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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职人员收“红包”须受处分

2013年12月05日 07:31

“收‘红包’,有职务的,要丢‘官帽’;没有职务的,要受处分,丢面子。”日前,经江西省委同意,江西省纪委、省监察厅决定,专项治理“红包”范围从副科级以上干部延伸到全体机关、事业单位党员和干部职工,此举标志着江西省治理“红包”实现全覆盖。

据悉,江西要求每一名科以下机关党员和干部职工都要在2014年2月11日前,填写《“红包”专项治理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江西省纪委强调,广大机关党员和干部职工在社会经济交往和公务活动中,要坚决拒收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确属无法拒收的,要及时上交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也可以直接存入“江西省廉政账户”,并记录在案。

专项治理活动结束后,仍然违反规定接受“红包”且不主动上交的,一经查实,不论数额多少,有职务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再依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没有职务的,依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3/1205/74926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