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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卫计委“败诉”的意义
2014年04月10日 14:25
【基层执政】
【事件介绍】
律师为社会抚养费与广东卫计委叫劲广东卫计委败诉
日前,广州中院对浙江律师吴有水诉广东省卫计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吴有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起因:律师为社会抚养费叫板全国31省市卫计委
2013年7月11日,浙江律师吴有水向全国31个省级计生委、财政厅(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收支及审计情况,引发社会对社会抚养费的强烈关注和热议。在31家单位的回复中有明确总额的,只有10家。当吴有水向广东卫计委申请公开2012年度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及使用情况,广东卫计委在收到吴有水的书面申请后,于7月31日作出了《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答复吴有水。
卫计委以内部文件为由拒绝公开律师坚持起诉
在广东卫计委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中,有以下内容:“我委于2013年7月12日收到你寄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12年度全省社会抚养费收支情况的有关信息。按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规定,县级及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总数和征收总额应作为内部事项管理,未经规定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公布和扩散。据此,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在收到这份《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后,吴有水并不满意这份答复。随后,他将广东省卫计委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对方公开2012年度广东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总额、预算情况、实际开支情况以及社会抚养费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
吴有水认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及开支情况,属于计划生育事项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广东卫纪委应当予以公开。而且,根据广东卫纪委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的内容可以推断被告确实掌握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
在案件未判决时,2013年底,广东卫计委与广东省财政厅终于向媒体公布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但这个结果并不令吴有水满意,他表示,从广东卫计委公布的信息上看,社会抚养费的使用并不合理。因此,吴有水坚持继续起诉。
法院:内部文件不能公布没有法律依据
广州中院认为,由于该工作规范是内部文件,未向社会公布不能作为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另外,广东卫计委也未向本院提交其曾向规定机关进行请示及规定机关批准其不予公开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法院审理后认为广东卫计委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责令被告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吴有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并承担50元案件受理费用。
相关资料:
社会抚养费俗称超生、计划外罚款,是指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著名导演张艺谋因超生缴纳多达748万元的社会抚养费和罚款引发社会强烈关注。
从“卫计委败诉”看权力如何进“笼”
普通公民申请政府公开某方面信息的案例很多,但成功的并不多,大都被相关政府部门以“不宜公开”、“不在公开范围之内”为由置之不理。如2012年河北在校大学生刘艳峰向陕西省财政厅发出申请,要求其依照200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表哥”)的个人工资收入,但被陕西省财政厅拒绝。律师吴有水的不同之处,就是在遭到广东省卫计委的拒绝后,没有灰心丧气,而是立刻把违法的卫计委告上法庭,结果获得胜诉。此案的警示意义很多,其中一个是它作为一个很好的样板,对习近平总书记去年提出的“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这句名言以及如何打造这个“笼子”、如何将权力关进“笼子”等,做了完美的解释和示范。
“笼子”是一个比喻,就是用于约束公权力的各项法律制度。如果说这个“笼子”是用一根根钢条“焊接”而成的,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是其中一根“钢条”,民间人士依法将不公开信息的卫计委告上法庭也是“钢条”,媒体对这一事件的报道和网友对吴有水的支持也是一根“钢条”,而广州中院做出的公正判决,不但是最重要的一根“钢条”,而且还起到了将所有“钢条”“焊接成笼”的作用—它用这至关重要的最后一道“工序”,把卫计委滥用的权力关进了“笼子”里!
公权力似乎什么都不怕,有时简直可以用“飞扬跋扈”、“势如破竹”来形容,但从这一事件看,他们的天敌就是对其进行制度监督的“笼子”。你看,当“笼子”还是一堆“钢条”、还没有最终打造焊接完成、广东卫计委只是觉得自己的权力有进入“笼子”的可能性时,其权力的身段立刻失去骄傲蛮横的常态而变得柔软顺从,不但不敢再用种种连自己都不相信的借口和“证据”糊弄民意和法律,而且悄悄地按照吴有水的要求痛改前非,加班加点抢在法律判决之前公开吴有水申请的那些最重要的信息!这只笼子的魔力太神奇了!此案还告诉我们,公权力虽然容易越界,容易侵犯公民权利,不但敢压服民意,甚至敢玩弄法律、忽悠法院,但这并不奇怪也不可怕,因为这是权力的本性,只要对其进行有效约束,权力就无法信马由缰地为所欲为,就会乖乖地在“笼子”内去做自己应该去做而且必须做好的事情。但公权力之手遍布各行各业,需要的“笼子”很多,而且要越来越坚固,所以我们的法律必须公正和完善,每个公民都要像吴有水律师那样具有依法维护自己权利、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自觉和勇气,媒体必须加强舆论监督,各级法院也必须像广州中院那样,把普通公民和公权力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排除行政干扰,坚决独立办案,做出公平判决。
换个角度看广东卫计委的“败诉”
