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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空姐代购案”缘何减了8年刑?

2013年12月30日 14:07

 

【网络舆情案例】

【事件介绍】

“空姐代购”案重审 一下减了8年刑

备受关注的离职空姐走私案12月17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宣判。前空姐李晓航伙同他人采用以客带货的方式从机场无申报通道将化妆品等货物携带入境,被法院一审认定偷逃税款8万余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此前,李晓航曾被法院认定逃税10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此外,其他两名被告褚子乔、石海东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和2年4个月,并均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三人偷逃税款上缴国库。

案件回放

李晓航是海南航空公司的空姐,2008年因病离开航空公司。

2009年夏天,她和男友石海东在淘宝网开店,销售化妆品。

2010年8月起,李晓航与在韩工作的褚子乔合作。褚子乔在韩国机场购买免税化妆品,之后邮寄到中国。一个月后,中国海关新政将个人邮寄物品进口应征税税额起点从500元下调到50元。许多像李晓航这样的卖家,开始选择以个人携带入境的方式避税。

2011年8月31日,李晓航从韩国到达首都机场后被抓获,后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提起公诉。检方指控的犯罪金额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两次走私被当场查出的现货涉及的偷逃税款11万元,另一部分是根据淘宝网店订单推算的,数额被认定为109万元。

2012年9月3日,法院一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李晓航有期徒刑11年,褚子乔有期徒刑7年,石海东有期徒刑5年。李晓航不服上诉。

延伸

为避税而诞生的“空姐代购”

2010年9月1日,海关将个人邮寄物品进口应征税税额起点从500元下调到50元,邮寄代购模式受到很大冲击,一些代购店通过空姐、导游这种经常出入境的人,以个人携带商品入境的方式避税,“空姐代购”、“导游代购”正是在这个政策出台后出现的。

但我国将入境商品区别为物品和货品,海外代购的商品具有牟利性,因此属于货品,无论金额多少,都要纳税。即便单次金额较小,但如果按累计的应缴税额计算,后果就很严重。

 

专家

因该案2012年行业增速放缓

有媒体报道称,淘宝代购卖家有10万,化妆品代购5000多家。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0年、2011年,中国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分别达到120亿元、265亿元。记者最新了解到,2012年中国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达483亿元,较上一年同比增长82%。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接受采访时表示,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预计2013年海外代购的交易规模将有望达744亿元。

曹磊表示,2012年的交易规模增速本来可以更快,放缓的一个很重要原因是“空姐案”的影响,在淘宝网上从事代购行业的,游走在“灰色地带”的占很大比例。“空姐案”宣判后,很多店主纷纷改行。

离职空姐代购案缘何改判?

重审对她从轻处罚,并非是对她的“代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妥协,而是在认定部分犯罪金额上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作出了从轻的处罚。

首先,必须肯定的是,这位离职空姐的代购行为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罪。代购本身并没有“原罪”,但代购并不等同于免税。如果依法缴纳了海关税的代购或者代购的物品本身属于免税的,那么代购就是正当合法的;如果代购的物品不属于免税的,且逃避海关税收,则是非法的,涉嫌走私。这位离职空姐两次携带需要申报的免税物品入境准备销售,被当场抓获,且其逃税数额较大,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但是,法院一审认定李晓航逃避海关关税109万元,进而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却是事实依据不足。一审认定其逃税109万元是分为两部分,一是两次走私被当场查出的现货涉及的偷逃税款11万元,另一部分是根据淘宝网店订单推算的,数额被认定为98万元。但是,根据李晓航的陈述,所谓的淘宝网店上的订单上的货物“并没有全部带回国,有些化妆品在韩国机场就卖给了一个姓李的韩国男子,还有一部分货物是从国内代购网站上买的”。因此,检察机关没有有力证据证明淘宝网店上的订单上的货物是逃税物品,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理应将这98万元剔除。此外,对于当场查获的现货部分,在重审中,公诉人提交了北京海关新的《海关核定证明书》,以及两份海关部门的《工作说明》,认定该部分的偷逃税款为8万元。法院重审,根据新认定的金额对她从轻处罚,从11年减轻到3年。

