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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网上看图抓小偷,可行吗?

2014年01月20日 13:47

 

【网络舆情案例】

【事件介绍】

网上认小偷 认出1个奖1000元

将“电子眼”捕捉到的小偷扒窃时的影像,发布到警方专门建立的网络平台上,让广大网民协助核实其身份并提供破案线索,认出来奖励千元——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1月6日起正式上线的“天罗地网抓小偷”新举措引发关注。这一平台是“新时代群防群治”的创新之举,还是警力不足的无奈之策?未经司法审判,就将犯罪嫌疑人的影像资料发布到网上,是否侵犯其肖像权、隐私权?

“一个普通市民,也可以上网帮警察抓小偷啦!”1月6日起,江苏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主办的“天罗地网抓小偷”涉案图像协查平台正式上线,市民可以根据警方发布在该平台上的涉案视频,在平台上填写信息为警方提供破案线索,警方将视情况对市民进行奖励或表彰。

试行半月,协查20起

区内企事业单位自建近3万个监控探头,抓拍到的图像要落地查证,仅靠警方力量困难较大

登录涉案图像协查平台,警方分“扒窃”、“偷车”、“入室盗窃”和“其他”四个类别发布的众多图像赫然在目。点开这些图像,分别都有“电子眼”抓拍的简短涉案视频或截图,下面分别有“我认识TA”、“TA像谁”和“我要投案”等板块。

“建设这个平台,就是将遍布大街小巷的‘电子眼’捕捉到的那些难以确定身份的盗窃犯罪嫌疑人图片和视频展示给公众,方便市民提供有效线索,也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形成心理震慑。”鼓楼公安分局政委杨建华介绍,鼓楼区人口密度高、商贸繁华、治安状况比较复杂,目前区内企事业单位自建的监控探头有近3万个,虽然很多涉案嫌疑人的监控图像可抓拍到,但要落地查证,仅靠警方的力量困难还是较大,希望借助协查平台广泛动员起群众的力量。

据介绍,正式上线前,该平台已经试运行了半个月时间。警方共发布涉案图像协查20起,通过市民提供线索已明确两名犯罪嫌疑人身份,破获两起扒窃案件。

第一个向警方提供线索的小陈是一名医院保安。在医院近期发生的一起盗窃案中,小陈发现监控拍到的嫌疑人与警方公布在协查平台上的嫌疑人很相似,随即向警方举报。经过侦查,警方确认是同一人,在查明嫌疑人真实身份后将其抓获。小陈也得到了警方发放的1000元奖金。

 

并不侵权,要防滥用

网民不得变相行使通缉权,也不得歪曲、丑化犯罪嫌疑人的肖像或“人肉搜索”犯罪嫌疑人

“网上抓小偷”,将犯罪嫌疑人影像公之于众,是否涉及侵犯公民肖像权和隐私权?

鼓楼警方表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警方有权公布相关案情,对嫌疑人进行通缉,请公民提供线索、协助破案。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71条,“通缉令、悬赏通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发布。”鼓楼警方认为,平台公布的图像都是立案后、又有证据显示为嫌疑人的图片,因此这样的做法是于法有据的。“这个平台,相当于以前在大街小巷张贴的通缉令,只是我们把通缉令搬到了网上。”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涛认为,为了确保公共安全的需要,法律可以限制特定人的权利,包括公民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公安机关立案后,通过网络公开犯罪嫌疑人的照片,不会侵犯其肖像权。

有法律界人士提醒,鼓楼警方这种基于社会公共安全目的的行为,并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但也要防止此种名义的滥用导致公民肖像权保护陷入尴尬。“尤其是有涉案的未成年人,更应该注意对其人身权进行保护。最高检日前发布新规定,强调要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凤涛说。

