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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官,应向何处奔走
2014年05月26日 08:54要么不再做“裸官”,要么接着“裸”但不做“官”。“裸官”不应该继续成为泛滥的存在,公务员群体中不该再有“裸官”这个类别。
目前全国各地均在调整“裸官”职位。“裸官”治理如果真正进入行动层面,无疑为公众所乐见。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不得被提拔的6种干部,明确包含“裸官”。不过,若只是“不得提拔”,“裸官”仍可安于现状,约束力势必有限;相比之下,“裸官提前退休”才真正动了“裸官”的奶酪——要么不再做“裸官”,要么接着“裸”但不做“官”。
应当承认,“裸官”并不一定就是“预备潜逃”的节奏,“裸官”也并不一定就是贪官、坏官。但是,严格治理“裸官”,既符合现代政治伦理,也符合公众民意呼声。公众不能容忍“裸官”,并不是“有罪推定”,更不是歧视“裸官”,而是为了预防违法的合理怀疑,是制度补漏的必要兜底。只有限制住“身在曹营心在汉”的“裸官”们,才能更好地保证公权力的洁净与安全,才能遏制贪官外逃现象的不断发生。
自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组织开展追逃专项行动以来,至2011年,检察机关共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8487名,一天最多有51个贪官外逃未遂。其中,就有相当部分是“裸官”。没有“后顾之忧”的“裸官”,更容易放纵权力更容易背离誓言。更何况,在政治伦理上,“为人民服务”的官员,竟然妻子儿女都不是中国籍,他对自己服务的那份事业,还能有多少责任感?他对身处的这个国家这个社会,又能有多少基于利益共同体的归属感?
因此,公众是不放心将公共权力交予“裸官”的——既然官员的权力由人民所赋予,官员的薪俸由人民所供给,公众当然有权表达自身的疑虑和诉求。关键是,我们期待“裸官提前退休”不要只是运动式的个案处理,而应该成为明文制度的公开约束。“要么把家人接回来,要么提前退休”,公众想看到的不仅仅是“裸官不得提拔”的规定,因为这显然是不够的。
事实上,所有的“裸官”自从成为“裸官”的那一天起,相关部门就应对外公开这一信息,以此接受公众监督和部门调查。有问题的“裸官”当然要依法处理,没问题的“裸官”,也应该做出“要么不裸要么退休”的选择。换言之,“裸官”不应该继续成为泛滥的存在,公务员群体中不该再有“裸官”这个类别。
责任编辑:郑瑜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4/0526/769947.shtml