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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莫让加班费成“浮云”
2014年02月08日 09:39
【百姓心声案例】
【事件介绍】
北京上班族春节无休可领17倍日均工资
2014年2月7日是春节假期的最后一天,如果这个假期一天不休,上班族可以领取17倍的日平均工资。
今年春节期间的放假安排和往年不同,除夕当天不放假,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调休。虽然除夕不休息,但初一至初七是休息日,仍为7天。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周末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首先安排劳动者在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今年春节期间,除夕上班,初一至初七休息,其中初一至初三是法定假日,加班费应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初四至初七则是相邻几个双休日的调休,如果加班的话应按照平时工资的2倍支付加班费。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最新规定,我国的制度计薪日为21.75天。日工资基数就是由职工个人的月薪与制度计薪日相除得来。
算账
以一名月薪5000元的员工为例,如果他在春节期间一直在岗工作的话,他春节期间的加班费应为:
初一至初三5000÷21.75×300%×3=2068.97元初四至初七5000÷21.75×200%×4=1839.08元2068.97元+1839.08元=3908.05元
相当于日平均工资的17倍。
春节无休可领17倍工资听起来“很美”
算起来,春节无休可领17倍日均工资。加班费虽诱人,但能真正领到手吗?曾有媒体调查显示,2013年元旦、春节“两节”期间,87%的加班网友没有领到加班费。在此背景下,今年春节的加班费难道会“映日荷花别样红”?
虽然《劳动法》等法规早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劳动者加班费。法规条款铁板钉钉,可是许多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不支付加班费早已从“潜规则”变成“显规则”。而不付加班费,实则是强迫员工超时劳动,不仅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剥夺,而且影响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让超时劳动成了一种“职业杀手”。
问题是,一边是许多企业强迫员工加班不付钱,一边是鲜有劳动者举报投诉。对此,有人总是责怪劳动者太软弱,不敢举报投诉。其实,劳动者不是不想去维权,而是担心跟老板翻脸,甚至怕遭到老板“秋后算账”。试想,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博弈的天秤上,用人单位在用工上拥有绝对的自主权,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基本上没有话语权。如果劳动者主动去维权,万一惹怒了老板,加班费拿不到且不说,估计还会被“炒鱿鱼”。因而,“没办法,为了这份工作我还是加班了。”据智联招聘网和新浪网的一项联合调查显示,由于怕丢饭碗,拿不到加班费的七成劳动者选择了默默忍受。即使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既费时费力,又会遇到“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难而无法胜诉的困局。在此背景下,有多少劳动者愿意冒着风险而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权呢?
加班不付加班费,对一个员工来说,事虽不大,却折射出劳动者合法权利保护之艰。因为发加班费,不是用人单位的恩赐,而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从《宪法》到《劳动法》,劳动者的权益白纸黑字,字字珠玑。用人单位不付加班费,不是劳动纠纷,而是违法行为,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小,践踏了法律,让法律制度成为“画饼”而导致权力压倒权利,才令人忧。
休息权与劳动权一样,都是劳动者作为公民最起码的权益。如果连最基本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劳动者有何尊严可言?从这个角度上讲,有关监管部门理应担责,加强监管和问责,真正把加班费等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从“写在纸上”落实到劳动者的手上,甜在劳动者的心里,让劳动者体面工作,生活得更有尊严,别让春节无休可领17倍日均工资听起来“很美”,落实时成为“鸡肋”。
春节“加班费”怎能不沦为“传说”?
大过年的,谁也不愿意加班,这不是多给俩钱就能“踊跃报名”的。但是,社会运转不能停摆,一些岗位还得有人值守,此时加班费就是一种补偿与安慰。但从网友反馈来看,仍有不少人说加班费是传说,私企老板才不管那一套——要么企业有自定义的标准,要么节后倒休了事。
加班这一临时手段被“惯常化”,休假权被强行侵犯,在许多民营企业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久而久之见怪不怪,甚至还被某些老板美其名曰“敬业”。究其原因,非公资本不断扩大,“上级指导”效力减弱,就业买方市场,劳资天平悄然倾斜。进而,劳动“霸王条款”、欠薪与不缴保险金、忽视安全生产等问题频现,不给加班费只是劳动侵权中的毛毛雨。不少劳动者顾及职位与饭碗不得已“沉默是金”,一些老板却越发得寸进尺。“此消彼长”之下,侵权与被侵权呈现马太效应。
对于侵权,劳动保障部门要么“民不举官不究”,要么对维权请求很磨叽。弄“好”了,或能拿到赔偿金,但难免“投鼠伤器”,下场就是卷铺盖走人;弄不好,可能陷入旷日持久的官司。前两年无锡一个小伙,由于经常被企业要求无偿加班,向无锡市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后者却表示:想要从劳动部门解决此事很难。两年多时间,他与老东家打了14场官司,问题还是没解决。无奈之下,小伙给当地劳动监察大队送了一面“不为人民服务”锦旗。这样的维权持久战,劳动者真的伤不起。
