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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限制“以人查房”,该不该?

2014年01月26日 14:59

 

【网络舆情案例】

【事件介绍】

不动产登记条例最早上半年出台 以人查房仍严格限制

1月6日记者从国土部获悉,关系到民众房产信息登记和查询的《不动产登记条例》最早将在今年上半年出台。但对于敏感的“以人查房”预计仍将被严格限制。 

从国土部业务部门获取的消息显示,国土部目前正着手起草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草案和相关规章草稿,同时国土部还部署有关司局准备起草《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并编制相应技术标准。按照这一进程,影响巨大的《不动产登记条例》最早可能今年上半年就能出台。  

《不动产登记条例》内容广泛,涉及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根据国务院要求,此次不动产登记行动要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但对很多民众而言,房产信息登记和查询是其中最为关注的内容。由于最近两年房叔、房婶不断出现,社会希望不动产登记体系的完善能够最终遏制此类现象,甚至能够打击贪腐。  

在不动产登记事宜最终交付给国土部之前,住建部曾经承担着房地产信息登记和联网的工作。但由于地方阻力和各种缘由,房产信息联网一直雷声大、雨点小,披露进程严重落后于社会预期。住建部曾在2011年要求次年6月底完成60个城市的联网工作,又在2012年要求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500个城市的住房信息联网。但实际上,最多只完成了第一阶段联网工作。  

最终,国土部承担了更大范围的不动产登记体系的任务,而房地产信息登记和联网成为其中一部分。从国土部业务部门的研讨来看,涉及房产信息联网和查询内容,未来仍然会持谨慎态度,尤其是“以人查房”将会被严格限制。所谓“以人查房”,就是在联网系统内输入人名,直接显示此人持有房产细节。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在建立联网系统之后,该系统提供对外查询服务时,首先要确保不动产所有人的各项权利不受侵害。涉及房产信息查询权限、范围时,将会以住建部房地产信息联网系统的先行经验,对以人查房进行规范。  

目前要求开放“以人查房”的声音大多来自民间,出发点主要为反腐,认为此举可以让官员持有房产迅速阳光化,预防贪腐。另一种要求是借此打击房价,认为住房信息联网和查询开启后,将会有不少房产抛向市场,从而降低房价。而比较中立的观点是认为,不动产登记体系建立之后,将为房产税征收提供便利条件,这将有利于调控房价。

“以人查房”受限倒逼官员财产公开

不动产登记是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既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也使第三人知晓物权变动情况,避免交易风险。然而,房产是个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诸多落马官员都倒在房产上,房产信息查询在当下中国被赋予了更多的意味,承担了民间反腐功能。所以,限制“以人查房”屡受舆论炮轰。

其实,在房产信息查询领域,公众知情权和公民隐私权之间存在着天然矛盾。各国房屋登记信息公开制度无不是这对矛盾博弈的结果,一般都限于一定条件下的“以房查人”,“以人查房”更受到严格限制。我国现行法律也是如此,《物权法》将登记资料查询、复制限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在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社会共识的语境下,如果“以人查房”解禁,势必为个人信息泄露打开新途径,即便这种解禁只针对官员也并不妥当。在现实国情下,官员的确需要接受群众的监督,但这种监督只能针对该官员是否廉洁,体现在房产领域,就是有多少房,价值多少,是否合法所得,而具体坐落何处、门牌号多少,则应纳入隐私范围,不宜一刀切地向各界公开。

因此,“以人查房”并非反腐最优选择,它势必影响其他社会价值的实现。《不动产登记条例》将“以人查房”仍设为禁区,这不仅符合上位法原有之意,更是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必然选择,本无可厚非。

可是,公众对于官员财产公开望眼欲穿,这个合理诉求一直没有得到充分满足。而刑法规定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某种意义上,每个国家工作人员都有公布财产多少并自证合法的义务。

禁止“以人查房”意味着民间反腐少了重要途径,这就更需要官方反腐向前迈出更大的步伐,建立起更为有效的反腐机制。这首先在于建立并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通过硬性的制度约束,将官员财产置于公众监督之下。我国现行财产公开规定仅仅属于政策性文件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仅缺乏权威性,更影响了公众的知晓、监督程度,亟待出台相关法律,解决该制度法律地位不明问题,并对财产申报主体范围、财产范围、受理机构、虚报惩罚机制予以明确。

同时,目前诸多银行已在技术上实现了存款信息全国联网查询;房产信息要实现全国联网也并不是技术性问题。主动调查官员财产将越来越不是一个技术性问题。除了官员主动申报财产外,也应该适当扩大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主动出击功能。如果只有等到官员被刑事立案或者被双规了,才能开展官员财产调查工作,反贪相关法律必将大打折扣,甚至束之高阁。

