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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呼吁“准时下班文化”替代“加班文化”

2014年04月28日 14:24

 

【网络舆情】

【事件介绍】

 

工程师猝死3天才被发现 生前一个月加班190小时

不抽烟、不喝酒,小刘的生命却还是停止在了33岁。江西人小刘生前在东莞长安镇的一家公司担任开发部工程师,4月9日上午,他被工友发现死在了出租屋。警方调查发现,小刘的尸体被发现时,已经死了近3天。

小刘的工资条显示,刘某3月连续工作31天,加班时间190个小时。对此,家属质疑刘某是因过度劳累致使。

死了3天才被发现

4月15日,记者在长安乌沙见到了小刘的妻儿和他的母亲。说到小刘的离开,这一家老小都悲痛不已。“他可是家里的顶梁柱啊!无论如何,也没能想到,他就这样‘安静’地离开了!……”说到此时,小刘的妻子夏女士禁不住痛哭了起来。

据夏女士介绍,今年4月9日早上,她接到丈夫所在公司的员工打来电话,称她丈夫已经有多天没来工厂上班,问她知不知道。她告知,不清楚。随后,当她告知她丈夫租住处后,该公司的员工前往察看,发现她丈夫已经死了多天,尸体已经发臭。

经警方调查,小刘死亡3天后,才被人发现。当地警方已经初步确定排除他杀,系猝死。

小刘的同学周先生介绍说,4月6日早上,他致电小刘,约他当天下午过去一起聚餐。小刘答应,到时一定过去。但当天下午4时50分左右,他再给小刘电话,却一直未有人接听。他还特意前往小刘的租住处找他,但是也未见有人应门。当时他以为小刘只是外出了。直到4月9日他才获知,小刘已死在了出租屋内。

死者生前工作很认真

据德创实业有限公司行政部相关负责人王先生告诉记者,小刘从去年3月入厂工作以来,工作认真,且从来没有出现过旷工、迟到等现象。但上周二,当公司正常上班时,却未见小刘前来上班。公司多次打电话给小刘一直无人接听。当时,公司的相关人员也没在意。第二天,公司员工上班后,仍未见小刘前来上班,再次致电却还是没有人接听。在从小刘的妻子那里获知刘某的租住处后,该公司的工友前去察看,发现小刘已经死亡了。

事后,该公司第一时间向当地警方报警,警方随即介入调查。

死者妻子:丈夫曾想过辞工

小刘的妻子夏女士告诉记者,她丈夫从去年3月进入德创实业有限公司工作。自从进入该公司工作后,工作时间特别长,每天都“连班”。从打卡记录显示,丈夫每天的工作时间如下:早上8时开始,工作至中午12时下班。吃完午饭后,12时30分后又开始上班,至下午5时30分下班。吃完晚饭后,晚上6时继续加班,至晚上9时30分下班,每天工作至少12个小时。今年3月,他更是没有1天休息。

正因如此,丈夫多次跟她说,工作太累了,自己吃不消,要辞工。她也多次劝丈夫,工作不要太累,想辞工就辞。但是,她丈夫最终还是没能放下这份工作。

 

公司:刘某确有超时加班

对于小刘的死,王先生坦承,小刘生前在该公司工作非常优秀,且存在超时加班的情况。

“今年3月,小刘加班数达到190个小时,这一点,公司不否认。但小刘是为配合公司生产需要,自愿超时加班的。而且,他每次超时加班,均在公司填写了自愿超时加班的申请书。”王先生强调。

对于家属质疑,小刘死于过度劳累,王先生则表示,由于小刘并未进行尸体解剖,是何死因目前还不清楚。

王先生称希望刘某的家属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其他法律手段进行解决。若相关部门确定刘某的死与该公司有关,该公司愿意按照相关规定对死者家属给予赔偿。

“自愿加班”背后有哪些“不自愿”?

过度劳累是不是刘先军猝死的直接原因?对此,还有待进一步的调查确认。但是,长期超时加班,没有合理的休息和锻炼,透支其身体健康,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曾几何时,“靠加班博前途”成了类似个体悲剧的惯常演进模式,这让人不得不思考:为什么这么多人甘愿“不要命”地加班?

公司方证实:刘先军在3月份确实加班超过100个小时,但都是他自愿向厂方申请,且都亲自签写申请书。这样的解释很合乎逻辑,笔者也相信:一个有志于通过努力工作获得更好生活的青年其加班行为不大可能出于被强迫。但是,这样的逻辑却很是悲情:为了博得一个好业绩、好前途,就只剩下透支健康这一条路了吗?不惜加班透支身体健康,到头来却是心甘情愿甚至咎由自取?

生命有万千色彩,“靠加班博前途”的生命死胡同绝不是唯一选择。在这看似合理的“自愿加班”背后,同样有许多问题值得追问:“自愿加班”背后,还有哪些“不自愿”的因素?

