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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

2014年04月15日 15:14

 

李 峰 (山西省社会科学院能源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这是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必然要求,对解决老大难的“三农”问题乃至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重要意义,是让广大农民欢欣鼓舞的福音。而加快出台全面综合的政策措施让这一决策落到实处,也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命题。

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必然要求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目前,我国城乡居民享有的财产权利并不平等。比如,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不具有完整财产权,不能抵押、担保、向外出售;农民拥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用于抵押、担保。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有效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就是一条重要的途径。

土地权益是农民最大的财产权。协调地方政府和农民的利益关系,让农民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有待于出台全面综合的配套政策措施。目前,有的地方已开展农村产权交易试点,其精神内核正在于农村个人产权的交易收益归个人所有。期待有关部门本着务实的原则制定出台相关措施,加快推广试点经验的脚步,让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决策早日落地。

郑文靖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哲学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

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强劲的增长点只能在土地要素上挖掘,而农村土地要素要在市场起决定因素的大框架下解决。

首先,要使农业要素特别是农村土地要素进入市场,使市场成为全面的市场,农民成为健全的市场参与者。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明确了农民的市场主体身份和土地的资本身份。通过农村土地资本化,唤醒了海量资本,为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结构性增长搭建了基础框架。

其次,农业资本要进入城乡统一的市场,农民要成为平等的市场参与者。建设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必须建立完整有效的制度,保护农民在土地交易中处于平等地位;完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城市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价同权”。我们还要清醒认识到农业资本的特殊性、农业产业的特殊性和农业产业者劳动的特殊性,在保证城乡“统一市场”方面,要得到法律层面的保障和支撑,要有政府政策的支持和保护,甚至是政府在某些环节方面的引导和调控。

再次,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改革是完善我国市场化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使顶层设计更科学,实践尝试更充分,稳扎稳打,逐步推进,把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大事办成全局性的好事,变成中国经济引擎的新一股强劲动力。

 

金佳奇(中共临汾市委宣传部理论科)

土地是农民财产权利的核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就必须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收益,让农民有更多的机会和渠道获得财产性收入。贯彻落实“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各项任务,就要坚持“加强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综合配套的政策措施加以推进。

及时推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调整。法律调整是各项制度和政策改革落实到位的前提条件,通过修订农民财产权利的相关立法,增强法律约束、保障和规范作用,使中央文件精神成为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规定。

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是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加大财力投入,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住房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保障和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奠定基础。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是涉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的重大问题,应选择若干地方先进行试点,慎重稳妥推进。这些试点要按照程序依法获得授权,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能各行其是、擅自开展。通过试点摸索经验,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整体推开。

相关链接

张晓山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是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基础。实际上我们讲农民的财产权利,一般指的是农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的用以物权和集体资产的收益权。

郑风田(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

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可以唤醒巨量的沉睡的资本。我们知道,所有的城市土地加在一块也就2.5亿亩。城市这一块2.5亿亩给城市居民带来了很大的一个财产。农民也有一大块建设用地。但是这一块同样的资产,给农民带来的收益很少。为什么?就是这一块财产,它的权利是受到层层限制的。比如最核心的财产权应该也有三个权利:第一个,处置权;第二,转让权;第三个,抵押权。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4/0415/76593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