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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利益集团与税法改革

2013年12月09日 09:14

 

要改革旧法,不跟利益集团切割是万万不行的。改革最大的困难也就在于此。要得民心,就要为民除弊;而为民除弊,就要不怕得罪利益集团,敢于硬碰硬。在这个问题上,不容绕道走

安史之乱后,租庸调法弊病丛生

唐初实行的租庸调法,原本不失为好的赋役制度,但日久弊生,逐渐由利民之法变成了“虐民”之法。

租庸调法是在均田制基础上实行的赋役制度。具体内容为:按丁授田,丁男每人80亩,然后国家向他们征收称为租、庸、调的赋税。租即田租,凡授田者,每丁每年交粟2石。调即交纳的本地所产绢、绫、絁(粗绸)等,每丁每年交绢、绫、絁各2丈,绵2两;交布的2丈之外加1/5,麻3斤。庸即以绢交纳的代役税,每丁每年法定服役20天,闰年加2天,可用绢代役,一天交绢3尺。加役25天免租,加役30天,租调皆免。

据岑仲勉《隋唐史》一书,因隋以前征税缺乏详细记录,唐代赋税比之前朝,总体而言,孰轻孰重,还不好说。单就租这一项,比北齐为重,轻于北周一半,同于隋朝(北齐合每亩1. 6升多,北周5升,隋、唐均为2. 5升)。

租、庸、调并不是唐朝授田者的全部负担,除此之外,还有所谓杂征、杂徭。其中杂征包括户税等。户税依据每户的等级(据资产多寡定级)征收。皇亲国戚、王公勋臣、官员等,均享有毋须负担以上各项赋役的特权。

以实物代替劳役,百姓得以有更多的时间从事生产活动。故租庸调法的实行,有利于百姓于隋末大乱之后安养生息,有利于唐朝前期经济的复苏和繁荣。

安史之乱之前,国家的治理尽管有种种弊病,潜伏着危机,但财政经济一时还没有出现太大的问题。当时“兵虽多而无所损”,“官不滥而易禄”,财政开支还在朝廷能够把控的限度之内,赋税的征收较有节制,租庸调法尚能正常施行。但安史之乱发生后,情况大变,战事连年不断,人口凋耗,人死而户口册上名字未销的情况十分普遍。土地占有状况、民户资产状况与以往差别很大,已很难执行租庸调法。战争打破了常规,也使租庸调的征收乱了套。征收的机构凭空增多,床上架床,屋上架屋,互不统属。法外征收,诛求无已,百姓“旬输月送,无有休息”,不胜负担。富户丁多,以做官、入学及当和尚、道士等,得以免除租庸调,而穷人没有收入但丁在,故赋免于富户,而增于穷人。也就是说,富户所免除的赋役,都转嫁到了穷人头上,这还公平吗?据岑仲勉的计算,天宝十三年(公元754年)及十四年,毋须承担各项赋役的户数,约占总户数的40%至41%。其余的59%至60%的人家,要承担国家100% 的赋役。这真是不堪承受的重负。百姓只好用脚对租庸调法投否决票了,据《新唐书》载,人民流亡,各地都有,且数量巨大,留在本地的“百不四五”。租庸调法已难以为继,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

 

冲破既得利益集团阻挠,唐德宗毅然颁行两税法

法弊必变。大历十四年(779年)五月,唐德宗即位,宰相杨炎适时地提出了用两税法代替弊端丛生的租庸调法的方案。对这一方案,德宗表示赞同,并下令布告朝野。一时间,对两税法方案的讨论和争论很是热烈。

出乎朝廷意料的是,对杨炎所提改革方案的激烈的反对声,竟来自统治集团内部,来自掌管赋税的官员们。《旧唐书·杨炎传》说:“而掌赋者沮其非利,言租庸之令,四(数)百余年旧制,不可轻改。”《新唐书·杨炎传》说:“议者沮诘,以为租庸令行之数百年,不可轻改。”掌管赋税的官员反对两税法方案,借口是,租庸调法是祖宗制定的,实行了几百年,不是很好吗?祖宗之法怎么能说改就改呢?况且两税法不见得就好。