基本工资很低,不加班劳动就没有尊严是超时加班存在的重要原因。这种情况,在工厂流水线尤其普遍。2013年年底,苹果上海代工厂4名工人死亡,包括一名15岁童工。记者采访后发现,在这个工厂,员工争加班是一种普遍现象。在东莞的许多工厂里,底薪刚刚达到基本工资,如果想挣得稍微体面点的工资就必须靠加班,同样是一种普遍现象。之前,笔者在采访中就遇到过工厂以剥夺员工加班机会逼员工辞职的案例,刘先军的死能否引起对超时、不合理加班现象的重视,并规避由此可能带来的生命悲剧,值得深思。

担任公司开发部工程师的刘先军,跟生产线工人还有明显区别,但在“靠加班搏前途”,“不加班就难以处身立命”的语境中,白领刘先军跟生产线上那些争抢加班的工人并无本质区别。为了完成任务、保住职位,必须去义无反顾地加班,这中间当然有主观的原因,但客观力量的强大不容忽视:处于资本运作的系统间,个体总是自觉不自觉地“被自愿”,以致于最终走上了一条不归路。2011年普华永道那位逝去的女硕士,2012年那位猝死的金山员工,他们都只有25岁,“资本的每一个毛孔都滴着血”,“过劳死”悲剧背后,更多的是身处这个时代的无奈。

“一个生命的离去,都令人悲伤”,面对一个33岁白领的猝死,应该从中发现改善薪酬模式的契机。在一个基本工资很低,职责内劳动没有足够尊严,只得靠加班博前途、博未来的背景中,长期超时加班已经很难用“自愿”和“不自愿”来界定。

社会更需“准时下班文化”

    有句话说得好:一个不会休息的人也就是一个不会工作的人。该抛弃那些扭曲人性的加班文化了,代以“准时下班文化”。

近日,东莞一工程师刘先军“过劳死”,引发舆论强烈关注。记者追踪采访发现,超时加班在制造业发达的珠三角地区存在普遍性,一些企业甚至以“加班文化”为企业文化,要求员工“爱岗敬业”。

年近33岁的刘先军猝死在出租屋内,3天后才被发现,这是令人黯然的悲剧;刘先军是家里顶梁柱,撇下孤儿寡母,以及年迈双亲,谁该负责?目前,尚未坐实他死于过劳,但3月份连上31天班,加班时间高达190个小时,让人震惊之余,不免追问:即便钢铁之躯,也无法承受这般消磨吧?

 

偶尔加班并非不可,但企业鼓吹加班,甚至变相强迫员工加班,并把加班美化为企业文化,这样的加班文化就是不道德的,甚至是违法的。《劳动法》明确规定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而刘先军加班时间高达190个小时,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刘先军所供职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却辩称刘先军自愿加班,且不说在资强劳弱的失衡博弈中,所谓的自愿显得多么虚假;即便自愿,企业也不该认可。企业必须尊重员工的休息权,决不允许员工透支健康。

与鼓吹加班相比,企业更应该践行“准时下班文化”。换言之,应鼓励员工在规定时间高效完成工作,即使加班,也应将加班时间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已有研究证明,加班无法带来效率。很显然,如果员工不愿意加班而强制其加班,员工必然心生抵触,甚至消极怠工,长此以往,企业就难有号召力。

在利益驱动下,一些惟利是图的企业不可能培育“准时下班文化”,甚至不愿意遵守“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26小时”的法律规定。这就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多摸查、多监督,对违法企业严惩不贷。而现有的制度缺陷是,即便企业违犯了相关法律,也只能对企业处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罚款。违法成本过低,企业就会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对违法企业尤其是加班严重超时的企业应处以更严厉的处罚,势在必行。

“起得比鸡还早,睡得比猫还晚,干得比驴还累”,畸形的加班文化已经剥夺了劳动者的尊严,甚至戕害了他们的生命。有句话说得好:一个不会休息的人也就是一个不会工作的人。保障员工的休息休闲权,关乎现代国民的生活品质,也关系着企业和国家的长远发展。该抛弃那些扭曲人性的加班文化了,代以“准时下班文化”。

“准时下班”才应该成为企业文化

一条活蹦乱跳的年轻生命就这样戛然而止了,事件所留给人们的仅仅就是一声痛惜吗?显然不是。血的教训再次告诉我们,老虎也有打盹的时候,何况人乎?人乃血肉之躯,而非钢铁铸造,坚不可摧。爱护健康,珍惜生命,社会需要“准时下班文化”,以保证和激励人们时刻不忘劳逸结合,张弛有度,修养生息,锻炼身体。

身体是工作本钱,员工身心健康是企业生产之基。拥有一批身魄康健、精力旺盛和劳动干劲十足的职工队伍,也企业最大的财富。当然,导致员工“过劳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工作环境恶劣,生活条件艰苦;医疗条件差,患病不能及时医治;缺少保健知识,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存在缺少运动、抽烟、喝酒、熬夜等不良生活习惯;饮食无度,陪吃陪喝,暴饮暴食,不能自制,等等,都会严重影响他们的身体健康。其中,劳动强度大、工作压力大、生活不规律、经常加班加点,严重透支身体是重要原因。