鼓楼警方介绍,考虑到各种因素,平台对案件只做概括式说明,连案件大致信息也没有。

至于隐私权方面,姜涛认为,只要公安机关发布的视频图像仅供网民辨认、提供线索、协助查明身份,不涉及与犯罪无关的信息和其他无关人员、未成年人的影像等信息,而且严禁转载、摘编使用,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但是,通缉在刑事诉讼法中是一种侦查行为,任何公民自己没有侦查权,参与的网民不得变相行使通缉权,也不得通过互联网歪曲、丑化犯罪嫌疑人的肖像或超出公安机关公布的信息范围而“人肉搜索”犯罪嫌疑人。

为保障这个网络平台的严肃性,鼓楼警方在《协查须知》中一方面表示“提倡实名举报,公安机关依法对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予以保密”,另一方面也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公然侮辱、诽谤他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观点争锋

反对:网上抓小偷”的法与理都须硬气

将小偷的嫌疑照片发布在网络上供大家来辨认,如此做法并不陌生。因为曾经在公交站台也有如此行径,小偷偷窃固然可恨,但其也有必要的权利,包括其肖像权和隐私权。所以,南京警方的做法,开展网民集中努力,一起抓小偷的行动本身并没有任何质疑点。因为小偷的行为不仅可耻,更是危害公众秩序。但是,在目的准确的情况下,如何保障手段的法理硬气就变得至关重要。唯有手段的法理硬气才能让目的更具备合理性,也更具备群众基础。因为警方本身就是运用公权力的过程,如果其过程有瑕疵,其结果也就会变得不再那么公正。

从法律上讲,无罪推定是既定规则。小偷偷窃的行为被拍摄到,因为影像模糊,警方可以经过排查,确定嫌疑人的范围,再次进行最终的确认。而如果广泛发动群众来举报的话,最可怕的后果就是恶意中伤,将那些看上去相似和模糊的影像进行扩大化的处理。而对于群众的举报,一方面可以增加警方搜查的范围,但公权力的进一步就是私权利的退一步,在这个环节上,到底如何把握才准确更需要法律进行厘清。毕竟,嫌疑人仅仅是嫌疑人,其公民所有的基本权利必须具备,而任意举报的结果,极有可能走向有罪推定的陷阱中,将那些相似的人进行了有罪性质的处理,这显然是法律本身所不允许的。

 

从情理上讲,小偷小摸的行为尽管很可耻,但“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对于一个犯错误的人,最应该给与的不是打击,而是改正的机会。因为不是所有的小偷都是惯偷,这是其中之一;也不是所有小偷都能够刑事立案,这是其二。如果一个小偷属于惯偷,数额也已经到达刑事的标准。警方再次发布协查通缉令未可厚非,而如果仅仅是偶尔被拍到就被公之于众的话,一个是消灭了其再次做人的机会,另一个就极有可能让其破罐子破摔,引发更大性质的犯罪行为。不难看出,“网上抓小偷”在法和理之间总是矛盾的,要想让其顺利,还必须理顺两者的关系。

“网上抓小偷”,咋看咋不舒服。这应该是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因为这背后其实就是公权和私权的此消彼长关系。在这层关系中,公权的深入需要有法律保障,在法律的尺度内活动;私权更应该保障,因为这是现代社会,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准则。唯有当“网上抓小偷”兼顾起法律和情理的双重因素,让公权和私权都在法律的尺度内活动,这样的行为才能获得更广泛的支持,也才能推进得更顺利。

公开小偷照片,警方走的是一着险棋

发动群众并依靠群众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南京鼓楼警方如此执法理念显然没有啥过错,但是具体运用在抓小偷上,必须慎之又慎,否则很可能伤害了无辜。

鼓楼警方公开小偷扒窃时被捕捉到的影像,其方式与民间的某些做法并无二样,在此之前,少数超市曾将小偷照片公开上墙,一来便于群众识别小偷继而直接抓住小偷,二来以此震慑小偷,使其不敢再次作案。

