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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提升制度执行力

2014年04月18日 10:25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要把制度约束作为刚性约束,令行禁止、不搞例外”,指明了当前制度建设的方向和要求。制度只有通过切实执行,才能从 “纸上条文”转化为“刚性铁笼”,被赋予鲜活的生命,产生对人行为的约束力和规范力。目前,在个别党员干部身上还存在着一些不良倾向,影响着制度的执行落实,我们必须切实纠正这些错误倾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切实提升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

破除人情倾向,树立群众观念。 “找熟人好办事”已成为不少人的办事信条。机关部门中,谁注重人情 “讲义气”,敢于拿制度换人情,积累人脉编 “圈子”,就是有本事;谁严格按制度办事,谁就是死心眼甚至脑子有毛病。这种倾向严重干扰了社会激励机制的形成,对惩防体系建设产生十分消极的影响和损害。破除这种倾向,就是要求党员干部必须跳出狭隘的 “小圈子”,确立开阔的大眼界;抛开一己私利、鼠目寸光的 “小人情”,积极维系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 “鱼水情”;抛弃私心杂念,忠实于党纪国法和制度规定。只有通过积极参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才能在坚决纠正 “四风”中,改造自己、提升自己,增强群众观念。

破除实用倾向,树立权责观念。有些党员干部抱着实用主义观点,把对自己 “有用” “有利”作为执行制度的最高标准,对制度中规定的 “权利”部分严格执行到位,有过之而无不及,对“义务”部分则是束之高阁,甚至是有意误读;有的则是断章取义,有好处和利益就是自己的,有责任和义务就由下级和基层承担,这种权利和义务分裂导致制度执行碎片化,导致群众不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八项规定” “权力清单制度”等的提出,突出了制度 “治权”“治官”的本质属性,为破除这种倾向提供了契机,制约了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执行制度时的主观随意。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提升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强化权责一体理念,使制度在落实中实现权利和义务的有机结合,进而得以正确地贯彻执行。

破除避风倾向,树立常态观念。目前所开展的监督检查、考核和巡视一般是即时性行为,再加上处罚力度不够,让一些人错误地认为,制度执行是 “不打勤不打懒,就打那些不长眼”,信奉 “风头来了就要夹起尾巴做人,风头一过该咋样就咋样不会有事的”,严肃的制度执行成了 “猫捉老鼠”的游戏。破除这种倾向,要求必须加强党员干部经常性制度教育,加强制度执行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违反制度的不良苗头,应当抓小抓早,一露头就提醒,使违纪行为的处罚成为 “高概率”事件,切实使党员干部在思想上设置警戒线、防火墙,八小时内外一个样、群处独处一个样,树立遵守制度的常态化意识。

 

破除牟利倾向,树立服务观念。制度本质是对利益进行权威划分,制度执行就是落实利益划分。一些部门和党员干部将政府职能部门化,部门职能利益化,在按照法律和制度规定行使职能时利令智昏,将自身享受的优厚待遇忘诸脑后,满脑子全是一个 “利”字,从而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破除这种倾向,就要求党员干部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决摈弃各种利益的诱惑,切实以限制权力的滥用为出发点,以建设和谐社会为己任,以保障公共利益为落脚点,坚决防止制度被个别部门或个别人“绑架”,在制度的执行上力求进行公平合理的实施。

破除偏废倾向,树立整体观念。制度分为禁止性规定和引导性规定两类内容。禁止性规定侧重 “堵”,引导性规定侧重 “疏”。由于禁止性规定执行效果容易体现、便于检查,再加上传统习惯的原因,相关部门总是侧重或仅关注禁止性规定的执行。历史和现实证明,重 “堵”轻 “疏”或者只 “堵”不 “疏”,都是不科学的,都是违反辩证法的,只会导致人们的行为以种种非制度预期的形式表现,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制度化、民主化进程。破除这种倾向,就要求相关部门和党员干部在制度的执行上,必须 “疏” “堵”兼顾,通过 “堵”使各种不规范的行为得到纠正,通过“疏”消除违纪违法的潜在隐患,使各种符合制度的规范行为得到强化。这样,就能营造 “网眼适度”的制度笼子,既能管住了违法违纪的 “歪门邪道”,又能疏通遵纪守法的 “人间正道”,使个人合理、正当的利益追求得以实现,在提升制度执行的人性化同时,更提升制度的执行力。

史秉团(作者为中共永济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4/0418/76594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