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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该如何看待177名复旦学子“联名求情”
2014年05月22日 10:27
【社会热点】
【事件介绍】
复旦177名学生联名写信为投毒案凶手求情
日前,由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合签名的《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寄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之一起的还有另外一份《声明书》。建议给被告人林森浩一条生路,让他洗心革面,并在将来照顾受害人黄洋的父母。
2014年2月18日,林森浩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2月25日,被告人林森浩委托辩护律师正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作为二中院的上级法院,上海市高院将开庭审理林森浩上诉案。复旦投毒案进入二审程序。
近日,《法制晚报》记者通过多种渠道拿到了这封由复旦大学177名同学联合签名的“请求信”,177名学子表示,希望国家、社会、法院综合考量,慎重量刑,能给林森浩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多位律师及专家则表示,“请求信”对二审量刑的影响可能性不大。
上书:177学子为林森浩求“免死”
“我们是复旦大学的学生,我们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立即执行。”请求信写道,林森浩投毒,导致同学黄洋死亡,其罪严重,后果惨重。林本人必须痛彻心扉地忏悔,如果得以生存,应以一切办法为受害者父母尽孝、赎罪。
“我校老师学生对受害同学黄洋的死,极为难过、极为悲痛、极为同情。”记者看到,在这封177名同学联名的请求信中,此处用了3次“极为”。请求信还显示,全校师生,很多为黄洋的父母捐了款,表达惋惜的同时,“让全社会从中汲取教训,绝对不能再发生此事。”177名同学恳切表示,“我们愿意代黄洋尽孝,尽一切力量帮助他的父母。”
知情人士、上海著名律师严义明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透露,这封“请求信”是由复旦大学一教授发起的,177名学生自愿联合签名后,直接寄往上海市高院。
5月6日,《法制晚报》记者联系到了参与“上书”全程的复旦大学同学。一位王姓同学说:“我们签名都是自发的,大家觉得黄洋已经去了,如果林森浩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损失太大了。我们觉得应该呼吁一下,没有别的目的和想法。”
在请求信上签名的一位同学说,“他(林森浩)还没有走向社会,在他为自己的严重罪责承担后果的同时,希望国家、社会、法院能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林森浩如果判成死缓,也能达到处罚的目的。
同学:林森浩不是极为凶残的人
记者注意到,这封请求信首先表达了对林森浩行为的愤怒:我们非常愤慨,同声谴责。
师生同窗之情,自古以来是最纯洁珍贵的,投毒置人于死,是极其恶劣的禽兽行为,永远被人唾骂。林森浩应终生忏悔、内疚、自责。因此,必须接受法律的严惩,是应有之惩罚。
同时,请求信还列举了林森浩平时日常生活学习中的一系列琐事。林森浩的同学介绍,汶川大地震发生时,他从平时节约的钱中捐出800元(他每月的生活费仅200多),是同学中捐款最多的学生之一。林还发表过8篇学术论文,在国际有影响力的学术杂志上也有作品刊登。
此外,据请求信介绍,病人送的红包,林森浩坚决拒收。他还曾给农民工连续服务一周,从始至终都很热心。
他平时节俭、朴素(家里是农民,很累很穷,母亲还患有心脏病)。“因此,我们认为他不是多次杀人、多次伤人的极为凶残的人。”
辩护律师:一审时被害人同学要求判死
5月6日晚,林森浩二审的辩护律师斯伟江也接受了《法制晚报》记者的采访。斯伟江向记者表示,在一审的卷宗中,也有受害人黄洋的同学要求判处林森浩死刑的书面材料。
“一审法院将它放到了卷宗里面,”斯伟江认为,一审时既然将类似材料放到了卷宗里面,表明法院有可能把这些作为量刑考虑因素。
斯伟江说,有复旦的校友请求法院对林判死刑,如果法院一审时没有考虑这些因素,那二审也不会考虑这次校友的联名请求信。
斯伟江透露,本案二审时间还未确定,但可能会在本月有预备庭会议。此外,斯伟江向记者证实,这封“联名信证据”并不是由律师提供给法庭,而是由复旦的部分学生和教授直接寄给上海高院的。
严义明律师则表示,复旦学子在对生命尊重的基础上,对慎用死刑的认知度比较高,有利于二审法院在该案量刑时全面地考虑。