不过,法院重审判处李晓航有期徒刑3年,这一量刑仍然值得商榷。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走私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晓航走私了8万元就顶格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显得过重。其次,今年2月,上海判处了一起代购逃税案,二名被告人一人逃税9.9万余元,另一人逃税8万余元,但他们都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及若干罚金。因此,相类似的案件应当得到类似的处罚。由于发回重审仍然只是一审,李晓航还享有向北京市高院上诉的权利,可以要求更从轻的判决。

“空姐代购案”示警海外代购业

代购这一怪胎并不会因李案而终结。这一影响性案例在为代购行业敲响警钟的同时,也为税收制度的合理调整与侦查制度的严格执法提了个醒。

将李晓航案称为中国网络代购市场的一记警钟,毫不为过。有同是海外代购淘宝店家的网民感叹,若李晓航获刑,电子商务市场中数以万计的海外代购店主岂非都要进监狱?

从法律文本上看,这一问题的答案还真是肯定的。不独李案,今年2月,上海也有两名淘宝店主因海外代购而获刑。这类案件并不多见的原因,并不是立法缺失,而是执法的滞后。海外代购业的兴盛,实则也与这种“选择性执法”的盛行紧密相关。

 

从专业的角度看李晓航案,重审并不是对海外代购的司法支持。改判的主要理据在逃税额的“跳水”——这才有了判罚上的“跳水”。去年一审法院认定的逃税金额超过了100万元,而这次重审中,法院认定的逃税金额只有8万多。

逃税金额大幅“减少”的原因在于,被海关查扣的代购商品并不多。法院并未支持从淘宝店铺的销售总额出发,去推断逃税额。犯罪数额的确定需要充分的证据来支持。“依从旧兼从轻”的刑法溯及力原则,当时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对于数额较大的(偷逃5万-15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偷逃15万-50万),处3至10年有期徒刑;超过50万元,可直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和死刑。李案以8万多元的逃税额,领刑3年,还是在该档刑期中的顶格。也难怪有那么多的网友认为李仍被判重了。

基于海外代购市场的刚性需求,代购这一怪胎并不会因李案而终结。这一影响性案例在为代购行业敲响警钟的同时,也为税收制度的合理调整与侦查制度的严格执法提了个醒。

治理“代购” 可先放水养鱼

李晓航逃税,缘起于网店代购。代购,就是代替顾客去购买国外的商品。由于免去了中间环节,又有脱逃关税的可能,所以价格比国内销售的同类商品,要便宜30%到50%。但从去年开始,海关开始严把关税,先是断绝了邮路通关,只认快递通关,接着又把免征额度从数百元降到50元,加上李晓航案的影响,可以说,代购陷入了一个尴尬的境地。如照章纳税,就无利润可言,价格优势也不复存在。如设法逃税,则风险巨大,原本正常的交易,就可能变成违法交易。

该上的税,当然是该上的,这是公民的义务和责任。但税额是不是合理、是不是该给代购行业一个生存空间,则是一个可以探讨的话题。中国是电子商务最为发达的地方,就这点来说,完全可以自豪地称自己站在世界前列。

而代购,则是其中不可忽视的一股力量。分析一下代购带来的影响,是可以看到其中积极的一面,比如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刺激了物流与航空行业,比如打破了贸易壁垒,使商品和资金的流通更加便利与频繁等等。当然,当代购业成为一种商业主流模式的时候,它还可能带来大量的税收,甚至比现在的关税还要多。

其实以上这些好处,相关部门可以专门做调查,拿数据说话。如果确实对经济发展、就业有帮助,人们又需要,为什么不可以先放水养鱼,建立优惠的制度,给予照顾呢?比如提高一点免征额度,或者设置一定的免征期,甚至给一点返税,都是可以考虑的。人们一直在说“让利于民”,让利于民完全可以从代购做起。

