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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应理性看待首例“开瓶费”被诉案
2014年03月30日 22:13
【社会热点】
【事件介绍】
四川首例“开瓶费”被诉案宣判判火锅店退还顾客80元
3月19日下午,四川省首例“开瓶费”被诉案件在锦江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7号厅开庭。经过两小时的审判,法庭当庭宣判:火锅店败诉,退还包间费、开瓶费共80元,审判员称,“开瓶费系霸王条款。”审判一结束,火锅店股东孙先生说:“绝对不服!绝对会上诉,也会把相关情况反映给消费者权益协会。”
被告方:收取费用时原告方无异议
3月19日下午2时,案件开庭。原告何小姐并未到庭出席,代理律师曹毅出席。被告“码头故事”火锅店业主张伟到庭。
法庭举证阶段,原告方提供了在“码头故事”消费的结账单,证明原告在其火锅店消费,单据上写明总消费480元,其中包括包间费50元,酒水开瓶费30元。第四份证据为在超市购买的酒水收银条,购买了花生奶、王老吉、啤酒等。
被告表示:“原告出示的火锅店收据单上,写明了包间费和酒水服务费。恰恰说明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进一步表示,事发当天是服务员詹小姐带客入座。“对方带酒水进来时,我说不能自带酒水。对方表示你们可以适当收取开瓶费。”詹小姐说。“包间是对方提议使用的,我口头告知使用包间要50元包间费,对方说可以。”
被告律师认为:“形成的消费合同中包含了开瓶费、包间费的事实。”原告律师称,“收取开瓶费、包间费系格式条款,请求判决无效。而且,被告并未在火锅店显著位置给出开瓶费、包间费费用明细。”
“首案”宣判:火锅店败诉
法庭辩论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原告律师说:“请求法院判决包间费、开瓶费收取不合理。”被告律师称:“请法庭驳回相关意见。”审判员宣布,双方进入调解阶段,30分钟后再开庭。
下午4时许,法庭当庭宣判:火锅店败诉,退还包间费、开瓶费共80元。审判员称,“开瓶费系霸王条款。”审判一结束,火锅店股东孙先生说:“绝对不服!绝对会上诉,也会把相关情况反映给消费者权益协会。”
火锅店:目前仍在收取包间费、开瓶费
庭审间,“码头故事”股东之一孙先生透露:“目前我们火锅店依然在收取开瓶费、包间费,原告这样反而是给我们打广告。”开瓶费依旧是30元,包间费依然是50元。
“全成都餐饮业都盯着我们的,如果这次被判决退回80元费用,那么一会儿晚上就有很多客人拿酒水来,长此以往只能关门。”孙先生说。
案情回顾
2月15日,成都的何小姐在一家名为“码头故事”的火锅店用餐。精打细算的她提前在超市内买好6瓶啤酒、6瓶王老吉和2瓶花生奶,花去82元。在用餐时选择包间,对于何小姐提前买好的酒水,服务员告知不允许自带,而收取30元开瓶费,包间则收取50元包间费用。何小姐随后将火锅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80元。而被告火锅店李经理则称自己“有苦说不出”,“截至买单,何小姐从未对收取开瓶费提出任何异议。况且开瓶费是此前的订餐男士建议收取的。”
首例“开瓶费”案胜诉的意义何在
基于种种社会现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国家的法律法规如何落地生根,如何让消费者在“维权路”上越走越远,越来越有信心,下面谈谈笔者的拙见。
一是政府监管部门,要发挥好自身的监管职能。监管部门要按新消法办事,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一切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坚决一查到底,绝不手软。另外,上级部门也要加强对下级监管部门的督查,杜绝“官商勾结”,政府充当商家的“保护伞”的违反行为,做到从源头“扫清”维权路的“障碍物”。
二是新闻报纸媒体,要发挥好正确的舆论导向职能。媒体要积极普及新消法,报道正面的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案例,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要敢于对违法商家进行“曝光”,使其接受各界的“处罚”;加强对监管部门运作过程中信息的透明化报道,拉近职能部门与大众的“距离”。
三是消费者自身,要有维护自己权益的强烈维权意识。消费者平时要多了解新消法,拓宽自己的法律眼界,遇到侵害权益的行为,要坚决的拿起法律武器,抗争到底。
对于四川首例“开瓶费”案胜诉,不仅对餐饮行业以后如何收费有巨大影响,从上诉到结案,法律所体现的公正严明,也增强了消费者维权的信心。
相信,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相互协作,在新消法的颁布实施下,消费者的“维权路”更平整更宽阔。当然,笔者更希望,以后消费者不会再遇到这类霸王条款,没有要去“维权”的烦恼。
“开瓶费第一案”胜诉且慢鼓掌
不少媒体为成都这起个案贴上了“全国首例开瓶费案”或“全国首例包间费案”等标签。事实上,类似的案件早在2001年就发生过多起,且多以消费者胜诉告终。但有意思的是,消费者打赢了“开瓶费”官司,却并未引来群起效仿。市场上,“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的酒店仍比比皆是。据19日央视《新闻直播间》报道,记者暗访的13家酒店中只有一家明示可自带酒水。个案和法律条文都吓不倒“霸王条款”,恐怕并不在执法太软,而更在于“禁止自带酒水”在以餐饮服务为其主营业务的酒店中也有其合理性。
举个极端的例子,若对“自带酒水”不设限,消费者是否还可以“自带菜肴”?这样一来,所有的酒店恐怕都要关门大吉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旗帜鲜明地反对“霸王条款”没错,但“禁止自带酒水”是否可视为消法上所称的“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是值得讨论的,因为消法本身并未作出这样的规定。
我们理当承认,餐饮是服务行业,它的产品是服务,而不仅仅是那几道菜。酒店明示“严禁自带酒水”“包间设最低消费”正是为了向消费者宣示它的服务价值。如果消费者不能接受“严禁自带酒水”,大可以一走了之,酒店又不能强迫某位消费者消费。