说这部分官员是抱残守缺的保守派,可能还没有触及本质。维护祖宗之法,不过是他们打的一个幌子,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才是他们的真正目的。多年来,他们利用租庸调法上下其手,中饱私囊,一个个暴富。对他们来说,租庸调法是利之所在,他们岂肯轻易放弃?就像贾宝玉颈子上挂的“通灵宝玉”不能丢失一样,他们也不能失去租庸调法。

一个社会,各个群体之间,往往利害冲突,对这个群体有害的,对那个群体或许有利。反之亦然。百姓已认租庸调法为弊法、恶法,对其深切痛恨;但对掌管赋税的官员而言,它还是“良法”呢,对其很有感情。靠租庸调法大发其财的,大有人在。我们说租庸调法养成了一个利益集团,可能并不为过。如若不信,请看下面的记载。

《旧唐书·杨炎传》说,朝廷对征收租、庸、调的各个环节及有关官员不能实行监督,朝廷不能审计度支、转运、节度等使,度支、转运、节度等使不能审计各个州的官员。全国的租、庸、调在征收和送入国库的过程中,权臣、猾吏狼狈为奸,被他们贪污、盗窃的,“动万万计”。河南、山东、荆襄、剑南等重兵镇守的地方,赋税绝大部分被截留了,只有很少一部分解送国库。这些地方的军政官员都肥得流油,过着奢华的生活。他们随意增加部属,随意给部属定俸禄。征税的名目极多,“废者不削,重者不去,新旧仍积,不知其涯”。已经废除的税,他们照收;重复的税,他们不予取消;旧税加新税,征收没有限制,催交没完没了。

这些掌管赋税的官员,是依附在唐朝赋税体制上的寄生虫。一旦废除租庸调法,实行两税新法,无异于封了他们的“利门”,断了他们的财路。毕竟借老法舞弊,他们轻车熟路;而借新法耍奸,一时还不容易,所以要群起反对朝廷用两税法代替租庸调法。这是利欲使然。

可见,要改革推行了几百年的租庸调旧法,不跟利益集团切割是万万不行的。改革最大的困难也就在于此。要得民心,就要为民除弊;而为民除弊,就要不怕得罪利益集团,敢于硬碰硬。在这个问题上,不容绕道走。如果害怕得罪利益集团,或者虽不怕得罪利益集团但顶不住他们的反对——这种反对无疑是强有力的,改革便是一句空话。

唐德宗对改革赋役制度,脑子还是清醒的。建中元年(780年)二月,他不顾掌管赋税官员的反对,毅然颁布了两税法。史书说,“上行之不疑,天下便之。”

 

据《唐会要》及新、旧《唐书》,两税法的主要内容为:

(1)“量出以制入”。先计算国家财政总开支(有点像后代造财政预算),以此为根据,决定征收两税的额度。

(2)不论是土著居民,还是外地迁来的侨居户口,都要纳税。

(3)民户按资产分为九等,按每户的等级征税,而不考虑丁男与中男(16岁)的区别。

(4)不管是坐商还是行商,都按资产三十税一征收两税。

(5)原来的租庸调及杂征、杂徭并入两税。

(6)按大历十四年(779年)垦田数征收地税。

(7)一年分两次征税,夏税六月截止,秋税十一月截止。

有人说,夏税和秋税合起来称作“两税”,也有人说,户税和地税合起来称作“两税”,两种说法,似均无不可。重要的是,新法规定“此外敛者,以枉法论”,对于在两税外擅自加征者,以违法论处。

两税法把中唐极端紊乱的税制统一起来,限制了赋税的额外加征,改变了过去“旬输月送”的局面,有利于百姓安心生产和生活。新法一经推行,短期便显出效果。《新唐书·杨炎传》说:“自是人不土断而地著,赋不加敛而增入,版籍不造而得其虚实,吏不诫而奸无所取,自是轻重之权归于朝廷矣。”不用实行“土断”法将侨居户口编入现住地,侨居户口自然而然就可以在当地交税;赋税不加重而国家收入增长,户口簿不用另造,就知户口实际情况;官吏不用训戒,法就可以起到预防官员作弊的作用(时间长了也难说),即使奸猾的,也难以中饱。从此以后,决定赋税或增或减的权力收归朝廷。杜佑《通典》则说两税法是“适时之令典,拯弊之良图”。“令典”者,良善之法也。两税法为唐朝以后的各个朝代所沿用,一直到明代万历九年(1581年),它才被一条鞭法所取代。两税法在历史上的影响是很大的,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起过积极作用的。

