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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人皮面具”恐造就“人面兽心”

2013年12月11日 10:12

 

【网络舆情案例】

【事件介绍】

网络热销“人皮面具”“易容”作案多地频发

一张“人皮面具”可以让你瞬间“变脸”。近来,我国警方破获的多起案件显示,原本用来娱乐消遣的“人皮面具”屡次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干扰破案的一种手段。

记者调查发现,这类假面具产品在互联网上销售火爆,与其配套的化装教程也唾手可得。按照现行法规,包含犯罪风险的“人皮面具”只属于玩具范畴。

利用仿真面具,“易容”作案猖獗

近日,安徽蚌埠警方破获一个盗窃团伙,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警方从其车内搜查到仿真“人皮面具”、假发等用于盗窃作案的工具。

经审查,两名嫌疑人利用“人皮面具”“易容”作案,先后在安徽合肥、宿州、蚌埠等地实施入室盗窃20余起。

办案人员介绍,犯罪嫌疑人刘某曾因盗窃机动车被判刑13年,具有较强的反侦查经验。此类不法分子“易容”作案,戴上“人皮面具”和假发,即使有监控拍摄,警方也不能准确获得其体貌特征。

今年以来,各地发生多起“易容”盗窃、抢劫、强奸犯罪的案件。前不久,江苏等地警方也抓获一批利用“人皮面具”化装,专门针对银行ATM机实施犯罪的不法分子。

“近年来,利用‘人皮面具’‘易容’犯罪的案件多发,已成为不法分子一种作案样式。”安徽蚌埠淮上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徐金强说,不法分子“易容”之后更加有恃无恐,给警方侦破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据刘某供述,作案用的“人皮面具”均是网购而来,价格800元左右,谈好价格款式后,不到三天就能到货,而且卖家承诺会以保密方式送货、货到付款保证安全。

年轻人变老人,一般无法识别

记者在搜索引擎输入关键字“人皮面具”后,可立即显示一些专门销售“人皮面具”的网站。

在淘宝网等电子商务网站,尽管“人皮面具”已作为敏感词被屏蔽,但仍有不少店主打着“仿真面具”的幌子销售此类产品。记者随机打开一家名为“唯美面具”的网站,根据网站留下的QQ号码可与客服人员取得联系。

 

据客服人员介绍,他们销售的“人皮面具”仿真度达到95%以上,材料是医用硅胶,厚度只有0.1毫米,可戴在脸上十几个小时,戴上后还可以正常说话、吃饭,几乎跟没戴面具一样。

记者随机访问多家网站发现,“人皮面具”生意十分红火,不少网站每天卖出几十件,产品涵盖了不同的年龄、性别,部分网站甚至可以进行个性化定制“人皮面具”,只需提供真人照片即可。

记者采访发现,所有网站客服人员都没有询问购买面具的用途,而是表示将为客户严格保密,不会被警方或物流公司查扣。

记者在一家网站的演示视频中看到,一名年轻人戴上“人皮面具”后,瞬间“变脸”为白发苍苍的老人,不仅与此前判若两人,而且说话、微笑、吸烟一切正常,一般情况下,无法识别此人佩戴的面具。

防范“易容”作案,严控仿真面具

公安机关建议,必须对仿真“人皮面具”的生产、销售加强管理。然而,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潜藏巨大危害性的“人皮面具”却并未超出法定售卖范围。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陈世伟说,“人皮面具”目前属于玩具范畴,而我国禁止销售的玩具只有两种:具有杀伤力的枪支弹药和威胁人体健康的玩具。

陈世伟建议,预防犯罪首先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对于仿真面具的生产、销售、使用等多个环节,法规上予以规定,如在制作环节,要制定仿真标准;在销售环节,要限定销售商、代理商准入资格;在使用环节,要只限于表演、影视等娱乐用途等。

专家指出,有关部门应监督厂家对其生产的“人皮面具”建立完整的档案,包括进行实名制销售等,这样可对面具购买者产生约束作用,一旦面具使用者进行犯罪活动或有犯罪嫌疑,也便于警方追查。

“人皮面具”热销制度真空待补

俗话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自从数不清的摄像头在城市街头巷尾织成一张“天网”之后,各地利用高仿真面具“易容”犯罪案件就呈多发态势。据称,一些“人皮面具”的仿真度高达95%以上,若用于作案,警方都为之头疼。

在搜索引擎输入“人皮面具”四字,会立即出现一些专门销售“人皮面具”的网站,多则三四千元,少则几百元,即可网购一套,更可以根据买家的年龄、性别等量身定制,且整个过程都在保密中进行。红火的“人皮面具”生意背后暗含着犯罪风险,“易容”犯罪已成为不法分子的一种新的作案样式。

但让人失望的是,面对有恃无恐的“易容”犯罪和网络热销的“人皮面具”,政府监管还处于真空地带。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人皮面具”属于玩具范畴,而我国禁止销售的玩具只有两种:具有杀伤力的枪支弹药和威胁人体健康的玩具,可见“人皮面具”并未超出法定售卖范围。

 

对人民群众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销售“人皮面具”并不违法,且商家也没有保证产品不会被用于犯罪的义务。对政府部门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整治“人皮面具”无法可依,这是最大的尴尬。

