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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胶带封嘴”防串供 如此审讯不可取
2013年12月03日 09:35
【基层执政案例】
【事件介绍】
广东惠州打掉23人盗窃团伙 胶带封嘴防串供
经过长期跟踪摸底,11月16日凌晨,仲恺高新区陈江派出所在两个麻将馆里一举端掉了一大型盗窃团伙,23名团伙成员被抓。该团伙涉及盗窃案件过百宗,除了撬门入室外,还有“钓鱼”盗窃,即鱼竿粘强力胶伸进屋内粘取财物。目前警方正在审讯调查中。
多选临巷一楼“钓鱼”盗窃
16日凌晨1时许,陈江派出所所长苏狄烽得到情报称,他们一直关注跟踪的一个盗窃团伙成员正聚集在两个麻将馆里,该所30多名干警迅速集合,紧急奔赴现场。
华盛东街北二巷的一个麻将馆,苏狄烽带领一队干警冲进屋内,迅速拉上卷闸门并控制室内人员,一举抓获14名盗窃嫌疑人。在商业街的另一个麻将馆里,另一队干警成功抓获9人。当晚,总共有23名盗窃嫌疑人落网。目前有22人被刑拘。
经初步了解,该团伙均来自贵州省瓮安县,涉及盗窃案件过百宗,除了直接撬门入室盗窃,还有以“钓鱼”方式盗窃。“钓鱼”就是将强力双面胶粘在伸缩鱼竿头上,选择临巷居民楼一楼或便于攀爬的二楼房间,用手电筒照清楚房间内的财物后,然后将鱼竿伸进窗户粘住财物,接着收回鱼竿取走财物。
事先不踩点 多种方式撬门
据了解,盗窃时该团伙一般三五人一组并各有分工,有的负责撬门,技术不好的就负责望风,作案工具有磁铁、鱼竿、强力双面胶、扳手、螺丝刀、电筒、水管刀等,其中磁铁是用来开一楼防盗电子门的,水管刀是用来切割窗户防盗网的,由于作案时间都在凌晨,手电筒就用来照明。作案工具一般存放在上述的两个麻将馆里,行动时才拿走,盗窃结束后又放回来。可以说,麻将馆是该团伙的据点,其中一个麻将馆是犯罪嫌疑人卢某的亲戚所开,平时都是卢某照看打理。
据介绍,盗窃前他们并不踩点,在窗户外看到便于偷取的财物但房有人,就用“钓鱼”方式偷;如果房间没人就用水管刀将防盗网割开进入房间偷。撬门入室盗窃的时候也不踩点,用强力磁铁打开了一楼防盗门之后就上楼,看到门上有挂锁的即证明家里没人,他们就用大螺丝刀开锁进去偷。
在撬门时,一般先用自制的万能钥匙直接插进去,如果开不了就用套筒套在钥匙后面强制将门锁打开,遇到锁头开不了就直接用螺丝刀撬开。遇到有感应门的时候,还有人用磁条卡来打开,磁条卡从网上买的。
[部分案件]
“钓鱼”时有人站门口防人追出来
10月下旬的一天凌晨2点,该团伙成员杨某带鱼竿,卢某从麻将馆拿出了胶布和电筒,与汪某三人步行到吉山村瓦房集中的一片出租房寻找目标。杨某看到一个房间的窗户和灯都开着,一条裤子放在床边的凳子上。于是杨某用粘着双面胶的鱼竿伸进去粘裤子,卢某站在他旁边,汪某站在门口防止里面的人追出来。一分钟后,杨某将裤子粘出来就地翻口袋,翻出1073元现金。于是就回到葫芦岭,将作案工具放好后去吃消夜,杨某当场给汪某和卢某每人分了300元。
用磁条卡瞬间开感应门
10月底某天凌晨2点,铭某、晏某、卢某、黎某、汪某、杨某等在古湖一栋出租屋的四楼直接用自制的万能钥匙打开了其中一间出租房,在屋内搜到800多元后离开。接着又在三楼看到其中一间房间伸出一条网线,铭某和卢某用钥匙开了几分钟都没打开,只好离开。第二天早上8点多,他们准备回到那间未得手的出租屋,但一楼的感应门关上了,这时晏某拿出一张磁条卡把门刷开,然后上到三楼那个房间,先用自制钥匙插进门锁,然后用套筒套着钥匙强制开锁,盗走屋内一部台式电脑、一个电磁炉和300元现金。
[供述]
盗窃次数太多记不清了。他们几乎每天都去盗窃,我每个星期都会单独或者跟他们去。凌晨看目标附近没有行人,就开始盗窃。“钓鱼”能偷到手机、钱包等。一般偷到的物品都卖掉了,得到钱再分。每次都能偷到几百块钱,都吃喝玩掉了。——盗窃团伙成员卢某
警方“胶带封嘴”遭质疑防止嫌犯串供非得堵嘴?
