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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0万可改判无罪,法律岂是儿戏?
2014年01月29日 14:35
【网络舆情案例】
【事件介绍】
湖南法官索贿60万:可改判无罪
网友金云堂近日发帖,实名举报湖南株洲天元区法院法官以“可改判无罪”为由索贿60万元,并上传了一段两名男子交谈的视频,称是法官尹丰文向他索贿的过程。天元区法院日前通过其官方微博表示,尹丰文已被停止职务,若帖文内容属实,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网友帖子称,“湖南株洲市天元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2012年前是刑庭副厅长)尹丰文法官,仗着手里的权力,不顾司法的公正公平,多次向我和同案的另一被告人禹瑾筠索贿数十万元,并一再声称,只有他知道怎么操作。只要钱给到位,他可以操作法院判我们无罪。”
所附视频能听到两名男子交谈的声音,晃动的画面没有拍摄到交谈者面部。字幕显示其中一名男子称,“我那时候花个20万、15万就差不多了吧”,另一男子回应,“那时候找人啊,早搞掂了。”金云堂表示,发问者是他自己,和他交谈是尹丰文。视频中,“尹丰文”建议“金云堂”和“老禹(禹瑾筠)”一起搞,两人平摊费用的话,一共60万元差不多。
此外,“尹丰文”提到他知道“无罪”,还表示再审很麻烦,因为之前案子已经经过了审判委员会,建议“金云堂”“搞定合议庭那三个人”、找一个和合议庭有关系的律师。
1月12日下午,株洲市天元区法院通过其官微回应称,“我院已协同天元区纪委成立调查组,对于帖文所反映的问题,正在调查核实。我院党组已经研究决定,首先停止尹丰文的职务,如果帖文内容属实,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养奸。”
记者对话实名举报者
14日,记者联系上发帖网友金云堂,他确认网上视频是他拍摄、由朋友代发,并向记者讲述了帖子中提到的“多次索贿”经过。
北青报:你发帖的题目是“索贿不成判有罪”,即便存在索贿,你怎么确定你无罪?
金云堂:我的这个案子始于2005年,最初是邵东县法院审理,我被判三年缓刑四年,提起上诉后,邵阳中院发回重审,因邵东县没有管辖权,最终株洲天元区法院被指定审理这个案子。在天元区法院,一审被“判三缓三”,上诉后案子因“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当时好几个人跟我说我没罪,但最后我被判三缓三。我不相信,一个案子前后能有这样的差别。
北青报:哪些人跟你说你没有罪?
金云堂:有法院的,有检察院的……
北青报:你认为被判有罪,和帖子中提到的法官有关?
金云堂:二审开庭前,尹丰文打电话给我让到他办公室,我去了他就说,我能拿20万块的话,他就能想法判我无罪。我也不敢得罪法官,就答应了。
北青报:后来给钱了吗?
金云堂:我要是有钱就给了,但我没有钱。后来我跟尹丰文说没钱,他说看你怪可怜的,你拿15万就可以了。我还是没有,最后借了1万块钱给他。他收下后,只是催我把其余的钱补齐。一直到开庭我都没有补齐。
北青报:上面你所说的都有证据吗?
金云堂:我和他交谈的时候,他都让我关手机,上面说的没有录音。我给他一万块钱时,他坐在他的车上,我从车外递过去,我的两个朋友远远地看到了。
北青报:判决结果是什么?
金云堂:2013年12月案子宣判,我还是判三缓三。
北青报:都已经判决了,你们为何又见面?
金云堂:是他约的我,他劝说我拿钱,想办法改判无罪。以前他和我谈话时让我关机,后来我知道是他怕被录音,我得到启发,这次就录音了。
北青报:用什么录的?
金云堂:手机。
北青报:不是都让关机吗?
金云堂:中间上厕所我悄悄打开了。
北青报:录下后有没有想过到纪委举报?
金云堂:当时我就想了,是上访,还是申诉,还是找媒体。上访的话,现在的情况……申诉太漫长了,我今年都五十多了,做这个决定前,我考虑了很久。
新闻背景
金云堂在帖子中说,他曾是一家名为“株洲市金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2004年时因为一个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显名股东在隐名股东唆使下,将他与公司董事长禹瑾筠举报,后两人被邵东县警方以挪用资金罪刑拘,之后被邵东县法院判刑三年缓刑三年。因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案件被发到株洲市天元区法院重审,金因此结识尹丰文。此后尹丰文以此案可改判无罪为名,多次向他索贿。
根据金云堂提供的一份2012年12月12日的判决书显示,该判决审判长为尹丰文,这次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金云堂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禹瑾筠犯挪用资金罪,免予刑事处罚。株洲市天元区法院网上的信息显示,尹丰文曾任刑庭副庭长,如今在知识产权庭。
根据株洲市工商局的公开资料,株洲金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株洲市天元区,注册于2001年7月3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房地产开发,法定代表人名叫罗凤林。该公司营业执照已吊销,最近一次年检已是2005年。
司法的天平岂能因60万而倾斜?
