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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国劳动力“近半数加班无补偿”的无奈

2013年12月24日 14:47

 

【网络舆情案例】

【事件介绍】

我国近半员工加班无补偿 免费劳动成普遍现象

12月15日,由中山大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主办,中山大学社会科学调查中心承办的《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2013年报告》正式发布。《报告》中称,中国劳动力加班较多,普遍存在工作时间较长现象。

从加班及加班的时间、工资来看,有超过三分之一(38.42%)的雇员在被调查时点的上个月加过班;但是,加班雇员中只有不到一半(45.57%)领取了加班工资,加班时间弥补请假时间、领取加班工资且弥补请假时间的比例非常低(分别为5.44%、2.03%),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接近一半(45.44%)的加班雇员无任何补偿。

此次调查发现,在过去两年里他们都或多或少地遇到过劳动报酬不合理、拖欠工资、作业环境恶劣、超时加班、工伤等问题(分别占25.14%、10.82%、16.88%、27.05%、6.45%),相比而言,遇到了超时加班和劳动报酬不合理问题的雇员比例较高,遇到工伤问题的雇员较少。

在劳动观念方面,《报告》指出:中国劳动力对目前工作的整体评价较高,但在收入、工作环境等方面评价较低;谋生仍然是劳动者第一位的工作价值。

“近半数加班无补偿”呼唤劳动监察积极作为

就在此前,曾看到两条消息,一是《小康》调查“2013中国人的年度心情”,结果显示,中国人的最大感受是累:有人“身累”,有人“心累”,有人“特别累”,还有人“越来越累”;二是一家公司调查显示,中国人的“勤奋度”位居全世界榜首。此番,《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2013年报告》则让我们找到了国人之所以“越来越累”的注脚,也明白了国人的“勤奋度”中原来也有“被加班”的成分。

加班无补偿,显然是一种违法用工行为。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均规定劳动者有获得休息的权利,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工作,使劳动者得不到休息,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然而,“近半数加班无补偿”的调查结果表明:现实中,近半数的加班成了“义务劳动”。

 

或许有人会说,面对加班无补偿,劳动者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但问题的关键是,在就业难的大背景下,劳动者敢轻易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休息权吗?早在2012年,南京劳动监察部门盘点投诉案件时就发现,劳动者不敢拒绝加班的常见原因是:“找个饭碗不容易”、“人在屋檐下,哪能不加班”、“老板借加班来窥探员工动向”……而这些,恐怕同样也是劳动者不敢贸然“以法维权”的原因。

现实当中,许多劳动者莫说成为“白加班”一族,就是在面对签订劳动合同、购买五险一金等权利被剥夺时,也都选择了逆来顺受,敢怒不敢言。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死磕”,且不说各种各样的维权成本,即使维权成功,等待他们的恐怕也是没有单位再敢接收的严重后果。因此有网友自嘲:“没有加班费不可怕,可怕的是一辈子失了业。”

可以说,“近半数加班员工无补偿”是对劳动监察部门应该积极作为的强烈呼唤:当劳资关系的“天平”出现失衡时,劳动监察这个第三方力量无疑显得尤为关键。看来,面对“近半数加班员工加班无补偿”的现实,劳动监察部门既要进一步做好普法宣传,切实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用工者的守法意识,又要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执法水平,这当中最关键的,就是要改变“只管追讨加班费”的“一次性”执法模式,对“以法维权”者的权益进行全面、长期的保护,使其“既能拿到钱,又能保住饭碗”。只有这样,才能构建起和谐的劳动关系。

近半员工加班无补偿 不能再让劳动者“吃哑巴亏“了

吐槽

“无偿加班”愈演愈烈,是社会的催悲

避免加班,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题中应有之义。正因为如此,加班情况反映了一个国家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程度,而法律法规对加班有严苛的要求,非加班不可的,必须发加班工资,且加班工资远高于正常工资。之所以如此,就是增加加班成本,让用工单位尽量少地不加班。事实上,国内加班现象严重,更严重的是:加班是无偿的,无偿加班进一步加剧了加班。加班无补偿是违法用工行为。

之所以出现无偿加班现象,不是我们没有法律法规,而是落实监督得不够。好的法律法规得有人去落实。遗憾的是,我们在这方面有很大缺失。劳动监管部门和工会不是不到位,就是缺位。尤其工会,形同虚设,不如解散。有人提出,劳动者要抗争嘛!说说容易,做起来难啊!如今,劳资双方博弈不对称,劳动者这方是弱势群体,没有话语权。在就业压力越来越大的背景下,劳动者为保住饭碗,只能逆来顺受,甚至不敢怒也不敢言,难怪国人活得很累。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假若不能让普通劳动者摆脱无偿加班的阴影,的确是值得反思的催悲!