“一审法院以杀人罪判刑是没有问题的,但在量刑上,可以考虑适度从轻。理由是尽管他构成杀人罪,但他的主观故意性值得商榷。追求杀死被害人的结果和放任了这种结果在恶意程度上还是有差异的。”严义明说。
他解释道,死刑的慎用包括犯罪嫌疑人是否悔过,被害人家属是否谅解等因素来综合考虑。
学者:请求信对二审结果影响不大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就此事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这封证据(请求信),法庭上首先应该确认这177名学生的身份以及是否属于自发、自愿地在该请求信上签字,这封“请求信”上还应该有这177名学生的身份证号和学籍。
洪道德说,“即使这封请求信作为证据法庭核实了,影响二审法院对被告人林森浩量刑的可能性也不大。因为这些学生和被告人都是同学,会影响请求信的中立性。”
影响二审量刑的因素中,除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外,社会上的这种“请愿书”有时也会被法庭所考虑。
“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本身不够判死刑,那另当别论,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够判死刑,那这封证据影响二审改判的可能性不大。”洪道德说,法庭应该慎重对待“请求信”。二审改判常见的有两种情况,即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或有立功表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富强认为,从法律角度说,除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或“免死”请求外,其他人类似请求不应该成为量刑的影响因素。
事件回放
2013年4月1日黄洋饮用寝室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中毒症状。2013年4月16日黄洋去世。2013年4月25日林森浩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2014年2月18日被告人林森浩一审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2月25日被告人林森浩委托辩护律师正式提起上诉。
复旦学子寄至上海高院的《声明书》,177名学子中,65人来自法学院,35人来自医学院,另外77人来自其他学院。
复旦学子为投毒者求情该否挨骂?
“我们是复旦大学的学生,我们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立即执行。”—复旦学生的联名求情信,能让人感觉到那种纠结的情感:一方面,对受害同学黄洋的死,他们“极为难过、极为悲痛、极为同情”;另一方面,对林森浩投毒行为的愤怒,他们同样“非常愤慨,同声谴责”。这说明,联名写求情信的同学,和我们对这起事件的看法,本质上并没有任何不同;相反,作为同窗,他们也许更有一番感同身受之剧痛。
那么,他们为什么还要写这封联名信呢?他们要求法院不公开他们的信息,说明自己也很清楚,这封信肯定会给他们带来骂名。事实正是如此,网上各种难听的话都有,有的说“丧尽天良的不止罪犯一人,还有177人”,有的感叹“悲哀,整个复旦的悲哀”……
对此,签名的同学表示,“我们签名都是自发的,大家觉得黄洋已经去了,如果林森浩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损失太大了。我们觉得应该呼吁一下,没有别的目的和想法。”换句话说,他们认为黄洋已经去了,林森浩被判死刑也无法让黄洋回来,而林活着可以赡养黄洋父母。
曾经,有一位母亲,在法庭上为杀害自己独子的凶手这样求情,“我今天想跟法庭说,能够轻判他就轻判他吧。都是父母养的,我的儿子已经死了,就是判他死刑,我儿子也活不了了……”当然,这种话从被害者母亲嘴里说出,与从投毒者同窗的嘴里说出,让人感觉不一样,被害者家属的谅解,与旁观者的谅解,性质也完全不同。但是,这些同学原本可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为什么还要“瞎掺和”呢?更何况,多位律师已表示,请求信对二审量刑的影响可能性不大。
在我看来,这177名学子写求情信,无论在法律层面有多大意义,至少在道德与情感层面,是一种担当。无论怎样罪大恶极的杀人凶手,也是一条生命,任何生命的即将离去,无论如何也不应是一件值得庆贺的“喜事”。这177名学子想要为他们曾经的同学“做点什么”,我认为这种情感是可以理解的。
如果说辩护律师为杀人犯辩护,是一项工作,那么复旦学子为向同学投毒的凶手求情,也绝不是“多管闲事”,更不是“丧心病狂”。站在他们的立场,他们做了自己觉得应该做的事情,我们不应为此痛斥为此咒骂。情与法的冲突背后,不妨让法律的归法律,让情感的归情感—我们相信法律的公正,也不唾弃情感的价值。
复旦177名学子为何为杀人犯求情?