让人不可思议的是,身为司法人员,可以说是法律方面的专家,熟知各项法律条文。在维护法律的权威上,理应带头遵纪守法,而不是仰仗手中权力,伸手向他人索贿,公然置司法的公平公正于不顾。笔者认为,借位敛财的根子不在其身处什么职位,而是在于缺少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如果干部手中的权力能够得到有效约束,借职务之便行权钱交易之实的现象就会得到有效遏制。有些地方虽制定了监督制度、惩罚措施,但却打不破监管不力的尴尬困境。由于官员违纪成本太低,惩处总是雷声大雨点小,也就很难形成威慑力,少数司法干部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而为之。
60万“可改判无罪” 何以如此口出狂言?
60万就可以改判无罪,是法官的口出狂言吗?笔者认为不是的,如果没有以前的“成功买卖”,就不会有今天的口出狂言。都说权力是把双刃剑,运用得当能够造福一方,运用得不好,那就能为祸一方。但是很多干部只看到剑的一面,不能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尹丰文的狂言让我们看到了他错位的权力观。
观念的错位导致了他行为的错位,以至于他的权力不能为人民造福,而是为自己谋利。在这些人的眼里,他们手中握着大权,谁如果得罪了他们,必然后果严重;反之,如果谁贿赂了他们,便会得到意想不到的收获。试想,如此错位的权力观何以造福百姓,如何能赢得民众的拥护和爱戴?
毛泽东曾有句名言:“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是人民给的。”那么人民为什么要给我们权力?就是因为我们共产党人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人民的利益而奋斗”作为自己的宗旨。然而,像尹丰文这样的官员,忘记了自己的宗旨,忘记了权力是谁给的,有的人认为权力是自己奋斗得来的,和人民没关系。更有甚者,认为权力是领导给的,当上领导后欺下媚上,只对上级负责,根本不把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
作为官员,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公仆,因此在权力问题上,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明白个人成长是党和人民培养的结果,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你拥有的是权力而不是特权,你拥有权力的同时,要肩负着更大的责任和义务。拥有权力要为百姓造福,为人民谋利,绝不能用权力作为交易的筹码。
希望尹丰文事件能给某些领导干部敲响警钟,无论哪一级的领导干部,都不要把权力错误地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无论哪个岗位,都要对权力保持一颗敬畏之心,保证自己手中的权力永远纯洁。
拿钱可改判无罪 公平正义岂能打水漂
拿钱可帮忙改判无罪,法律如同儿戏,被湖南株洲天元区法院法官尹丰文玩弄于掌骨之间。人们不禁要问:公平正义由谁来维护?
公平正义不仅是人类社会进步追求的共同价值取向,也是衡量法制社会的重要标准之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法律被视为社会的道德底线,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法官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神,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理应成为法官起码的职业要求。法官声称“拿钱可改判无罪”,公平正义必然全部打了水漂。
近年来,司法腐败已经渗透到司法的各个环节,成为司法机关久治不愈的顽症,老百姓对此深恶痛绝。“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关系为关键”;“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案子一进门,两头都托人”等顺口溜,就是对司法腐败的生动写照。
打铁还要自身硬。中国有句古话,吃了人家的嘴软,拿了人家的手短。法官没了操守,判案自然就没了底线,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必然全都被抛在脑后。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执法不公、司法腐败也就在所难免。
治理司法腐败,首先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靠深化制度改革来规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各项工作,要进一步拓宽外部监督渠道。当然,严肃查处司法腐责任人,追究其法律责任,是消除公众质疑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手段。
【启示与思考】
法官头顶国徽,身穿法袍,手执法槌,掌握着审判大权,有着生杀予夺的权力,维护的是法律的公平和尊严,维护的是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尹丰文法官却向当事人索贿60万,并称可以改判无罪,这是对法律的公然亵渎!
道格拉斯曾说过:“没有任何行为比起法官的徇私枉法对一个社会更为有害的了。司法的腐败,既使是局部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简单的两句话点明了法律在的重要性。而经手法律的法官又正如世界的眼睛,能辨明邪正,认清是非,能及时对人的错误思想进行点拨,行为加以制约。可想而知,廉政的法官是多么重要!
不可否认,“可改判无罪”,如果是出于法律公正性,对于误判错判的冤案进行纠错,当然无可厚非。然而,当“可改判无罪”,竟然成了法官向当事人提供的有价服务,而且还明码标价,无疑是对法律公平正义底线的彻底颠覆。
哲学家苏格拉底曾说过:守法精神比法律本身重要得多。作为把持天平的法官更清楚这个道理。我们的国家兴衰需要依法建设、需要依法管理、需要依法发展。每个法官的遵纪守法才能促进每个百姓的安分守己,社会才能在和谐中进步,在和谐中发展。
在法律的天平上,无论是审判者还是被审判者,都应该有个虔诚的态度。毕竟,法律不是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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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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