呼吁

加班无补偿维权力量要跟进

通过报告可以看出,加班的情况还是比较严重的,而加班之后,如此高比例的人拿不到补偿,这既表明雇员的劳动负荷比较大,同时说明劳动权益受到不合理的侵犯。其实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和劳动者权利处于相对弱势密不可分。

在一些企业,加班是常态,如果不加班就无法完成工作。而加班之后得不到补偿或者补偿很小,在一些企业是潜规则。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和维权能力不足有关,无法形成制衡企业的合力。

对此,相关部门至少不能视而不见,应该站在劳动者一边,严格依照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那些加班不付补偿的企业,举报一起查处一起,让类似行为不再是潜规则。

 

提醒

员工加班半数无补偿,监管不能打酱油

现实的最大尴尬则在于,对于加班和加班费的讨论,一直是众声喧哗,也早已达成共识,但一直是纸上谈兵。劳动者、媒体热情甚高,为劳动者权益呼与喊,但企业却似乎并不买账,一些老板甚至还认为,你要加班费就滚蛋,你不干反正有人干。

又一次的调查显示,半数劳动者加班无任何补偿,这又是一支警醒剂,催促着我们的劳动监管部门,的确应“加班”了,去纠正一下“加班无任何补偿”的情况。

此外,对于加班的时限,《劳动法》也有明确要求,对于任何违反的企业,都应进行重罚。只有对“加班无补偿”和“过度加班”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才会让企业从骨子里形成尊重员工的意识,劳动者逼仄的权益也才能得到改善;不然,“加班无加班费”更似一首被重复提及的“流行曲目”,随时随地都被人“吟唱”着。

观察

“近半加班无补偿”与“勤劳而不敬业”

“最勤劳”、“最不敬业”与“近半加班无补偿”,这三个词组叠放在一起,似乎风马牛不相及,而且词义还相互矛盾。但是,一个人、一个社会群体,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如“加班无薪”,身上同时体现诸如“最勤劳”、“最不敬业”的行为与态度,或是一个必然的联系。

勤劳,是中国人的品质;敬业,则是一种工作态度。品质不能转化为态度在工作上释放,原因在哪?或许,“加班无薪”这份调查,就是其中的一个答案。除此之外,劳动报酬不合理、拖欠工资、作业环境恶劣、工伤等因素,也是造成中国员工不敬业的因素。概而言之,整体上仍然不够完善的福利和健康环境,是阻碍国人提升工作热情的最大原因。如果一个人工作投入与回报成正比,相信他不仅会勤奋,也会更敬业。

另一个凸显的矛盾是:中国员工“最不敬业”,但中国人却活得“很累”——2013年11月,《小康》在世界各地的2013个中国人中开展了今年年度感受调查,调查结果显示,2013年,中国人的最大感受是“累”:有人“身累”,有人“心累”,有人“特别累”,还有人“越来越累”。天南地北的人似乎都喊着“累、累、累”。

个中原因或许不难理解。因为就业环境较差,中国员工累,更多的不在于为工作所累,而是心累!试想,一个员工内心渴望勤奋,希望透过辛勤劳作维持生计,满足购房、教育、养老、治病等需求时,但是,却因为加班不给薪、劳动报酬不合理、拖欠工资等恶劣环境,备受心灵和心理的煎熬,岂能不感觉身心疲惫?

 

【启示与思考】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然而白纸黑字规定的劳动权益落空,近一半加班白干,让劳动保障法律很尴尬。在劳动力市场,由于目前就业形势不容乐观,谋生仍然是劳动者第一位的工作价值,这就导致了用工方的强势,弱势的劳动者只能以牺牲收入、劳动环境、带薪休假权利等换取工作机会,很少有人会在加班费等方面和用工方较劲。

像加班费近半空谈一样的劳动权益落空也缘于劳动执法的弱化。劳动执法部门等投诉的多,主动出击的少。而且现实中,地方政府的税收财政等大多依靠企业,由此对企业的态度和对员工的态度截然不同。劳动执法面对劳动者投诉大多习惯于做和事佬,而不是依照法律真刀真枪地对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用工方进行处罚,由此更加助长了企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为自己的权益而努力是每个人对自己的义务,于劳动者而言,要努力争取自己的加班费等劳动权益,否则对劳动权益的不法侵犯只会变本加厉。事实上,近一半劳动者加班无补偿,从另一个方面看,如果越来越多的人加入维权的行列,将是维护自己权益从而也拯救他人的重要途径。另外,保障劳动者权益也是政府的责任,纵容企业损害劳动者权利,尽管收获了眼前的税收利益,但从长远看,损害的是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也失去了劳动者对政府、对执法部门的尊重。

不让近半加班工资落空,劳动者要努力争取自己的加班费等劳动权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要主动固定证据、收集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工会、行业协会等应为劳动者维权撑腰,别让维权者一个人战斗。对劳动者反映的加班费等劳动权益受损问题不妨组织集体协商谈判,或帮劳动者指明维权路径、提供法律专业咨询甚至是维权律师等等。

更为重要的是,劳动执法部门应承担起必要的执法责任,要做弱势劳动者的娘家人,而不是和事佬。劳动执法部门不是司法机关,不存在不告不理一说,执法应该更加主动,通过排查、走访、询问,让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现形。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无法保护好公众权益的执法者肩负不起公众交予的社会责任,也无法赢得社会公众的尊重,只有加大对损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惩戒力度,才能让劳动者权益不落空,才能赢回政府的权威与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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