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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贯彻民主集中制中的 问题及对策
2014年03月27日 09:59民主集中制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作为政治制度的民主集中制,它突出地体现在构建了我国的政治体制,及构建了我国的政权组织体系。二是作为组织原则和领导原则的民主集中制,它主要是产生并形成了党的组织系统、组织结构的运行规则。三是作为工作方法的民主集中制,它主要是形成了党的科学决策机制。民主集中制一直是中国共产党要求各级党委必须坚决执行的议事决策原则,其“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十六字方针,是对党委决策程序的科学规范,也是对党委工作经验的高度概括和总结,更是对党委集体领导的新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级党组织在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中存在不少问题,亟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民主集中制的民主,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现阶段党内民主不够主要表现在:决策前,缺乏调研,缺少有效表达途径和宽松表达环境;决策中,缺少讨论;决策后,缺少监督反馈。一些一把手家长制作风、特权思想根深蒂固,担心充分发扬民主会限制自己的权力、影响自己的权威,害怕反复走程序落下“不敢拍板,不敢负责”的口实,在利益驱动下,用实用主义态度对待组织原则,把民主集中制、集体决策形式化。一些班子成员则担心发挥民主会走漏敏感议题的消息,影响决策;担心发表不同意见会得罪一把手,影响前程;担心意见不科学影响别人对自己能力的评价。应该说,现行选人用人制度导致的权力过度集中是民主不够的最主要根源之一。
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是党员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现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出现多元化、多样化,反映到党内来,就是分散主义。一些地方或单位为了自身的局部利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一些地方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实际上是脱离了党和国家集体领导的极端民主化倾向。此外,在党委决策中,民主不够、集中也不够的问题也还存在。
民主与集中辩证统一,不可或缺。民主和集中是矛盾的对立面。如果只有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表达而没有行动的一致,那么这种表达就毫无意义。如果只有行动的一致而没有意愿的表达,那么这种行动就盲目而危险。因此,贯彻民主集中制,首先必须要防止一种倾向完全压倒另一种倾向,在强调发扬民主时候不能忘了必要的集中,在强调集中的时候不能忘了要以民主为基础。不要民主的集中是官僚主义的集中,不要集中的民主实际上是无政府主义。民主和集中还是矛盾的统一体。民主集中制正是在这种矛盾的不断变化发展中得到完善和发展,当民主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时,则更强调民主;当集中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时,就更强调集中。
贯彻民主集中制过程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认识不到位,在平时的学习教育活动中,讲理论多,讲方法少;正面引导多,警示教育少;要求尊重上级、互相补台多,倡导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少;要求副手树立大局观念多,强调一把手尊重民意的少。二是机制不健全,特别是监督制约机制、纠错机制不够健全。三是程序缺失,程序环节被人为省略。
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宣传教育是基础,制度建设是根本,程序民主是核心,监督制约是保证。一要加强宣传教育,奠定坚实思想理论基础。主要是通过宣传教育,使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真正掌握民主集中制的基本理论、内容、要求,增强执行中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二要健全制度规定,增强刚性约束力。研究制订地方党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关规定,对民主集中制的机制、程序、范围、方式做出明确规定,以党内规章形式固定下来,规范操作。三要坚持程序民主,规范权力运行。一是制定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法定程序,并刚性要求;二是按照规定,把“三重一大”问题作为法定程序研究的内容,并引入专家咨询和群众评议机制;三是从议题论证到酝酿、讨论、投票表决环节,全面健全常委会内部监督和全委会监督。四要按规重启程序,法定间隔时间。法定程序研究的事项如未通过,应间隔一定时间后才能重启程序。同时,党委常委会应每半年将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向全委会报告一次,以增强监督的时效性。
(作者单位:海南省委宣传部)
责任编辑:叶其英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4/0327/76302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