两税法为何又会日久生弊

两税法实行以后,不管当代还是后代,对它都有批评。唐德宗时宰相陆贽的批评尤为激烈。他认为租庸调法是理想的赋役制度,不应当用两税法来取代它。他在奏疏中说:租庸调法是公平的、能够安定人心的法制,“行之百年,人以为便”。天宝末年,天下大乱,战争开支巨大,征收租、庸、调突破常规。征收过程中有弊端,不能说明法本身有问题,“此时弊,非法弊也。时有弊而未理,法无弊而已更。两税新制,竭耗编甿,日日滋甚”。按大历年间(766-779)征收最多的一年的数字征收地税,这是将临时性的各种苛捐杂税合并起来,变成常规征收。他认为,原本没有弊病的租庸调法根本就不需要变革,代替它的两税法,是耗尽百姓财力的弊法,而且它的危害还会越来越严重。

 

后世批评两税法最为尖锐的,可能是明清之际的王夫之。他在《读通鉴论》一书中说:“盖后世赋役虐民之祸,杨炎两税实为之作俑矣。”他为什么要这么说呢?

原来两税法同样日久弊生。王夫之说:“政莫善于简,简则易从……上利其取给之能捷,下利其期会之有定,稍以戢墨吏、猾胥、豪民之假借,民虽殚力以应,而亦幸免于纷扰。于是天下翕然奉之,而创法者遂自谓立法之善,又恶知后之泛滥而愈趋于苛刻哉!”他承认两税法简便易行,官府征收方便,民众交纳时间固定,次数固定,可以稍稍抑制贪墨官吏、奸猾胥吏及土豪劣绅借机牟利,故天下的人都遵奉这一法令。但他认为,创制两税法的人自以为立法很完善,没有料到推行到后来,两税日益烦苛,民众的负担越来越重。

何以如此呢?王夫之分析说:在制定两税法的时候,已经“取暂时法外之法,收入于法之中”,亦即已经将在此之前临时征收的各种名目的苛捐杂税,计入两税的税额之中。一旦计入两税,临时摊派便变成了固定税收,便合法化了,再也不能取消了。“乃业已为定制矣,则兵息事已,国用已清,而已成之规不可复改……他日者,变故兴,国用迫,则又曰:‘此两税者正供也,非以应非常之需者也。’而横征又起矣。”有朝一日,国家多故,战事又起,国用紧迫,那当政的又可以说,这两税嘛,是正税,不是为应付国家紧急状况征收的税。这样,他们就有理由在两税之外,额外征税,于是乎,横征暴敛又开始了。出台时相对完善的两税法,到后来,因为越来越多的苛捐杂税都往两税这个篮子里放,它渐渐变质了。

 据《旧唐书·食货志》,两税法实行的第三年,淮南节度使陈少游就请求朝廷同意将辖区征收的两税钱,“每一千增二百”,即增加20%。朝廷不但批准了陈少游的报告,而且命全国各地遵照执行。又过了10年,剑南西川观察使韦皋上奏德宗,请求两税“加税什二,以增给官吏”,德宗准奏。韦皋的报告说得很明确,这加收的20%是给官吏加薪俸的。给官员加俸,不是由国库开支,而是通过法外加税解决,两税凭空增加了20%。

两税法实行之初,便在各种冲击下开了口子,法外征收便开始挤进两税。两税法自我立之,自我坏之,作为唐朝朝廷,在这个问题上开了一个坏头。这说明,立法者要带头维护法的严肃性。也说明,赋税改革不是一劳永逸的,是会不断出现新的问题的。

王夫之出生于两税法颁布839年之后,这位爱用批评眼光论人、论事、论史的思想家、史学家,比起唐朝人陆贽,他看两税法,弊端要看得多一些、深一些。立一法必有一弊,历史上还没有出现过只有利没有弊的法。两税法有利有弊,利不掩弊,弊不掩利,在历史上起过的进步作用不容否定。唐王朝在废除租庸调法之后,没有找到比两税法更好的税法。换句话说,两税法在唐朝中期以后是最合宜的。而当利大于弊的两税法逐渐演变成有弊无利的两税法时,就要提出新的变革任务了。

(作者为凤凰出版社编审)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3/1209/74977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