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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现象当反思

2014年03月20日 10:40

 

【民生热点案例】

【事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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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副主席抨击“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现象

“一些用人单位常常提高女生录用标准,国家法律的‘明规定’难抵用人单位的‘暗门槛’,‘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仍是一些单位招人用人的潜规则。”

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3月8日在北京举行,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孟晓驷代表全国妇联发言时,直指目前劳动市场存在的性别歧视问题。

她说,中国法律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促进公平就业是中国政府孜孜以求的目标。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各类就业歧视现象仍屡有发生。据全国妇联、国家统计局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56.7%的女大学生在求职中感到“女生机会更少”;城镇在业女性曾“因性别而不被录用或不提拔”的比例是同类男性的4.3倍。

孟晓驷说,就业招聘中的性别不平等原因复杂,既离不开总体的经济发展和就业压力,也与劳动力市场缺乏监管密切相关。用人单位客观上出于用人成本考虑,包括生育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往往在招聘中呈现出男性偏好,把女性劳动力当作职场“预备役”。

为此,孟晓驷代表全国妇联提出四点建议:

——切实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各级政府切实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尽快制定《就业促进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健全促进平等就业的监督机制,贯彻落实公平就业的法律规定,加强对劳动力市场招人用人行为的监管。

——不断健全生育保险制度。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生育的统筹层级,强调政府在生育保险中的责任,减少用人单位顾虑和负担。积极探索推行男性带薪护理假,引导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为充分释放女性才智和潜能创造条件。

——制定完善相关法律。修订完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增加就业性别歧视案由,规定就业性别歧视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明确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最低赔偿标准,并为贫困女性提供相关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在全社会倡导公平就业理念。加强媒体和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积极开展反歧视的宣传,倡导文明进步的性别平等观念,理直气壮地反对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和“霸王条款”,营造男女两性相互尊重、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

 

“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不能全怪企业

“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虽然这话带有一定的歧视味道,让很多男性听着不太认同,但终究只是选用人力资源管理学中的俗语表达就业性别歧视的不满,过度追究此话是不是有歧视无太大意义。然而,对于用人单位在招人过程中的“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性别歧视行为,笔者以为不能全怪企业,应当体谅企业的苦衷和难处。

企业选用什么人,员工是招聘男性,还是招聘女性,关键并不是看性别,而是看究竟谁能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收益,谁能够为企业赚更多的钱就会招聘谁,无关性别。即使一些企业文化或者企业老板有强烈的性别歧视,也不表示该企业内就没有女性员工,清一色的男性职工。

企业招工上采取“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原则,从根本上讲,就是能挂帅出征的“穆桂英”给企业带来的财富并不比只会做炊饼的“武大郎”给企业创造的财富多,相反可能比“武大郎”创造的财富还要少。因为男女性别决定,有些活更适合男性从事,尤其是加班、上夜班和出差比较多的行业和工作岗位。另一方面,最关键的是,由于一般女性职工在结婚后随夫离职的可能性比较大,还要请长达好几个月的生育产假,给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上增添了不少难度,影响企业的正常工作。说白了,使用女工会增加企业的经营负担,减少了企业的利润。对于大型企业来说,用一些女工,企业尚能承受得起,但对于很多利润本来就不高的中小企业来说,多用一些女工,企业很难承受得了,可能会不利于企业的健康成长,甚至成为压垮企业的最后一棵稻草。

因此,化解“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的就业性别歧视格局,除了完善相关法律,加强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惩治力度之外,治本之策是政府通过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降低企业使用女工的经营成本,鼓励企业使用女工,从而保障企业招人在性别上的平等性,提升企业招聘女工的积极性。

“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也有中国式原因

男女平等就业是天赋人权,目前女性就业备受歧视,据报道城镇在业女性曾“因性别而不被录用或不提拔”的比例是同类男性的4.3倍,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成为就业招聘的潜规则。

消除就业歧视是现实所需,也是维护男女就业权利平等所必须要做的。由此,修订完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就业性别歧视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明确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最低赔偿标准,更好地维护遭受就业性别歧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为贫困女性提供相关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这一修正主张也是值得肯定,但有一个问题不得不回避,那就是为什么女性受歧视?

实际上,除却一些女性不适合做的岗位,女性和男性在工作能力上没有本质差别。但女性,尤其是我国的女性与国外差异化很大。一个是我国的女性比较重视结婚生子,职业规划部明晰,很多人一工作就生孩子,这无疑是缺乏规划的,毕竟企业一个岗位一个坑,企业招人就是因为人力奇缺,当还没工作,没做出贡献就生孩子,且不说企业要支付成本,还面临着无人可用的境地。另一个是,我国的适龄妇女面临着一个问题就是,家庭和工作不能并重,这是很多人的切身体验,那就是很多女性生完孩子后,就对工作缺乏热情,成为精力只在孩子身上的中国式父母,而企业生存的关键是效率,在此情况下,让企业喜欢上女性员工也是强人所难。

当然,这里并不是说,对女性差异化对待,就不保护她们的就业权利了。而是国家必须根据中国式的原因有所作为,除了法律上切实保护女性就业权,更应该体谅企业的难处,对女职工,尤其是休产假的女职工有所负担,简单说来,就是国家财政在一定程度上负担起企业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成本。

 

这也是国际上的通例,比如,瑞典法律规定,所有工作的父母每生育一个子女都享有16个月(480天)的带薪产假,费用由国家和雇主分摊;再比如,在挪威休产假,可以有两种选择:其一,夫妇可休47周育儿假,拿全额工资;其二,可休57周,拿原来工资的80%。这些全部费用都由国家承担。可以说,国家承担起了很大的人力成本,由此,企业对女性也就不会过于歧视。而在美国,没有母亲带薪产假一说,只有母亲不带薪产假12周。而且还规定生育之前必须受雇于特定雇主12个月,其间至少工作1250个小时等。