我们认为,在没有抓住小偷之前,将其照片上墙抑或视频影像公开,都是一种有罪推定行为,即便是鉴宝专家,也有看走眼的时候,何况探头捕捉到的只是小偷的一个动作而已,再说了,朋友之间有时也会开一个小小的玩笑,探头很可能就把玩笑当真了,果真被当成了小偷,想必谁也没有办法收场。

虽然我举出的例子只是一个极端的个案,但随便公开小偷影像,走的无疑是一着险棋,不要说小偷的身份尚未得到准确定性,即便当场抓获了,也不必公开其身份与照片,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何苦将小偷逼上一个绝路呢?话说回来,肖像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小偷的肖像权要不要保护,法律显然并没有明确,因此公开小偷影像的做法还是少用不用为好。

让我们感到不解的是,鼓楼警方既然能捕捉到小偷作案时的影像,为何不能果断出击,当场拿获呢?发布小偷影像资料,坐等民众举报,还要支付相应的报酬,这是花纳税人的钱不心疼,对得起身上的警服警徽吗?

支持:网上认小偷 有何不可?

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拟正式上线的“天罗地网抓小偷”平台,给大家提供了一个参与治安的渠道。当然,警方采取这样的措施,并非鲁莽行事,而是经过了法学专家们严谨地论证,经得起法律的推敲——它并不侵犯了小偷的肖像权。

退一步,即便是被大家热议的商店、超市公布小偷的照片,从法律上分析,也没有侵犯小偷肖像权的嫌疑。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超市、商店公布小偷照片,是为了更好地监督、批评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举止,以谴责他们不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并非为了赢利,而是为了匡扶正义,当然是不违法的。那么,作为公安部门,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更有权发动公众“网上认小偷”。

从某个角度看,南京鼓楼分局实施“网上认小偷”,和四处张贴带有通缉犯照片的通缉公告没有什么不同。从严谨的法律意义上看,通缉犯也是未经司法审判,算不上犯罪嫌疑人,大家对通缉犯咬牙切齿,对警方张贴通缉公众收集信息的手段无不拍手称快,为何唯独对警方公布小偷的照片耿耿于怀?其实,警方公布小偷照片,既不侵犯肖像权,也不侵犯名誉权,是一种正当的行为。

有人质疑,若滥用照片,将导致公民肖像权保护陷入尴尬。这样的担忧或许是多余的,在日趋敬畏法律的家庭,公众对待肖像权上会越来越谨慎,越来越以法律为准绳,怎么会泛滥成灾?虽然天下无贼是一种奢望,但公众还希望有一个“无贼”的环境里,真的有了贼,大家还是希望警方尽快破案的。再者,安装监控的目的不也是尽快抓住不法分子吗?既然警方公布小偷照片与法律并不抵触,我们就应给其生存的狭缝,若一味地用舆论的冷暴力抵制、棒杀,于破案何益?

 

“网上抓小偷”不妨一试

江苏南京警方建立名为“天罗地网抓小偷”的涉案图像协查平台。在平台上,警方将“电子眼”捕捉到的身份难以确定的盗窃犯罪嫌疑人的图片和视频展示给公众,让广大网民来协助核实其身份并提供破案线索。

有人担心这个办法有“人肉搜索”的嫌疑,会侵犯小偷的肖像权和隐私权。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据警方介绍,上网图像和视频的发布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均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且已掌握一定证据的案件,图像和视频也是嫌疑人实施犯罪时被捕捉到的影像。这和其他公民不同,当司法部门出于办案目的需要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肖像权时,可以依法使用。

同时,警方对于视频或图片中的其他无关人员的图像做了模糊处理,从而避免给不相关的人造成不必要的侵扰或伤害。对犯罪嫌疑人的图像,警方要进行严格的审查,经过内部严格的审批程序,才会在互联网上发布。而且,这个平台是单向的、保密的,指认举报人填写的所有信息只有警方的后台操作员可见,没有论坛发帖式的互动,严禁转载、摘编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等。这种办案方式不妨尝试,完善后再推广。

