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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把法治精神融入“法治湖北”之中
2013年12月12日 09:29
法治崇尚法律权威,这是法治的实质所在,也是法治与人治的原则区别。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维护人民权益。
法治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当代中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业已被我国人民所接受、所拥护、所信仰,并博得了世界人民的赞许!
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等等,都离不开法治的重要支撑。在全面推进法治湖北的进程中,首要问题就是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一
法治和人治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都有本质区别。
首先,法治崇尚法律权威。这是法治的实质所在,也是法治与人治的原则区别。在国家法律与领导人意志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时,按法律办就是法治,按个人意志办就是人治。法律权威有四层含义:一是法律至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全体公民的光荣职责。二是法律至圣。法律是神圣的,任何人不可侵犯,一旦侵犯必将受到制裁。三是法律至信。法律是要被信仰的,只有对法律的信仰,才能从内心里遵守。四是法律至上。在所有社会规范中和所有国家事务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即使是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也是党的正确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一切政党和全国人民都必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第二,法治是良法善治。良法,这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良好的法律,便没有法治的存在。良法是顺应潮流、符合民意、遵循规律、便于操作之法。违背潮流、不合民意、违反规律、不能操作之法,便是恶法,一般为人治体制之所为。
第三,法治是规则之治。它对事不对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治的根本原则。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方针,不拉关系,不讲私情,更不准枉法裁判。而人治不依法却依领导人意志办,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容易铸成冤假错案。
第四,法治的核心是制约权力。权力是把双刃剑,如果不予以制约,必然导致腐败,绝对权力绝对腐败。因此,用权力制约权力,用法律制约权力,防止权力腐败,并监督公权力的依法使用,造福于人民。
第五,法治是公正之治。公正是法治的生命,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两者相互依存,相辅相成。没有实体公正,法治就失去存在的价值;没有秩序公正,法治就没有尊严与权威。人治一般是不讲公正,往往偏听偏信,政府没有公信力。
二
法治精神尤其现代法治精神,具有如下特性:
一般性。法律是针对一般人而设定的行为模式,既包括制定内容的一般性,也包括法律适用的一般性。它把个别的、具体的事例,根据需要提升为法律上一般性的权利和义务规则,并具有普遍和反复适用的特性。
公开性。法律作为行为规范,法治作为治国之道,只有公开,才能被人们所了解、所遵循,使人们按照法律指引而安排生活和处理事务。尤其是在公法领域,对公务员来说法律无授权,即禁止;对老百姓来说法律无禁止,即自由。再说,作为适用法律的结果的法律文书,也应该公开,才能发挥法律的作用。
稳定性。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础方式,必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就失去权威,使人们无所适从,无法安排自己的生活。法治的稳定性不仅使人们的生活摆脱偶然因素的支配,而且为社会的稳定奠定基础。当然,稳定性也是相对的,世上没有不变的法律,法治也需要不断发展完善。
明确性。一般认为执法者或司法者容易破坏法治,其实,立法上模糊不清,模棱两可或前后矛盾,对法治的危害同样很大。因此,法治的明确性要求在立法上语言文字上准确、平实、严谨,而且要求在内容上明晰确定,绝不能华而不实,胡言乱语,为枉法裁判提供借口。
独立性。西方讲司法独立,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任何个人的干扰,反对“长官意志”,要求司法权在阳光下独立运行。当然,审判权与检察权的独立,必然以依法为基础,决不能恣意妄为,它受到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
时效性。法治讲究时效,无论刑事或民事案件,法律都有关于时效的规定,超过时效,法律一般不予追究。同时,还有“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通常情况下,法律是适用其公布生效以后的行为,而不能对以前的行为有溯及力。不过,也有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三
法治精神,尤其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体现如下理念和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科学地反映我们国家的本质,公平正义是它的依归,它像一条红线贯穿社会主义法治各个环节。没有正义就没有法治,失去公平法治就没有存在的意义。法治是公平正义的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机制。在法治庞大的价值体系中,自由、平等、安全、秩序、效率皆是其重要方面和表述形式,且不同的国家都有不同的理解,但最终都可以归结某种公平正义的概念,“各得其份”已成不同学科对公平正义的“共识”。在当代中国,全称为“社会公平正义”,通过消除“二元结构”,实现“共同富裕”,达到社会公平正义。这就是说,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精神和普遍的价值表述。因此,人们称法治为正义之神,法学是正义之学。
限制公权力是法治的初衷,更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核心观念。尽管对人性之争仍然存在,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权力趋向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因此,为了防止公权力侵犯公民的权利,制止各种腐败,西方国家最早提出了权力分立与制约问题。但在它们“三权分立”的原则下,相互勾心斗角,丑态百出,使“权力制约”暗然失色。社会主义法治强调权力制约,全民齐心防腐败。应该看到,公权具有两面性,不制约有导致腐败一面;同时法治也能促使公权力依法办事,为人民谋福利。
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最本质的东西,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是使人成为其人的权利,人权既是“道德权利”,也是“法律权利”。同时,人权是法治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的确认和保障,从这个意义讲,社会主义法治是尊重与保障人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当然尊重与保障人权与各国的政治、经济、生物及历史传统有紧密联系,更与国家本质和政治制度关联甚密。我们既要承认人权的普遍性,又要看到其特殊性一面,既反对西方国家以人权为借口干涉他国内政,又主张人权对话和国际人权保护。总之,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既要高扬尊重与保障人权大旗,又要抛弃西方国家的所谓“人权外交”和“双重标准”,把人作为国家与社会的主体,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依靠。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最高原则。这一原则,最早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是党的十六大完善的,是党的十七大、十八大重申的。历史证明,在共和国史册上,凡是“三者统一”初见架构,如建国初期,各方面便成效明显。凡“三者统一”受到破坏,则国家遭难,如十年动乱。凡“三者统一”有机统一成效明显,如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就稳定发展。经验教训告诉人们: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我们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总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是自发的活动,而是有组织的自觉行动。它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学法、懂法、用法,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亷法政府,成为法律的维护者和“守夜人”。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学会法律思维,使用法治话语,运用法治方式去认识和处理各类问题。在法治运行的过程中,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使人人敬仰法律,个个敬畏法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也不能逍遥法律之外。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建设,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必须落实到全面推进“法治湖北”的建设中,使“法治湖北”有血有肉,光彩异常。第一,各市、县应该有落实《法治湖北建设纲要》的实施细则。这一工作襄阳市、黄州市已走在前头,反映很大,各市县应立即行动。第二,“法治湖北”必须和其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发挥法治湖北在全面建设湖北中的引导、规范、促进、保障和服务作用。第三,健全和建立各市县法治建设的领导机构,党委领导要直接抓,从自身做起,不搞“一言堂”,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取缔“以权枉法”。第四,树立“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风尚,使遵守和服从法律成为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第五,要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弘扬光大,使它“进学校”、“进课堂”、“进头脑”,落实到每一个人的具体言行中,使之成为每个公民的行动准则!
(作者系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
责任编辑:董洁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3/1212/74983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