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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我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目标与思路

2013年12月12日 14:07

 

对我国这种人多地少的国家而言,以什么样的经营方式把农业的潜在生产能力有效释放出来,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关键。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明确提出,要创新农业经营方式,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建设主要包括两大着力点,一是培育规模化经营主体,提高农业规模化水平;二是发展多元服务主体,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其中,农业服务主体的生成和发展,依赖于规模化经营主体的成长。因此,培育适度规模的经营主体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中处于主导地位。

一个地区的农业经营规模大小,主要受人地关系、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区域分工角色等因素的影响。我省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省,农业经营规模首先受到人多地少、户均土地过小的影响。在这种资源约束下,农业规模化起点很低,土地流转成本高且不易连片,规模化主体自有土地少,易形成租地型家庭农场。其次,受到当前我省农民非农化、市民化程度不高的影响,尤其是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不落地,外出务工人员“一脚城里,一脚农村”,对土地的依赖还很大,不会轻易转包土地。第三,我省是国家重要粮食生产基地,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方面占有重要位置,扩大农业经营规模不能以牺牲粮食为代价,不能以降低土地产出率为代价。第四,粮食比较收益低,种粮农民收入低,与外出务工人员收入差距大,与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更大,解决谁来种地问题,必须使种粮农民得社会平均利润。除此之外,还受到小规模分散经营条件下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低,以及农业生产活动计量难、劳动监督难等农业自身特性的影响。

充分考虑以上约束条件,经过测算,关于未来一个时期我省农业适度规模的可能空间,初步得出以下结果:

第一,基于人地关系、人口城乡比重的影响,到2020年,在城镇化率达到58%、农村转移人口全面实现市民化、农户数量亦同步减少的条件下,农户平均规模将由现在的5.2亩提高到11.88亩。

第二,基于种粮农民收入达到务工收入、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2012年我省小麦亩均纯收益314元,玉米亩均纯收益517元,即一亩地一年纯收益831元计,横截面观察需要的农地经营规模分别为78亩和122亩。

第三,基于不降低粮食土地产出率,即粮食单产水平较高,且以家庭劳动力为主进行生产活动,合理的农地经营规模在200亩左右;从单位投入产出效益来看,200亩左右的规模收益是最好的。

第四,基于土地流转成本大小,同一村民小组200多亩以内农户间自发流转的土地转包费较低,在500元以下;跨组、跨村、跨乡的千亩计、万亩计规模的集中连片流转的土地租金更高,目前很多地方已经超过亩均1000元,靠种粮很难维持。

第五,基于社会化服务较低、农业生产条件不完备等因素的影响,农业经营规模越大,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越大,金融保险服务不到位等服务缺失的约束越紧。

据此,不难对我省未来一个时期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作出以下判断:一是农业基础规模依然很小。由于人口基数大,农民非农化、市民化对人地关系的改善十分有限。二是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能满足的条件较多。现阶段,当农业经营规模在100亩左右或200亩以下时,能满足条件比较多,包括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合理的规模效益,依靠种植粮食作物得到相当于务工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收益,以家庭自有劳动力为主,土地成本较小,对当前的农业社会化服务较为适应等。三是大规模公司化经营农场发展满足的条件较少。大规模经营农场难以满足保持和提高粮食土地产出率的条件,尤其是劳动成本、管理成本较高,土地成本压力更大,对金融保险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农业生产条件的要求较高,因而也更容易在利润最大化目标的促使下走上非农化、非粮化道路。但是如果解除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且持续提高土地产出率的约束,大规模公司化农场的优势就会增多。说明公司化农场虽然不适于粮食种植,但有可能适宜于非粮领域。

根据上述分析,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的中期目标,应该是建立以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为基础,以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为骨干,包括农民合作社和公司化农场在内的多元化的经营系统,以及与农业规模化经营主体相适应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在积极推进农民非农化、市民化的基础上,以家庭农场作为适度规模经营的主攻方向,以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作为助推家庭农场的着力点,以调适财政补贴政策作为稳定家庭农场的工作重点,积极探索和创新家庭农场经营模式,推动家庭承包制向家庭农场制转变。

1.深化对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的认识。我省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稀缺,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中期阶段,农业规模化经营主体发育的空间有限,依然处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的量变阶段。应该主要通过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持续推进农民非农化、市民化,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育和成长创造条件。同时,应进一步破除城乡二元制度,提高城市对农业转移人口接纳程度,建立农民离农机制,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尽快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促进农地流转。

2.把家庭农场作为适度规模经营的主攻方向。家庭农场是以农户为经营主体,主要利用家庭劳动力,生产经营规模适度,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商品化水平较高,且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在当前条件下,家庭农场能够兼顾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兼顾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符合我省省情及发展方向。应尽快设立家庭农场标准、登记注册办法,明确准入门槛,为农业新型规模化主体培育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给。在这一问题上,要通过对国情、省情及其农业发展规律的认识,纠正过分“贪大”和追求轰动效应、参观效应的大规模经营偏好,实事求是地根据自身发展条件,推动家庭承包制向家庭农场制过渡。公司制农业有其比较优势和发展空间,要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和加工服务业。推动农民合作社向规范化发展阶段转换,应适当提高合作社准入门槛,澄清农民合作社的家底,剥离那些有名无实的合作社和不符合合作社原则的合作社,使国家对合作社的扶持政策真正发挥应有效力,促进合作社在更高起点上健康发展。

3.把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作为助推家庭农场的着力点。要逐步建立与农业规模化经营主体相适应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应把种粮大户和家庭农场在生成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作为构建新型服务机制的着力点,逐步由点到面,扩充、提高、完善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当前,在农业经营性服务有效需求不足的条件下,应通过强化农业公共服务,打破农户小规模经营与农业服务体系不健全之间的低水平均衡,逐步使农业规模化主体释放出新的服务需求,形成良性互动局面。

4.把调适和完善财政补贴政策作为稳定家庭农场的工作重点。现行的各种惠农补农政策基本上是以分散农户为对象的,不是为家庭农场量身定做的。增强家庭农场的生命力,应以当前家庭农场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为导向,逐步构建以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为指向的财政补贴制度。当前,帮助家庭农场化解土地成本是首要问题。我国与国外家庭农场一个很重要的区别是农场自有土地少,一个一二百亩的经营规模,自有土地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这样就涉及巨额的土地流转租金如何消化的问题。上海松江区帮助家庭农场化解土地成本负担的做法有三:一是限制土地流转租金价格,二是对家庭农场租金进行补贴,三是对土地转出户进行补贴。短期来看,我们也可以通过干预土地流转价格和实行土地租金补贴等措施来消化部分土地流转费用,使家庭农场先成长起来。长期来看,需要对如何“买断”转移农民的承包经营权从而增加家庭农场的自有土地做出安排。

5.积极探索和创新家庭农场经营模式。粮食收益水平低,要使家庭农场消化掉因规模化经营而凸显的土地成本、劳动监督成本等,达到目前农户小规模经营的亩均收益水平,还需要一个过程。上海松江区的做法是一方面加大对家庭农场的补贴力度,一方面创新家庭农场经营模式,除单纯的粮食型家庭农场外,还创立了“粮机一体”家庭农场和“粮猪型家庭农场”,即家庭农场以种植粮食为主,兼营农机服务或养猪,增加了家庭农场的收入来源,提高了家庭农场的总收入,这一经验值得我省借鉴。立足于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研究和推广建立在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分工基础上,以粮食为主、兼营其他的家庭农场发展模式,有利于提高家庭农场收益,促进家庭农场发展。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3/1212/74983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