黄洋被投毒致死,让人觉得遗憾,一个年轻的生命,倾注了家庭和社会多少心血,不想还没有为国家和社会贡献力量,却死于同学之手。我们也会为林森浩惋惜,本该成为国家栋梁的人,却毒杀同寝室同学,让人觉得遗憾。不管林森浩当初投毒的目的是不是只为了教训一下黄洋,其引发的严重后果致黄洋死亡。做为成年人的林森浩,应该为他的行为负责,这是现代法律的基本底线。也就是说,不管是不是故意杀人,林森浩已经造成了杀人的后果,就该为其行为负责,这也是一审法院判处林森浩死刑的缘由。
但现在177位复旦学子,联名为林森浩求情,颠覆了我们沿袭上千年杀人偿命的朴素理念。复旦学子求情的理由竟然是“认为他不是多次杀人、多次伤人的极为凶残的人,我们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立即执行。”如果按照复旦学子的逻辑,只有多次杀人才能被判处死刑,那么那些因杀一人被判处死刑的人,会不会觉得冤屈?以后只要杀了一个人,就不会被追究责任,那么谁都可以拿起屠刀砍向别人——因为只杀一人不会被追责,那样一来我们的社会岂不乱套了?
诚然,求不求情是个人的事情,也是个人的权力,但复旦学子的求情,一方面反映出他们的幼稚和无知,另一方面却让人为未来的法律捍卫者担心——求情者中包括了学习法律的学生,这些将来可能成为法官、律师等法律捍卫者,在为杀人犯求情时,就已经丢弃了他们的法律信仰,践踏了法律的尊严。这才是让人真正忧心的地方。一旦他们成为法律的捍卫者,会不会同情杀人犯而网开一面,会不会厌恶某人而严法酷刑罪加一等?
现代法治社会,一个人有没有罪,应该由证据说了算。林森浩是谁并不重要,他该不该判处死刑,二审法院会不会会林森浩减刑,取决于有没有新的证据表明林森浩的清白,取决于一审法院适用的法律是否得当,其他一切都是枉然。要不然,以民众的集体意愿就可以赦免杀人犯,那么以民众的意愿就可以杀人,杀无辜的人,那时候,那个无辜人人就可能是你,也可能是我,可能是我们为杀人犯求情者中的任何一个人。
复旦学子联名为投毒者求情,该还是不该?
复旦大学生林森浩投毒案让世人震惊,十年寒窗苦读熬出头却因为性格不合投毒断送室友黄洋同学的生命,自己将面临的是生是死还是个未知数。
杀人偿命自古一理,投毒案一审被判死刑,二审还没开庭,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名签署求情信,请求法院刀下留人,甚至称黄洋同学的父母以后由他们共同尽孝。在笔者看来是多么朴实和天真的想法,面对生命应该理性,在感性和理性面前,情理是不能替代法理,如果都去同情凶残犯罪的人,那么死去的人就该无情了吗?那么法律的威严没有效力了吗?再者替黄洋同学为父母尽孝,想法是善念的,要真正做到这一点恐怕还需时间来考证,毕竟是在深表同情的心情下发出的感言。
法律倘若因为一封求情信而将他们的善念贴上伪善的标签,那么怎么执行法律武器,那么同学对法律的认知将会遭到质疑和不信任,把情与法推到对立面。这种态度是不恰当的,也是不善的。我们不能用感性来倾斜法律的天平。
177名同学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同学们的心里慢慢地接受了黄洋同学的死,是无法改变逝者已逝的事实,从而用包容和接受林同学犯罪的事实通过诉求信请求法律宽恕,给林同学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想看到另一个家庭的丧子之痛。这些都是出于感性的想法,在法律面前是天真的。但法律是严肃的,不会因为177名同学的诉求就改变法律天平,毕竟这不是社会课堂。
如果林同学当时有那么一点感性或者理性,也许事情就不会发生,这仅仅是我们在假想,他的冷血把室友的生命推向了终点,对方的父母能接受177名同学的求情吗?丧子之痛只有当局者才能体会。从情感上来说,我们也不愿意看到林同学的生命走向终结,一个优秀的大学生正是风华正茂,前途一片光明,但是法不容情,自己的行为必须由自己来承担。
