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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挖墓焚尸”执法不可取
2014年01月15日 09:54
【网络舆情案例】
【事件介绍】
安徽老农土葬后遭挖墓焚尸 民政局:执行规定
2013年12月19日,安徽泾县农民程朝穆在土葬后,坟墓被公务人员强行挖开,棺椁被浇柴油烧成灰烬。焚尸行为引发激烈冲突。死者女儿程银珠称中国传统是入土为安,他们侮辱了死者,也侮辱了活着的人。“即使要强制执行,也应该把家属叫到现场,现在烧得什么都找不到了。”
事发
土葬墓穴被挖,尸体现场火化
2013年12月24日,记者来到程朝穆墓地现场,看到敞开的墓穴四壁都是被火烧过的痕迹,棺木已化为灰烬。
程银珠介绍,父亲程朝穆12月13日去世,16日早上下葬,随后收到当地民政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通知书要求他们在12月18日0时前起尸火化,否则将强制起尸火化。12月19日上午,程朝穆的墓穴被挖开,尸体被现场火化。程银珠介绍,当时有公安武警,总共20多辆车,还有两辆大中巴,还有殡仪馆的车和消防车。亲属赶到的时候,公务人员已经布好了警戒线。
程朝穆的儿子程英富称当地民政部门在当天执行前没有跟他们打过招呼。在解释为何不按规定火葬父亲时,程英富说,前面还有两户人家也是土葬的,他们(民政部门)也没管,同时这也是老人自己的心愿。
回应
民政局:执行当地殡葬管理相关规定
安徽泾县民政局局长胡厚永称,将程朝穆墓穴挖开现场火化,是按照泾县民政局殡葬管理的相关规定来执行的。
胡厚永称,泾县按规定是火葬区,遗体一律火葬,程朝穆家属不听劝阻,甚至在下达整改通知书后依然没有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执行起尸送殡仪馆火化的措施,民政局最终只能按照安徽的相关规定强制执行。
但记者发现,在2012年修订、2013年1月1日正式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中,已经废除了“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的条文。
安徽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处长刘洪玉明确表示,安徽泾县强行起尸现场火化的行为,已经违反了2012年修正后的《殡葬管理条例》。即使强制执行,泾县民政局强制挖开坟墓现场焚尸的做法也是被严令禁止的。
对土葬者“掘墓焚尸”做得太恶了
一位过世的老人,墓穴被强制挖开,尸首被当场焚化,发生这样的事情让人不忍想象。有网友指出,掘墓焚尸自古就是最恶毒的报复方式,只有有深仇大恨之人才能做出如此恶毒之事。如此对待已故之人,不仅是对死者的亵渎,更是对生者的再次伤害。更何况这样的事情是由公务人员来执行,就更加令人愤慨!执法者在百姓眼中代表着政府形象,如此暴力执法只会激化矛盾。
据报道,泾县民政局长事后作出解释称,将老人坟墓挖开,尸体现场火化是“按相关规定进行的”。但是,2012年修改的《殡葬管理条例》中,已经废除了“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的条文。即便“可以执行”,强制挖开坟墓、现场焚尸的做法也是被严令禁止的。
中国传统文化讲究的是“死者为大”,即便有人违规土葬,是否也应以劝导为主?掘墓焚尸依的又是哪一种规定?
泾县民政局作为政府部门,对法规的解释却存在如此大的漏洞,是真的不懂法,还是心中压根就“无法”,不得而知。但无论何种情况,一句“按相关规定进行”的解释都让生者无法接受。
有法必依,政府部门更应以身作则,百姓才心服口服。何况是涉及民众情感之事,身为公务人员更应对自己的言行再三斟酌、思虑周全。简单粗暴的强制执法只会引发民众更大的抵触情绪,若心中毫无法纪观念,肆意践踏法律,也只会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
不禁要问,若此事发生这些执法人员自己的身上,又作当何感想?那么,请设身处地为死者家属想一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强行“挖坟火化”符合哪条规定
从法律上分析,民政局启动行政执法,乃是因为当事人并未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进行火葬,但采取挖坟火化的强制执行,本身并不具备法律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明文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2012年修订后的《殡葬管理条例》也废除了“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的条文。不知泾县民政局所谓的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究竟何指?
