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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安:落实修改后民诉法倾力服务民生
2014年05月19日 11:06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自2013年实施以来,江苏省海安县检察院充分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监督权,珍惜并抓住与群众“打一回交道”的机会,找准执法办案切入点,从服务和保障民生出发,致力于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其中,有三个故事彰显了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情怀。
错投的《执行通知书》
“同志,这两张纸搞得我跟老伴连年都没过踏实,你们帮忙看看这是什么意思?”元宵节刚过,海安县海安镇居民季永海就找到该县检察院民行科,一进门便从兜里掏出两张纸递给检察官。
原来,今年正月十一那天,在季永海老人家门前停下一辆警车,从车上下来的人交给他一份《执行通知书》和一份《报告财产令》,并通知老人,再过两天法院将要执行他家的财产。一向老实本分的季永海和老伴顿时懵了,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
该院民行科干警接过老人递来的通知,起初还以为有人冒名虚假诉讼,经过深入调查后发现,这是一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的民事诉讼案件,只是涉案当事人的名字刚好也是“季永海”。经过核实,检察官确定是法院工作人员疏忽大意,错将执行文书送给了季永海老人。
按照修改后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对法院执行活动存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书面诉求。考虑到两位老人行动不便,海安县检察院民行科的干警立即向审理此案的法庭发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要求法庭纠正不当执行行为,并建议向季永海老人赔礼道歉,为老人一家彻底消除负面影响。法庭收到检察建议后十分重视,承办法官特别邀请了当地村委会的干部,一起到老人家中拿回了错投的执行文书,并在乡邻面前诚恳地向老两口道了歉,消除了负面影响。
“解封”房产执行赔偿
前不久,海安县曲塘镇刘圩村村民王传新向该县检察院民行科反映,他和几个老乡不久前被镇上一个姓章的老板骗得倾家荡产,可是骗子的家人却住着豪宅。
顺着王传新提供的线索,该院干警随即展开调查。原来,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间,家住海安镇中坝南路的章盛华因谎称有权销售农民拆迁安置房,以收取预付款为名骗取王传新等村民近百万元人民币,并将钱款挥霍一空。虽然2011年6月章盛华因犯诈骗罪被海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但因没有财产执行,被骗农民一分钱也没追回来。
调查中发现的一个细节引
起了检察官的注意,就在章盛华服刑前,一个名叫严镇海的人把章盛华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200万元欠款,二人达成调解后,严镇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虽把上述房产查封了,但是章盛华的妻子和孩子却一直住在里面没有搬出。章盛华与严镇海之间的诉讼会不会是一起逃避退赃的虚假诉讼?
为尽快查清事实,检察干警首先到当地法院调取卷宗,并向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涉及章盛华的所有诉讼。同时,还将章盛华给严镇海写的3张合计200万元的借条送到江苏省有关部门鉴定。根据严镇海诉讼时提供的多张银行取款凭条,到相关银行查询交易明细,并实地查看被查封的房产。在外围取得一定的真凭实据后,又向正在服刑的章盛华核实情况,并询问严镇海和作为担保人的章盛华的妻子。经过多方核实,章盛华与严镇海恶意串通、制造虚假诉讼的事实终于水落石出。目前,法院已依照法定程序将解封的房产重新执行分配给被骗群众。
依法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
“没有跟教职员工商量,校长就私自把学校转让出去了,我们现在连基本的生活收入都没了着落。”年初,海安商业学校一名员工向海安县检察院反映了这一情况。
检察干警调研发现,2010年9月,海安商校校长徐虎(化名)在未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及全校教职员工的同意,也未经评估拍卖的情况下,便将原属于事业单位的海安商业学校全部转让给南通市一家公司。后因学校房屋等资产问题没有办成过户手续,南通的公司便向海安县法院提起诉讼。
该院民行科干警审查认为,徐某私自转让本属于国有资产的海安商校,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而且学校因产权转让问题已停止招生近三年,导致学校教职员工因未能得到妥善安置,已无正常收入来源。检察机关随即向当地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提出维稳、维权等检察建议。同时,积极向学校教职员工开展了法律、政策宣讲和思想疏导工作,还与学校所在的社区取得联系,建议他们积极做好职工安抚与稳控工作。
经过努力,相关行政部门已于近期重新协调解决了学校产权转让等事宜,海安商业学校的教职员工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赞不绝口。
责任编辑:王梓辰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4/0519/76934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