“联名求情”不只让人同情
从天之骄子到付出生命代价,投毒案是毁了两个家庭的悲剧,人格培养、心理教育的缺失令人反思。而联名求情的出发点在于公众的怜悯之心和对既定事实的无可奈何,此举折射的更多的是民众对社会制度不完善的焦虑感,这种无奈和焦虑更值得深思。
翻翻以往的报道不难发现,“联名求情”并非孤例:黑龙江男子杀死恶父,百人联名求情;广东慈母溺死13岁双胞胎脑瘫儿,千人联名求情……法律不会因群情激奋而加重量刑,同样也不会因联名求情而减免惩罚。但为何公众要用“联名求情”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呼吁,其背后的机制缺失不容忽视。
心理教育引导机制的不健全,让学生难以承受挫折、漠视生命;社会救助机制缺陷,让慈母忍痛毒杀脑瘫儿;对家庭暴力缺少监管,让儿子难以忍受长期的家庭暴力,杀死暴虐父亲。相关制度的缺陷不得不让部分人通过极端行为来改变现状,这样的悲剧发生只能让人扼腕痛心。
如果教育能够重视孩子健全人格的培养,加强孩子的心理疏导,复旦投毒悲剧或许能够避免;如果社会救助机制健全,脑瘫儿没有成为家庭的沉重负担,或许他们还在感受着五彩缤纷的世界;如果家庭暴力可以得到约束监管,或许儿子和父亲还能享受着亲情的温暖。
人生没有如果,已经发生的悲剧无法改变。在为悲剧痛心之外,背后反映的制度缺陷值得警惕,完善社会各方面保障制度迫在眉睫。我们盼望,联名求情背后的悲剧不要再重演。
【启示与思考】
复旦投毒案曾经令举国震惊。人们无法理解,一个重点高校的研究生,为何利用自己的专长向同窗痛下毒手。而今,复旦学子的请求信同样令人意外:一群本该明辨是非维护正义的学子,为何要为凶手求情?
在这群请求者看来,林森浩并非恶人,为了证明林森浩的善良,他们特意在请求信中列出林森浩的善行:汶川地震时,林森浩捐了800元;林森浩拒收病人的红包;林森浩还曾给农民工连续服务一周……不过,就算这一切都是真的又能说明什么呢?说明他对黄洋所犯的罪行是一场意外?
而且,世上没有百分之百的坏人,只要愿意去找,就连恶魔的身上也能找出闪光点。墨索里尼可谓罪大恶极,可这个人却对儿女疼爱有加堪称慈父。能否用他对儿女的慈爱来抵消他的罪恶呢?当然不能!这样的建议提一提都极端荒唐。
仅仅因为与黄洋有矛盾,林森浩就周密谋划毒杀黄洋。在黄洋从中毒到去世的半个月里,只要林森浩稍稍暗示一下、提醒一下,医生就能对症用药,黄洋或许就能起死回生。但林森浩眼睁睁地看着黄洋走向死亡。面对这一切,为何求情者还能说出“林森浩不是一个凶残的人”之类的话语。
情理不可以高于法理,感情不可以绑架司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法律原则。林森浩在投毒前应知道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以剧毒去残忍地剥夺别人的生命,于理于情,都是罪不容恕。如果法律对林森浩网开一面,那社会上所谓的“高材生”都可以堂而皇之地去杀人。
“联名求情”,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譬如,父亲棒杀为非作歹的忤逆子,会有许多村民联名按手印求情。试想,黄洋是穷凶极恶之人吗?林森浩是被逼无奈而痛下杀手吗?滥用感情为凶手求情,对受害者的亲人是二次伤害,也有损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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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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