“看图识小偷” 的群众路线值得尝试

鼓楼分局“天罗地网抓小偷”正式上线无疑有着积极意义。首先是充分利用了“天网”的监控资源和网络监督功能,对传统意义上的破案是一种创新。其次是可以节约民警办案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化办案被动为主动。特别是可以发动群众齐抓共管,充分利用人民群众的智慧,在治安联防上打一场“人民战争”,这是很好的“群众路线”。

持反对者认为,“看图识小偷”类似于“人肉搜索”,有侵犯肖像权、隐私权之忧。这种忧虑完全可以消弭。举报者的方式和途径比较隐秘,在没有确认之前并没有定性。警方特别告知,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将依据相关法律予以处罚。公安发布的这些视频图像严禁转载、选编使用,严禁将有关的涉案人员的身份信息公开,这些可谓是做了有效预防。

再说,“天罗地网抓小偷”上线后是广而告之的,如果有人害怕肖像权隐私权被侵害,你完全可以做到有效规避。既然你伸出了第三只手,那你就要承担这些潜在“风险”。“看图识小偷”的震慑力正是在此,可以说这样治安的意义完全大于“被侵权”的意义。小偷分子人人痛恨,可说是“人民公害”,某种程度上拿“隐私权肖像权”说事几乎是在为小偷辩护为其袒护。

如果没有小偷入镜,也就无图可以公布,也就更无从侵权之说。任何事情都会有利有弊,两权相利取其重,“看图识人”利大于弊,更有利于鼓励更多的人见义勇为。至少就目前而言,我们还不能断言其一定有害,其可行性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验证。别因为一个“好心”的担忧反而害了一个有益的创举,改革不能因一些意见而裹足不前。

【启示与思考】

小偷人所共愤,抓住一个少一个,社会会更加安宁。南京鼓楼分局“天罗地网抓小偷”平台的上线,一定会让小偷们闻风丧胆,因为这是一场“人民战争”。这也使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预言成为现实。

只要小偷作恶就可能留下影像资料,再通过抓小偷平台就使其无处遁形。俗话说,躲得了初一躲不过十五,张三不认识你,李四可能就认识,这样无形中编织起一张抓小偷的天罗地网。全南京市有上万只眼睛在盯着,即使小偷一时半会无法落网,也会有所忌惮。从这个角度看,这个网络平台上线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也会给南京市民增加一份出行安全感。

现在舆论和网友的担忧在于,这样的作法是否合法,会不会侵害小偷的人格尊严,甚至认为是一种“人肉”搜索。在这方面南京公安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之前也走访南京大学的有关法律专家。既然法无禁止,说明可行。

警方执法的边界是不能违法和违反道德,既然法律上没有问题,也不损害社会道德,我们应该给予支持。其实南京警方对此的考虑也是比较细致的,为了防止以举报之名侮辱和诽谤他人,还专门设置了“须知”栏进行提示。举报市民只要依规行事,就不会出现法律问题,我们应当为这种积极作为的精神叫好。

在以往,“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抓到小偷先揍一顿、绑起来示众时有听闻。但是,近年来类似处理方式显然要少多了,这是社会文明程度提高、个人权利意识增强的结果。此次警方“网上认小偷”引热议,就更是如此。维护涉案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当然不是因为同情或认可他们,而是出于对法律的尊重、对规则的遵守,这是社会法治进步、人们法治意识提高的表现。

公众的法治意识日益提高乃是社会之福。这给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依规行事。其实,鼓楼区这个平台在试运行之前,警方已邀请法学专家进行了法理论证,专家们认为此种做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即便如此,平台试运行后,仍然有网友提出了更深层次的疑问:被曝光嫌疑人涉及的案情是否构成了刑事立案的条件?毕竟,如果仅构成治安处罚,那么能否公布其影像仍可商榷。因此,在平台正式上线之后,管理部门仍需与公众保持良好互动,不断对平台进行改善。笔者以为,只要警方在法理论证和举报方式上都做好周全的考虑,对警方的创新过多苛责大可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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