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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城镇化不能成为刺激GDP的动因
2013年12月25日 09:51“如果说户籍制度关乎的是城镇新增人口对城市的归属感,那么教育、医疗等民生问题关乎的就是其安全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进程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尤其是在最近十年中,中国的城镇化率每年大约提高1个百分点,这个速度超过了美国最快时期的城市化速度,到去年年底,我国的城镇化率达到52.6%。一座座新城拔地而起,涌现出一批城镇化优秀典型。虽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我们也要看到,过去那种突出“地理城镇化”而非“人的城镇化”的粗放式城镇化道路,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其负面问题逐步暴露出来,并逐渐成为城乡统筹发展的障碍。
我认为在我们过去的城镇化当中过程中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地理城镇化明显快于人口城镇化,从1996年到2011年,我国城镇土地面积增长了3.1倍,而同期的城镇人口,仅增长了2.3倍。部分地方以城镇化之名行征地之实,导致很多城市土地城镇化的速度非常快。但由于城镇人口没有同步增长,就出现了没有人气的新城、新区,乃至所谓的空城、“鬼城”。
第二,许多名义上“被城镇化”的农民并没有真的分享到“改革红利”,没有成为真正的“城市人口”,也就是出现了许多学者提出的“半城镇化”问题。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我们的户籍制度、社保制度等等。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和帮扶不足以使他们真正成为城市的主人、享受到城镇化的福祉。“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如果占人口65%以上的农民,觉得城镇化跟自己没有关系,自己不是受益者,甚至弥漫着一股受害者和受排斥者的情绪,那我国的城镇化会有一个怎样的前途?
为了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在未来的城镇化进程中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人为本的城镇化应当是公共服务均等、改革红利全民共享的城镇化。
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也就是说在未来的城镇化过程中要尤其注意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问题,要防止出现地方政府与农民争利。这种补偿一部分可以通过一次性的物质补偿体现,这部分补偿务必要保证这些刚刚进入城镇的农民能够“有所居、安所居”;另一部分可以通过长期的在就业、创业上的帮扶来体现,务必使他们在进入城市后能够“乐其业”。根据边际消费倾向递减假说,这些城镇新增居民往往具有较高的边际消费倾向,如果他们能够安居乐业、提高收入那无疑会对扩大内需起到可观的作用。
《决定》中明确提出“加快户籍制度改革”问题,并提出了由小到大有序放开落户限制的方案,这预示着在未来的城镇化进程中,更多农民可以得到“城市人”的身份,更加平等地追求幸福生活。
如果说户籍制度关乎的是城镇新增人口对城市的归属感,那么教育、医疗等民生问题关乎的就是其安全感。《决定》提出了稳步推进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以及将落户农民纳入社保体系,我认为这将成为新型城镇化以人为本的核心特征,因为只有保障了落户农民也能够平等地分享公共服务及社会保障,才能使他们真正的融入城市,才能实现完整的城镇化。
走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道路,还需要各级决策者改变对城镇化的错误认识。城镇化应当是经济发展的自然结果而不是刺激GDP的动因,更不是为了捞取政绩而可以随时进行的“大破大立”; 各级决策者应深刻领会《决定》中关于“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的精神,摆正自己的位置,做好城镇化进程中的守夜人和引导员,而将发起人和执行者的位置还给市场。
责任编辑:董洁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3/1225/75083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