不能遮遮掩掩。

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群众路线教育不断推进、落实,各地纷纷查处、曝光了一批违纪干部。然而记者梳理了各地通报违纪的情况发现,“某”字现象经常存在。

今年9月,辽宁省纪委公开通报了10起党员干部作风方面问题的查处情况。而公布的这10起案件中,都是“点到为止”。例如其中一起案件通报称“抚顺市纪委查处某工商分局局长私设小金库用于单位招待费和部分干部旅游问题。抚顺市纪委给予当事人党内警告处分,收缴违纪款97790元。”

另外,也有一些地方在通报时铁面无私,把违纪者的基本信息完全公开。11月9日,四川省纪委对外通报了4起涉及“四风”问题的典型案件,这些案件公布时全部有名有姓,违纪事实、违纪者一目了然。

由此可见,用“某”字代替违纪者姓名、职务的行为并非纪检监察部门的统一规定,也非外界所猜测的根据官员行政级别而定,而是由各地自行裁量。

宁夏纪检监察部门的一名干部也向记者证实,违纪通报是否要晒违纪者名称,纪检部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的做法不同,都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决定的。

在新浪微博发起的话题讨论中,75%的网民支持公开包括违纪者姓名在内的具体信息,只有25%的网民认为不应该公开。

 

岂能让“某”字成为违纪官员的遮羞布?

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群众路线教育的不断推进、落实,各地纷纷查处群众深恶痛绝的违纪案件,曝光了一批违纪干部,本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但如同黑龙江547起顶风违纪案例中,往往却是扭扭捏捏遮遮掩掩的用“某”字隐去违纪者姓名,如此揭而不透的处理方式,太过于避重就轻。

虽然,隐去违纪官员的名字的做法或许是基于隐私,保护的初衷,但是,既然违纪官员已经敢于挑战党纪国法的底线,不惜以身试法,在这种违纪违法的前提下,以一种所谓的隐私保护让公众对于到底是谁违规、是谁违法一无所知,这种处理方式的存在难道不是一种变相的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问责制度前同样应当人人平等,如果一味的将情面、靠遮掩,这样的问责通报的警示教育作用能够到底该怎样发挥?那么查处顶风违纪后通报的意义又有几何?

与此同时,四川省纪委在11月9日对4起涉及“四风”问题的典型案件中,通报时全部有名有姓,对于违纪违规事实经过、相关人员一目了然。在笔者看来,这种铁面无私的将相关信息完全公开的方式,可以让民众进一步了解到底是谁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顶风“作案”,进而强化民主监督,让被问责的官员在监督下积极认真地悔改、从而改正进步。

毫无疑问,批评与自我批评,就应当做到光明磊落,不能遮遮掩掩。以一种相当于“内部”公开的方式,只是让查处人知晓相关违规细则,这种方式实在是与不通报一般。既然通报,通报的二字就已经说明是要让广大公众完全知晓,明白。用“某”字遮羞,遮住的是民主监督的渠道。

总而言之,岂能让一个“某”字成为违纪官员的遮羞布?对于违纪违规官员,应当将其行为详尽公布,用社会、公众的监督变成积极整改的外在压力,让羞愧与悔恨变化成为改进的内在动力。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有效杜绝官员顶风违纪行为的存在。

“某”字通报缺少的是一份勇气

俗话说“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一个人犯了错误没什么,只要敢于直视而改之,这算不上什么坏事。然而,近期的一些违纪通报总是“羞羞答答”,只见事不见人,让人感觉缺少那么一份诚意。

诚如网民“方圆”说,“敢于揭疮疤是好事,但揭而不透或避重就轻,民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大打折扣。还有网民认为,批评与自我批评,就要光明磊落,不能遮遮掩掩”。表里来看,通报“某”字频出,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避免让他们遭受骚扰,但这样做实质上达到了对违纪官员保护的作用。不管有关部门是否真有此初衷,毕竟最终达到了保护的效果。

敢于通报却不敢开诚布公,说白了这种“点到为止”式的通报是缺少勇气的表现。很明显,下发通报部门之所以未把铁面无私进行到底是怕得罪人。毕竟,谁能知道违纪只能有多大的能量,搞不好殃及池鱼怎么办?所以,就会有这样那样的顾虑,最终只好劳烦“某”字出马。

在笔者看来,“某”字通报对当事人来说未必是好事,“遮遮掩掩”的批评只会让违规之人产生侥幸心理,而不利于其正视自身问题所在。同样,这样做也会误导其他人——原来违纪可以用“某”啊。如此,就会减少对违规违纪行为查处的震慑力,进而影响改“四风”的效果。

对于此事,有75%的网民认为通报中应该公布违纪者单位、姓名等具体信息,足见民意所在。再者说,“某”来代替当事人,一般出现在涉及未成年人和涉密人员的对外通报,而作为既不涉密又不是未成年人的公职人员,民众有权知道这些违纪干部的信息。对涉及“四风”问题的典型案件,四川省敢于公布姓名、违纪事实、违纪者等详情的做法就可圈可点。

所以,只要下发违法违纪通报就必须敢于亮底,一五一十地公开违纪细节。如此,才能形成人人敢监督、人人会监督的良好监督氛围。

 

【启示与思考】

干部违纪违法,本应重拳处理,方能敲山震虎。通报违纪案例的初衷也是将违纪违规的行为大白于群众,将涉事部门、涉事干部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让其在社会公众的口诛笔伐之下,变压力为动力,以便更好、更彻底地整改、提高。将违纪干部名字隐去的通报,虽也有自暴其短、坦陈于民的意图,却明显缺少直面批评、刮骨疗伤的勇气,起不到“杀菌消毒”的作用,客观上是对违纪干部、违纪行为的保护,不利于形成舆论监督氛围。

不愿意公开违纪者的真名实姓,反映出查处案件的部门似乎在为“贵人”隐、为“要人”隐,显示其犹犹豫豫、遮遮掩掩,羞羞答答的办案方式。不通报,上面交代不了,下面群众不答应。通报,似乎又底气不足,不能理直气壮。所以,用“某某”来替代,显示出这些部门处事的“委婉”、“圆通”和留有余地。

同时,“某”字用的多了,通报的真实性令人怀疑,谁知道这些案件是真是假?是不是为了应付上下而编出来的,笔者认为很难说。这样一来,群众对办案部门的信任就少了,感觉此次作风建设是糊弄群众“走过场”,会损坏党和政府的公信力,群众检举和监督也会因害怕遭到报复和“秋后算账”而减少,最后,这场运动也会以“虎头蛇尾”而告终,腐败作风和行为就会死灰复燃、卷土重来,社会风气将会越加败坏。

组织纪检部门对干部的监督管理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须在选拔、管理、监督、处罚等方面环环紧扣、步步发力,违纪通报是其中一环,如果过于看重“面子”,拿不出足够的勇气来处理,监督短板势必会影响整个干部工作,公众绝不希望看到另一个“木桶效应”的例子。

只有不使用“某”的那一天,才能真正显示我们党和政府整顿作风的勇气和决心。同时,也才是对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一种尊重。通报中不使用“某”,光靠网民质疑、讥讽,靠媒体的呼吁是远远不够的,更要靠反腐败制度的完善,将对“违纪者的披露必须用真实姓名”写入反腐败的政策和法律中,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问责。如此,才能真正震慑那些心存侥幸的违纪官员,才能让被问责官员和部门在公众的监督下积极认真地改正进步。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才是真正对党和对人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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