迫于规定压力,政府对一些社会公众“敏感”的信息公开心存戒虑,不公开是违反规定,彻底公开又恐引发对“细节”的质疑,于是,不少地方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耍起了“心眼”,要么仅给一个数字,要么在说明上“打马虎眼”,再就是索性以“国家秘密”为借口藏着掖着,媒体报道显示,2013年7月11日,浙江律师吴有水向全国31个省级计生委、财政厅(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收支及审计情况,引发社会对社会抚养费的强烈关注和热议。全国各地随后陆续公开了相关信息,但广东省卫计委却明确以《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答复,拒绝公开相关信息。较真的吴律师随后一纸诉状将广东卫计委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对方公开2012年度广东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总额、预算情况、实际开支情况以及社会抚养费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对于这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诉讼红案件,通常情况下,都会以庭外调解握手言和而告终,这样不会再引起舆论的反弹。
实际上,对于吴有水起诉广东省卫计委社会抚养费信息公开的这一案件,就从法律本身意义上说,广东省卫计委败诉几乎没有任何悬念,事实上早在法院没有判决之前,去年12月4日广东省卫计委就已经向媒体公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尽管从公布的信息上看,社会抚养费的使用上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但公开的本身就说明广东省卫计委的态度有了转变,法院据此作出广东卫计委败诉,实际上对于案件本身已经没有多大实际意义,然这一判决的“标杆”意义却非比寻常。
人们对地方政府就征收社会抚养费(俗称超生罚款)的收支情况普遍较为关注,但在很多地方政府信息公开中,对这一款项的使用情况基本都是“含含糊糊”,而广东省卫计委干脆就明确表示拒绝公开,尤其是在收到律师起诉之后,在法院没有作出判决之前,广东省卫计委在主动向媒体公开被起诉的信息之后,完全可以与原告方握手言和,就如同两人彼此欠账一方起诉到法院一样,既然在法院判决之前,另一方已经通过别人将欠账归还,事实上两人就已经不存在“纠纷”问题,法院判与不判都没有了任何实际意义。值得玩味的是,广东省卫计委主动“还了账”,居然还没有要求吴律师撤诉,坐等这份让自己有些颜面无光的判决书出笼,着实让人有些“纳闷”。
但如果我们从“心理上”分析一下就不难发现,这或许正是广东卫计委“舍身取义”的一种表现,按照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公开的范围》规定,地方政府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明显在条例规定的“范围”之内,但事实上,很多地方不仅在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信息公开方面遮遮掩掩,很多在规定范围内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几乎都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对于一些诸如“三公消费”、“公务接待”等较引起社会“敏感”的信息干脆就是一笔带过,而事实上,从其他省市已经公开的社会抚养费信息来看,广东省卫计委向媒体公开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明显要“细化”的很多,也正因为这些“细化”,才让包括吴律师在内的很多人发现了某些“不合理”之处,而那些虽然在吴律师申请之下“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情况的省市,其公开的透明程度反不及广东,非但如此,在其他信息公开方面,透明度不及广东省的远远不在少数。广东省卫计委在法院没有作出判决之前,主动向媒体公开信息却不愿与原告“握手言和”,而是坐等法院判决,这其中明显有一种“舍身取义”味道,用自己的败诉,来“警示”那些拒不公开或在信息公开方面同群众“耍心眼”的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透明是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迫切需要,更是国家的规定和社会发展进步的大势所趋,迟公开不如早公开,半遮半掩不如彻底透明,否则,只要群众通过法律诉讼不仅可以将其推上被告席,被判败诉更是必然结果。
从这就可以看出,广东卫计委虽然败诉,但却让人顿生敬意,事实上政府信息公开既需要有“顶层设计”,更需要法治和全社会的合力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实施已近5年,尽管已经取得了很多成效,但距社会公众的满意和期望值依然相差甚远,许多社会公众关切关注的信息还时常靠“内部透露”,广东卫计委是在用自己的“败诉”告诉人们,面对拒绝公开或公开程度缺乏透明的政府信息,人民群众不仅可以申请彻底公开,更可以用理性的方式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知情权,且更要相信法律,无论对方是任何一级政府部门,最终都会在法律面前败下阵来。
【启示与思考】
吴有水律师之所以要求公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信息,主要目的就是督促计生部门告知公众一年几百亿的社会抚养费到底“抚养”了谁。对于一项关系到千万人利益的行政性征收的支出情况,主管部门居然不愿或难以说清其用途,这确实令人无法接受。在告上法庭之初,人们对结果众说纷纭,毕竟政府部门在当地输掉的官司,在内地并不多见。况且是被广泛关注、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社会抚养费,其中的意义非凡。
广东卫计委败诉,折射权力应当保持谦抑状态。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到了与计划生育相关的内容是可以公开的。2012年6月份,财政部也发通知,要求各省财政厅统计当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和使用情况。但是吴有水向全国62个省级卫计、财政部门,申请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总额及使用情况。在31家单位的回复中有明确总额的,只有10家。广东省就明确答复,这是他们内部掌握的资料,不予以公开。江苏省的答复是说他们无权公开,倨傲、敷衍的回答后面,权力的傲慢可见一斑。
广东卫计委败诉,凸显政府信息公开的迫切性。广东卫计委这次败诉,既是这一“社会抚养费公开事件”的最新进展,也将揭开权力不受约束、公权力滥用之冰山下的一角。
吴有水的胜诉,具有重要宣示意义,公共舆论对社会抚养费的监督,正在朝着良性方向发展。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不善,不仅会损害政策的严肃性,削弱计生政策制度设计的整体协调功能,而且可能影响计生部门乃至计生政策的权威性。
律师质疑并状告社会抚养费信息公开的举动,无疑是一种公益性的倒逼力量。政府信息公开关系到公共资源的分配,涉及公共利益,因此广东卫计委败诉具有“标杆”意义。而对于宏观政策的调控方面,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相关领域信息公开工作,推进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进一步提升财政预算执行和收支审计工作情况的透明度。强化公众监督,提高政府公信力,更好地发挥信息公开对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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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4/0410/76546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