“人皮面具”热销正戳中监管软肋,制度真空亟需填补。当务之急就是完善法律法规,对仿真面具的生产、销售、使用等多个环节作出硬性规定,如在制作环节,要制定仿真标准;在销售环节,要限定销售商、代理商准入资格;在使用环节,要只限于表演、影视等娱乐用途等。

但是填补制度真空、规范“人皮面具”市场,必须通过严格的程序,依法依规进行,而不能盲目喊停、禁止售卖,也不能把实名制销售当成万能“药方”。和假发一样,“人皮面具”既可以成为美容和娱乐消遣的工具,也可以成为伪装犯罪的作案工具,本质上只是“工具”而已。说到底,“人皮面具”市场需要的是规范,而不是行政打压,政府部门应拿出更大作为。

“人皮面具”被用于犯罪值得警惕

“易容”作案,算不得什么新鲜事,从古至今,乔装打扮改头换面的犯罪分子实在太多,但如此逼真的仿真面具却还是个新鲜事物,用它作案,让“易容”变得非常容易,给警方侦破工作带来很大困难。而在我国,“人皮面具”目前属于玩具范畴,对它的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尚属空白。

科技的发展也是一把双刃剑,在带给人们便利同时,也给不法分子作案带来了方便。此时,如果有关部门的监管不能与时俱进,势必造成制度上的真空,使管理处于被动局面。有人说:“一把菜刀,有人用它切菜,有人用它伤人,菜刀本身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是用它的人。”这话用在仿真面具上本也没错。可是一些网上销售商家的做法,大有诱导犯罪之嫌。

记者采访发现,所有网站客服人员都没有询问购买面具的用途,而是表示将为客户严格保密,不会被警方或物流公司查扣。这就颇耐人寻味了,如果用于正当场合,为什么要保密呢?岂不是明知存在隐患,还要为虎作伥、助纣为虐吗?甚至部分网站甚至可以进行个性化定制“人皮面具”,只需提供真人照片即可。那么隐忧又来了,如果有人拿着别人照片制作出面具,戴上作案,就不仅仅是换张脸不易追查,还会嫁祸他人,造成混乱,现实版的“真假悟空”一旦上演,可不是什么好玩的。

当然,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我们相信“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好猎手”,不管不法分子如何伪装,终难逃法律的制裁。但是,如果有关部门能在仿真面具的生产、销售环节制定规则,加强监管,防患于未然不是就能减少罪案发生率,减少群众损失吗?毕竟,“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

该为“人皮面具”增加一道准入门槛

一张面具,遮住原本的真实相貌,遮住了可供人识别的身份,也遮住了不能为人探知的秘密,同样,“人皮面具”如同“人”的一张脸,改变了容貌的同时,也给治安带来极大隐患,试想想,如果不法分子用“人皮面具”实施犯罪,后果真是不堪设想。

令人忧虑的是,“人皮面具”的主要销售渠道确是来自网络。同时,相关部门对“人皮面具”的交易流程也没有监管措施,可以说,“人皮面具”的交易是完全自由的。“人皮面具”宽松的市场生存氛围给一些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也埋下了治安隐患。

 

针对“人皮面具”存在的危害性,不容小窥,有必要给“人皮面具”戴上法律的笼头。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应法律法规,将“人皮面具”列入特殊商品行列,并对其生产、销售、购买各个环节实行备案制度,生产厂家需具备特殊商品生产资质,对所生产的“人皮面具”建立档案,标注独立的身份信息。同时,增加一道专门的准入许可门槛,对生产经营者的资质把关,特别是网络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进行严格规范;对于购买者,应限定适用范围,有必要实名销售;售后若发生面具损毁、失窃等,应及时报备,防止流于不法分子手中。

笔者呼吁,对这种模拟人身产品,广大消费者需要谨慎、合理使用,相关职能部门也应有所重视,尽快出台相关的制度规范,消除目前的监管空白,将其纳入必要的监管范畴。

【启示与思考】

人皮面具,仿真、逼真度高,有真人皮肤纹理和肤色,如果一些犯罪分子买来作为作案的道具怎么办?事实上,这样的担心并非多余。犯罪分子在作案之前就能易容,岂不是为作案提供了便利,为警方破案增加了麻烦和难度。

人皮面具带来的不良后果是极其严重的,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就会造成种种恶果。  

人皮面具大大增加警方破案难度。国内外都曾出现“人皮面具”涉案的事件。戴上了人皮面具,明明是A作案,监控录像看到的却是B的脸,警方就得对B进行排查。可见,人皮面具给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增加警方破案难度;人皮面具会让“栽赃嫁祸”更易得逞。人皮面具让人想扮谁就扮谁,会对面具上那张“脸”的主人造成严重危害,案犯若是刻意“栽赃嫁祸”,“脸”的主人更是无辜;人皮面具还会让骗子更易得逞。谁的脸都能定做,只要对行骗对象的家庭关系、社会关系进行一定的了解,再戴上人皮面具行骗,那当真是“骗死人不偿命”。

人皮面具无疑会潜在着不少危险,这样的产品若无遏制措施必然会迎合不少人的阴暗心理,激发一些人的兽性张扬,成了“人面兽心”。这并非危言耸听,一些人一旦有了很好的伪装术后,就会原形毕露,把人变成了兽。

建议有关部门对“人皮面具”的销售加强控制,不妨像对待枪支弹药那样管理此类产品。一些商家出售这样的产品,是一种丧失“道德血液”的行为,这种行为不能放任自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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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3/1211/75020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