广东抓获盗窃团伙,胶带封嘴防串供。广东惠州警方捣破一盗窃团伙。23名嫌疑人被关在两间面积狭小的拘留室内,部分嫌疑人戴着手铐,被胶带封住了嘴。警方称,这是防止嫌疑人串供,他们都来自同一地方,可能说方言串供,将给审讯调查带来很大难度。广东省尚典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邹朝贵称,对于胶带封嘴防串供的做法,法律并没有明令禁止,但防串供的方法有很多,或许还有更好的方式。
吐槽:防串供不是“胶带封嘴”的借口
窃贼虽然涉嫌犯罪,但他们也是人,他们的合法权益也不容侵犯。有律师表示,对于胶带封嘴防串供的做法,法律并没有明令禁止。这恰恰说明警方不能这样做——对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毫无疑问,警方属于执法机关和公权部门,不能随意而为。
警方长期跟踪摸底、一举抓获23名盗窃团伙成员,成绩显著,值得赞扬。可不管怎样,公权应该有边界,切不可越界,更不可“知法犯法”。唯有程序正义,方能带来真正的实体正义。盗窃团伙人人痛恨,但对其进行打击和惩处,依然不能感情用事,也不能“图方便”,而应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防串供不是“胶带封嘴”的借口,我赞同律师“防串供的方法有很多,或许还有更好的方式”的说法,警方不妨多用点心。
分析:用胶带封嘴,让法律蒙羞
作为执法部门,仅仅是为了防止串供,就可以胶带封嘴,显然是没有认识到这样做的问题所在,在他们的执法逻辑里,恐怕是没有法理二字的。如此这般,实在是令人心神不宁。
类似案例并非少见。从浩浩荡荡的游街示众到把犯罪嫌疑人置于媒体的镜头之下,都是对人格尊严和法定权利的粗暴侵犯。不得不说的是,检验一个社会的法治程度,固然是要看社会民众的守法意识,但更要审视执法者的执法逻辑中,是不是有对法律的忠诚和对权利的敬畏。
支招:多给点交待,少用点胶带
新闻后的跟贴里,绝大多数,都是警察扫荡了一个大贼窝,还当地环境一片安宁的赞誉之声。更有甚者,质疑记者别有用心,怪他们把此事曝出从而引发争议者也大有人在。至于警察的行为是否妥当,是否尊重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根本不在考虑范围之内。他们要的,就是走在街上不怕抢,睡在家里不怕偷——这没有错,很正当——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一辈子也不可能进派出所走一遭感受那种氛围——他们会在被偷被抢或看着听着他人被偷被抢时骂警察无用、治安不良;在警察发威抓贼后,又立马改变看法,认为警察叔叔们还是很厉害的,还是很有两把刷子的——他们觉得警察欠自己一个交待;当警察终于用派出所都差点关不下的力度抓了一大批小偷后,他们觉得,欠的这个交待还上了。
大快人心的一举抓获,或许正对应着平素的差强人意。这对警察叔叔们当是种鞭策;唯有工夫多下在平常,才能多给民众一些交待,也能少用一些胶带。
“胶带封嘴”防串供,消解多少“正义”
团伙作案,危害极大,警方经过长期的跟踪模底,将犯罪嫌疑人一举抓获,这是多么大快人心的事,然而,“胶带封嘴”却降低了警方的形象,也暴露执法过程中的粗暴,此举也消解了“正义”,让公众感到寒心。
据说,之所以会“胶带封嘴”,是因为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的确,如果犯罪嫌疑人串供,会给办案带来极大的麻烦,然而,防止串供难道只有“胶带封嘴”这一个办法吗?如果将犯罪嫌疑人分开关押,或是迅速审问。或许能够避免。更重要的是,面对的是一个犯罪团伙,可能人家早就具备了反侦察的能力,或许在被抓之前早就“串供”了,这又该怎么办?