正因为法律反对商家向消费者“强卖”某项服务,法律也反对消费者向商家强买某项服务。只要酒店尊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尊重了消费者的自我选择权,餐饮服务中收取适当的“开瓶费”“包间费”就不应视为“违法”,司法更不应过度介入这种由双方自由选择的服务合同。
若一定要通过司法的方式强行对酒店“禁止自带酒水”说“不”,并封杀酒店的“开瓶费”和“包间费”,那也只会导致一个结果:酒店大幅提高菜价。相应的一个问题是,由酒店单方定价的菜品价格,是否也要认定为“霸王条款”?其实我们消费者都知,嫌贵,用脚投票就好了,用不着去麻烦司法。当然,若消费者掉进了由酒店设置的强制消费陷阱,那又另当别论。
首例开瓶费案判决的意义在胜诉之外
法庭宣判,消费者与餐厅之间形成的餐饮服务合同有关开瓶费部分的约定无效,并因为被告收取原告包间费时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故判决餐厅应退还消费者包间费和开瓶费。
有了痛感就要喊,新闻中那位未被具名的消费者是勇敢的,他没有因为被餐厅收取的开瓶费、包间费数额偏低就放弃,相反,他选择了以诉讼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锦江区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判决亦令人称道,就在15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实施。依据新消法相关规定,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费”等属于“霸王条款”。法院能够根据新法律精神迅速作出合理的判决,这本身就是审判与时俱进的体现。
该如何来看待该起“开瓶费”案宣判的意义?尽管新闻中说判决是“四川首例”,但它的胜利显然更属于全体消费者。所谓开瓶费、包间费与禁止自带酒水等种种餐饮企业自定的规定,尽管久被诟病,其所引发的纠纷却早已不是第一起。并且,基于经营利益的考量,一定区域内的餐饮经营者容易集中起来形成联盟,在征收开瓶费、包间费与禁止自带酒水的同时,也构建起了局部意义上的餐饮垄断市场。在此种垄断与联盟前,遭遇愤怒霸王条款与感觉无力的,其实是一群人。从这个角度来说,新闻中这位诉讼者获得的胜利,当属于更多有相同遭际者。
首例开瓶费案在代为所有沉默的消费者诉讼,亦在给出笃定与可依仗的维权路径。于新消法施行前,遭遇种种霸王条款的消费者,不得不说其刚性维权路径是有限的。求助于消协?消协不具有直接的执法权。期待市场自身的力量进行博弈?虽然市场上存在不推行霸王条款的餐饮机构,但它们仍无法形成对推行机构的直接倒逼力。新消法对霸王条款的确定,地方法院对此类消费者提起诉讼案件的胜判,显然指明了消费者清晰的路径,并给予了其敢于起诉的勇气。可以想见,当越来越多的公民将消费中的霸王条款告上法庭,其会形成强大的市场倒逼力。
市场是开放的,消费者的消费选择理当是自由的,至于市场中的产品与服务提供者,其经营行为则应该被约束在合法的框架内——这正是四川首例“开瓶费”案中起诉顾客胜利的昭示。希望这样的判例能够被更多复制,复制是为了创造一个更美好的市场。
【启示与思考】
3月15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实施。依据新消法相关规定,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费”等属于“霸王条款”。因此,法院判决餐厅退还开瓶费、包间费,合情合理合法。似乎,四川宣判首例“开瓶费”案,具有里程碑的示范意义。然而公众的看法会一致吗?
首例“开瓶费”案中消费者维权获得胜利,其示范意义大体有三重:第一,势必激起消费者维权的信心和勇气;第二,势必打消某些餐饮无良业主的嚣张气焰;第三,势必对破除餐饮“潜规则”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但是大众舆论也提出了深深的忧虑,尽管消费者获得了胜诉,但是由于众多消费者面对‘霸王条款’,往往因为维权成本高,业主后台硬,潜规则盛行,恐怕“示范意义很可能是昙花一现,而观赏意义似乎才是真正的现实。
更甚者,还有媒体及网友认为,“禁止自带酒水”在以餐饮服务为其主营业务的酒店中也有其合理性。其中酒店明示“严禁自带酒水”“包间设最低消费”正是为了向消费者宣示它的服务价值。只要酒店尊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尊重了消费者的自我选择权,餐饮服务中收取适当的“开瓶费”“包间费”就不应视为“违法”,司法更不应过度介入这种由双方自由选择的服务合同。
对如此众多网络舆论的争议,却也不得不让我们再深入思考:《新消法》的施舍,尤其是对“霸王条约”的否定,在排除了弱者保护之后,对于市场规律的干涉,司法的过度介入还是不是在维持市场交易的公平性?
要回答这个问题,恐怕得一分为二,正如四川大学教授王建平所言,对于“开瓶费”和“包间费”得分开而讨论。对于“开瓶费”,固然酒店以卖酒为主要盈利项目,但如果这种盈利是高于市场的暴利,并且还不向消费者表明这里包含了相应服务费的话,这种“开瓶费”不仅是酒店以强势主体影响了公平交易的秩序,必然会像此案中一样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而被判败诉。但是,如果酒店告知消费者所谓“开瓶费”实则包含“服务费”,并且酒水价格又符合市场价格与价值规律的话,恐怕“一刀切”的否定,固然保护了消费者,但同时也挫伤了商家的利益。
同样的道理,对于“包间费”的收取,在明确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这只是一种收取服务所得的费用,恐怕不能由此全盘否定。
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固然好,但一味偏袒消费者,必然会让市场交易失去公允。从长远来看,这对整个餐饮市场的发展是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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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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