为了保险起见,免征税款的范围可以做一些限定,比如限定在日用品、服装、食品之内,比如把大宗大数额的走私交易排除在外等等。办法都是人想的,关键在于愿不愿意想办法,愿不愿意将眼前的利益拿出来,和公众分享,去换取更大的利益。所谓水涨船高,经济更繁荣、交易更活跃,才有可能换来整个国家的发展。这个账一定要算明白。

一定要明白,李晓航案一审的结果,引起舆论很大的反弹,并不是因为人们赞同逃税,也不全是因为人们对逃税额度的认定有非议,更多的还是觉得现行的征税制度,存在着诸多不合理的地方,在感觉不公平的同时,多会想到自己。二审减轻刑罚,不仅是对事实与法律的尊重,也是顺乎民意的。在这一轮的争议中,决策者一定要明白,经济增长不能只靠投入几个万亿去刺激,也不能只靠国企。让民间经济更有活力,人们更有积极性,才是最为重要的动力。

从空姐代购案看法律滞后性的弥补

刑法首先强调定罪量刑主客观相统一。空姐代购案被告人主观恶意小,主要由于缺乏法律素养,也因离职后常年患病生活困难,处于利益驱动导致非法经营,客观上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法院自由裁量权的适用中,本不属于像贪污受贿、拐卖妇女儿童这类重刑重判范畴。我国刑法的主要目的在于教育和警示,而非仅仅惩罚,从有期徒刑11年到3年的重审改判,一审、二审法院履行审判职能,各司其职、互不影响。

 

同时,网络代购的法外行为何以等同走私,公众普遍认可的销售行为何以触犯刑法的高压线,很多人也表达了疑惑。据统计,当前淘宝代购卖家有10万,更不谈其他新兴媒介如微博代购数量之多。此案对网络经济行业可能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值得关注。

众所周知,信息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迅猛,而法律的特性决定其不可能穷尽飞速变化的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法的天然滞后性要求立法部门顺应时代发展,迅速做出反应,调整变化中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网络代购这一民间行为如何受到法律的合理规范,代购行为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限如何划定,更是有待立法部门完善法律制度,面对新媒体环境下新事物和新矛盾,针对网络代购行为的主观故意性、数量、手段等方面衡量,尽快出台走私罪在特定行业的司法解释和量刑意见,以司法实践和具体判例为基础,上升为法律制度,从而更好地指导审判实践。

此案所引发的社会热议也提出了公民法治意识建设问题。如何引导公民学法、懂法,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摆在法治建设面前的重大课题。从此案看出,公正司法无疑是树立社会公众对法律信任和信心的关键所在,也是弥补法律时代滞后性的必由之路。

【启示与思考】

我们常说,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中国的现行法律在网络空间可以无条件适用,但这只是一种原则上的表述,碰到具体案件的时候,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律原则在具体案件面前往往太过笼统,可以辗转腾挪的空间太大。这就是我国司法在面对具体的新型案件时总会出现摇摆不定、进退失据的原因。

从道理上说,法官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时候,完全可以凭借法律原则来判案,但是这种判案的风险很大,对法官个人的要求也很高。网络代购,我们可以从行为的性质上认定其就是走私,但是从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上显然又不同于现实中的走私活动。个中原因很简单:法律对走私活动的规定是为现实中的走私量身定做的,简单套用到网络上总会显得有些不合体。所以,公众对空姐代购一审被判11年,出于一种朴素的公正感认为是判重了。而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使用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一万能理由,也可以看出二审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的犹疑和谨慎。不排除法院内部在此问题上也缺乏统一的认识和有说服力的理由。

这很正常。面对新型案件有争议、有犹豫,一审用力过猛,重审再往回收,司法的这种摇摆正是体现了实践中的探索与尝试,体现了司法权力的慎用和对公平正义的敬畏。没有司法在实践中趟雷区,又怎么会有法律规定的公正?

法律规定是凝固的,而现实生活却是鲜活的,司法处在这两者之间。它要保证现实生活这条大河奔腾不息,永远向前,同时又要保证河水不冲破堤坝,泛滥成灾,这就是司法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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