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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三集中”是发展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有效举措

2014年02月19日 10:43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农业规模化经营的路径。在这其中,推进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土地向家庭农场集中和村屯向行政村集中的“三集中”,是我省目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有效举措。

“三集中”是农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要求。目前,我国和我省已进入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阶段,与此相适应,要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必须依靠规模经营来实现。要发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必须依靠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来实现。要扩大土地的经营规模,相应地就对农村人口、村屯布局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即农村人口应通过转移来减少农村人口,并让渡土地使用权;散乱的自然村、零碎的自然屯和散居的农户要通过向行政村集中来扩大耕地面积并使土地连片耕种,从而扩大生产规模。农村人口“离土离乡”和村屯的集中,无疑就为发展土地的规模经营奠定了基础。从我省的实际情况看,人口向城镇集中,主要是向中心镇、县城和中等城市集中;土地主要应向家庭农场或其它土地规模经营的载体集中;自然村、自然屯和散居的农户主要是向行政村集中。近年来,我省部分地区进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农村人口的有序转移和村屯的整治,对农业规模经营发展的效应已充分体现出来,也证明了这种集中对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具有极大促进作用。

“三集中”的原则。在“三集中”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第一,遵循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主要指农户应在依法、自愿和有偿的原则下进行,参与其中各方主体的行为是靠市场来调节的,不能违背各方主体的意愿,不能损失各方主体的利益。同时应依靠法治来保障。不管以何种方式进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村屯的迁移和人口的流动,当事各方都有“协议”、“合同”或法律法规作为保障,以此维护各方的权益。第二,因地制宜,兼顾宏观和微观效益。我省各地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农民的思想观念也有差别,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发育程度也不相同,还有农村人口数量、土地资源的多少、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等各有差别。在这种情况下,推进“三集中”必须从本地的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发展思路,采取差别化的措施,不能盲目跟风。另外,在推进“三集中”过程中,必须保证耕地总量不能减少,不能越过耕地红线;要有利于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这样,才能兼顾宏观和微观经济效益。第三,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在推进“三集中”过程中,各地不能搞行政命令、不能搞“一刀切”,要通过制定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财税等方面的扶持来进行引导。如,有的地区通过规划建设各类农业示范区来引导土地使用权流转,就收到较好效果。从农户自身情况看,主要应从当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的发育情况及比较效益这两方面因素出发,来衡量和确定是否参与土地规模经营。

推进“三集中”应重点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是“三集中”应与城镇化建设协调推进。只有推进城镇化建设,“三集中”才能真正实现。否则,农民“离土”也不“离乡”。农村人口只有在城镇“宜工、宜居、宜老”即能适当就业、有适当的居住条件和能适宜养老时,他们才能既“离土”又“离乡”,城镇化建设才能真正实现。反过来说,不能切实推进“三集中”,农村人口也就不能转移到城镇,这样的城镇化建设也就是“空中楼阁”。二是应把“三集中”的重点放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上。因为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决定其它两个“集中”的前提,只有有序推进土地使用权流转,农民及农村人口才有可能脱离土地,脱离了土地才有可能使他们向城镇聚集;只有推进土地使用权流转,才有可能使散乱的村屯和偏僻地带散居的农户向具有一定规模的行政村集中。三是应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建设的步伐,特别是县乡(镇)两级的社会事业建设。加强农村社会事业建设的功效在于能为“三集中”提供保障,特别是能为土地使用权流转后的农民解除后顾之忧,从而顺利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加强农村社会事业建设的重点是:尽快提高农村社会保障的水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问题要妥善解决、加快县乡(镇)两级公立医院的建设、解决好县乡(镇)两级中小学的农民子女入学上存在的种种障碍等。

(作者单位:吉林省经济信息中心)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4/0219/75886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