警方办案是极具正义的,因此,在办案的过程中,必须始终保持过程“正义”,如此,才会真正让邪恶低头。如果用非正义的手段来达到“正义”,如果存在过程“非正义”,即便是达到了目的,也会让人觉得不耻。为何“胶带封嘴”会引来公众的广泛质疑,原因也正在于此。
犯罪嫌疑人受到“胶带封嘴”,意味着该有的人格尊严得不到尊重。这虽然是发生在犯罪团伙身上,但却让公民感到害怕,说不定自己一不小心可能被当作了犯罪嫌疑人,在查清事情真相之前,就得不到警方的尊重,警方在办案的过程无视公民的尊严,那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恐怕一旦落到了警方手中,就要遭殃了。
以前的“公审大会”就受到公众的广泛质疑,后来,也就被逐渐停止了,现在又出现了“胶带封嘴”,这让人怀疑警方的办案能力。如果连法律都不尊重,如果办案技术黔驴技穷,只会让坏人“笑”,好人“怕”,哪里还能找到“正义”的感觉?
【启示与思考】
为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与窃贼斗智斗勇、捍卫群众财产安全,是人民警察义不容辞的责任,但“胶带封嘴”是个“馊办法”。
“胶带封嘴”是粗暴的执法方式,直接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辩解的权利,涉嫌侵犯公民人格权,违背法治精神。盗窃团伙虽被抓获,但在法院审理判决前依然只是犯罪嫌疑人,拥有基本的公民权利,而“胶带封嘴”显然带有侮辱成分,也难逃“懒政”的嫌疑。
防止串供的办法很多,“胶带封嘴”显然不是最好的。像这种频繁作案的盗窃团伙,具有一定的反侦查、反抓捕能力,甚至在被抓捕后如何串供事先都有精心策划,倘若如此,“胶带封嘴”就是多此一举,根本起不到防止串供的目的。
胶带封嘴防串供也说明警方对嫌疑人供词的过于重视,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可以依法提请逮捕,还用怕嫌疑人串供吗?不重视证据、过于依赖口供不是好现象,可能会正中犯罪嫌疑人的“下怀”,会给审理工作带来更大困难。
说到底,文明执法、人性执法的理念容不下粗暴的“胶带封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也不是真正的法治。
“窃贼”虽然涉嫌犯罪,但他们只是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嫌疑人应该有的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不仅包括一般的普通公民,还应该包括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虽然因为实施了某种危害社会或他人的行为而被剥夺了其自由权,但法律赋予其的生命权、平等权等权利不应该因此而被剥夺,这些权利是人生而有之的。
一块硕大的胶带贴在犯罪分子的脸上,虽然简单实用,但粗糙的手法总让人感觉警察们的所作所为离文明很远,离法治很远。虽然有律师表示对于胶带封嘴防串供的做法,法律并没有明令禁止。然而对于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警方是无权用胶带封住犯罪嫌疑人的嘴的。
为何警方青睐于简单除暴的胶带封嘴呢?究其原因还是思维习惯有问题,部分警务人员崇尚简单实用的行为观念,却没有意识到应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即充分赋予犯罪嫌疑人在被定罪前的无罪的法律地位,是让其能够更好地行使法律上所赋予的抗辩权利,从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这应该是执法文明化与人性化的发展方向。要实现这一转变,请先拿下那块刺眼的胶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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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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