不管是产假福利很好的欧洲,还是产假福利“冷酷”的美国,其规定可以看出,国家都是充分考虑到了企业的人力成本,这种考虑是一种公平起见,也是一种现实,不如此,法律规定再严格,在细致,恐怕也难以得到有效的实施。

“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 需法律破局

纵观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性别歧视现象,“重男轻女”的表象背后,却不无供大于求的就业买方市场、女性就业权益保障的法律救援缺失、用人单位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利益考量、人力市场用工管理的监管缺位等的现实国情和深层次原因。简单套用“破除旧有观念,倡导男女平等”之类的空泛口号,未必能够消弭潜规则,解决真问题。

诚然,与男性相比,女员工的确存在怀孕、生育和哺乳的生理“三期”现象,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宗旨的生产企业,在选人用工时势必要顾念女性“三期”对企业活动的影响。由于国家法律提出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和待遇,《劳动法》更是明确规定了“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如果男女劳动者具有相同的劳动生产率,出于对既得利益和趋利避害考量,企业招聘势必倾向于“择男舍女”的“理性”选择。

平心而论,生儿育女作为女性的生理特点,应当被视为女性的性别优势对社会的巨大贡献,缘何会成为女性被歧视的性别弱势和就业门槛。女性的“三期”困扰岂能由女性同胞负担自理,将这一社会成本转嫁于所在企业,似乎也未必公平。破解女性就业歧视,应该举全民之力、入政府行为,将女性“三期”的劳动成本分摊到社会成本中去。这就要求我们的制度设计要有女性视角,比如建立生育基金,以费用补贴的方式补偿企业损失,鼓励企业愿招并留住女工。

破除“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潜规则不仅需要法律

“伯乐我来了,你在哪儿?”在日前郑州举行的就业招聘会上,一位女生打出的求职广告引得应聘者纷纷驻足围观。这是对就业性别歧视的自我“调侃”,也透出了诸多的无奈和辛酸。“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的就业性别歧视潜规则,何时才能破除?

就业性别歧视由来已久,当然,也不只是限于性别,其它方面的就业歧视也存在不少。就业本不应该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视。就业性别歧视,不仅损害社会公平,也挫伤了女性就业的积极性,还可能助长“学得好不如嫁得好”的观念,甚至会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而打破“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的就业性别歧视潜规则,首先,需要法律彰显威力。孟晓驷委员建议修订完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增加就业性别歧视案由,规定就业性别歧视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明确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最低赔偿标准,并为贫困女性提供相关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这是值得肯定的建议,这也是从法律上保护女性的就业权利。其实,如果不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女性求职者想要打赢官司,是不太现实的。她们也只能无奈默默承受。女性维权的示弱,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助长了单位就业性别歧视的嚣张。

其次,还需要有激励机制来鼓励企业聘用女性。女性就业,对于企业来说,会增加一些成本,在工作安排上也会带来一定的麻烦,对此,我们实在不能忽略,也应该体谅到企业的难处。因此,很需要对企业实施一些奖励措施,比如减免税收等等,另外,多提供一些托儿服务、社区服务,让女性能够从繁重的家务中解脱出来,也免除了用人单位的后顾之忧。

当然,企业更应该转变观念,不能死盯着女性员工的“弱点”,更应该看到其“特长”,而企业中只有男性员工,也是不可想象的。一言蔽之,破除“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潜规则不仅需要法律,而且也需要激励措施,从而让女性求职者切实感受到公平的春天。

 

【启示与思考】

古有木兰代父从军,威震四方,安能辨其是雄雌?今有巾帼不让须眉,各领风骚,顶起半边天。虽然女性在当代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已是星光熠熠,然而,孟晓驷委员一句“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道破了一名成功女性背后的无数艰辛。英国莎翁有一句名言“女人,你的名字是弱者”,在职场,女性的弱者地位似乎更加明显。

据全国妇联、国家统计局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56.7%的女大学生在求职中感到“女生机会更少”;城镇就业女性曾“因性别而不被录用或不提拔”的比例是同类男性的4.3倍。

其实,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企业“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并非不近人情,不过是一种经济考量。未婚女性进入企业后,受到充分锻炼即将“独当一面”时,往往又要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企业不仅要填补空位,还要继续给其“出粮”,而不少地方明文规定的男性陪产假却遭遇“软执行”。女性用人成本更高,企业也就更容易倾向“重男轻女”。

然而,不该放任市场“无形的手”让职场天平长期失衡。“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一方面让女性的付出与收获不成正比,公平欠缺,打击女性求知上进的欲望,助长“学得好不如嫁得好”的观念;另一方面,不利于激活人才市场上的鲶鱼效应,社会竞争不充分,造成人才流失,甚至教育资源的浪费。

因此,对于企业“重男轻女”,还需要有形的手“软硬兼施”。一方面,提供更便捷的司法帮扶及举报方式。正如孟晓驷委员所说,修订完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增加就业性别歧视案由,规定就业性别歧视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于法有据”之外,畅通监管渠道,及时将犯事企业绳之以法。另一方面,对有积极作为的企业进行奖励。在每年的妇女节进行相关宣传、奖励,形成正能量。另外,民政部门或公益组织不妨提供更完善的社区服务,让每个家庭里的老人小孩得到照顾,减少在职场拼杀的妇女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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