一些国家的经验表明,工会能在相当程度上,起到维护职工正当权益、调和化解矛盾纠纷、推进劳动立法的作用。但在国内,工会组织的力量仍然孱弱,一些单位甚至根本没有工会。工资集体协商也好,权益集中维护也罢,仍然停留在试点,这也导致了劳动者面对侵权不得不“单打独斗”。
与压榨劳动者的老板谈良知,没有意义。侵害职工权益,必须纳入法制惩处的轨道,劳动保障部门履职缺位更当被问责。行政者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也不能再给予企业主超国民待遇,对干部的政绩考核需要更多民生打分。工会组织的发展壮大,离不开行政对社会机构放权,政府还当对后者扶上马送一程。政府培养和调动第三方机构的能动性与影响力,既是增加社会管理的柔韧性,又可更好地实现相互促进与监督。从落实加班费做起,到维护公民各项合法权益,这一切都指向让人民共享人生出彩的机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春节加班费不能只算账不算数
令人遗憾的,类似春节加班费算账的多见,但真正算数兑现的却很罕见,难怪上班族们纷纷将类似算账看成是一张“画饼”,中看不中用,甚至本来对获取十几倍加班费就没多大指望,经过这账一算反而更伤感更失望。
节假日加班费标准的确需要普及,该算的账还是要给大家算清楚的,但问题是“算账”不等于“算数”啊。不管是劳保部门还是媒体记者,我们希望你们不要浅尝辄止,不妨在“算账”之后为“算数”加把劲出点力。
劳保部门不妨开通两个通道:一是开通职工举报通道,既接受实名举报,也应接受匿名举报,如果深知举报者易受用人单位报复性打击的处境,就更应不再强调只有实名举报才受理,实地调查取证,只要肯行动就会有收获,既维护了执法权威,也维护了举报人的权益,不好吗?二是开通普查与抽查双通道,变坐等职工举报为主动到用人单位普查或抽查节日加班费兑现情况,对于那些加班费就不算数的用人单位,应该强制执行。我想,这项工作只要在节后的一段时间进行,可谓是“弹无虚发”,既可以敦促那些不积极兑现加班费的单位兑现到位,又可以通过制度化正常化的节后检查手段,对那些克扣、甚至就根本不予兑现职工加班费的用人单位形成一定的震慑作用,倒逼他们执行相关规定。
而对于媒体来说,在职工节日加班费落实上也是大有可为的,不仅可以密切配合劳保部门的相关执法检查行动,而且还可以接受职工的举报线索,调查了解用人单位加班费执行情况,并发挥媒体监督作用给予公开报道,营造“兑现加班费应该、落空加班费”可耻的舆论氛围。
可以说,在类似领取春节加班费的问题上,作为那些加班了的职工应该理直气壮地索取,并借助外界力量为自己赢得应得的权益。但是,针对我国用人单位在执行相关规定上的不平衡现象,又确实需要劳保部门的有所作为和媒体记者的积极关注。唯有里应外合、上下一心、左右出力,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在经历“算账”之后才会真正“算数”。不妨就从刚刚过去的马年春节加班费的到位开始行动吧。
【启示与思考】
近年来,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政府监督和执法力度不断加大,我国加班费兑现情况正在好转。在各类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员工的加班费能得到有效保障;然而,在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效益不太好的企业,拖欠甚至不发放加班费现象依然存在。
在我国,惩治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已有法可依。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并对“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法律责任作出相应规定。然而在现实中,员工因加班费向有关部门提出仲裁或对簿公堂,本人要承担举证责任,而一些用人单位用工备案制度不完善,使得员工在举证“自己确实加过班”时遇到了不小的难题。
几乎每个假期,总有不少劳动者兢兢业业地坚守在工作岗位上。各级劳动监察部门以及各地媒体也总是在假期前后“苦口婆心”地解释《劳动法》对劳动者加班费的一系列明确规定,诸如: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正常工资300%。而且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有拒绝加班的权利。“红包”、“慰问金”、“购物卡”等等和加班费完全是两码事……
然而,现实依然尴尬。春节期间加班的劳动者大多都接受了单位的加班安排,但对于加班费如何支付,有明确说法和认识的人并不多,而用人单位即使给员工发加班费,也远低于法定要求。更让人尴尬的是,很多人由于担心给领导提加班费的事会被炒鱿鱼,选择的不是较真儿维权而是沉默。尴尬的春节加班费尴尬了法律的尊严、尴尬了执法的尊严,更尴尬了劳动的尊严。
其实,加班费真的不应该成为一个“伪话题”。毕竟,你提或不提,加班的人就守在那里;你知或不知,法律条文就写在那里;你见或不见,执法部门就设在那里;你给或不给,加班费的需求就摆在那里。关于加班和加班费的一切,都是真真切切的,缘何就成了浮云一片呢?
要杜绝“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现象发生,关键在于监管部门制定规则、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好用工备案制度,并对加班费兑现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在受理投诉时,应让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一旦发现用人单位未兑现加班费现象,应严厉处罚,并将其行为纳入企业征信体制,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进而营造良好的守法环境。
在一个法治社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容不得半点含糊。让每一位劳动者体面工作、有尊严地劳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当劳动者不再为加班费纠结、加班费不再是备受关注的话题时,我们的劳动关系才会更加和谐,社会也将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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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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