经验表明,人体持续工作愈久或强度愈大,疲劳的程度就愈重,消除疲劳的时间也就愈长,日积月累,积劳成疾。有专家指出,适当的压力可以产生动力,但压力过大则会产生负面作用。当压力不断增加,相当一部分人所感觉到的焦虑,就从一种普遍的情绪体验,变成精神障碍疾病。工作加班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重、心理压力过大,轻则造成劳动者健康受损,重则导致劳动者死亡,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事实上,从2011年起,“过劳死”已经威胁到一线职工并延伸到白领阶层。“过劳死”现象的蔓延,使社会精英、白领阶层和企业员工都无一幸免。稍加梳理近年来发生的“过劳死”案例,便会从中发现,超时加班日益成为摧残劳动者生命健康的主要“元凶”。而一些企业仍然明目张胆地强迫员工加班,甚至变相剥削员工,则是政府监管不力、惩罚太轻、违法成本过低所致。

有报道称,中国已成为全球工作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人均劳动时间已超过日本和韩国。2012年10月一份报告显示,我国每年“过劳死”的人数到达60万,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处于“亚健康”状态。在深圳,伴随着特区建设的快速发展,当初的创业精英已有近3000人逝去,其逝世平均年龄为51.2岁,比北京知识分子平均寿命还低2.14岁,比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广东省平均寿命76.52岁低25.32岁,青壮年“过劳死”现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当然,我们不排除有些人加班是自觉自愿的,图的是多得点劳动报酬,或者是多为企业发展壮大贡献力量。而更多的加班完全是被迫无奈的,面对企业订单压力和用工紧缺的问题,超时加班在制造业发达的珠三角地区存在普遍性。东莞市长安镇3000余家内外资企业中,“相当大一部分都存在超时加班”,员工每月加班超过四五十个小时的企业并不鲜见。显然,员工加班是迫于企业生产任务繁重和用工紧缺的沉重压力,使休息成为一种奢望,让他们连想都不敢想。

可见,“加班文化”的本质是企业“鼓励加班”和“变相强迫加班”。在一些企业里,加班被看作衡量员工敬业精神乃至工作业绩的一个重要标准,但是,一些人加班往往只是为了保住来之不易的谋生饭碗,或者是迫于担心被孤立的群体压力,或者基于“准时下班被领导认为不敬业”的畏惧心理,并没有多少“爱岗敬业”的自觉与真诚。“加班文化”盛行,并非是完全出于员工“爱岗敬业”,而更多的是有关生存与荣誉的外在压力所致。因此,要严厉遏制“加班文化”。

英国科学家贝弗里奇说:“疲劳过度的人是在追逐死亡。”“过劳死”绝非“不足为虑”的“疥癣之疾”,乃是人类健康的大敌,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并将其置于与其他疾病(如心脏病、癌症等)同等重要的位置上予以预防。因此,在加大政府监管力度的同时,有必要大力营造“准时下班文化”,鼓励员工在规定时间高效完成工作,提高劳动效率,而不是加班。即使加班,也应严格控制,以便让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学习身体健康预防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参加健身运动,增强体质耐力;定期进行健康普查,排除潜在的生命安全隐患。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减少“过劳死”事件的发生,进而保证企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和效率的提高。

 

【启示与思考】

当“加班文化”成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并且被奉为企业管理的“先进经验”,刘先军的“过劳死”就不会是类似悲剧的终点。实际上,盘点近年来发生的劳动者“过劳死”案例就会发现,超时加班正成为摧残劳动者生命健康的主要元凶,在多数“过劳死”案例的背后,都能发现劳动者加班或“被加班”的魅影。

没法没了的加班一方面侵害了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对身心健康带来极大损害,容易让劳动者过早地产生职业倦怠感;另一方面,加班不但剥夺了劳动者自己的时间,实际上也剥夺了劳动者陪伴家人的时间,成了引发家庭矛盾,影响家庭和谐的因素。既然加班的害处如此之多,我们能不能不加班呢?对多数劳动者来说,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一些企业可以简单粗暴地要求劳动者加班加点,如果劳动者拒绝就会面临着被扣工资、扣奖金甚至是失业的危险。而更多的企业在要求员工加班时手段更加隐蔽,比如企业会通过制定严格细致的考核制度、工作进度管理等,即便企业不明着要求员工加班,但如果员工不加班,就根本不可能完成工作量,拿到足额的工资和奖金,这实际上是在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但不管是哪种形式,在加班这件事上,“资强劳弱”的问题都体现得格外明显,也就意味着依靠劳动者自己的抗争,根本无法真正摆脱“被加班”的命运。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人性化关怀、尊重劳动者为核心理念的用人理念日益普及,频繁加班也不再是衡量工作业绩的标尺,反而成为能力低下、缺乏效率的体现。在这一背景下,“准时下班文化”呼之欲出。要让企业接受这一新的企业文化,除了政府部门的引导和社会舆论的宣传外,更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

一方面,相关法律亟待修改完善。比如,实行阶梯式处罚,超时加班时间越长,对企业的惩罚金额就越多。同时,劳动监察部门也要切实担负责任,变坐等举报为主动调查,对于存在超时加班的企业,一经发现依法严惩。只有让超时加班成为损人不利己的“双输”,广大企业者才会真正树立对劳动者权益的敬畏,用“准时下班文化”替代所谓的“加班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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