禁止“以人查房”不应一刀切

从报道来看,有关方面拟在不动产登记条例制度设计中禁止“以人查房”,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保护个人财产信息安全的目的。其实,不动产登记信息确是公民一项重要个人财产信息。如果对不动产登记信息可以任意进行“以人查房”,显然不利于公民个人财产信息安全获得应有的保护。所以,对一般公民不动产登记信息禁止“以人查房”理所应当、确有必要。不过,保护个人财产信息安全不应成为禁止对官员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人查房”的理由。因为官员作为掌握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其廉洁情况应当受到社会与公众的有效监督。而社会与公众要能对官员廉洁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就必须公开官员可能涉及廉洁情况的各类信息。所以,官员的隐私权必须适度受限,对官员个人财产信息,不能以保护的名义拒绝公开。

就拿不动产登记信息来说,如果官员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不能向社会公开,不能受到公众的有效监督,有的官员就会不惮于利用公权力为自己谋取非法不动产,这样也就不利于更好地保障官员廉洁。反之,如果允许对官员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人查房”,令官员拥有用不动产情况受到社会与公众的有效监督,官员们也就会不再敢于任意实施以权谋房等行为,这样也就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官员廉洁。正因为如此,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禁止“以人查房”不应一刀切,而应当采取“分而治之”的办法:即对普通公民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从保护隐私权出发禁止“以人查房”,对达到一定级别以上的官员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则应当允许“以人查房”,让官员廉洁情况受到社会与公众的有效监督。如此才会既有利于使公民个人财产信息安全得到保护,同时又通过官员财产公开在更大程度上促进反腐败斗争与廉政建设。

以人查房”与“以房查官”应区别对待

“房叔”“房婶”“房姐”等相继曝光,已经展示出了“以人查房”这一机制在反腐方面的强大功能,尤其在“多地出现官员急于售房现象”等信息的渲染下,民间社会更是希望趁热打铁,好好利用住房信息系统尽量揪出各种“灰色背景”。然而,出师未捷身先死,人们尚未利用住房系统使自己的监督权和知情权大展拳脚之时,却被严格限制“以人查房”泼了盆冷水,这种心理上的巨大落差,自然导致民间社会对严控“以人查房”颇有微词。

 

在笔者看来,从保护公民隐私的角度上严控“以人查房”,并没有错;民间社会希望通过“以房查官”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也没有错。问题的关键在于,一刀切地严控“以人查房”会在无形中打击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毕竟,“以人查房”系统的存在是“以房查官”的基础和前提。事实上,国际惯例尽管是严格控制“以人查房”,但这里面的“人”有着特定范围,公职人员尤其是政府高官往往并非“保护对象”。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很明显,即官员毕竟非平常百姓,即便用合法收入购买多套房子,也可能会遭到公众非议,作为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一个子项,官员房产信息能够被公民所知晓,可谓情理之中——官员的隐私权在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面前,适度让渡并不过分。

且不谈中国官员主动公布房产信息,至少在百姓想知道官员有几套房或怀疑官员房产来源不明之时,让人们有一个渠道去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事实上,在房产信息公开问题上,要实现公民隐私和社会监督的平衡,并不是一件难事,毕竟“以人查房”和“以房查官”本就可以并行不悖——只需要将官员和普通百姓区别对待即可。具体说来就是,针对非公职人员,除本人、公检法、住房保障部门、律师等通过一定程序,其他情形“一律严禁‘以人查房’”;而针对公职人员则继续允许“以人查房”,以继续发挥“以房查官”的监督作用。

总之,在公民权益日趋被重视的政治语境中,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就算不能够被充分满足,但至少不应该因为行使渠道的“阵亡”而愈加逼仄。因此,在房产信息系统建设中如何权衡好“以人查房”和“以房查官”,不仅考验着执政智慧,也检验着政府面对公民权益的相应姿态。

【启示与思考】

按说,政府积极保护公民隐私,严控个人房产信息外泄是件好事。然而,在当下中国,这种控制则被赋予更多的意味,因而屡受舆论炮轰。

从保护公民隐私的角度上严控“以人查房”,并没有错;民间社会希望通过“以房查官”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也没有错。事实上,国际惯例尽管是严格控制“以人查房”,但这里面的“人”有着特定范围,公职人员尤其是政府高官往往并非“保护对象”。

本质而言,不动产登记与个人住房信息联网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或者说两个不同阶段,无论是从制度本意还是从功能上说,两者都是不可分割的,前者是后者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倘若只登记而无联网,那么不动产登记的意义也将聊胜于无。现在将两者合二为一,纳入到统一的制度设计之中,无疑是一种更为合理的安排,这有利于整合资源,提高决策力,进而突破单个制度所面临的制度“瓶颈”。

从技术上说,住房信息联网完全可以做到以人查房,但为何还要“严禁”?理由有两个,一是当前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二是非公务员、私人的财产公布可能产生个人隐私泄漏问题。但事实上这两个理由都无法说服自圆其说。前者而言,官员财产信息公开制度还没有建立,并不表明官员财产信息可以不公开,甚至可以说,越是制度尚未建立,越是需要局部的突破来倒逼制度的建立。后者而言,在技术上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只需要将公务员和非公务员区别对待,设置不同的查询条件即可,完全可以杜绝泄露个人隐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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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4/0126/75693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