更重要的是,这种明显违法的执法行为,直接构成对公民的精神伤害。当地民政部门或许并无侮辱死者的意图,但其行为却在客观上造成了侮辱的结果。即便是火葬,也应按照一定的庄严程序安排,而非简单地将坟挖开对棺木浇柴油烧毁,连骨灰都找不到。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扒人坟墓是一种十分恶毒的人格侮辱,在古代则被视为严重的刑事犯罪。现代文明社会,土葬不符合环保理念,执法背离文明规范肆意妄为,带给当事人精神和心理上的损害,更不具正当性。
国人自古奉行死者为大,入土为安,而土葬在当今许多农村依然盛行,这种深刻在传统文化心理层面的情愫,可能与现代殡葬执法相冲突。对此,通过柔性手段而非简单粗暴的方式,在对传统保持应有敬畏的基础上实现执法目的,应是文明执法的内在要求。遗憾的是,泾县民政局在动用执法权时,既忽略了更高法律规范的效力,又低估了民间传统文化心理的反抗,最终使自己陷入既违法又违背情理的困局。
从之前广受批评的平坟运动,到这次挖坟火葬的强制执法,行政部门在传统与现代之间,似乎并未找到一个有理、有利、有节的方式。面对祖先崇拜、奉行孝道、封坟护道等传统文化价值,执法部门既要尊重“入土为安”的民间心理,又要推行火葬的现代文明殡葬改革,破解困局的关键在于:法律依据上没有瑕疵,执法程序上充分正当,善后处置中充满人情。
【启示与思考】
这起事件不单在当地引起极大民愤,也必将在更广领域倍受指责。因为它僭越了法制位阶,民政局“强行起尸现场火化”之苛刻峻厉已突破了民政部的条例规定,是违法执法;超出了执法极限,挖坟焚尸的执法行径,其恶劣影响甚至远超执法致人死亡;突破了伦理底线,人死为大、入土为安的共同守则被彻底打破。
这样的违法执法,恶俗做法,必然受到公众唾弃。挖坟焚尸,绝对不是殡葬改革的要求。反思泾县挖坟焚尸事件,避免类似事件再次重演,殡葬改革需要审慎实施、科学推动。
规制公民私生活的立法一定要谨慎。政府对公民从产床到坟墓的全过程负责,更多强调的是支持、服务和保障,让其能够健康出生、幸福成长、开心工作生活、以至有尊严的死亡。以不同形式的“法”规定公民如何生、如何死,法制公器干预私生活太深,甚至僭越自然法强行约束,在生老病死等各方面引发冲突已经多有发生。其结果或是有法难行,或是执法成本极高,或是法制胜了人心冷了,多属得不偿失。因应公民素质和民主诉求的不断提升,贯彻民主科学立法的理念,多立良法,在私生活领域不行峻法,更有利于依法治理、社会和谐。
殡葬改革绝非简单强制可以奏功。死亡丧葬涉及风俗伦理,其改革必须坚持治理思维,运用多元手段,整体协同推进。注重树新风化世俗,把支持新型殡葬改革作为一种文明新风来倡导,运用示范带动的办法,逐步来引导群众。日前中央两办印发了《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要求党员干部发挥带头作用,推动树立殡葬新风,就是很好的作法。
坚持讲事理去旧俗,多用宣传说理的方法,向群众讲清楚推行殡葬改革为什么、怎么办,引导群众破除封建迷信误区,增进理性认同,逐步支持新型殡葬。尝试多激励改风俗,在推行之初,要配套相应的激励性政策措施,让公众切实感受到实行新型殡葬于公于私都有好处,履行义务之外还有权益,作出贡献还有奖偿,从而进一步调动积极性。
新型殡葬实施部门要主动和与民争利行径撇开干系。殡葬改革推行难,既有“俗”的牵制,也有“利”的干扰。当前一些火葬场、公墓陵园,完全沦为营利性企业,甚至入列暴利性行业,天价的接运费、存放费、火化费、寄存费,其他其他服务性收费,让公众惊呼死不起、葬不起。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投入,规范管理,拿出扶持力度,体现公益性质,让公众感觉到新型殡葬不仅文明体面而且低廉实惠,更有利于主动顺应新型殡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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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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